洗錢防制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2年度,2186號
TCHM,112,金上訴,2186,202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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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1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若筠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
年度金訴字第2144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追加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160號、併案案號
:同署111年度偵字第48485、484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若筠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陳若筠(下稱被告)於廖家逸 表示欲借用所開立之帳戶作為人頭帳戶使用時,明知廖家逸 的職業為在臺灣及大陸販售遊戲點數卡或虛擬貨幣而有高額 收入,且廖家逸向其告知借用人頭帳戶之原因,係稱避免自 己遭國稅局查稅,廖家逸使用其名下帳戶作為人頭帳戶存提 款之目的,顯係為了隱瞞屬於自己的金錢來源及去向,並藉 此以欺瞞之不正當方式躲避國稅局對廖家逸所得稅之查知及 核課以獲取財產上不法利益;且其因幫廖家逸於網路平臺上 、下架虛擬點數商品,亦知悉廖家逸係使用網路平臺仲介販 售點數卡及虛擬貨幣時,買家兼及臺灣及大陸之兩岸真實身 分不明之人、匯入之金錢來源常不明且可疑,而亦預見廖家 逸所用其提供之人頭帳戶收取之資金來源,可能為他人詐欺 所得,而預見廖家逸使用其帳戶所收受之金錢,係洗錢防制 法所定之特定犯罪所得、或無合理來源之所得。被告竟基於 幫助廖家逸任祥輝洗錢之犯意,為了獲取廖家逸承諾之每 月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利益,於民國108年2、3月間某 日起,將自己名下之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及印章, 交付予廖家逸任意存、提款使用,因此使廖家逸透過其帳戶 為中介,轉入附表一至四所示含詐欺所得之資金後由任祥輝 提領或匯出、及轉入附表五所示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 當之金錢後,由任祥輝提領現金或廖家逸以網路轉帳轉出。



被告乃以上揭提供人頭帳戶供廖家逸任祥輝使用之方式, 於資金層層轉匯、提款存款之過程中,得以隱匿資金來源且 實質受益人為廖家逸之事、並使資金去向難以追查,而幫助 廖家逸任祥輝隱匿上揭特定犯罪所得資金之來源、去向、 所在(附表一至四)而幫助渠等實施一般洗錢罪;並幫助廖 家逸任祥輝收取上揭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之金錢 (附表五)並隱匿資金去向、所在,而幫助渠等實施特殊洗 錢罪(任祥輝所涉一般洗錢罪部分,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111年度金訴字第1806號案件審理中;所涉特殊洗錢罪部分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7、286號刑事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由本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53號 案件審理)。直至000年0月間該帳戶遭通報為詐騙帳戶而經 設為警示凍結,被告始行停止其出借帳戶而幫助廖家逸、任 祥輝洗錢之行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隱匿犯罪所得來 源、去向、所在)(附表一至四之資金)、刑法第30條第1項 、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幫助他人犯特殊洗錢等罪 嫌。
貳、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是以:被告所述交付帳戶供 他人使用之原因、經過、目的,與廖家逸任祥輝2人於警 詢中之陳述大致相符,並有任祥輝臨櫃提款照片、取款憑證 、被告上揭帳戶開戶人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嘉義市政府警 察局數位鑑識報告存卷可考。而附表一至四所示被害人於警 詢中之證述及匯款證明,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偵字第34840號案件中;附表五之資金為廖家逸之無合理來 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之金錢等情,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37、286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等語為其主要論 據。而被告雖坦承申辦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惟堅詞否認 有何幫助他人犯一般或特殊洗錢等犯行,辯稱:我有將本案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借給任祥輝供他轉借給廖家逸任祥輝是 我的老闆,其他員工也有將帳戶借給任祥輝使用,我不知任 祥輝會拿去做洗錢使用等語。
參、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 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 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 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



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 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參照)。而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 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 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1 項、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者學理上稱之為直接故意,後者則稱 為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惟不論何者,均具備對於犯罪構 成要件之認識及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意欲等要素。亦即間接 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仍以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有所認識,並基此認識而「容任其發生」為必要。本院綜合 本案全部卷證,無法形成被告有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幫助 他人犯特殊洗錢犯行的心證,說明如下:  
