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原金簡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胤隆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家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889號、第3403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02
9號、112年度偵字第908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賴胤隆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按附件即本院調解筆錄所載內容履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賴胤隆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將個人身分資料及金 融帳戶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不法詐欺集團詐取財物 並掩飾犯罪所得去向,竟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 故意,為抵償其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債務餘額:①於民國 111年8月16日前之某日,在高雄市新興區六合夜市附近,將 其國民身分證(下稱身分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台北富邦帳戶)、京城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京城銀行帳戶)等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面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聰明 」、「小凱」之人,而幫助渠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 取財及掩飾他人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犯行;嗣該詐騙集團成 員取得賴胤隆之身分證及上開2帳戶資料後,於111年8月16 日,以賴胤隆之身分資料申請註冊簡單付電子支付會員虛擬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簡單付電支帳戶,會 員編號Z00000000000號)並綁定上開台北富邦、京城銀行帳 戶。②復於111年8月24日某時許,在高雄市新興區六合夜市 附近,提供其身分證、駕駛執照(下稱駕照)予「聰明」、 「小凱」拍照,且依「聰明」、「小凱」之指示,手持寫有
「僅限MaiCoin平台註冊使用,2022年8月24日」之紙張拍照 ;嗣「聰明」、「小凱」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前揭 照片後,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申請註冊MaiCoin平台會 員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MaiCoin平台帳戶) ,並綁定上開京城銀行帳戶。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完成前揭簡 單付電支帳戶、MaiCoin平台帳戶註冊後,即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⒈向附表一所示之謝○○、林○○、游○○等人(下稱謝○○等3人) ,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謝○○等3人陷於錯誤,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以轉帳或繳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 示之帳戶內,旋遭人轉出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 ,致無法追查受騙金額之去向,而隱匿該犯罪所得。 ⒉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介紹涂○○前往「騰富娛樂」網站 「投資」而施以詐術,致涂○○陷於錯誤,以超商代碼繳費 方式將多筆款項存入2個「MaiCoin」虛擬帳號,其中2筆 係存入以賴胤隆名義申辦並綁定本件帳戶之「MaiCoin」 虛擬帳號(詳附表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 法追查受騙金額之去向,而隱匿該犯罪所得。
⒊以自稱「李○○」之人在臉書名為「二手名牌保真社」社團 中,貼文佯稱欲販售全新現貨LV三合一包訊息,嗣施○○於 111年8月14日發覺前揭貼文後,於同月16日向「李○○」下 訂前揭LV三合一包,「李○○」同意出貨,致施○○陷於錯誤 ,並依指示匯款45,000元至本件簡單付電支帳戶,前揭詐 欺集團成員於同日16時51分許再將施○○匯入款項中之44,9 85元轉匯至同案被告楊○○(所涉幫助詐欺、洗錢犯行另為 不起訴處分)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内,旋遭轉帳提領,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 ,致無法追查受騙金額之去向,而隱匿該犯罪所得。後施 ○○至111年8月18日皆未收到所購買之前揭LV三合一包。嗣 因謝○○等3人、涂○○、施○○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為警 循線查獲上情。
㈡案經謝○○訴由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林○○訴由澎湖縣政府 警察局馬公分局、施○○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移送併辦。二、證據:
㈠被告賴胤隆於偵訊時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之自白 (見1889號偵卷第50至52頁,5號訴卷第39至41、61至65頁 )。
㈡證人即告訴人謝○○、林○○、施○○、證人即被害人游○○、涂○○ 、證人呂○○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嘉中警偵字第112000
1019號卷【下稱019號警卷】第3至7、8至11、12至13頁,馬 警分偵字第1120101032號警卷【下稱032號警卷】第9至12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刑事偵查卷宗第121號卷【下 稱第121號警卷】第9至11頁,新北警店刑字第1114142714號 警卷【下稱第714號警卷】第3至5頁)。
㈢被告賴胤隆會員資料畫面列印、帳戶轉帳紀錄、MaiCoin平台 帳戶客戶資料、交易紀錄、賴○○等3人、施○○、涂○○之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謝○○台中銀行存 摺影本、手機來電畫面截圖、LINE對話截圖共40張、林○○帳 戶個資檢視、FACEBOOK資料、匯款資料截圖共4張、被害人 涂○○匯款明細一覽表、利○○帳戶涉案款項一覽表、鄭○○、賴 胤隆帳戶客戶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區塊鍊及虛擬 貨幣分析平台比對資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涂○○永 豐銀行、玉山銀行存摺資料、LINE對話截圖、統一超商代收 款專用繳款證明照片共127張、通聯調閱查詢單、楊○○中國 信託銀行帳戶資料、李○○對話截圖、、FACEBOOK二手名牌保 真社社團畫面截圖共9張、轉帳資料畫面截圖1張、現代財富 科技有限公司登記資料、MaiCoin註冊教學、現代財富科技 有限公司112年3月12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2031203號函附之 會員註冊資料、交易明細、ezPay簡單付會員級別說明(見0 19號警卷第14至15、16至17、18至24、33、34至60頁,032 號警卷第17至19、25至26、33、35至37頁,第121號警卷第3 至7、23至31、33至61,第714號警卷第9至11、13、27至103 、105、107至115、117至119、125至126、127頁,1889號偵 卷第18、19、21至26、32頁)。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賴胤隆將上開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 與提款卡密碼、身分證、駕照等資料,交由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自稱「聰明」、「小凱」之人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用 以作為收受詐欺所得財物及洗錢之犯罪工具,過程中並無證 據證明被告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充 其量僅足認定係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 行為,尚難遽認與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詐騙集團成員間有 犯意聯絡,而有參與或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是本案 既查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認被告將上開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 與提款卡密碼、身分證、駕照等資料交由「聰明」、「小凱
