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3028號
TPHM,112,上訴,3028,20231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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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3028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姜子





詹淳皓


邱琬期


上 一 被告
選任辯護人 張進豐律師
郝宜臻律師
被 告 莊展晟



陳慶楊




張程佑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
年度金訴字第686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358號、第11950號、
第12839號、第13741號、第15531號、第16138號、第16689號、
第17054號),就刑的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邱琬期如附表一編號41(告訴人張雅芳)部分刑的部分



,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上訴制度係當事人對於下級審判決不服之救濟途徑,以 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又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減 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容 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 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罪名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 範圍。檢察官僅就原審判決關於被告劉姜子、詹淳皓、邱琬 期、莊展晟、陳慶楊、張程佑(以下統稱劉姜子等6人)刑的 部分上訴(見本院卷二第96頁、卷三第49頁);上訴人即被告 (下稱被告)劉姜子、詹淳皓、邱琬期亦僅就原審判決其等刑 的部分上訴(見本院卷二第96頁、卷三第50頁、第295頁), 對檢察官及被告劉姜子、詹淳皓、邱琬期對原審判決關於被 告劉姜子等6人事實(論罪)與沒收部分均未上訴,故原審判 決就被告劉姜子等6人事實(論罪)及沒收部分即非本院審理 之範圍,惟被告劉姜子等6人之犯罪情狀仍為量刑審酌事項 。
二、有罪之判決書,刑罰有加重、減輕或減免者,應記載其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348條第3項 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 之」,其所指之「刑」,係指法院基於應報、威嚇、教育、 矯治與教化等刑罰目的,就被告犯罪所科處之主刑及從刑而 言。因此法院對被告之犯罪具體科刑時,關於有無刑罰加重 、減輕或免除等影響法定刑度區間之處斷刑事由,以及刑法 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暨其他影響量刑之因素,均係法院對被 告犯罪予以科刑時所應調查、辯論及審酌之事項與範圍。故 本件關於「刑」之審判範圍,尚非僅限於刑法第57條各款所 列之量刑事項,亦包括被告有無其他法定加重、減輕規定及 能否依各該規定加重、減輕其刑之事由(參照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2489號判決意旨)。經查:
(一)累犯部分:
  起訴書明載及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亦主張:被告張程佑前因 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 第13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5月26日執行 完畢,其所犯前案與本案罪質相同,且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不 到1個月內即再犯本案犯行,認有加重其刑之特別預防之必 要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73至474頁)。參見司法院釋字第77 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張程佑構成累犯之前案與其本案所



犯之罪,均為詐欺取財罪,罪質相同,顯見被告張程佑於前 案執行完畢後仍未生警惕之心,猶未能記取教訓,再次為本 件詐欺取財等犯行,忽視法律禁令,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有 延長矯治期間之必要,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刑。另起訴書及檢察官於原審審理中所指被告劉姜子前因傷 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9年7月9日執行 完畢;被告邱琬期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月,於111年1月21日執行完畢;被告莊展晟前因槍砲及傷 害案件,分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及1年9月確定,接續 執行並經假釋後,於109年1月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所餘 刑期視為執行完畢;被告陳慶楊前因毒品及竊盜案件,經法 院裁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於109年9月29日執行完畢等均 構成累犯之事實,請法院審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及司法院 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加重其刑等語。惟參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劉姜子、莊 展晟、邱琬期及陳慶楊等人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之上開各案 ,與本案所犯參與犯罪組織、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罪 質均不同,犯罪情節、動機、目的、手段均有異,尚難認其 有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爰裁量被告劉姜子莊展晟、 邱琬期及陳慶楊部分均不加重其本刑。
(二)如原審判決被告劉姜子等6人部分之事實欄所載,被告劉姜 子等6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後,先與本案詐騙集團 共同為如附表下述編號所示首次犯行(劉姜子、邱琬期、莊 展晟為附表編號3;陳慶楊為附表編號9;張程佑為附表編號 32;詹淳皓為附表編號92),因被告劉姜子等6人參與上開犯 罪組織之目的,即係欲與組織成員共同爲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犯行,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在法律上實應評價為一 行為,參諸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109年度台上 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為避免重複評價,行為人於參與同一 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 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 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 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 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 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 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 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 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意旨,被告劉姜子等6人參與犯罪組 織之犯行,應與其於本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即如上 述附表編號之首次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就一行為所犯數罪



之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斷;又被告劉姜子等6人就其他編號(詳原審判決書所認定) 所為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 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合先敘明(詳原審判決就 被告劉姜子等6人部分之論罪法條)。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劉姜子等6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 16條第2項業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 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項規定:「犯前2條(含同法第14條 )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 定:「犯前4條(含同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並未 對被告較為有利,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 用被告劉姜子等6人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規定。(四)次按犯第3條、第4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第2項後段定有明 文;又「犯(本法)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 輕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亦有明文。而想 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 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 ,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 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 ,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 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 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 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 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經查 ,原審判決就被告劉姜子等6人部分,其等所為如附表所示 各犯行(詳原審判決書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劉姜子莊展晟 、邱琬期各148罪;詹淳皓共56罪、陳慶楊共140罪、張程佑 共118罪),均已分別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而均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然揆諸前揭判決意旨 ,被告劉姜子等6人罪名所涉相關加重、減免其刑之規定,



仍應列予說明,並於量刑時在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度內 合併評價。本案被告劉姜子等6人就參與詐欺犯罪組織(各詳 上述附表編號)、共同詐欺、洗錢犯行之過程、行為分擔, 進而掩飾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之洗錢等事實,經被告劉姜子 等6人於偵查中及原審、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應認被告 劉姜子等6人對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行為事實有所自白,是 就此部分之減輕事由,自應於量刑時併予衡酌。三、就被告邱琬期如附表一編號41(告訴人張雅芳)部分刑的部分 撤銷之理由,暨量刑審酌事項:
(一)原審判決就被告邱琬期如附表一編號41(告訴人張雅芳)部分 為科刑判決,固非無見,惟按刑法第57條第10款所稱犯罪後 之態度,本屬主觀事項,包括行為人犯罪後,有無悔悟等情 形;犯後態度如何,尤足以測知其人刑罰適應性之强弱。被 告在緘默權保障下所為之任意陳述,而坦承犯行,不惟可節 省訴訟勞費,使明案速判,更屬其人格更生之表徵,自可予 以科刑上減輕之審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84號判 決意旨)。而行為人於犯罪後是否善盡民事賠償責任,亦屬 犯罪後之態度問題。查:被告邱琬期於原審及本院就附表編 號41(告訴人張雅芳)所示犯行均自白犯罪,其對原判決此部 分事實及沒收均未上訴,又被告邱琬期於本院已與告訴人張 雅芳達成調解,有本院112年度刑上移調字第70號調解筆錄 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387頁),應納入被告邱琬期此部分 犯行之犯後態度之觀察,可認被告邱琬期上開之罪犯後態度 已有改變,原審未及審酌如附表編號41部分有利被告邱琬期 之量刑因素,尚有未洽。是被告邱琬期上訴請求本院從輕量 刑,為有理由。原審判決既未及審酌前揭有利於被告邱琬期 之量刑因素,即有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就被告邱琬期上開部 分之宣告刑予以撤銷改判。原審判決就被告邱琬期犯附表各 罪之宣告刑,合併酌定之應執行刑,既因附表編號41所示之 宣告刑撤銷而失所附麗而失其效力,乃當然之理,併此敘明 。
(二)被告邱琬期及辯護人就上開達成調解之附表編號41所示犯行 ,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惟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 其刑,必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可憫恕,認為即予宣告法定 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方有其適用。被告邱琬期犯附表編 號41部分犯行,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百萬元以下罰金」,且被告邱琬期本案合計犯148罪之相同 罪名,被害人數、被害金額均鉅,對社會秩序影響甚鉅,於 客觀上實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自不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酌