一、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指訴他們如何遭到不詳姓名 的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匯款至 如附表一至四所示郭俞菁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謝維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李采 倪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及上列帳戶 與如附表一至四所示第一層帳戶至其餘各層帳戶間遞有匯入 (出)或轉入(出)等交易往來,而最後由廖家逸操作網路 銀行轉出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帳戶或指示任祥輝提領現金等 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如附表一至四「卷證出處」欄所 示之證據在卷可證,此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二、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為被告所申辦,並出借予任祥輝轉借 予廖家逸使用等情,已經被告供述明確(見原審109年度金 訴字第286號卷第43頁、111年度金訴字第2144號卷第58頁、 第161至162頁),且證人任祥輝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另案審 理時證稱:因為他自己有稅務問題,自己的帳戶不能有太多 錢,又公司需要做遊戲幣收款、付款,故他向被告借用本案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被告交付他存摺、印鑑章、網路銀行帳 號、密碼,而因廖家逸有做點數卡、比特幣買賣,他又將本 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給廖家逸等語( 見108年度偵字第34840號卷一第154、161、537至539頁;10 8年度偵字第34840號卷二第259、180頁、原審111年度金訴 字第2144號卷第117至125頁),被告與證人任祥輝所述互核 相符,且有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附卷可稽( 見108年度偵字第34840號卷一第221頁),此部分事實也可 以認定。
三、證人廖家逸如何使用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作為交易遊戲點 數卡所得價金匯款一節,已經證人廖家逸於警詢中證述明確 (見108年度偵字第34840號卷二第1-2至16頁);而他與大



陸地區易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遊戲點數卡的交易,買賣 價金是由臺灣第三方支付公司即日月同輝有限公司(下稱日 月公司)代收、代付等情,已經證人即日月公司負責人胡可 兆於本院另案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第175至183頁卷所附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53號卷二第17至25頁),並有日月公司 申辦之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高雄市政府106年6月22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652351500 號函附之日月公司登記資料,及日月公司與易算公司電子商 務合約書、資金調度協議書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87至225 、227、231、235至245、247頁所附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53 號卷二第65至103、105至109、113至123、125頁、108年度 偵字第34840號卷二第103至105、131至132頁),可認如附表 一第二、三層、如附表二第三、四層、如附表三第五層、如 附表四第三層所示日月公司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的金錢,確與 廖家逸交易遊戲點數卡有關。則證人廖家逸雖將上開金錢輾 轉匯入如附表一第四層、如附表二第五層、如附表三第七層 、如附表四第五層所示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仍與洗錢 防制法第2條各款規定的洗錢行為有別,且遍查本案及本院1 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53號全部卷證,未見任祥輝廖家逸2 人此部分所為構成公訴意旨所指「隱瞞屬於自己的金錢來源 及去向,並藉此躲避國稅局對其所得稅之查知及核課」的不 法行徑,亦即檢察官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證明任祥輝廖家 逸上開所為,是犯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或第7款所規定的 特定犯罪,尚難認被告對於上開帳戶將被用於「一般洗錢」 確有預見或容任其發生,實難推論被告有幫助一般洗錢的不 確定故意,自無從執此遽令被告負幫助一般洗錢罪責。四、上開被害人遭到不詳姓名的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致分別匯 到如附表一至四所示郭俞菁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謝維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李 采倪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等帳戶的金錢,雖 與轉匯到第一層帳戶的金錢數額不同,惟其中如附表一所示 各被害人分別匯款2,250元(共8筆)、2,300元(1筆)後遭 逐筆轉匯到第一層帳戶的金錢均為2,200元(共9筆);如附 表二所示各被害人分別匯款900元、2,250元後遭逐筆轉匯到 第一層帳戶的金錢分別為850元、2,200元;如附表三所示各 被害人分別匯款900元(共3筆)、1,000元(1筆)後遭逐筆 轉匯到第一層帳戶的金錢為850元(共3筆)、950元(1筆) ;如附表四所示各被害人分別匯款1,000元(共4筆)、900 元(共4筆)、2,300元(共2筆)後遭轉匯到第一層帳戶的



金錢為1,900元(1筆)、850元(共3筆)、950元(共2筆) 、1,800元(1筆)、5,200元(1筆)、2,250元(1筆)。由 上可知,如附表一至三所示被害人遭到不詳姓名的詐欺集團 成員詐取的金錢,與逐筆轉匯到第一層帳戶的金錢,各筆只 相差50元,而如附表四所示各被害人遭到不詳姓名的詐欺集 團成員詐取的金錢,部分少於轉匯至第一層帳戶的金錢。這 個事證呈現的事實,是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被害人遭到不詳姓 名的詐欺集團成員詐取的金錢,幾乎已在轉匯至第一層帳戶 時即轉匯、提領殆盡,且證人廖家逸交易遊戲點數卡有關的 金錢也由如附表一第二、三層、如附表二第三、四層、如附 表三第五層、如附表四第三層所示日月公司的永豐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匯入如附表一第四層、如附表二第五層、如附表三第七層 、如附表四第五層所示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詳如前述, 客觀上實難遽認被告出借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時,可以預 見不詳姓名的詐欺集團成員所為一般洗錢犯行的贓款與如附 表一至四所示各帳戶間匯入(出)或轉入(出)等往來間有 所關連,且該詐欺團成員利用上開帳戶對不特定民眾詐欺取 財,應亦明顯違背被告的本意,自無從對被告論以幫助一般 洗錢罪責。
