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2年度,1927號
PCDM,112,審金訴,1927,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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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女真


選任辯護人 陳勇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350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女真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女真於民國109年3月2日起加入蔡信 孺(原名蔡宗霖,下稱蔡宗霖)、范國儀邱垂親黃詩情 ,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湯姆剋滷撕」、「阿志」、 「葉先生」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 團,以收取款項之1%為報酬,擔任第一層收水之工作,渠等 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 源及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 之時間、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 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 表所示帳戶。再由蔡宗霖范國儀依指示,分別於如附表所 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手。蔡宗霖范國儀 並將提領之贓款,層轉與邱垂親邱垂親再依「湯姆剋滷撕 」指示將款項交予黃女真黃女真復依暱稱「阿志」或「葉 先生」指示,至指定地點,將收取之贓款再交予同受「阿志 」指示前來領取款項之黃詩情,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此方 式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 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等語。二、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 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刑法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 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訊據被告黃女真固坦認有收取邱垂親交付如附表所示告訴人 、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後再轉交黃詩情之事實。惟辯稱:我 不知道這是違法的,我有思覺失調症等語。經查: ㈠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 、被害人共22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匯款,由蔡宗 霖、范國儀提領款項後交付邱垂親邱垂親再轉交被告,由



被告依「阿志」或「葉先生」指示將收取之贓款交付黃詩情 等事實,業據被告坦認不諱(見本院卷第101頁),核與證 人蔡宗霖范國儀邱垂親於警詢時、證人黃詩情於警詢及 偵查中供述;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時證述之情 節相符,復有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提供之遭詐欺對話 紀錄及匯款明細資料、附表所示匯入帳戶之開戶及歷史交易 明細、黃詩情與詐欺集團成員「阿志-遊樂場」之對話紀錄 在卷可參,是此等部分之事實均堪認定。
 ㈡被告前於000年0月間,因參與同一綽號「葉先生」等人所屬 詐欺集團詐欺被害人劉怡辰林紘吉等人所涉加重詐欺、洗 錢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17號案件(下稱前案 )審理,前案經本院向長期治療被告之馬偕紀念醫院調取病 歷後,囑託亞東紀念醫院就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態進行鑑定 ,於參考被告個人史及疾病史,暨進行精神狀態檢查、心理 衡鑑後綜合研判,認被告「全量表智商為72,根據其過去學 歷和工作經驗比較,整體認知功能具有明顯減退,對社會情 境也缺乏適當的判斷能力」,「因『思覺失調症』認知功能減 退,現實感差,判斷力薄弱,並同時有聽幻覺干擾。109年3 月起,此次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發生時,黃員顯然因『思 覺失調症』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本院前案亦據此判決被告無罪,並於112年3月8日確 定等節,有本院前案刑事判決書、亞東紀念醫院111年8月1 日精神鑑定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 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69頁、第91頁至第94頁、第18 0頁),堪認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即000年0月間),亦同因 思覺失調症之精神障礙,受聽幻覺之干擾,致不能辨識其行 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復無事證認上開精神 狀態係被告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故其不具刑事責任能力 ,對之施以刑罰,已難達刑事處罰之目的,依刑法第19條第 1項之規定,其行為自屬不罰,而應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四、按依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被告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 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不罰者 ,固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是否為此宣告,法院仍有 自由裁量之權,遇有此項情形,而不予宣告,尚非違法(最 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17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保安處分之 措施本含社會隔離、拘束身體自由之性質,其限制人民之權 利,實與刑罰相同,則本諸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與刑法之保 護作用,法院於適用該法條而決定應否執行特定之保安處分 時,即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俾以保安處分之宣告,能與行 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



