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上恩
選任辯護人 張信陽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7029
號、52130號、112年度偵字第8751、8752號)及移送併辦(112
年度偵字第17458、17490、12121、12692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偵字第6758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
2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上恩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事 實
林上恩明知自己無出貨之意願及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對附表一所示之人,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欺得手如附表一所示財物。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犯意,對附表二所示之人,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詐欺得手如附表二所示財物。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林上 恩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迄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並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而檢察官迄至言詞 辯論終結前亦未就證據能力之有無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 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1項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 實之非供述證據,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 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
,且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各該證據附卷可資佐證。足 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均應予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 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 、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之加重事由,其立法理由已敘明:「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 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 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 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 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定為第3款之加重處罰事由。 」。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須以對不 特定多數之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為要件。行為人雖利用廣播電 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犯罪,倘未 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而係針對特定個人發送詐欺訊息,僅 屬普通詐欺罪範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07號判決同 此見解)。核被告所為,係犯如附表一、二所犯法條欄所示 之各罪。被告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犯行,被告雖有數次詐騙 犯行,然被告主觀上既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犯意及目的所為 ,且係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依社會一般觀念在時空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各該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 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 應依接續犯包括論以一罪。
㈡ 被告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分論併罰。
㈢ 至被告固稱其因焦慮症及賭博成癮症,有刑法第19條第2項規 定之適用等語,固提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診斷證明 書為證。惟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 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能力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 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 條第1項、第2項固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19條規定,刑 事責任能力,係指行為人犯罪當時,理解法律規範,辨識行 為違法之意識能力,與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惟查 ,參以被告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僅記載被告經診斷罹有上 開疾病,至該等疾病與被告於案發當時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 辨識而為行為之能力間有何直接關連,是否足以影響被告於 案發當時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等各事項,均付諸闕如,能否 僅憑診斷證明書所載內容,逕予認定被告於案發當時辨識行 為違法之能力欠缺或減低,本屬有疑。且審酌被告於警、偵
訊及本院審理程序過程之供述情形,關於提問之事項,均能 清楚理解其內容並為相應之回答,未見其答非所問或有顧左 右而言他之舉等情狀,言談亦無重大乖離現實之處,甚且於 偵查之初,尚且知悉為自己辯稱並無詐欺之意圖,僅為單純 之民事糾紛等語,以此規避刑事責任,顯見其辨識行為違法 之意識能力並無欠缺。又徵之本案被告之詐騙手法,可知被 告思緒完整、認知清楚,且其持續相當時間,對多位告訴人 (被害人)相關遊說,並針對告訴人(被害人)之詢問,再 予以回應、說明,尤賴複雜之心智活動始能完成,並無行為 不受自己控制之情形,況被告所患者係賭博成癮症,其亦稱 其係透過詐騙方式取得金錢去賭博,可見被告對於賭博之行 為或許無法控制,但其係為能籌措賭博所需之賭金,而為本 案之詐欺行為,顯然其所為之詐欺犯行係依其意識所為,並 非無法控制,而賭博成癮症至多僅為其為本案詐欺犯行之間 接原因,是本院依直接審理作用所得,認被告行為時對外界 事務知覺理會及判斷之能力,並未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著 減退,堪信被告行為時之是非辨識能力及行為控制能力,並 未有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之情形,被告本案所為自無刑法 第19條不罰或得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又依前述各節,有關 被告於案發期間之精神狀況,已可依卷內相關事證判斷明確 ,是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案審理期間,聲請由專業醫療機構 予以鑑定,應無必要,附此說明。