五、被告出借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予任祥輝輾轉借予廖家逸使 用,遭廖家逸收取如附表五所示金錢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 ,並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08年3月14日15時37分、 108年3月25日15時43分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108年3月14日220萬元、108年3月21日260萬元取款憑證 、任祥輝提款260萬元之大額通貨交易登記簿在卷可證(見1 08年度偵字第34840號卷一第203頁、第205頁、第207頁、第 209頁),可認為真實。惟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 項明文規 定「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 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冒名或以假 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 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規避第7 條至第10條所定洗錢防制 程序」,其中第2 款「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 開立之帳戶」,係指洗錢的行為人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 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而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2 款 的立法理由記載「行為人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 申請開立之帳戶。行為人雖未使用冒名或假名之方式為交易 ,然行為人以不正方法,例如:向無特殊信賴關係之『他人』 租用、購買或施用詐術取得帳戶使用,製造金流斷點,妨礙



金融秩序。此又以我國近年詐欺集團車手在臺以複製或收受 包裹取得之提款卡大額提取詐騙款項案件為常見。況現今個 人申請金融帳戶極為便利,行為人捨此而購買或租用帳戶, 甚至詐取帳戶使用,顯具高度隱匿資產之動機,更助長洗錢 犯罪發生,爰為第1項第2款規定」,可知提供帳戶的「他人 」與取得帳戶的「洗錢行為人」,是屬交付與取得立場相對 的不同人,則幫助洗錢行為人取得「他人」之金融帳戶,顯 然是指幫助取得自己以外的其他人之金融帳戶而言,自不包 括提供自己的金融帳戶。準此可知,被告出借自己的本案國 泰世華銀行帳戶行為,尚難論以幫助特殊洗錢罪。六、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前揭犯行所舉之證據, 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 程度。此外,卷內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檢察 官所指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 無罪之諭知。原審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容有未合。被告提起 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 院撤銷原審判決,改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至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485、48486號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 法罪嫌部分,經檢察官移由原審審理併案審理,因與本案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160號追加起訴的犯罪事 實相同,故無退併的必要,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追加起訴,檢察官康存孝移送併辦,檢察官林依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被告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附表一
被害人遭詐騙匯款 第一層(匯款) 第二層(匯款) 第三層(匯款) 第四層(匯款) 第五層(提領現金) 編號 被害人姓名 日期 匯款金額 被害人帳戶 匯入帳戶(即之後匯出帳戶) 日期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即之後匯出帳戶) 日期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即之後匯出帳戶) 日期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即之後匯出帳戶) 日期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即之後領現帳戶) 日期 領現金額 領現人 1 顏嘉蕙 108/3/1311時32分 2,250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郭俞菁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08/3/1312時 2,200 黃品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3/1316時49分 23,850 日月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3/1317時39分 615,251 日月公司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3/1412時50分 2,270,000 陳若筠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3/1415時38分 2,200,000 任祥輝 2 黃嘉翎 108/3/1311時38分 2,300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108/3/13 12時1分 2,250 108/3/142時7分 37,150 108/3/149時50分 501,238 3 李丞雲 108/3/13 13時5分 2,250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08/3/13 13時35分 2,200 4 潘怡蓁 108/3/13 13時35分 2,250 張亦均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108/3/13 13時38分 2,200 5 林咏學 108/3/13 14時53分 2,250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08/3/13 15時10分 2,200 6 李恩 108/3/13 15時12分 