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本院前案參酌被告之精神鑑定報 告書所附心理衡鑑照會及報告單記載所為結論及建議(見本 院卷第94頁)記載:「案主(即被告)當前缺乏就業動機, 建議其擬定生活目標,增進其職業功能,可先培養案主進行 較簡單、重複性的代工工作,之後發展出一技之長,增進案 主經濟自主與獨立生活能力,降低其再犯風險。」,認被告 之行為與金錢壓力較有關聯,被告雖因智識程度恐較難勝任 一般工作,然仍有以培養其工作能力降低再犯風險之可能。 且被告僅於103年間曾因竊盜犯行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 分,除前案及同時期所涉之本案外,迄今並無任何財產犯罪 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可見被告 並非習於財產犯罪之人,再被告自107年間即長期於馬偕紀 念醫院精神內科就診,於前案審理期間仍有定期回診(見本 院卷第62頁前案判決書),顯見其具病識感且持續回診,本 院前案亦認尚無客觀事證足認被告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 虞,而未宣告監護處分,本院斟酌上情,認本案亦無依刑法 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監護處分之必要,附此敘明。五、沒收:
 ㈠按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 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 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定有 明文。又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刑法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條文並未排除無罪、免訴、不 受理等判決併宣告沒收之可能,再揆諸刑事訴訟法修正增訂 之第310 條之3規定「除於『有罪判決』諭知沒收之情形外, 諭知沒收之判決,應記載其裁判之主文、構成沒收之事實與 理由。理由內應分別情形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 之理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律」 ,顯見除有罪判決以外,法院於不受理、免訴或無罪判決就 檢察官已聲請之沒收事項亦得為沒收之諭知。
 ㈡查本案被告已依「阿志」、「葉先生」等人指示將所收取贓 款交付黃詩晴,依現存卷內事證尚不能證明被告對於此部分 洗錢之標的物具有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限,自無從依洗錢 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本案卷內亦乏被告確 有因本案犯行取得犯罪所得之具體事證,自亦無從依刑法沒 收相關規定沒收其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彥憑提起公訴,檢察官賴怡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姓名 受騙時間、方式 受騙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受騙金額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款項 0 宋崇溪(提告) 109年3月24日11時26分許、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4日14時47分許 塗祥州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20萬元 蔡宗霖 (1)109年3月24日 15時28分許 (2)109年3月24日 15時28分許 (3)109年3月24日 15時29分許 (4)109年3月24日 15時30分許 (5)109年3月24日 15時31分許 (6)109年3月24日 15時38分許 (7)109年3月24日 15時39分許 (8)109年3月24日 15時40分許 第1筆至第5筆: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板南捷運-忠孝復興站)第6筆至第8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忠孝分行) (1)2萬5元 (2)2萬5元 (3)2萬5元 (4)2萬5元 (5)2萬5元 (6)2萬5元 (7)2萬5元 (8)1萬5元 0 黃居華(提告) 109年3月24日11時26分許、猜猜我是誰 (1)109年3月24日11時40分(2)109年3月24日11時41分 塗祥州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5萬元(2)5萬元 蔡宗霖 (1)109年3月24日11時53分許 (2)109年3月24日11時53分許 (3)109年3月24日11時54分許 (4)109年3月24日11時55分許 (5)109年3月24日11時59分許 臺北市○○區○○○0段000號(永春分行) (1)2萬5元 (2)2萬5元 (3)2萬5元 (4)2萬5元 (5)1萬9,005元 0 張寶心(提告) 109年3月26日上午某時、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6日12時42分許 陳思婷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萬 蔡宗霖 (1)109年3月26日13時36分許 (2)109年3月26日13時37分許 (3)109年3月26日13時38分許 (4)109年3月26日13時39分許 (5)109年3月26日13時43分許 第1筆至第4筆:臺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士林分行)第5筆: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士正店)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5)2萬元 陳思穎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2萬元 未提領(警示圈存) 0 徐歐秀鳳(提告) 109年3月23日12時許、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6日12時52分許 同上 3萬元 蔡宗霖 (1)109年3月26日13時44分許 (2)109年3月26日13時49分許 (3)109年3月26日13時50分許 (4)109年3月26日13時51分許 (5)109年3月26日13時56分許 (6)109年3月26日13時56分許 (7)109年3月26日14時0分許 (8)109年3月26日14時3分許 (9)109年3月26日14時4分許 (10)109年3月27日8時57分許 第1筆: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士正店)第2筆至第4筆: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日安店)第5筆至第6筆:臺北市○○區○○路000號(全聯福霖店)第7筆: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福榮店)第8筆至第9筆: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分行)第10筆: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板橋分行) (1)2萬5元 (2)2萬5元 (3)2萬5元 (4)5,005元 (5)2萬5元 (6)2萬5元 (7)2萬5元 (8)2萬5元 (9)5,005元 (10)1萬5,005元 0 邱美猜(提告) 109年3月26日11時41分許、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6日12時50分許 同上 3萬5,000元 0 張慧貞(提告) 109年3月26日10時許、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6日14時42分許 同上 10萬元 0 王清風(提告) 109年3月26日10時前某時、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6日11時35分許 陳思婷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萬元 蔡宗霖 (1)109年3月26日12時12分許 (2)109年3月26日12時13分許 (3)109年3月26日12時14分許 (4)109年3月26日12時16分許 (5)109年3月26日12時17分許 (1)1萬9,005元 (2)2萬5元 (3)2萬5元 (4)2萬5元 (5)2萬5元 0 張渝霖(提告) 109年3月27日9時許、猜猜我是誰 (1)109年3月27日10時43分(2)109年3月27日10時44分 同上 (1)3萬元 (2)3萬元 蔡宗霖 (1)109年3月27日10時53分許 (2)109年3月27日10時55分許 (3)109年3月27日10時55分許 (1)2萬5元 (2)2萬5元 (3)2萬5元 0 彭秀玉(提告) 109年3月23日16時38分許、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7日13時14分 同上 5萬元 蔡宗霖 尚未提款即遭查獲,惟提款卡係於蔡宗霖身上為警查扣。 