㈣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以正 當方式獲取錢財,已有數次詐欺取財罪之前案紀錄,竟以附 表一、二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足見被告 恣意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成習,除侵害告訴人(被害人)之財 產法益之外,更破壞告訴人(被害人)對人性之信賴、妨害 網路交易市場機制,其犯罪動機、手段及惡性難認輕微,惟 審酌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復斟酌被告各次犯行之目的、手段 、情節、各告訴人(被害人)分別遭詐之金額等情,暨被告 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二 「主文」欄所示之刑,再考量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均為詐欺案 件,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及其等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 1年間其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所犯數罪等情,為整體非難 之評價,分別就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並就附表一所示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部分:
㈠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刑法沒收新制之規範意旨,在於徹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犯罪 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成果,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有類 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而考量避免雙重剝奪,犯罪所得如已 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者,始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倘若犯 罪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惟實際上並未將和 解賠償之金額給付被害人,或實際犯罪所得高於民事賠償和 解金額者,法院對於未給付之和解金額或犯罪所得扣除和解 金額之差額部分等未實際賠償之犯罪所得,固仍應諭知沒收 或追徵,並基於被害人保護優先及禁止雙重剝奪原則,由執 行檢察官視和解履行情形而為執行或進行分配,始符合沒收 新制之立法本旨,惟基於尊重被害人仍屬原本犯罪所得之真 正權利人,而國家就犯罪所得之沒收不應大於被害人所得請 求之數額,致使國家獲有不當得利,果若被害人已明示除就 和解以外之金額或條件已不欲請求,或表示拋棄權利時,依 據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 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是基於私法自治 原則,就被害人事實上所拋棄之權利,因請求權已消滅,應 視為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後,被害人所為之任意處分,而 不宜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以鼓勵犯罪行為人盡其所能返還 犯罪所得,並致力尋求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及早填補被害 人之損害,減省不必要之程序耗費,而爭取社會復歸之機會 。
㈡ 被告詐得之如附表一編號2、5至9、11、15至20、22至24、26 至27、附表二編號1、3、5所示各該財物,均屬被告之犯罪 所得,且未據扣案,被告就還款情形如前開附表編號之還款 情形欄所示,是就尚未清償之款項,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 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13、14、附表二編號2所詐 得之款項,業已全數清償,業據前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 詢中證述明確,並有附表一編號4、13、14、附表二編號2證 據欄所示之對話紀錄、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 卷可查,是此等部分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另被告因本案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3、10、12 、21、25、28、附表二編號4所示財物,此部分固屬被告之 犯罪所得,原應依法均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惟被告業已與 附表一編號1、3、10、12、21、25、附表二編號4所示告訴 人(被害人)調解成立等情,有調解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 卷第290-1頁至第290-3頁),若被告確有按調解筆錄所載之
內容履行,各該告訴人(被害人)之求償權應得獲滿足,已 足剝奪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又若被告未能切實履行,各 該告訴人(被害人)仍得藉由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之程序遂 行此部分權利,而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 。是本院審酌上情,認若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再予以宣告沒 收或追徵,將使被告蒙受財產遭雙重剝奪之可能,而有過苛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就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 得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人表示願 意拋棄被告尚欠3,800元之民事請求權(見本院卷第274頁) ,是其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均已消滅,是就被告就此部 分之犯罪所得3,800元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 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為被告所持用,且供其為前開犯行之犯罪 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坦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75頁),是前 揭物品,自應以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參、移送併辦部分:
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字第17458、17490、12121、12692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偵字第6758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 第12214號)與檢察官起訴部分(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47029號、52130號、112年度偵字第8751、8752 號)之犯罪事實相同,有該等案件之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附 卷足憑,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另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於前開時、地詐欺取財之款項尚包括告 訴人潘宜君於111年9月8日凌晨0時48分許匯入7,000元至如 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凌霆瑋所申辦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等節。惟告訴人潘宜君於警詢時稱:我有於111年9 月8日凌晨0時48分許匯入1萬元至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又於111年9月26日晚間11時41分許匯入7,000 元至前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等語(見111年 度偵字第52130號卷第341頁至第343頁),告訴人潘宜君並 未稱其有於111年9月8日凌晨0時48分匯入7,000元至前開國 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又參諸國泰世華帳號00 0000000000號之帳戶歷次資料交易明細所示,亦未見此帳戶 內有於111年9月8日凌晨0時48分許或111年9月26日晚間11時 41分許入帳7,000元之紀錄,此有前開帳戶之歷史資料交易 明細列印資料在卷可佐(見112年度偵字第8752號卷第61頁 至第75頁),是難認告訴人潘宜君遭被告施行詐術後,因此 陷於錯誤,並有於111年9月8日凌晨0時48分許或111年9月26