」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犯行,僅止於幫助詐欺取財 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構成要 件以外之行為。另被告提供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固 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 之正犯,然被告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 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 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 定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分別2次為提供身份證件、金融帳戶之行為,均係以一提 供身份資料、金融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詐欺如犯罪事 實欄所示之被害人等財物及洗錢,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 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 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 幫助犯,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之。又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已於112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16日生效,修正前規定「犯前2 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 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是依修正後之規定,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始能適用該條項減輕其刑,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 用修正前之減輕規定,並依法遞減之。被告所犯2次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併予審酌: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112年度偵字第5029號、 112年度偵字第9087號),經核與本案提起公訴部分,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 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㈥爰審酌被告明知近年來國內多有詐欺集團犯案,均係使用人 頭帳戶以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竟仍提供其所有之帳 戶存摺及提款卡予詐騙集團使用,及提供身分證、駕照供詐 騙集團拍照,一方面造成被害人蒙受財產損害及面臨求償不 便,一方面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致令國家查緝犯 罪困難,助長詐欺犯罪風氣,破壞金融交易秩序,所為殊值 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被告已與被 害人涂○○調解成立,願分期賠償等情,有調解筆錄1份在卷 可佐(見5號原金訴卷第109至111頁),兼衡被告自述高職
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臨時工、未婚無子女、與父母同住 、月薪約3萬元,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數 、被害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 刑,並就罰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㈦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考量其僅因思慮 未週,誤蹈法網,且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涂○○達成 調解現正履行中,業如前述,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 宣告,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 刑2年,以啟自新。兼衡為使被告日後確能深切記取教訓, 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課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 遂併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依附件即本院 調解筆錄所載內容條件給付款項予被害人,以啟自新,被告 倘違反前開緩刑條件,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時,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 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坦承獲有免除清償1萬元債務之不法 利益(見1889號偵卷第50頁背面至51頁背面),係被告為該 犯行時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又被告所提供之銀行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已由詐欺集團成員 持用,未據扣案,且該等物品可隨時停用、掛失補辦,不具 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宣告沒收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㈢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 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提起公訴,檢察官江金星、姜智仁移送併辦,檢察官林津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
本院調解筆錄(見5號訴卷第109頁)
一、相對人賴胤隆願給付聲請人涂○○新臺幣(下同)30,000元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112年11月25日起至113年4月2 5日止,按月於每月25日前各給付5,000元,如有一期不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 轉帳/繳費時間 轉帳/繳費金額 轉入帳戶 1 謝○○ (告訴) 於111年8月16日14時30分,旋轉拍賣帳號ytui13向告訴人謝○○佯稱:欲購買商品云云,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靜」佯稱:下單失敗云云,再由台中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要依指示操作旋轉拍賣客服連結之交易系統云云,致告訴人謝○○陷於錯誤。 ①111年8月16日 16時27分 ②111年8月16日 16時31分 ①9989(另有手續費15元) ②1萬2011元( 另有手續費15元) 簡單付電支帳戶 2 林○○ (告訴) 111年8月16日14時59分許,以臉書暱稱「YuZhenq Chiu 」在社團「二手一線品牌精品團」網頁刊登出售香奈兒精品鞋之不實訊息,告訴人林○○與之聯繫後,陷於錯誤。 111年8月16日 16時33分 1萬3515元(含手續費15元) 簡單付電支帳戶 3 游○○ (未告) 111年9月15日,點選YOUTUBE投資匯率廣告連結後,加入LINE暱稱「命運金鑰」、「WEB3」 、「張凱程序員」 、「Traders Mr.方」為好友,渠等向被害人游○○佯稱:開啟槓桿交易可以轉錢云云,致被害人游○○陷於錯誤。 111年9月16日 16時14分 1萬元 MaiCoin平台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訂單時間 金額 第2段條碼 1 111年9月15日20時56分 2萬元 020915C9Z0000000 2 111年9月15日21時4分 1萬元 020915C9Z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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