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7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瑋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 年度偵字第18093 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翁瑋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 2 行「刑事警察」應更正為「保安警察」;證據部分補充「 扣案物品及現場照片16張」(見偵卷第77至81頁)、「被告 翁瑋傑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 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及愷他命,均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 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 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 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 至6 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 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查被 告取得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 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果汁包共65包及愷他命共35包(已施用 3 包,剩餘愷他命共32包),其得以推估總純質淨重約21.4 351公克,詳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載,是上開第三級毒品成 分重量合計純質淨重已達5 公克以上,核被告所為,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 公克以上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數種第三級毒品,因 僅侵害一法益而屬單純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管制毒品之誡命,擅自向他人取得含有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 分之毒品果汁包共65包、愷他命共35包(已施用3 包,剩餘 愷他命共32包)而持有之,且持有毒品數量達純質淨重約21
.4351公克,助長毒品流通,影響社會治安,所為應予非難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之素行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暨其智 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 第1 項雖明定無正當理由, 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復規定 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 ,然此所謂「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 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 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 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 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5 公克以上罪所查獲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持 有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 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沒收之。
㈡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抽檢後,確實檢出第三 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及愷他 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2 年6 月1 日刑 鑑字第1120073573號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2 年5 月25 日毒品成分、毒品純度鑑定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71 至17 9 頁),係被告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罪 所持有之毒品,核屬違禁物,揆諸上開說明,均應依刑法第 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 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 ,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又因鑑驗用 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之必要,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于庭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定結果 一 粉紅色包裝新興毒品果汁包 47包 ㈠分別予以編號A1至A47,檢出第三 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 分,驗前總淨重約124.86公克, 隨機抽取編號A17 鑑定,取1.45 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123.41 公克,純度約5 %,推估編號A1至A47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24公克。 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 年 6 月1 日刑鑑字第1120073573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71 至172 頁)。 二 橘色包裝新興毒品果汁包 18包 ㈠分別予以編號B1至B18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總淨重約48.65公克,隨機抽取編號B9鑑定,取1.2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47.45公克,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純度約3 %,推估編號B1至B18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45公克。 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 年6月1 日刑鑑字第1120073573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71 至172 頁)。 三 白色晶體 10包 ㈠檢出成分愷他命(淨重合計9.0890 公克,因鑑驗取用0.0618公克,驗餘淨重合計9.0272公克,純度48.6%,純質淨重4.4173公克)。 ㈡臺北榮民總醫院112 年5 月25日毒品成分、純度鑑定書(見偵卷第173 至179 頁)。 四 白色晶體 10包 ㈠檢出成分愷他命(淨重合計8.9885 公克,因鑑驗取用0.0608公克,驗餘淨重合計8.9277公克,純度44.5%,純質淨重3.9999公克)。 ㈡臺北榮民總醫院112 年5 月25日毒品成分、純度鑑定書(見偵卷第173 至179 頁)。 五 白色晶體 10包 ㈠檢出成分愷他命(淨重合計8.9016 公克,因鑑驗取用0.0721公克,驗餘淨重合計8.8295公克,純度49.5%,純質淨重4.4063公克)。 ㈡臺北榮民總醫院112 年5 月25日毒品成分、純度鑑定書(見偵卷第173 至179 頁)。 六 白色晶體 2包 ㈠檢出成分愷他命(淨重合計1.7860 公克,因鑑驗取用0.0379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7481公克,純度51.6%,純質淨重0.9216公克)。 ㈡臺北榮民總醫院112 年5 月25日毒品成分、純度鑑定書(見偵卷第173 至179 頁)。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8093號
被 告 翁瑋傑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瑋傑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及 愷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管之第三級 毒品,未經許可,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 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26日18時許,在桃 園市○○區○○路000號之凱悅KTV外,以新臺幣(下同)4萬1,5 00元之價格,向「阿偉(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購得含 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 果汁包共65包及愷他命35包(其中3包嗣後施用完畢),而 自斯時起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共計5公克以上。嗣 翁瑋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不知情之胡 榮華,於同年月28日22時50分,行經桃園市○○區○○街00號時 ,因車燈未亮遭警盤查,而自願同意受搜索,警方遂於翁瑋
傑所著長褲口袋內及上開車輛方向盤下方扣得附表所示之物 ,而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翁瑋傑就上述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胡榮華 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刑鑑字第1120073573號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 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毒品純度鑑定書( 一)、(二)、及扣案毒品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上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翁瑋傑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第三級毒品 屬違禁物,除因鑑驗用罄者外,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黃 于 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利 冠 頴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粉紅色包裝新興毒品果汁包 47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驗前總淨重124.86公克; 驗前總純質淨重6.24公克。 2 橘色包裝新興毒品果汁包 18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驗前總淨重48.65公克; 驗前總純質淨重1.45公克。 3 白色晶體 10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淨重9.0890公克; 純質淨重4.4173公克。 4 白色晶體 10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淨重8.9885公克; 純質淨重3.9999公克。 5 白色晶體 10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淨重8.9016公克; 純質淨重4.4063公克。 6 白色晶體 2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淨重1.7860公克; 純質淨重0.9216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