日晚間11時41分許將7,000元匯至被告指定之帳戶,本諸「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本院尚難僅憑告訴人潘 宜君之單一指述,逕認被告對告訴人潘宜君除附表一編號27 所示之款項外,尚詐得7,000元,惟此部分既與前揭論罪科 刑部分有接續犯之一罪之關係,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姚承志提起公訴,檢察官姚承志、張羽忻、莊富棋、楊石宇移送併辦,檢察官邱健盛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犯罪事實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還款情形 匯款帳戶 證據 所犯法條 主文欄 1 張芷瑄 張芷瑄於111年10月1日於網路論壇「DCVIEW二手專區」張貼欲收購二手相機之貼文,林上恩遂於111年10月2日中午12時48分許,以臉書暱稱「Shang Lin」向張芷萱聯繫,佯稱得出售張芷萱所需之相機,張芷萱因而陷於錯誤,而同意以1萬3,000元之價格購買,並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41分許 1萬3,000元 已調解成立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凌霆瑋 ⑴張芷瑄於警詢之證述;凌霆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11偵47029卷第73頁至第76頁,112偵12121卷一第203頁至第209頁,112偵8752卷一第45頁至第51頁,士林地檢112偵12214卷第215頁至第222頁) ⑵張芷瑄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e-mail信件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47029卷第77頁至第79頁,111他8787卷第31頁至第33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0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85689號函暨函附之凌霆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2偵8752卷一第55頁至第98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2 林莉敏 林上恩於111年10月3日晚間7時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以下稱LINE)暱稱「Shang Lin」將林莉敏加入好友,向其佯稱得以3萬7,000元出售林莉敏所需之相機(含鏡頭1顆)云云,致林莉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 111年10月3日晚間8時30分許 1萬元 尚欠2萬7,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凌霆瑋 ⑴林莉敏於警詢之證述;凌霆瑋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111偵47029卷第83頁至第84頁,112偵12121卷一第203頁至第209頁,112偵8752卷一第45頁至第51頁,士林地檢112偵12214卷第215頁至第222頁) ⑵林莉敏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國泰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11偵47029卷第85頁至第92頁,111他8787卷第39頁至第44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0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85689號函暨函附之凌霆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2偵8752卷一第55頁至第98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0月3日晚間8時31分許 1萬元 111年10月3日晚間8時32分許 1萬元 111年10月3日晚間8時33分許 7,000元 3 葉聖祺 葉聖祺於111年9月初於社群軟體Facebook(以下稱臉書)社團「sony二手相機、單眼相機、類單眼(鏡頭、攝影器材、買賣、交換)」張貼欲收購二手相機鏡頭之貼文,林上恩遂接續於111年9月14日某時、111年9月19日某時,以臉書暱稱「Shang Lin」聯繫葉聖祺,佯稱有葉聖祺所需之相機鏡頭可販售云云,致葉聖祺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 111年9月14日晚間10時17分許 2萬6,500元 已調解成立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曾品元 ⑴葉聖祺、曾品元於警詢之證述;凌霆瑋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111偵47029卷第95頁至第96頁,112偵12121卷一第203頁至第209頁,112偵8752卷一第45頁至第51頁、第99頁至第101頁,士林地檢112偵12214卷第135頁至第138頁、第215頁至第222頁) ⑵葉聖祺提供之臉書私訊頁面截圖、臉書商品頁面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林上恩之身分證照片(111偵47029卷第97頁至第109頁,111他8787卷第51頁至第63頁) ⑶曾品元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2偵8752卷一第109頁至第117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0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85689號函暨函附之凌霆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2偵8752卷一第55頁至第98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111年9月19日晚間8時21分許 2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凌霆瑋 4 林惟一 林惟一於111年10月6日某時於臉書社團「fujifilm原廠二手攝影器材交流」張貼欲收購相機之貼文,林上恩遂於111年10月7日某時,以臉書暱稱「Shang Lin」聯繫林惟一,佯稱得以2萬8,000元之價格出售林惟一所需之相機云云,致林惟一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 111年10月8日凌晨0時8分許 2萬8,000元 全部清償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凌霆瑋 ⑴林惟一於警詢之證述;凌霆瑋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111偵47029卷第95頁至第96頁,112偵12121卷一第203頁至第209頁,112偵8752卷一第45頁至第51頁,士林地檢112偵12214卷第215頁至第222頁) ⑵林惟一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臉書私訊頁面截圖、被告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111偵47029卷第115頁至第116頁,111他8787卷第69頁至第70頁,本院卷第393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0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85689號函暨函附之凌霆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2偵8752卷一第55頁至第98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5 程崇堯 程崇堯於111年10月10日某時於臉書社團「canon二手器材交流」張貼欲收購相機之貼文,林上恩遂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3分前某時,以臉書暱稱「Shang Lin」聯繫程崇堯,佯稱有程崇堯所需之相機可販售云云,致程崇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3分許 4萬5,000元 