減其刑之宗旨,是被告邱琬期及辯護意旨此部分之請求即非 可取。
(三)就前開撤銷部分之刑之量定:
  爰審酌被告邱琬期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為貪圖不法之 所得,於如附表編號41所示犯行擔任集團內之帳房,此部分 犯行致該編號告訴人受有金錢損失而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 ,並有如原審判決事實欄一及附表編號41所示之犯罪動機、 目的及手段,並其犯後坦認此犯行,就所涉洗錢犯行,已符 合自白減刑規定,參以被告邱琬期於本院已與附表編號41所 示告訴人張雅芳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查,其願 意承擔告訴人張雅芳財物損失之部分,兼衡被告邱琬期此部 分犯行之參與程度及分工情形,並其前有公共危險之前科紀 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367頁) ,為大學肄業(自述高中畢業與戶籍註記不符,見本院卷一 第491頁、卷二第193頁)之智識程度,曾從事保險經紀人、 未婚與母親及未成年小孩同住、為低收入戶之家庭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四、被告劉姜子、詹淳皓、莊展晟、陳慶楊、張程佑(下稱劉姜 子等5人)及邱琬期前開撤銷以外之其他附表編號(下簡稱邱 琬期其他編號)部分均上訴駁回:
  原審判決對被告劉姜子等5人及邱琬期其他編號部分為科刑 判決,並審酌被告劉姜子等6人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 竟為貪圖不法之所得,參與犯罪組織並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 犯行,分工擔任監控人頭帳戶之工作,被告陳慶楊復交付自 己名下之金融帳戶供所屬之詐騙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 行,致附表所示被害人受有金錢損失而侵害其等財產法益, 被告劉姜子等6人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 序,所生危害非輕,實有不該,惟審酌被告劉姜子等6人就 上開部分犯後尚知坦認犯行,就所分涉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 等犯行,已符合自白減刑規定,參以其等上開部分均未能賠 償被害人之損害,兼衡其等如原審判決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動 機、目的、分工情形、參與程度及所獲得報酬多寡,暨⒈被 告劉姜子前有毒品、家庭暴力之傷害、詐欺及竊盜罪之前科 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國中畢業之智識程 度、前從事搭蓋鐵皮屋之工程粗工、家中經濟狀況勉持、前 與被告邱琬期及4名小孩同住、未婚;⒉被告莊展晟前有公共 危險、妨害自由、傷害、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 等之前科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為國中肄 業之智識程度、前從事鐵工、家中經濟狀況勉持、前與未婚 妻及1名2歲小孩同住、未婚;⒊被告詹淳皓前有公共危險及



詐欺之前科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為高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原工作為擺設路邊攤、家中經濟狀況勉持 、與母親及姐姐同住、未婚、無子女;⒋被告邱琬期前有公 共危險之前科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為高中 畢業(詳前)之智識程度、曾從事保險經紀人、家中經濟狀況 勉持、為低收入戶、與母親及4名小孩同住、未婚;⒌被告陳 慶楊前有毒品與竊盜之前科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查,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前從事太陽能工作,家中 經濟狀況勉持、前與母親及妹妹同住、未婚、無子女;⒍被 告張程佑前有毒品、竊盜、肇事逃逸及詐欺之前科紀錄,有 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前 從事鋼鐵結構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前與父母、哥哥及 弟弟同住、未婚、無子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審判決 主文第一至六項所示之刑(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罰金部分 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原審復斟酌被告劉姜子等 5人本案所犯行為均為加重詐欺等罪,各次犯罪時間相近, 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 高等,分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罰金併 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詳原審判決主文欄所載)等旨 。檢察官上訴略以:被告劉姜子等6人因本案收購人頭帳戶 後提供予詐欺集團之行為,使詐欺集團利用人頭帳戶對原審 判決書附表一所載被害人施用詐術,合計受騙被害人數達14 8人,被害人受騙後匯入或轉匯入被告劉姜子等6人所提供人 頭帳戶內之款項總計達七、八千萬元,被害人數或被害金額 均甚鉅;且被告劉姜子等6人嗣後未與被害人積極洽談和解 、賠償事宜,顯無悔悟之心,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原審就上 情未完全審酌,僅判處原審判決所示之刑,量刑似有未洽, 難認妥適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7至209頁);被告劉姜子、詹 淳皓、邱琬期上訴則請求從輕量刑等語,惟按:量刑輕重, 係屬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 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 度或有濫用權限情事,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5年 台上字第7033號裁判、98年度台上字第5002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原審判決就被告劉姜子等6人上開各罪(劉姜子、莊 展晟、邱琬期均148罪、詹淳皓共56罪、陳慶楊共140罪、張 程佑共118罪)量刑時,均已就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詳為審酌 並敘明理由,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裁量之權限,原 審就被告劉姜子等6人所犯上開各罪,所量處之刑尚屬適法 ,無違比例原則,並無顯然失出或有失衡平之情,要難指為 違法。又數罪併罰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屬法院裁量之事



項,如依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範圍之內量定,且客觀上無濫 權失當,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原審判決就被告劉姜子等6 人上開各罪(詳上述),分別量處如前所述之刑(有期徒刑及 併科罰金),原審就被告劉姜子等6人分別酌情定應執行之刑 (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均詳原審判決主文欄第一至六項所載) ,係在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且未逾越 合併之最高刑期,又未見有濫用權限之情形,於法並無違誤 。檢察官及被告劉姜子等6人提起上訴就此部分徒憑己見, 就原審量刑及定執行刑之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審已詳予說明之 事項,漫事指摘,均不足採,是檢察官及被告劉姜子等6人 此部分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被告邱琬期前開撤銷改判之刑與上訴駁回所處之刑,不定應 執行刑之說明:
  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為兼顧被告之聽審權,並避免不必要 之重複裁判,得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該法院裁定之,毋庸於每一個案件判決時定應執行刑。但 如事實審法院審酌被告權益及訴訟經濟等各情,認為適當時 ,於符合刑法第50條定應執行刑要件,同時為執行刑之諭知 ,自非法之所禁。至於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 定有關「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 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 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 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 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 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 事之發生」之說明,係提出可行作法,並未指明於每一個案 判決時合併定應執行刑,係屬違法。是以,於個案判決時, 合併定應執行刑,或不定應執行刑,均無違法可言,最高法 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16號判決意旨可參。被告邱琬期尚有 詐欺案件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有本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本院異動查證作業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368頁、 卷三第6頁),揆諸前揭裁判意旨,為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 合正常法律秩序,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 裁判,避免不必要之重複裁判,認俟被告邱琬期所犯其他案 件判決確定後,於執行時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為宜,爰 不予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六、移送併辦部分:
  末按「如上訴人明示僅針對『刑』之部分上訴,則其未表明上 訴之認定犯罪事實(論罪)部分,自不在上訴審之審判範圍,



要無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餘地。於此 情形,上訴審法院如對犯罪事實(論罪)部分併為審判,該部 分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1 1年度台上字第4409號判決意旨可參。檢察官對原審判決就 被告劉姜子等6人「刑」的部分上訴,故未上訴之認定犯罪 事實部分,自不在本院審理範圍。是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就該署112年度偵字第15323號移送併辦(見本院卷二 第417至422頁)部分,本院即無從併為審理,應退由檢察官 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仁提起上訴,檢察官蔣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028號被告劉姜子等6人之附表: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 本案收購之人頭帳戶 1 陳綉微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初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陳綉微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統一綜合證券」APP投資私募股票可獲利等語,致陳綉微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10日11時30分許匯款100萬元,及於111年5月11日13時52分許匯款100萬元(起訴書漏載此筆)至右列帳戶內。 被告陳慶楊之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2 簡紘煜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20日22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簡紘煜介紹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簡紘煜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13日10時12分許匯款1萬35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3 廖俊凱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1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廖俊凱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統一綜合證券」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廖俊凱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9日9時41分許匯款264萬5174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4 李睿達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李睿達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統一綜合證券」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李睿達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10日10時13分至10時17分許共匯款18萬6969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5 田志成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田志成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統一綜合證券」APP投資私募股票可獲利等語,致田志成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10日12時1分許匯款21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6 