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2年度,2093號
TCHM,112,金上訴,2093,2023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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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09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11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及移送一審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
122、7938、7939、8546、11283、11318、15173、16718號),
提起上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112年度偵字第27486、14227、37171、23359、45563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俊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俊男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且關係 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如提供予缺乏信賴基礎之人使用, 極有可能被供作詐欺取財等犯罪用途,並以其金融帳戶收取 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後予以提領、轉匯入其他帳戶或以他法產 生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其去向、所在,竟基於縱有上情亦 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前之某日,將其所有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及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及網路 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予欲犯詐欺取財罪之他人使用。嗣該 人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 絡,對附表所示之阮麗真張君平吳國楨張國洋、傅希 武、蔣國棟王中崙李全福、洪清夏劉傳滿陳敏楨郭德貴、黃淑璽、張振賢,實施如附表所示之詐欺行為,致 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方式,將其等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分別匯款或轉帳至林俊男前揭甲、乙帳戶 ,旋遭提領或轉出至其他帳戶。嗣經阮麗貞張君平、吳國 楨、張國洋傅希武蔣國棟王中崙李全福、洪清夏劉傳滿陳敏楨郭德貴、黃淑璽、張振賢察覺有異,分別 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國楨張國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傅希



武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蔣國棟訴由彰化縣警察 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李 全福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王中崙訴由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洪清夏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劉 傳滿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陳敏楨郭德貴訴由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黃淑璽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鼓山分局,張振賢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院以下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與 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又未據被告或檢察官爭執其證據 能力,復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 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且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 65條踐行調查程序,均堪認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前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林 俊男於偵查、原審或本院審理時坦承在案,且經證人即被害 人阮麗真張君平、告訴人吳國楨張國洋傅希武、蔣國 棟、王中崙李全福、洪清夏劉傳滿陳敏楨郭德貴、 黃淑璽、張振賢於偵查或原審指述甚詳,復有㈠阮麗真之報 案資料:⒈阮麗真與詐騙者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之中國信託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㈡張 君平之報案資料: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⒉張君平與詐騙者之LIN E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⒊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記 錄查詢、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3月21日公務電話紀錄 表、㈢吳國楨之報案資料:⒈吳國楨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 、詐騙APP畫面截圖、⒉偽造之華信投顧公司-法人管道操作 契約書(證券客戶)應告知事項書、⒊吳國楨匯款予詐騙者之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㈣張國洋之報案資料:⒈張國洋匯款予詐騙者 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台北富邦銀行匯款申請書、ATM轉 帳收執聯、網路銀行轉帳紀錄、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⒊林俊男之遠傳資料查詢、⒋林俊男台灣大哥大 資料查詢、㈤傅希武之報案資料: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⒉傅希武匯款予詐騙者之郵政跨行匯款申 請書、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⒊傅希武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 截圖、㈥蔣國棟之報案資料:⒈蔣國棟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 圖、⒉蔣國棟匯款予詐騙者之匯款轉帳證明、⒊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㈦王中崙之報案資料:⒈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⒉王中崙轉帳予詐騙者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 、跨行匯款申請書、匯出匯款憑條、⒊王中崙與詐騙者之對 