尚欠6萬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戶名:凌霆瑋 ⑴程崇堯於警詢之證述;凌霆瑋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111偵47029卷第119頁至第121頁,112偵12121卷一第203頁至第209頁,112偵8752卷一第45頁至第51頁,士林地檢112偵12214卷第215頁至第222頁) ⑵程崇堯提供之臉書私訊頁面截圖、林上恩之身分證照片、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1偵47029卷第123頁至第129頁,111他8787卷第77頁至第83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0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85689號函暨函附之凌霆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2偵8752卷一第55頁至第98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9分許 2萬元 6 郭奕敦 郭奕敦於000年00月0日下午3許時於臉書社團「佳能粉絲中古二手相機攝影器材」張貼欲收購相機鏡頭之貼文,林上恩遂於同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SH Lin」聯繫郭奕敦,佯稱有郭奕敦所需之相機鏡頭可販售云云,致郭奕敦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2時7分許) 1萬6,000元 尚欠1萬2,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凌霆瑋 ⑴郭奕敦於警詢之證述;凌霆瑋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111偵47029卷第133頁至第134頁,112偵12121卷一第203頁至第209頁,112偵8752卷一第45頁至第51頁,士林地檢112偵12214卷第215頁至第222頁) ⑵郭奕敦提供之臉書商品頁面截圖、臉書私訊頁面截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被告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111偵47029卷第135頁至第139頁,111他8787卷第89頁至第93頁,本院卷第395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0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85689號函暨函附之凌霆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2偵8752卷一第55頁至第98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楊鈞翔 楊鈞翔於111年10月14日前某時於網路論壇「DCVIEW二手專區」張貼欲收購相機之貼文,林上恩遂寄送電子郵件並以LINE聯繫楊鈞翔,佯稱有楊鈞翔所需之相機可販售云云,致楊鈞翔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 111年10月14日晚間7時3分許 3萬元 尚欠3萬8,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戶名:凌霆瑋 ⑴楊鈞翔於警詢之證述;凌霆瑋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111偵47029卷第151頁至第152頁,112偵12121卷一第203頁至第209頁,112偵8752卷一第45頁至第51頁,士林地檢112偵12214卷第215頁至第222頁) ⑵楊鈞翔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11偵47029卷第153頁至第157頁,111他8787卷第99頁至第103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0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85689號函暨函附之凌霆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2偵8752卷一第55頁至第98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0月14日晚間7時7分許 8,000元 8 陳柏文 陳柏文於111年10月14日凌晨某時於網路論壇「DCVIEW二手專區」張貼欲收購二手相機之貼文,林上恩於111年10月14日上午8時50分許,寄送電子郵件並以LINE與陳柏文聯繫,佯稱有陳柏文所需之相機可販售云云,致陳柏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2分許 4萬元 尚欠4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凌霆瑋 ⑴陳柏文於警詢之證述;凌霆瑋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111偵47029卷第253頁至第255頁,112偵12121卷一第203頁至第209頁,112偵8752卷一第45頁至第51頁,士林地檢112偵12214卷第215頁至第222頁) ⑵陳柏文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商品頁面截圖(111偵47029卷第257頁至第265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0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85689號函暨函附之凌霆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2偵8752卷一第55頁至第98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楊柔 楊柔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0分許於網路論壇「DCVIEW二手專區」張貼欲收購二手相機之貼文,林上恩於同日下午4時29分許,寄送電子郵寄並以LINE與楊柔聯繫,佯稱有楊柔所需之相機可販售云云,致楊柔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 111年9月12日晚間6時27分許 1萬元 尚欠1萬3,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戶名:凌霆瑋 ⑴楊柔於警詢之證述;凌霆瑋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111偵47029卷二第5頁至第6頁,112偵12121卷一第203頁至第209頁,112偵8752卷一第45頁至第51頁,士林地檢112偵12214卷第215頁至第222頁) ⑵楊柔提供之e-mail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商品頁面截圖(111偵47029卷二第7頁至第11頁,111他8787卷第155頁至第158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0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85689號函暨函附之凌霆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2偵8752卷一第55頁至第98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9月12日晚間6時28分許 3,000元 10 羅慕昕 羅慕昕於111年10月18日某時許於臉書社團「Nikon二手世界」張貼欲收購二手鏡頭之貼文,林上恩遂於111年10月19日凌晨0時11分前,以臉書及LINE暱稱「SH Lin」與羅慕昕聯繫,佯稱有羅慕昕所需之二手鏡頭可販售云云,致羅慕昕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蘇郁捷為收受林上恩之還款而提供之右列所示匯款帳戶。 111年10月19日凌晨0時1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凌晨0時11分許) 2萬1,000元 已調解成立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蘇郁捷 ⑴羅慕昕、蘇郁捷於警詢之證述(111偵47029卷二第17頁至第19頁,111偵52130卷第411頁至第415頁) ⑵羅慕昕提供之林上恩雙證件照片、臉書私訊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47029卷二第27頁至第29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83400號函暨函附之蘇郁捷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2偵8752卷一第137頁至第150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11 吳書瑋 吳書瑋於111年10月9日晚間11時50分許於臉書社團「【Canon佳能粉絲】中古/二手相機攝影器材-收購◎買賣◎交換」張貼欲收購二手相機之貼文,林上恩遂於111年10月10日凌晨0時08分前,以臉書暱稱「SH Lin」與吳書瑋聯繫,佯稱有吳書瑋所需之二手相機可販售云云,致吳書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蘇郁捷為收受林上恩之還款而提供之右列所示匯款帳戶。 