賴乾信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1日起,透過社群及通訊軟體向賴乾信介紹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統一綜合證券」APP代操外資獲利等語,致賴乾信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10日12時7分許匯款8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7 林日進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1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林日進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有內線消息,下載使用「統一綜合證券」APP可投資外資購買股票獲利等語,致林日進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10日12時36分許匯款16萬9077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8 陳中慧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2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陳中慧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統一綜合證券」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陳中慧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10日11時22分許匯款26萬538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9 洪宗萍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5日12時13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洪宗萍佯稱至購物網站將商品及金額截圖後傳送客服人員並匯款,可獲得本金返還並賺取傭金等語,致洪宗萍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27日15時21分許匯款9萬25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案被告陳筱蓓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10 江旻潔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2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江旻潔介紹下載「Bitopro」、「OKX」、「CRYPTO」APP投資泰達幣可獲利等語,致江旻潔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27日15時33分許匯款29萬8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1 鄭世坤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向鄭世坤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鄭世坤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31日9時57分許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王清輝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12 樊志成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樊志成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樊志成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2日11時35分許匯款1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3 鄭秀芸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2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鄭秀芸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兆豐證券」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鄭秀芸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30日13時12分至13時16分許共匯款12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4 郭俊億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4、32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郭俊億佯稱下載使用「兆豐證券」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郭俊億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31日12時21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又於111年6月10日13時12分至13時20分許,共匯款5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案被告王皓義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15 林玉治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0日10時57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林玉治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林玉治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1日13時38分許匯款4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王清輝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16 林雨志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7日12時37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林雨志佯稱至投資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林雨志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30日14時9分許匯款37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7 邱南興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7、43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9日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向邱南興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鄭世坤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31日10時14分許匯款60萬元右列帳戶內。 同上 又於111年6月6日10時許匯款4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案被告王皓義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18 胡愛月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胡愛月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胡愛月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30日13時39分許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王清輝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19 范瑞珠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6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將范瑞珠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范瑞珠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2日9時56分許匯款5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20 林周傳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1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林周傳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林周傳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1日匯款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21 呂雅玲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呂雅玲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呂雅玲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1日12時9分許匯款4萬9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22 宋義德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3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宋義德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宋義德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5月31日10時42分許匯款30萬元、111年6月1日14時4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23 黃信嘉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2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黃信嘉介紹至「股往金來」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黃信嘉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30日15時19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24 蔡宛靜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3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蔡宛靜介紹下載使用「摩根」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蔡宛靜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2日10時47分至10時48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25 張清雲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張清雲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張清雲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30日12時58分許匯款22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26 曾雍翔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1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曾雍翔介紹下載使用「宏遠證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曾雍翔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2日12時41分至12時46分許、14時24分許共匯款7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王清輝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27 余永圳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8日起,透過電話及通訊軟體將余永圳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宏遠證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余永圳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1日13時許匯款18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28 余樹池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2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余樹池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宏遠證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余樹池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6日14時32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29 石靜惠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石靜惠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宏遠證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石靜惠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6月1日匯50萬元(起訴書漏載此筆,應予更正)、111年6月2日匯款20萬元、於111年6月6日12時44分許匯款1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30 