話紀錄截圖、㈧李全福之報案資料: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 理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⒉李全福之存摺 內頁影本、匯款申請書、⒊李全福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 、⒋儲值資金明細交易紀錄截圖、⒌被告之帳戶個資檢視、㈨ 洪清夏之報案資料: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⒉洪清 夏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洪清夏之匯款申請書、㈩劉傳 滿之報案資料:⒈劉傳滿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 畫面截圖、⒉劉傳滿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匯款申請書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陳敏楨之報案資料: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⒉陳敏楨之匯款申請書、⒊詐 欺集團成員提供之看盤網址及帳號畫面、郭德貴之報案資 料: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⒉郭德貴之切結書、⒊郭德貴之匯款申請書、⒋郭德 貴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⒌林俊男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 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黃淑璽之報案資料:⒈黃淑 璽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⒉黃淑璽與詐騙者之聊天紀錄 、黃淑璽匯款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匯款申請書、⒋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張振賢之報案資 料: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⒉張振賢之匯 款申請書、⒊張振賢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以證明 ,足見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至堪認定。
三、罪名及刑之減輕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一行為提供本案2個帳 戶,幫助上開人員對本案被害人等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而侵



害其等財產法益及洗錢,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移送原審及本院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 審究,附此敘明。
 ㈡被告屬幫助犯,犯罪情節顯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另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總統 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 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 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之規定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 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 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而被告於審判中自白一般洗錢之事實,爰依法減輕之。四、本院之判斷: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 非無見,然原審未及就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部分予以審酌併 辦,並非妥適,檢察官據此上訴非無理由,又本件證據資料 尚不足以認定被告係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原審 變更起訴法條論罪,尚有未洽,原審判決既有上述瑕疵,即 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竟 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為牟取一己私利,竟率爾提供其 申設之本案2個帳戶供詐欺取財,價值觀念偏差,並造成社 會信任感危機,亦使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人得以隱匿真實身 分,致執法機關不易查緝,而助長詐欺取財罪之風氣,並擾 亂金融交易秩序,且致被害人受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損害, 被告迄今未能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所為非是,及其參與之 情節與本案實施詐欺者有別,及其造成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 財產權侵害之數額、其於本案犯罪過程中所擔任之角色地位 ;再被告已與被害人阮麗真、告訴人傅希武李全福、王中 崙、蔣國棟(代理人苗芷瑜)、郭德貴吳國楨達成調解, 有調解結果報告書、原審及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惟調解 內容為按月僅支付新臺幣1千或3千元,是應履行之期間甚長 ,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期日猶稱無力負擔,希望再減,且亦未 與其餘被害人達成和解。);復參酌被告於本案前無任何刑 事案件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原審卷第19至20頁),暨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目前從事加油站之工作、每月收入約新臺幣2萬3000元、未 婚、無子女、無人需扶養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並參酌本案被害人及告訴人之歷次陳述、被告及檢察官對



於量刑之意見,量處如主文第二項之刑示懲,並諭知罰金如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 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其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之要件(絕對義務沒收),當以屬於(指實際管領)犯罪 行為人者為限,始應(相對義務)沒收。查本案帳戶匯入附 件所示之洗錢標的,全部業經本案詐欺集團內身分不詳之成 員轉匯或提領而不知去向,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實際管領此部 分之財產上利益,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所餘款 項,本院認此部分應可循「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 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警示帳戶剩餘款項之發還 ,是宣告沒收、追徵此部分未提領款項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森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忠義提起上訴,檢察官康淑芳、鄭葆琳移送併辦,檢察官謝名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時間 方式 匯入帳戶 遭詐騙金額 (新臺幣) 匯款及報案相關資料 1 阮麗真 (未提告) 於111年7月13日12時12分許,阮麗真接收詐欺集團發送之簡訊,加LINE與暱稱「Sunlight妍妍」之人聯絡,該人慫恿阮麗真加入投資理財群組並下載宏利證券手機APP,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阮麗真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而受騙。 ①111年10月13日9時24分許 ②同日9時28分許 ③同日11時18分許 臨櫃匯款 林俊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 15萬元 ② 25萬元 ③ 75萬8582元 1、阮麗真之報案資料 (1)阮麗真與詐騙者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偵7938卷第19至40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7938卷第51頁) 2 張君平 (未提告) 於111年8月底某日,張君平LINE與暱稱「黃曉萱」之人聯絡,該人慫恿張君平加入「嘉信一客服」投資群組,佯稱:其加入該群組及介紹之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君平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而受騙。 111年10月14日9時39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 林俊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5萬元 1、張君平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7939卷第21至27頁) (2)張君平與詐騙者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偵7939卷第29至33頁) 3 吳國楨 (告訴) 於111年7月1日9 時33分許,吳國楨LINE與暱稱「陳語彤」之人聯絡,該人慫恿吳國賴加入「股海羅盤-學習交流」投資理財群組,佯稱:其可代為操盤獲利云云,致吳國楨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而受騙。 111年10月14日10時24分許 臨櫃匯款 林俊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9萬7819元 1、吳國楨之報案資料 (1)吳國楨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畫面截圖(偵8546卷第17至21頁) (2)偽造之華信投顧公司-法人管道操作契約書(證券客戶)應告知事項書(偵8546卷第23頁) (3)吳國楨匯款予詐騙者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8546卷第25至27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546卷第37至45頁) 4 張國洋 (告訴) 於111年8月中旬某日,張國洋接收詐欺集團自稱新光投顧人員發送之簡訊,以LINE與暱稱「佳雯」之人聯絡,該人慫恿張國洋下載「尚盈-客服」APP軟體,佯稱:可藉由該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國洋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而受騙。 111年10月14日9時56分許 臨櫃匯款 林俊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77萬8543元 1、張國洋之報案資料 (1)張國洋匯款予詐騙者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台北富邦銀行匯款申請書、ATM轉帳收執聯、網路銀行轉帳紀錄(偵8546卷第13至18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546卷第27頁) 5 傅希武 (告訴) 於111年7月11 日,傅希武見臉書刊登之投資廣告,加LINE與暱稱「瑤瑤」、「林雅馨」、「永豐-陳華」等人聯絡,暱稱「林雅馨」之人慫恿傅希武下載「永豐投信」投資平臺軟體,佯稱:可藉由該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傅希武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而受騙。 111年10月14日10時13分許 臨櫃匯款 林俊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5萬元 1、傅希武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1283卷第35至49頁) (2)傅希武匯款予詐騙者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偵11283卷第51至55頁) (3)傅希武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1283卷第57至60頁) 6 蔣國棟 (告訴) 於111年6月23日 12時1分許,蔣國棟LINE與暱稱「Anita陳語彤」之人聯絡,該人慫恿蔣國楝加入「版主陳柏元股海羅盤」投資股票群組並下載「尚盈-客服」APP軟體,佯稱:可藉由該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蔣國楝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而受騙。 111年10月14日14時20分許 臨櫃匯款 林俊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8萬2861元 1、蔣國棟之報案資料 (1)蔣國棟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1318卷第19頁) (2)蔣國棟匯款予詐騙者之匯款轉帳證明(偵11318卷第20至27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1318卷第35頁) 7 李全福 (告訴) 於111年9月8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自稱「黃嘉琪」之人以通訊軟體LINE加李全福為好友,雙方聯繫後,該人慫恿李全福加入虛 設之「隆德VIP專屬客服人員」投資群組,佯稱:李全福加入該群組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李全福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而受騙。 111年10月13日10時1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 林俊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7萬1925元 1、李全福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辦偵16718卷第35至49、91、113至175頁) (2)李全福之存摺內頁影本、匯款申請書(併辦偵16718卷第51至60、89、99至109頁) (3)李全福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併辦偵16718卷第65至83、93至98頁) (4)儲值資金明細交易紀錄截圖(併辦偵16718卷第85至87、111頁) 8 王中崙 (告訴) 於111年8月2日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傳送詐騙訊息至王中崙之手機,王中崙點擊閱覽後,依該則詐騙訊息所載之LINE帳號與自稱 「李嘉雯助理」之人聯絡,該人慫恿王中崙申請加入虛偽之「尚盈」、「安盛」投資網站成為會員,佯稱:王中崙可藉由該等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王中崙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而受騙。 