111年10月10日凌晨0時8分許 3萬6,000元 尚欠3萬6,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蘇郁捷 ⑴吳書瑋、蘇郁捷警詢之證述(111偵47029卷二第23頁至第25頁,111偵52130卷第411頁至第415頁) ⑵吳書瑋提供之林上恩證件照片、網路交易明細截圖、臉書私訊截圖(士林地檢112偵12214卷第343頁至第344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83400號函暨函附之蘇郁捷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2偵8752卷一第137頁至第150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許冠廷 許冠廷於111年10月23日早上9時43分前於臉書社團「NIKON二手世界」張貼欲收購二手鏡頭之貼文,遂林上恩於111年10月23日早上9時43分許,以臉書暱稱「SH Lin」及LINE暱稱「0(000000000000000」與許冠廷聯繫,佯稱有二手鏡頭可販售云云,致許冠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 111年10月23日晚間6時26分許 8,000元 已調解成立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蘇曼昀 ⑴許冠廷、蘇曼昀警詢之證述(111偵47029卷二第35頁至第37頁,112偵8752號卷一第151頁至第153頁,士林地檢112偵12214卷第225頁至第229頁) ⑵許冠廷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商品頁面截圖、臉書頁面截圖、臉書私訊截圖(111偵47029卷二第39頁至第58頁,111他8787卷第187頁至第206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1月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94709號函暨函附之蘇曼昀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2偵8752卷一第157頁至第166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13 王辰方 王辰方於000年00月間某時於臉書社團張貼欲收購二手相機之貼文,林上恩遂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許,以臉書暱稱「SH Lin」與王辰方聯繫,佯稱有王辰方所需之二手相機可販售云云,致王辰方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9分許 8,500元 已全數清償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戶名:蘇曼昀 ⑴王辰方、蘇曼昀警詢之證述(111偵47029卷二第61頁至第63頁,112偵8752號卷一第151頁至第153頁,士林地檢112偵12214卷第225頁至第229頁) ⑵王辰方提供之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臉書頁面截圖、臉書私訊截圖、手機號碼截圖,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111偵47029卷二第67頁至第72頁,111他8787卷第215頁至第220頁,本院卷第421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1月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94709號函暨函附之蘇曼昀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2偵8752卷一第157頁至第166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14 古幸家 古幸家於111年9月26日某時許於網路論壇「DCVIEW二手專區」張貼欲收購二手相機之貼文,林上恩遂於同日晚間9時47分前,以臉書暱稱「林上恩」聯繫古幸家,佯稱有古幸家所需之相機可販售云云,致古幸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 111年9月26日晚間9時47分許 2萬3,000元 已全數清償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凌霆瑋 ⑴古幸家警詢之證述;凌霆瑋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111偵47029卷二第89頁至第90頁,112偵12121卷一第203頁至第209頁,112偵8752卷一第45頁至第51頁,士林地檢112偵12214卷第215頁至第222頁) ⑵古幸家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47029卷二第89頁至第98頁、第103頁至第111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0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85689號函暨函附之凌霆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2偵8752卷一第55頁至第98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15 吳振寧 吳振寧於111年10月3日晚間7時許於臉書社團張貼欲收購二手鏡頭之貼文,林上恩遂於同日晚間11時9時前某時,以臉書暱稱「SH Lin」與吳振寧聯繫,佯稱有吳振寧所需之二手鏡頭可販售云云,致吳振寧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 111年10月3日晚間11時9分許 2萬5,000元 尚欠1萬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凌霆瑋 ⑴吳振寧警詢之證述;凌霆瑋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111偵47029卷二第115頁至第117頁,112偵12121卷一第203頁至第209頁,112偵8752卷一第45頁至第51頁,士林地檢112偵12214卷第215頁至第222頁) ⑵吳振寧提供之臉書私訊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11偵47029卷二第197頁至第201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0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85689號函暨函附之凌霆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2偵8752卷一第55頁至第98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周蕙如 周蕙如於111年4月25日某時於臉書社團「二手Canon、Nikon、Sony單眼相機、鏡頭、配件徵換賣」張貼欲收購二手相機之貼文,林上恩遂於111年4月26日某時,以臉書暱稱「Shane Lin(林上恩)」及LINE暱稱「S」與周蕙如聯繫,佯稱有周蕙如所需之二手相機可販售云云,致周蕙如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蔡政穎為收受林上恩之退款而提供之右列所示匯款帳戶。 111年5月4日晚間6時58分許 2萬元 尚欠1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蔡政穎 ⑴周蕙如警詢之證述(111偵47029卷二第115頁至第117頁) ⑵蔡政穎於警詢時之證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5頁至第11頁) ⑶周蕙如提供之商品頁面截圖、臉書私訊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111偵47029卷二第207頁至第209頁,本院卷第401頁) ⑷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35603號函暨函附之蔡政穎客戶資料、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12偵8751卷第49頁至第54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徐建富 徐建富於111年11月6日某時於網路論壇「DCVIEW二手專區」張貼欲收購二手相機鏡頭之貼文,林上恩遂於111年11月7日某時,寄送電子郵件及以LINE聯繫徐建富,佯稱有徐建富所需之二手相機鏡頭可販售云云,致徐建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楊定樺、鄭齊霖為收受林上恩之退款而提供之右列匯款帳戶。 