古家暟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古家暟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宏遠證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古家暟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6月6日9時36分許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31 郭文鴻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份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郭文鴻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匯豐中華」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郭文鴻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6日13時32分許匯款16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32 陳貞諭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初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陳貞諭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陳貞諭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8日12時50分許匯款68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案被告王皓義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33 陳木年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向陳木年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陳木年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6日12時6分許匯款15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34 謝金淑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14日14時55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將謝金淑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謝金淑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8日10時31分許匯款42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35 張定英(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張定英加入股票討論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張定英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8日11時52分許匯款20萬3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36 張陳韻全(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2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張陳韻全加入股票交流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張陳韻全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8日11時39分許匯款4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37 黃光盛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23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黃光盛介紹儲值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黃光盛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8日11時43分許匯款3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38 林森生(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林森生加入股市交流群組,並向其介紹至「兆豐金控」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林森生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10日(起訴書誤載為111年6月11日)11時43分許匯款2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39 魏嘉賢(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2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魏嘉賢加入股票交流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魏嘉賢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8日11時11分至11時12分許匯款4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40 黃世賢(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初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黃世賢介紹至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致黃世賢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7日12時12分許匯款35萬5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41 張雅芳(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25日18時49分許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向張雅芳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張雅芳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10日13時10分許匯款4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42 黃文雄(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12日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將黃文雄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黃文雄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8日11時12分許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43 黃郁玲(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黃郁玲加入股票交流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黃郁玲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6月6日9時58分許匯款20萬元(起訴書漏載此筆)、於111年6月9日12時5分許匯款3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44 張麗美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46號、附件二編號3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將張麗美加入股票交流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張麗美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7日14時32分許匯款10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匯入同案被告王皓義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14時36分許,轉匯至陳威菖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 45 龔秋菊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龔秋菊介紹至「華鼎」網站投資台股保證獲利等語,致龔秋菊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2日匯款5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案被告王皓義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46 林淑滿(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26日9時47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林淑滿介紹至「華鼎」股票交易平台投資台股股票可獲利等語,致林淑滿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6月6日匯款100萬元、於111年6月9日匯款5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47 徐珮綺(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12日15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徐珮綺介紹下載使用「華鼎」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徐珮綺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9日匯24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48 林秀妹(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林秀妹介紹至「大廳」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林秀妹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10日共匯款1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49 陳秀瑛(提告)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51號、 附件二編號5】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初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陳秀瑛介紹下載使用「華鼎」APP投資股票買賣可獲利等語,致陳秀瑛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10日匯款2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同案被告王皓義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9時53分許轉匯至陳威菖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 50 周孟樺(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9日21時40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周孟樺介紹下載使用「華鼎」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周孟樺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7日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案被告王皓義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51 歐美華(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2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歐美華介紹下載使用「華鼎」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歐美華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14日匯款5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52 王登攀(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向王登攀佯稱可代操股票投資報酬率可達5%等語,致王登攀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6日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53 林仲銘(提告)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55號、附件二編號6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1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林仲銘介紹下載使用「華鼎」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林仲銘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6日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同案被告王皓義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轉匯至陳威菖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 54 吳皓毅(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吳皓毅介紹至投資網站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吳皓毅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13日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案被告王皓義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55 