111年10月13日12時2分許 臨櫃匯款 林俊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96萬313元 1、王中崙之報案資料 (1)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辦偵15173卷第17至19、61、67頁) (2)王中崙轉帳予詐騙者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跨行匯款申請書、匯出匯款憑條(併辦偵15173卷第21至31、35至39、51至59頁) (3)王中崙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併辦偵15173卷第33、41至49頁) 9 洪清夏 (告訴)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易澤陽」與洪清夏聯絡,佯稱可以帶領洪清夏投資股票獲利並推薦洪清夏如入「宏利證券」投資平台及復華投信APP,洪清夏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14日10時10分許 臨櫃匯款 林俊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20萬元 1、洪清夏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辦偵14227卷第57至123頁) (2)洪清夏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併辦偵14227卷第125至127頁) (3)洪清夏之匯款申請書(併辦偵14227卷第129至141頁) 10 劉傳滿 (告訴) 詐欺集團某成員以1ine暱稱「林雨欣」與劉傳滿聯繫,邀請劉傳滿參加投資說明會並加入「凱瑞科教學院-進階1班」群組,並推薦劉傳滿下載永豐投信APP投資,劉傳滿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14日10時許 臨櫃匯款 林俊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1、劉傳滿之報案資料 (1)劉傳滿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畫面截圖(併辦偵27486卷第25至70頁)   (2)劉傳滿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匯款申請書(併辦偵27486卷第71至7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辦偵27486卷第81至93頁)   11 陳敏楨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初 以line暱稱「張雅琴」與陳敏楨加好友,佯稱其為高盛集圑助理,向陳敏楨表示可以做股票投資賺錢,並將陳敏楨加入大成律師事務所、洪耀文會長等群組,陳敏楨因而陷於錯誤,同意由「張雅琴」之人代為操作投資,並做指示匯款。 111年10月11日11時20分許 臨櫃匯款 林俊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40萬元 1、陳敏楨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辦偵37171卷第43至61頁)  (2)陳敏楨之匯款申請書(併辦偵37171卷第63至71、79至83頁)  (3)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予被害人之看盤網址及帳號畫面(併辦偵37171卷第75頁) 12 郭德貴 (告訴) 詐欺集團透過 line暱稱「美商高盛授權私募機構」與郭德貴聯繫,郭德貴並與line暱稱「耀文(會長)之人加好友,「耀文會長)」向郭德貴佯稱可以投資獲利,郭德貴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12日12時44分許 臨櫃匯款 林俊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萬元 1、郭德貴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辦偵37171卷第103至111、137至139頁) (2)郭德貴之切結書(併辦偵37171卷第113至119頁)  (3)郭德貴之匯款申請書(併辦偵37171卷第121至127頁) (4)郭德貴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併辦偵37171卷第129至136頁) 13 黃淑璽 (告訴) 詐欺集團於111年8月1日某時,透過LINE稱「筱婷」與黃淑璽認識,並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詐騙黃淑璽,致黃淑璽陷於錯誤,於111年10月12日上午11時41分許,在玉山銀行左營分行臨櫃匯款新臺幣80萬元至林俊男之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内,再經轉匯一空,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 款項之真正去向。 111年10月12日上午11時41分許 臨櫃匯款 林俊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0萬元 1、林俊男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23359卷第47至53頁) 2、黃淑璽之報案資料 (1)黃淑璽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併辦偵23359卷第121頁)    (2)黃淑璽與詐騙者之聊天紀錄(併辦偵23359卷第123至162頁)  (3)黃淑璽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匯款申請書(併辦偵23359卷第167至227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辦偵23359卷第229至309頁)  14 張振賢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於111年8月1日某時,透過LINE主動將張振賢加入「齊思賢陽交流群A17」群組中,復以暱稱「靜惠」、「元富證券陳欣蓉」與張振賢聯繫,並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詐騙張振賢,致張振賢陷於錯誤,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1分許,在汐止農會,臨櫃匯款新臺幣42萬元至林俊男之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内,再經轉匯一空,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款項之真正去向。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1分許 臨櫃匯款 林俊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2萬元 1、林俊男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45563卷第23至37頁) 2、張振賢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辦偵45563卷第39至43頁)   (2)張振賢之匯款申請書(併辦偵45563卷第45頁) (3)張振賢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併辦偵45563卷第45至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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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