111年11月7日晚間11時38分許 1萬元 尚欠2,5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楊定樺 ⑴徐建富、楊定樺、鄭齊霖警詢之證述(111偵52130卷第129頁至第130頁、第135頁至第140頁、第158頁至第160頁) ⑵楊定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52130卷第169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1月7日23時40分許 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鄭齊霖 18 鄭齊霖 鄭齊霖委託其友李家彬於111年10月1日某時於網路論壇「DCVIEW二手專區」張貼欲收購二手相機之貼文,林上恩遂於111年10月4日中午12時40分許,以臉書聯繫鄭齊霖之友李家彬,佯稱有二手相機可販售云云,李家彬遂轉達予鄭齊霖,致鄭齊霖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匯款帳戶。 111年10月4日中午12時59分許 3萬5,000元 尚欠3萬2,5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蘇曼昀 ⑴徐建富、蘇曼昀警詢之證述(111偵52130卷第135頁至第137頁、第139頁至第140頁,112偵8752號卷一第151頁至第153頁,士林地檢112偵12214卷第225頁至第229頁) ⑵鄭齊霖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52130卷第143頁至第156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1月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94709號函暨函附之蘇曼昀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2偵8752卷一第157頁至第166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楊定樺 林上恩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9分前某時,以臉書暱稱「SH Lin」聯繫楊定樺,佯稱有二手相機鏡頭可販售云云,致楊定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張詠詠為收受林上恩所退還之款項而提供及吳奕愷所提供之右列所示匯款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9分許 2萬3,000元 尚欠1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吳奕愷 ⑴楊定樺、吳奕愷警詢之證述(111偵52130卷第158頁至第160頁、第248頁至第249頁) ⑵楊定樺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臉書私訊截圖(111偵52130卷第163頁至第192頁) ⑶吳亦愷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52130卷第257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0月31日凌晨1時22分許 1萬8,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詠詠 20 陳思穎 陳思穎於111年10月28日晚間6時6分於臉書社團「fujifilm原廠二手攝影器材交流社團」張貼欲收購二手相機鏡頭之貼文,林上恩遂於同日晚間7時43分前某時,以臉書暱稱「SH Lin」聯繫陳思穎,佯稱有陳思穎所需之二手相機鏡頭可販售云云,致陳思穎陷於錯誤,而同意以2萬6,000元之價格購買,然先行給付2萬1,000作為訂金,餘款待收受商品時再為給付,並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 111年10月28日晚間7時43分許 2萬1,000元 尚欠2萬1,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吳奕愷 ⑴陳思穎、吳奕愷警詢之證述(111偵52130卷第231頁至第234頁、第247頁至第249頁) ⑵陳恩穎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商品照片截圖、臉書私訊截圖、臉書頁面截圖(111偵52130卷第237頁至第246頁) ⑶吳奕愷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52130卷第257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盧峙葆(起訴書誤載為盧崼葆) 林上恩於111年11月26日中午12時某時許,以臉書暱稱「SH Lin」聯繫盧峙葆,佯稱有二手相機及鏡頭可販售云云,致盧峙葆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蔡尚恒及黃為翰為收受林上恩之退款而提供之右列所示匯款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52分許 3萬元 已調解成立 臺灣新光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蔡尚恒 ⑴盧峙葆、蔡尚恒及黃為翰警詢之證述(111偵52130卷第263頁至第264頁、第272頁至第273頁、第379頁至第382頁) ⑵盧峙葆提供之臉書私訊截圖、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電話號碼截圖(111偵52130卷第267頁至第270頁) ⑶蔡尚恒之新光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52130卷第389頁至第401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28分許 1萬3,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黃為翰 22 黃為翰 黃為翰於111年10月3日晚間7時30分於臉書張貼欲收購二手相機及鏡頭之貼文,林上恩遂於同日晚間9時22分前某時,以臉書暱稱「SH Lin」聯繫黃為翰,佯稱有二手相機及鏡頭可販售云云,致黃為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 111年10月3日晚間9時22分許 2萬3,000元 尚欠2萬1,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凌霆瑋 ⑴黃為翰警詢證述;凌霆瑋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111偵52130卷第272頁至第273頁,112偵12121卷一第203頁至第209頁,112偵8752卷一第45頁至第51頁,士林地檢112偵12214卷第215頁至第222頁) ⑵黃為翰提供之臉書私訊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臉書頁面截圖(111偵52130卷第274頁至第276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0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85689號函暨函附之凌霆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2偵8752卷一第55頁至第98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0月3日晚間11時57分許 3萬8,000元 23 何宗晏 何宗晏於111年11月8日晚間10時許於網路論壇「DCVIEW二手專區」張貼欲收購二手相機鏡頭之貼文,林上恩遂於同日某時,以暱稱「Shang Lin」聯繫何宗晏,佯稱有二手相機鏡頭可販售云云,致何宗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盧峙葆為收受林上恩之退款而提供之右列所示匯款帳戶。 