陳玉玲(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2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陳玉玲加入股票資訊交流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華鼎資本股份有限公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陳玉玲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6日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56 柯育奇(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柯育奇加入股票交流群組,並向其佯稱合資購買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柯育奇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2日匯款5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57 葉文吉(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3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葉文吉介紹至投資網站操作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葉文吉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14日匯款3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58 傅馨儀(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將傅馨儀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傅馨儀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6日匯款8萬5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59 張鈴華(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初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張鈴華佯稱至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張鈴華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6日匯款3萬2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60 蔡家旺(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10日14時30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將蔡家旺加入股票資訊分享交流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華鼎」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蔡家旺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6日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61 林黃儀(提告)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63號、附件二編號4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林黃儀佯稱合資至「華鼎」網站代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林黃儀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9日匯款1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匯入同案被告王皓義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陳威菖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 62 謝靜怡(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4日起,透過交友網站及通訊軟體向謝靜怡佯稱至博弈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謝靜怡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28日匯款2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顧昌峻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63 林詩窈(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2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林詩窈佯稱操作「E商場」買賣物品可賺取價差等語,致林詩窈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29日9時9分許匯款5萬元、同日10時52分許匯款3萬元、同日12時44分許匯款4萬元、同日14時50分許匯款22萬5000元(起訴書漏列此筆)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64 黃玉琼(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初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黃玉琼佯稱至「ULEI」投資平台操作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黃玉琼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30日15時15分許匯款3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65 歐忠明(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邀請歐忠明加入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歐忠明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30日12時3分許匯款1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66 藍文均(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底起,透過交友及通訊軟體向藍文均佯稱至「瑞穗集團」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藍文均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6月29日14時35分許匯款5萬元、於111年7月1日9時21分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67 楊閔琇(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20日起,透過交友及通訊軟體向楊閔琇介紹下載使用「美銀證券」APP操作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楊閔琇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29日9時50分至9時56分許匯款3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68 潘思庭(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潘思庭介紹至「OKAYTRADE」投資網站操作虛擬貨幣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潘思庭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6月28日11時33分許匯款5萬元、111年6月29日10時4分許匯款10萬元、111年6月30日9時17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69 邱雅君(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2日23時45分許起,透過交友及通訊軟體向邱雅君佯稱至「U0B大華銀行」投資網站操作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邱雅君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6月29日23時53分匯款3萬元、111年6月30日凌晨0時許匯款1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70 翁三益(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2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翁三益推薦至「MetaTrader5」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等語,致翁三益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日9時34分至9時37分許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71 楊家宸(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初起,透過交友及通訊軟體向楊家宸佯稱至「台灣期貨交易所0000000」平台操作期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楊家宸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28日11時24分許匯款65萬5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72 劉家蓁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底、6月初起,透過交友及通訊軟體向劉家蓁佯稱至「中國信託金控台灣彩券」、「瑞穗集團」網站操作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劉家蓁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日9時28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73 吳煌堯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吳煌堯加入投資交流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匯豐投信」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吳煌堯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30日14時25分許匯款3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案被告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74 陳聰龍(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2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陳聰龍佯稱至投資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陳聰龍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6日10時42分許匯款1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75 程淑惠(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向程淑惠佯稱下載「華鼎」APP操作投資可獲利等語,致程淑惠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7日10時38分許匯款12萬8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76 林陸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林陸加入股票資訊交流群組,並向林陸佯稱至「大廳」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林陸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7日11時至11時2分許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77 李在莒(提告)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79、99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2月1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李在莒佯稱下載使用股票投資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李在莒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5日15時48分許匯款10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案被告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又於111年7月18日10時53分許匯款54萬69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78 梁熙畇(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梁熙畇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Meta Trader4」APP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梁熙畇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30日11時43分許現金存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案被告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79 糠雅妍(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糠雅妍佯稱至「VSFX」網站投資外匯可獲利等語,致糠雅妍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30日14時36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起訴書誤載為253萬元,應予更正)。 