00 邱士玲(提告) 109年3月27日12時許、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7日12時1分許 陳思婷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3萬元 蔡宗霖 (1)109年3月27日12時9分許 (2)109年3月27日12時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板橋分行) (1)2萬元 (2)1萬元 00 吳鴻雄(未提告) 109年3月24日12時許、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7日12時17分許 同上 1萬元 蔡宗霖 00 林邱貴珠(提告) 109年3月26日11時34分許、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7日12時40分許 同上 5萬元 蔡宗霖 00 陳秀慧(提告) 109年3月27日10時54分許、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7日12時8分許 陳思婷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3萬元 蔡宗霖 109年3月27日15時32分許 13萬元 00 顏東座(未提告) 109年3月18日19時許、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3日11時34分許 莊承雙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萬元 蔡宗霖 (1)109年3月23日12時8分許 (2)109年3月27日12時9分許 (3)109年3月23日12時10分許 (4)109年3月23日12時12分許 (5)109年3月23日12時13分許 (6)109年3月23日12時14分許 第1筆至第3筆: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松民店)第4筆至第6筆:臺北市○○區○○路0號(全家便利商店京民店) (1)2萬5元 (2)2萬5元 (3)1萬9,005元 (4)2萬5元 (5)2萬5元 (6)2萬5元 00 符子正(提告) 109年3月21日13時18分許、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4日13時32分許 同上 5萬元 蔡宗霖 因帳戶遭凍結而未遂。 00 楊慧瑩(提告) 109年3月24日14時31分許、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5日15時38分許 施謙佑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蔡宗霖 (1)109年3月25日15時49分許 (2)109年3月25日15時49分許 (3)109年3月25日15時50分許 (4)109年3月25日15時51分許 (5)109年3月25日15時51分許 (6)109年3月25日15時53分許 (7)109年3月25日15時54分許 (8)109年3月25日15時55分許 第1筆至第5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東門分行)第6筆至第8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東門分行) (1)2萬5元 (2)2萬5元 (3)2萬5元 (4)2萬5元 (5)2萬5元 (6)2萬5元 (7)2萬5元 (8)1萬5元 00 李愛麗(提告) 於109年3月20日12時許、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3日12時1分許 莊承雙渣打銀行之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萬元 蔡宗霖 (1)109年3月23日13時8分許 (2)109年3月23日13時9分許 (3)109年3月23日13時10分許 (4)109年3月23日13時11分許 (5)109年3月23日13時12分許 (6)109年3月23日13時1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崙分行)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5)2萬元 (6)2萬元 00 蔡月苔(未提告) 於109年3月24日14時31分許、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3日14時10分許 同上 10萬元 蔡宗霖 (1)109年3月23日14時56分許 (2)109年3月23日14時57分許 (3)109年3月23日14時57分許 (4)109年3月23日14時58分許 (5)109年3月24日8時41分許 第1筆至第4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南松山分行)第5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春分行)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5)2萬元 00 郭月娥(提告) 於109年3月20日某時、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4日10時27分許 同上 5萬元 蔡宗霖 (1)109年3月24日11時11分許 (2)109年3月24日11時12分許 (3)109年3月24日11時13分許 (4)109年3月24日11時1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66號(永春郵局)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00 陳美雲(提告) 於109年3月23日14時8分許、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4日10時57分許 同上 3萬元 00 宋妙珠(提告) 109年3月23日10時許起、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3日12時7分 張意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2萬元 范國儀 (1)109年3月23日 12時20分 (2)109年3月23日 12時21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國泰世華八德分行ATM) (1)1萬元 (2)1萬元 00 戴秋英(提告) 109年3月23日12時許起、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4日11時6分許 張意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3萬元 范國儀 109年3月24日12時42分 臺北市○○區○○○路00號(萊爾富北市信北店ATM) 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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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