2,250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8/3/13 15時33分 2,200 7 焦怡恩 108/3/13 16時15分 2,250 焦柏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08/3/13 16時18分 2,200 8 陳昱綸 108/3/13 19時35分 2,250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08/3/13 20時2分 2,200 9 黃雨婕 108/3/14 1時55分 2,250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08/3/14 1時59分 2,200 小計20,300 19,850 61,000 1,116,489 2,270,000 2,200,000 卷證出處 ①顏嘉蕙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銀行函覆卷第109頁) ②郭俞菁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銀行函覆卷第119至121頁) ③證人即告訴人黃嘉翎於警詢之證述(108偵34840號卷一第293至297頁) ④黃嘉翎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108偵34840號卷一第299至307頁) ⑤證人即告訴人李丞雲於警詢之證述(108偵34840號卷一第309至313頁) ⑥李丞雲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108偵34840號卷一第315至317頁) ⑦張亦均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109金訴37號卷二第107至111頁) ⑧證人即告訴人林咏學108年6月6日警詢之證述(108偵34840號卷一第319至323頁) ⑨林咏學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108偵34840號卷一第325至329頁) ⑩李恩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9金訴37號卷二第45頁) ⑪焦柏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銀行函覆卷第107頁) ⑫陳昱綸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109金訴37號卷二第27至31頁) ⑬黃雨婕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109金訴37號卷二第101至105頁) 黃品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108偵34840號卷二第101至102頁) 日月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銀行函覆卷第69至71頁) 日月公司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銀行函覆卷第128頁) 陳若筠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偵34840號卷二第349頁) 任祥輝提款照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取款憑條(108偵34840號卷一第203、208頁)



附表二
被害人遭詐騙匯款 第一層(匯款) 第二層(匯款) 第三層(匯款) 第四層(匯款) 第五層(匯款) 編號 被害人姓名 日期 匯款金額 被害人帳戶 匯入帳戶 (即之後匯出帳戶) 日期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即之後匯出帳戶) 日期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即之後匯出帳戶) 日期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即之後匯出帳戶) 日期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即之後匯出帳戶) 日期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即之後領現帳戶) 1 魏浚皓(用袁良瑛帳戶) 108/3/15 18時21分 900 袁良瑛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郭俞菁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08/3/15 18時21分 850 黃怡心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黃品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8/3/1523時25分 8,500 林慧茹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108/3/1523時54分 9,320 林娟之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8/3/169時30分 355,622 日月公司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8/3/1813時20分 2,270,000 陳若筠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 2 吳杰妮 108/3/15 12時9分 2,250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謝維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08/3/15 12時13分 2,200 108/3/15 16時1分 4,300 日月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8/3/169時53分 301,256 小計3,150 小計 3,050 8,500 13,620 656,878 2,270,000 第六層(提領現金) 日期 領現金額 領現人 108/3/18 15時44分 2,400,000 任祥輝 小計 2,400,000 卷證出處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浚皓於警詢之證述(108偵34840號卷二第89至91頁) ②袁良瑛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108偵34840號卷二第93頁) ③證人即告訴人吳杰妮於警詢之證述(108偵34840號卷二第79至81頁) ④吳杰妮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08偵34840號卷二第83至87頁) ⑤謝維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108偵34840號卷二第128頁) ⑥郭俞菁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銀行函覆卷第122頁) ①黃怡心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108偵34840號卷二第115至116頁) ②黃品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表(108偵34840號卷二第129頁) ③任祥輝提款照片、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取款憑條(108偵34840號卷一第204、209頁)  林慧茹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108偵34840號卷二第117至118頁) ①林娟之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108偵34840號卷二第119至120頁) ②日月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108偵34840號卷二第131至132頁) 日月公司之永豐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偵34840號卷二第133頁) 陳若筠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108偵34840號卷二第349頁) 附表三