同上 80 李怡貞(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3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李怡貞佯稱至「VSFX」、「MT4」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李怡貞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6月30日12時24分許匯款2萬9745元、111年7月1日8時35分許匯款8萬9191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81 許鳳蘭(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許鳳蘭佯稱下載「貝萊德」外資券商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許鳳蘭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30日13時28分許匯款183萬3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82 美粧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美粧佯稱至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美粧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日15時6分許存款6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83 謝堉嫣(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3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謝堉嫣至「META TRADER」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謝堉嫣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日13時13分、13時54分許共匯款3萬8000元、111年7月6日11時25分許匯款2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84 賴英綸(提告)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6、107、141號、附件二編號16、18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8日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向賴英綸佯稱下載「寶來證券」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賴英綸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4日10時48分至10時49分許共匯款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於111年7月19日9時36分許匯款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匯入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9日9時46分許轉匯至黃琮信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 於111年7月25日10時31分許匯款8萬8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匯入朱偉傑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5日10時44分許轉匯至黃琮信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 85 楊正邦(提告)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7、138號、附件二編號19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日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向楊正邦佯稱下載「寶來證券」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楊正邦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5日10時31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又於111年7月21日9時56分許匯款17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匯入鄭富瓏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1日10時25分許轉匯至黃晉成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 86 張萬紀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8、140號、附件二編號8、15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張萬紀慫恿至「寶來證券」網站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張萬紀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8日13時38分許匯款32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 又於111年7月27日10時47分許匯款22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朱偉傑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7日10時54分至10時55分許轉匯至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 又於111年7月22日匯款165萬3000元至蔡基傑之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右列帳戶內。 於111年7月22日11時21分許轉匯入同案被告林恆寬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 87 歐程貴(提告)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9號、附件二編號12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歐程貴佯稱匯款代其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歐程貴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4日18時28分許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匯入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8時31分許轉匯至同案被告林恆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 88 陳昶成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陳昶成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寶來證券」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陳昶成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4日10時15分許匯款100萬元、111年7月15日匯款8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89 李嘉福(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2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李嘉福佯稱下載「寶來證券」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李嘉福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5日9時21分許匯款40萬元、111年7月18日10時19分至10時21分、11時56分許共匯款14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90 陳釔安(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陳釔安加入股票資訊交流群組,並向其佯稱可代購低價庫藏股等語,致陳釔安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5日8時58分許轉帳3萬5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91 陳玲淑(提告)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3、110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陳玲淑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投資議價股可獲利等語,致陳玲淑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3日9時33分許匯款27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又於111年7月19日10時58許匯款14萬6,850元至右列帳戶內。 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92 周淑卿(提告)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4、139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周淑卿佯稱下載「寶來證券」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李嘉福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5日9時25分許匯款36萬元、111年7月18日9時7分許轉帳1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又於111年7月21日9時56分許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鄭富瓏之將來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93 陳善群(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18日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將陳善群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寶來證券」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陳善群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8日13時3分、19時32分許共匯款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94 劉宇祥(提告)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6、111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劉宇祥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德勝」APP操作股票投資能賺錢等語,致劉宇祥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5日12時23分至12時25分許共匯款10萬元、111年7月18日12時23分匯款9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又於111年7月20日14時38分許匯款9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95 鄭伊淑(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鄭伊淑佯稱至「華鼎投資機構」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鄭伊淑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5日10時54分許匯款22萬3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96 陳秀滿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陳秀滿佯稱至投資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陳秀滿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8日10時20分許存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97 方明煌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方明煌佯稱至「華鼎客服」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方明煌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8日9時30分至9時31分、10時20分許共匯款1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98 許秀雅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向許秀雅佯稱至買賣股票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許秀雅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5日15時7分許匯款16萬元(起訴書漏載此筆)、111年7月18日15時17分許匯款2萬4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99 林瑞生(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1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林瑞生佯稱至股票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林瑞生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5日10時35分許匯款2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00 