111年11月8日晚間10時35分許 1萬元 尚欠1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盧峙葆 ⑴何宗晏、盧峙葆警詢證述(111偵52130卷第263頁至第264頁、第283頁至第285頁) ⑵何宗晏提供之臉書私訊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商品頁面截圖、e-mail信件截圖(111偵52130卷第286頁至第288頁、第291頁至第293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王品然 王品然於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許於臉書社團「Canon FansMarket佳能迷二手市場」張貼欲收購二手相機之貼文,林上恩遂於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24分前某時,以臉書暱稱「SH Lin」聯繫王品然,佯稱有二手相機可販售云云,致王品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所示金額至蔡尚恒為收受林上恩之退款而提供之右列所示匯款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24分許 1萬9,000元 尚欠1萬9,000元 臺灣新光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蔡尚恒 ⑴王品然、蔡尚恒警詢之證述(111偵52130卷第299頁至第301頁、第379頁至第382頁) ⑵王品然提供之商品頁面截圖、臉書私訊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1偵52130卷第302頁) ⑶蔡尚恒之新光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52130卷第389頁至第401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楊庭維 楊庭維於111年11月5日晚間11時許於臉書張貼欲收購二手相機鏡頭之貼文,林上恩遂於111年11月6日凌晨0時13分許,以臉書暱稱「SH Lin」聯繫楊庭維,佯稱有二手相機鏡頭可販售云云,致楊庭維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蔡尚恒為收受林上恩之退款而提供之右列所示匯款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57分許 1萬元 已調解成立 臺灣新光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蔡尚恒 ⑴楊庭維、蔡尚恒警詢之證述(111偵52130卷第263頁至第264頁、第379頁至第382頁) ⑵楊庭維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臉書私訊截圖(111偵52130卷第313頁至第317頁) ⑶蔡尚恒之新光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52130卷第389頁至第401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26 林谷政 林谷政於111年11月3日某時許於臉書張貼欲收購二手相機之貼文,林上恩遂於同日晚間10時38分前某時,以臉書暱稱「SH Lin」聯繫林谷政,佯稱有二手相機可販售云云,致林谷政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蔡尚恒為收受林上恩之退款而提供之右列所示匯款帳戶。 111年11月3日晚間10時38分許 1萬7,500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7,750元) 尚欠1萬7,500元 臺灣新光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蔡尚恒 ⑴林谷政、蔡尚恒警詢證述(111偵52130卷第321頁至第323頁、第379頁至第382頁) ⑵林谷政提供之手寫之資料、臉書私訊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商品頁面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1偵52130卷第327頁至第338頁,士林地檢112偵2293卷第21頁至第29頁) ⑶蔡尚恒之新光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52130卷第389頁至第401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潘宜君 潘宜君於000年0月間於臉書社團「【Canon佳能粉絲】中古/二手相機攝影器材-收購◎買賣◎交換」向臉書暱稱「Mellotwo Su」購買二手相機疑似遭詐騙,遂詢問臉書暱稱「SH Lin」之林上恩欲尋求協助,而林上恩即向潘宜君佯稱投資威士忌可獲利20%云云,致潘宜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 111年8月27日上午11時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1時2分許) 5,000元 尚欠5萬7,100元 連線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戶名:曾品元 ⑴潘宜君、曾品元警詢之證述;凌霆瑋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111偵52130卷第341頁至第343頁,112偵12121卷一第203頁至第209頁,112偵8752卷一第45頁至第51頁,士林地檢112偵12214卷第135頁至第138頁、第215頁至第222頁) ⑵潘宜君提供之臉書私訊截圖、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玉山銀行交易明細查詢下載(111偵52130卷第347頁至第378頁) ⑶連線商業銀行楊警分刑字第11100422722號來文回覆暨函附之曾品元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2偵8752卷一第119頁至第128頁) ⑷蔡尚恒之新光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52130卷第389頁至第401頁) 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0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85689號函暨函附之凌霆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2偵8752卷一第55頁至第98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8月30日晚間11時55分(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1時2分許) 1萬元 111年9月1日凌晨0時2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凌晨0時22分許) 1萬3,6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曾品元 111年9月8日凌晨0時24分許 1萬3,5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戶名:符和航 111年9月8日凌晨0時48分許 1萬元 臺灣新光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 戶名:蔡尚恒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0分許 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戶名:凌霆瑋 28 蔡尚恒 蔡尚恒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於臉書張貼欲收購二手相機之貼文,林上恩遂於111年8月2日晚間10時35分前某時,以臉書暱稱「SH Lin」聯繫蔡尚恒,佯稱有二手相機可販售云云,致蔡尚恒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7分許 1萬6,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元) 不願追究 連線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戶名:曾品元 ⑴蔡尚恒、曾品元警詢之證述(111偵52130卷第379頁至第382頁,士林地檢112偵12214第135頁至第138頁) ⑵蔡尚恒提供之遭詐騙簡述、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新光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11偵52130卷第385頁至第405頁) ⑶連線商業銀行—楊警分刑字第11100422722號來文回覆暨函附之曾品元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2偵8752卷一第119頁至第128頁)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犯罪事實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還款情形 匯款帳戶 證據 所犯法條 主文欄 1 簡克承 