被害人遭詐騙匯款 第一層(匯款) 第二層(匯款) 第三層(匯款) 第四層(匯款) 第五層(匯款) 編號 被害人姓名 日期 匯款金額 被害人帳戶 匯入帳戶(即之後匯出帳戶) 日期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即之後匯出帳戶) 日期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即之後匯出帳戶) 日期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即之後匯出帳戶) 日期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即之後匯出帳戶) 日期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即之後匯出帳戶) 1 傅彥妤(用傅武雄帳戶) 108/3/20 21時11分 900 傅武雄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李采倪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 108/3/20 21時16分 850 林正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08/3/21 20,000 林慧茹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8/3/21 20,000 陳維城之台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 108/3/219時36分 519,826 林娟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8/3/21 11時32分 1,372,415 日月公司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 楊宗諭 109/3/211時42分 1,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8/3/211時42分 950 3 林姿辰 108/3/211時44分 900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08/3/211時44分 850 4 施仲翰 108/3/211時44分 9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8/3/211時44分 850 小計 3,700 小計 3,500 20,000 20,000 519,000 0000,415 第六層(匯款) 第七層(匯款) 第八層(匯款) 日期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即之後匯出帳戶) 日期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即之後領現帳戶) 日期 領現金額 領現人 108/3/2111時50分 2,270,000 林浩璜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108/3/21 12時16分 108/3/2112時17分 2,000,000 275,000 陳若筠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08/3/21 2,600,000 任祥輝 小計 2,270,000 2,275,000 2,600,000 卷證出處 ①證人即被害人傅彥婷於警詢之證述(108偵34840號卷一第337至339頁) ②傅武雄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08偵34840號卷一第343至345頁) ③證人即告訴人楊宗諭於警詢之證述(108偵34840號卷一第347至351頁) ④楊宗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08偵34840號卷一第353至355頁) ⑤林姿辰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銀行函覆卷第105頁) ⑥施仲翰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09金訴37號卷二第47至49頁) ⑦李采倪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銀行函覆卷第93至94頁) ①林正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銀行函覆卷第86至87頁) ②林浩璜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108偵34840號卷二第151頁) ①林慧茹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銀行函覆卷第350頁) ②陳若筠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108偵34840號卷二第350頁) ①陳維城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銀行函覆卷第235頁)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取款憑條(108偵34840號卷一第207頁) 林娟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銀行函覆卷第346頁) 日月公司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銀行函覆卷第129頁) 附表四
