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盈俊
被 告 裴卿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8648號、第24390號、第26737號、第28188號、第2901
1號、第31903號、第36490號、第36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裴卿雅明知目前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不 法份子為掩飾渠等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訴及處罰,經 常利用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收取犯罪所得,以掩飾、隱匿不法所 得之去向,故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常 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將自身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 、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恐遭他人 用以充作詐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藉此逃避追緝, 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交付之帳戶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犯 罪工具及幫助他人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亦不違背 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2 9日,先依真實姓名與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 小」之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至華南商業銀行申請開立活期 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 除申領晶片金融卡外,並申辦網路銀行服務,及依「小小」 指示將與不明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臺企銀不明帳戶)辦理約定為網路銀行約定轉入帳戶 ,再於不詳之時間及地點,將所申辦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 金融卡、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小小」使用 。嗣「小小」取得裴卿雅上開華南銀行帳戶資料後,即與所 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 ,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 ,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款項匯入前揭被告華 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出至臺企銀不 明帳戶而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 罪嫌(下稱本案)。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訴訟上所稱之「 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 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查本件被告交 付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 密碼,而涉犯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行為,前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769號提起公訴,於112 年8月25日繫屬本院,現由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91號 審理中(下稱前案),有該案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可考,「本案」係於112年8月16日經同署檢察官向 本院提起公訴,然遲至同年10月2日始繫屬本院,有卷附該 署112年10月2日桃檢秀霜112偵18648字第1129120512號函上 所蓋本院收狀章可憑,而「本案」與「前案」均係起訴被告 提供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之幫助行為,雖被害人不同,然渠等 被騙後匯款時間相近,足認「本案」與「前案」間有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核屬同一案件,且因「本案」繫屬 在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被害人 張慧君 於111年11月10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家計救援 專業團隊」等名義與張慧君聯繫,佯稱可至NSTWmarket交易所平台依指示操作美股,即可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2月3日10時55分 4萬4,000元 111年12月3日12時16分 4萬6,000元 111年12月5日14時43分 3萬5,000元 2 告訴人 陳姿文 於111年間某日,以交友軟體OMI暱稱「N」、通訊軟體LINE暱稱「NNNNN」等名義與陳姿文聯繫,佯稱可連結至「MEXA」網站依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2月5日10時17分 5萬元 111年12月5日10時18分 5萬元 3 被害人 王宣云 於111年11月17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Mandy總指導」等名義與王宣云聯繫,佯稱可連結至投資平台依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2月3日11時33分 5萬元 111年12月3日11時33分 2萬元 4 告訴人 許家瑜 於111年12月1日11時7分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聚新欣徵的就是你」、「Mandy-總指導」等名義與許家瑜聯繫,佯稱可連結至投資平台依指示操作,即可兼職賺取獲利云云。 111年12月3日11時28分 5萬元 5 告訴人 陳泰安 於111年11月30日19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inda」等名義與陳泰安聯繫,佯稱可連結至投資平台依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2月4日17時20分 3萬元 6 告訴人 遲培彤 於000年00月間某日起以IG暱稱「陳智傑Zhuge」、LINE暱稱「匯豐銀行王國展」等名義與遲培彤聯繫,佯稱可連結至「P2A交易所」投資平台依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2月3日10時35分 5萬元 111年12月3日10時36分 5萬元 111年12月3日10時41分 5萬元 111年12月3日10時42分 5萬元 7 告訴人 陳以恩 於111年11月30日15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不洗頭是我的溫柔」等名義與陳以恩聯繫,佯稱可連結至投資平台依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2月3日11時25分 4萬5,000元 111年12月3日11時26分 4萬元 8 告訴人 劉怡礽 於000年00月間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athy凱絲 專案PIC」等名義與劉怡礽聯繫,佯稱可連結至投資平台依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2月3日11時20分 3萬1,000元 111年12月3日11時21分 3萬1,000元 9 告訴人 陳宜萱 於111年11月26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特派員-迪迪」等名義與陳宜萱聯繫,佯稱可連結至投資平台依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2月4日15時4分 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