林上恩於111年10月17日前某時,在網路論壇「DCVIEW二手專區」以暱稱「新加坡留學生」刊登出售二手相機及鏡頭之貼文,嗣簡克承觀得上開貼文後,因此陷於錯誤,即以LINE與林上恩聯繫,並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 111年10月17日上午8時50分許 3萬2,000元 尚欠13萬3,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戶名:凌霆瑋 ⑴簡克承於警詢之證述;凌霆瑋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111偵47029卷第161頁至第162頁,112偵12121卷一第203頁至第209頁,112偵8752卷一第45頁至第51頁,士林地檢112偵12214卷第215頁至第222頁) ⑵簡克承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國泰世華網路入帳通知、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1偵47029卷第163頁至第207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0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85689號函暨函附之凌霆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2偵8752卷一第55頁至第98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0月17日晚間9時58分許 3萬6,000元 111年10月17日晚間11時32分許(晚間11時34分許) 6萬5,000元 2 邱德瑋 林上恩於111年10月14日凌晨0時4分前某時於網路論壇「DCVIEW二手專區」刊登出售二手相機鏡頭之貼文,嗣邱德瑋於111年10月14日凌晨0時4分許觀得上開貼文後,因此陷於錯誤,即以LINE與林上恩聯繫,並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 111年10月14日凌晨0時4分許 2萬7,000元 已全數清償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凌霆瑋 ⑴邱德瑋於警詢之證述;凌霆瑋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111偵47029卷第211頁至第213頁,112偵12121卷一第203頁至第209頁,112偵8752卷一第45頁至第51頁,士林地檢112偵12214卷第215頁至第222頁) ⑵邱德瑋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提出之和解書(111偵47029卷第217頁至第220頁,111他8787卷第129頁至第130頁,本院卷第397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0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85689號函暨函附之凌霆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2偵8752卷一第55頁至第98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3 汪偉翔 林上恩於111年10月17日晚間11時前某時,在網路論壇「DCVIEW二手專區」以暱稱「新加坡留學生」刊登出售二手相機鏡頭之貼文,嗣汪偉翔於111年10月17日晚間11時許觀得上開貼文後,因此陷於錯誤,即以LINE與林上恩聯繫,並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 111年10月17日晚間11時51分許 1萬8,000元 尚欠3萬4,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凌霆瑋 ⑴汪偉翔於警詢之證述;凌霆瑋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111偵47029卷第223頁至第224頁,112偵12121卷一第203頁至第209頁,112偵8752卷一第45頁至第51頁,士林地檢112偵12214卷第215頁至第222頁) ⑵汪偉翔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臉書頁面截圖、Line頁面截圖、商品頁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47029卷一第225頁至第249頁,111他8787卷第129頁至第130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0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85689號函暨函附之凌霆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2偵8752卷一第55頁至第98頁)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83400號函暨函附之蘇郁捷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2偵8752卷一第137頁至第150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0月19日晚間9時3分許 1萬6,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戶名:蘇郁捷 4 楊俊欣 林上恩於111年10月15日上午8時50分前,以帳號「新加坡留學生」於網路論壇「DCVIEW二手專區」刊登出售二手相機之貼文,嗣邱楊俊欣於111年10月15日上午8時50分許觀得上開貼文後,因此陷於錯誤,即以Line與林上恩聯繫,並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 111年10月15日上午10時50分許 1萬元 已調解成立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凌霆瑋 ⑴楊俊欣警詢之證述;凌霆瑋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111偵47029卷二第75頁至第79頁,112偵12121卷一第203頁至第209頁,112偵8752卷一第45頁至第51頁,士林地檢112偵12214卷第215頁至第222頁) ⑵楊俊欣提供之網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截圖、帳號時序表、對方匯回時序表(111偵47029卷二第81頁至第83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0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85689號函暨函附之凌霆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2偵8752卷一第55頁至第98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7分許 1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7分許 1萬元 111年10月15日晚間7時22分許 1萬5,000元 5 張詠詠 林上恩於111年10月16日上午10時50分前某時,在網路論壇「DCVIEW二手專區」刊登出售二手相機之貼文,嗣張詠詠於111年10月16日上午10時50分許觀得上開貼文後,因此陷於錯誤,即以LINE與林上恩聯繫,並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匯款帳戶。 111年10月16日上午11時4分許 3萬2,000元 尚欠1萬9,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凌霆瑋 ⑴張詠詠警詢之證述;凌霆瑋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111偵47029卷二第115頁至第117頁,112偵12121卷一第203頁至第209頁,112偵8752卷一第45頁至第51頁,士林地檢112偵12214卷第215頁至第222頁) ⑵張詠詠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存款交易明細查詢、[LINE] 與N的聊天.txt、臉書私訊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111偵47029卷二第118頁至第144頁,本院卷第399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0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85689號函暨函附之凌霆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2偵8752卷一第55頁至第98頁)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詐欺取財罪。 林上恩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