被害人遭詐騙匯款 第一層(匯款) 第二層(匯款) 第三層(匯款) 第四層(匯款) 第五層(匯款) 編號 被害人姓名 日期 匯款金額 被害人帳戶 匯入帳戶(即之後匯出帳戶) 日期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即之後匯出帳戶) 日期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即之後匯出帳戶) 日期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即之後匯出帳戶) 日期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即之後匯出帳戶) 日期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即之後匯出帳戶) 1 楊孟玲 108/3/2311時55分 1,000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李采倪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108/3/2311時57分 1,900 林正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08/3/2319時16分 28,549 陳維城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8/3/2414時 770,228 日月公司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8/3/2512時30分 920,000 林浩璜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108/3/2512時30分 3,760,000 陳若筠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2 鄒佳美 108/3/2314時42分 900 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08/3/2314時43分 850 108/3/240時56分 9,850 108/3/2512時37分 790,000 3 陳楷昕 108/3/2316時24分 1,000 台中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08/3/2316時27分 950 4 林妤芹 108/3/2316時55分 1,000 無摺存款 108/3/23 950 5 呂家義 108/3/2317時26分 9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8/3/23 850 6 彭淑嫻 108/3/2319時26分 9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8/3/23 1800 7 簡恩(用洪聖菊帳戶) 108/3/2319時26分 1,000 洪聖菊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08/3/23 850 8 陳脩潣 108/3/2319時36分 900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108/3/23 5,200 9 李修瑤 108/3/2320時27分 2,3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8/3/2320時46分 2,250 10 林書妤 108/3/2320時36分 2,300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小計12,200 小計 15,600 38,399 770,228 920,000 4,550,000 第六層(匯款) 第七層(提領現金) 108/3/2512時59分 4,550,000 匯入帳戶 (即之後領現帳戶) 日期 提領現金 領現人 108/3/2512時59分 4,550,000 方羽慈(原名方芳)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08/3/2515時43分 5,400,000 任祥輝 小計 4,550,000 5,400,000 卷證出處 ①楊孟玲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09金訴37號卷二第17至21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鄒佳美於警詢之證述(108偵34840號卷一第357至359頁) ③鄒佳美之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08偵34840號卷一第361至363頁) ④陳楷昕之台中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108偵34840號卷一第369頁) ⑤證人即告訴人林妤芹於警詢之證述(108偵34840號卷一第373至377頁) ⑥林妤芹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款交易明細表(108偵34840號卷一第380頁) ⑦林妤芹遭詐騙LINE對話紀錄(108偵34840號卷一第381至384頁) ⑧證人即告訴人呂家義於警詢之證述(108偵34840號卷一第385至386頁) ⑨呂家義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08偵34840號卷一第387至389頁) ⑩彭淑嫻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09金訴37號卷二第51至53頁) ⑪證人即告訴人簡恩於警詢之證述(108偵34840號卷一第391至395頁) ⑫洪聖菊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08偵34840號卷一第397至398頁) ⑬證人即告訴人陳脩潣於警詢之證述(108偵34840號卷一第399至401頁) ⑭陳脩潣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08偵34840號卷一第403至414頁) ⑮李修瑤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09金訴37號卷二第55至57頁) ⑯李采倪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銀行函覆卷第101至103頁) 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1年2月16日合金總集字第1119700257號函檢附林書妤帳號  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109金訴37卷三第99至101頁) ①林正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銀行函覆卷第90至92頁) ②方羽慈(原名方芳)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108偵34840號卷二第369頁) ①陳維城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銀行函覆卷第248至250頁) ②任祥輝提款照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取款憑條(108偵34840號卷一第205至206頁) 日月公司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銀行函覆卷第129頁) 林浩璜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108偵34840號卷二第152頁) 陳若筠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108偵34840號卷二第351頁) 附表五
編號 提領帳戶 提領日期 提領金額(新臺幣) 資金來源 卷證出處 1 甲帳戶 108年3月13日15時30分 130萬元 不詳 陳若筠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見108偵34840號卷二第349至第350頁) 2 108年3月20日15時20分 260萬元 合計 3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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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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