王幽蘭(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向王幽蘭佯稱下載使用「Meta Trader4」APP投資期貨可獲利等語,致王幽蘭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3日12時28分許匯款3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101 潘金財(提告)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4、125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日起,透過電話及通訊軟體將潘金財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代操股票買賣可獲利等語,致潘金財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9日11時56分許存款1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及於111年7月27日14時2分許匯款1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102 鄭振龍(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份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鄭振龍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投資庫藏股可獲利等語,致鄭振龍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0時25分許匯款3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103 邱有田(提告)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6、130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初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將邱有田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寶來證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邱有田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5時9分許匯款23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及於111年7月27日12時26分許存款2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104 許婉怡(提告)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8、142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6日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將許婉怡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寶來證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許婉怡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9時42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右於111年7月26日12時51分許匯款160萬至右列帳戶內。 朱偉傑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第一層) 105 張仕康(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將張仕康加入股票投資傳授群組,並向其佯稱至買賣股票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張仕康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9日13時56分許匯款11萬8000元、111年7月20日10時58分許匯款14萬2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106 謝文瑞(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謝文瑞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至「德勝」網站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謝文瑞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9時10分至9時14分許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107 邱美舒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13、附件二編號17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2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邱美舒佯稱下載「德勝」APP操作股票投資可以獲利等語,致邱美舒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9時57分至9時58分、10時7分許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匯入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0時15分許轉匯至黃琮信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 108 陳偉文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陳偉文加入股票理財群組,並向其佯稱會款交專人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陳偉文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4時22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109 薛常泮(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1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薛常泮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德勝」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薛常泮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3時15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10 林妙瓏(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3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林妙瓏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至「大廳」網站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林妙瓏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1時22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11 謝佳蓁(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將謝佳蓁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至「一馬當先」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謝佳蓁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1時34分許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12 曾廖碧雲(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曾廖碧雲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有專業操盤手,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曾廖碧雲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1時4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1年7月25日)存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13 何錦祥(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何錦祥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德勝」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謝文瑞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3時8分許匯款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14 蔡志証(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蔡志証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至「點股成金」網站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蔡志証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0時48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15 黃麗梅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5日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向黃麗梅佯稱至「寶來證券」網站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黃麗梅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3時41分許匯款1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16 陳月姬(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陳月姬佯稱至「德勝_客服」網站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陳月姬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1日11時22分許匯款4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17 張滌松(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張滌松佯稱可至「德勝」投資平台操作股票買賣獲利等語,致張滌松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1日匯款5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18 李一萍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李一萍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至「德勝客服」網站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李一萍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19 黃惠雲(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黃惠雲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可至「大廳」投資網站操作股票買賣獲利等語,致黃惠雲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1日13時19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20 饒坤德(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饒坤德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至投資網站操作股票買賣可獲利等語,致饒坤德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10時6分許匯款1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21 許銘堂(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許銘堂稱可至「大廳」投資網站操作股票買賣獲利等語,致許銘堂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10時1分許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22 陳宗雄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陳宗雄佯稱可至「德勝」投資平台操作股票買賣獲利等語,致陳宗雄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10時29分許匯款3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23 江羅威(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江羅威佯稱可至「德勝」投資平台操作股票買賣獲利等語,致江羅威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1日12時許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24 郭芳榮(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郭芳榮佯稱至「德勝」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郭芳榮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10時38分許匯款5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25 洪銀池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洪銀池佯稱為股票分析師,推薦其至投資平台操作股票買賣能穩定獲利等語,致洪銀池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1日11時許匯款12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26 成美容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成美容佯稱可至「MT4」頭資平台投資獲利等語,致成美容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6日13時59分許匯款3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27 劉柏峰(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29日3時14分許,透過通訊軟體向劉柏峰佯稱可代儲網路遊戲點數並享有優惠等語,致劉柏峰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3時14分許匯款500元至右列帳戶內。 謝孟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128 王麒翔(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28日20時30分許,向王麒翔佯稱欲販售遊戲光碟並請其自行存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王麒翔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8日22時41分許存款1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又於111年7月28日23時6分許存款600元至右列帳戶內。 謝孟橋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129 陳明義(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向陳明義佯稱至「寶來證券」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陳明義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6日14時27分許匯款4萬元(起訴書漏載此筆,應予更正)、於111年7月27日11時13分許存款4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朱偉傑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130 許章愿(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底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向許章愿佯稱至「百勝」、「匯豐投信」、「德勝」、「寶來證券」等投資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許章愿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10時46分許匯款9萬9988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31 何志峯(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2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何志峯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寶來證券」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何志峯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12時58分許匯款1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32 楊世安(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楊世安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寶來證券」APP可購買低於市價之股票獲利等語,致楊世安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7日11時5分許轉帳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33 陳浩瑜(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1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陳浩瑜佯稱至「GRA Finance」網站投資期貨可獲利等語,致陳浩瑜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9日13時45分許匯款13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901564268678號帳戶(第一層) 134 林保松(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林保松佯稱至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致林保松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8日11時44分許匯款2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35 周士財(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周士財佯稱至「FTEX」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致周士財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8日13時28分許匯款7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36 陳依璘(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8月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陳依璘佯稱至「STEP UP」網站投可以賺錢等語,致陳依璘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9日12時55分許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37 溫玉如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2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溫玉如佯稱至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溫玉如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8日13時17分至13時19分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38 吳婉庭(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8月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吳婉庭佯稱代為操作虛擬貨幣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吳婉庭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8日14時38分許轉帳1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39 李弈萱(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起,透過交友及通訊軟體向李弈萱佯稱至「ETF.COIN」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致李弈萱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8日12時2分、12時21分許共匯款3萬6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40 陳佳琳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陳佳琳佯稱至投資推廣企劃方案可獲利等語,致陳佳琳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9日12時41分許匯款2萬2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41 王士豪(提告)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5號、附件二編號20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2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王士豪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德勝」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王士豪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10日11時51分許匯款300萬元至右列①帳戶內;於111年8月10日11時52分許前匯款300萬元至右列②帳戶內(起訴書漏載此筆300萬元,應予更正)。 ①匯入李明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②匯入李明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③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1時52分至11時54分許轉匯上開①②帳戶內共600萬元至萬來工程行企業社賴佳琪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 142 柯有貹(提告)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6號、附件二編號21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柯有貹佯稱加入會員參與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柯有貹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9日10時21分許匯款15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匯入李明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0時28分許轉匯至萬來工程行企業社賴佳琪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 143 廖培清(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2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廖培清佯稱至「達昌投顧」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廖培清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18日11時25分、12時29分許共匯款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李明芳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144 郭芮宇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2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郭芮宇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復華投信」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郭芮宇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18日10時3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45 陳慧君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陳慧君佯稱下載使用「META TRADE4」APP投資外匯期貨可獲利等語,致陳慧君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9日12時32分許匯款90萬元至周伯煌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由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9日12時32分許轉匯至右列帳戶內。 陳威菖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 146 郭怡萱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初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郭怡萱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註冊「兆豐金控」平台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郭怡萱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16日匯款30萬元、111年6月17日匯款20萬元至李昆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由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6日、111年6月17日轉匯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47 楊智程(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楊智程佯稱至「德盛」網站及下載使用「高盛優選股」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楊智程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8日匯款5萬元至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0時22分許轉匯至右列帳戶內。 被告林恆寬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8 徐慶寶(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徐慶寶佯稱可代操作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徐慶寶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日匯款16萬2,000元至郭庭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1時12分許轉匯至右列帳戶內。 被告林恆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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