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2416號
TNDM,112,簡,2416,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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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4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翰融


蘇意涵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32044號、112年度偵字第1913、2980、4749、7705、1235
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翰融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蘇意涵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附表二編號1匯入帳 戶應更正為「虛擬帳號0000000000」、附表二編號3匯入帳 戶應更正為「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外,餘均引用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葉翰融蘇意涵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 其等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 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 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行為實屬不該,本不宜寬待, 惟念其等坦白認錯,態度尚可,兼衡其等交付之行動電話SI M卡數量,暨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情節、素行、智 識程度與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依卷內現存證據,無 法證明被告葉翰融蘇意涵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有因此 獲利,自無利得應予剝奪、沒收之問題,併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宗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2044號
112年度偵字第1913號
112年度偵字第2980號
112年度偵字第4749號
112年度偵字第7705號
112年度偵字第12352號
  被   告 葉翰融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蘇意涵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翰融蘇意涵均明知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辦資格並無限制, 任何人均能自行向電信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除犯罪 者為躲避檢警追查外,並無借用毫無相關之他人行動電話門 號之必要,並能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使用,有遭他 人利用作為詐騙工具之可能性,並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 事詐欺之不法犯罪,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 ,葉翰融於民國111年7、8月間某日,在臺南市永康區台灣大 哥大電信門市,將其申辦如附表一所載之遠傳電信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號SIM卡(共計7支門號),蘇意涵於111年8月21日、 在其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附近,將其申辦如附表 一所載之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 自交付予自稱「劉家彰」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容任 他人使用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遂行財產犯罪。嗣該不詳詐欺 集團成員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門號預付卡SIM卡 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一卡通公司)、簡單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簡單付公 司)、蝦皮購物網站,以附表一所示門號綁定認證或註冊申 請認證如附表一所示之一卡通公司、簡單付公司電子支付帳 號、蝦皮會員帳號。旋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 表二所示方式向偕晉豪、袁孟鈴、黃紫蓉
林博庶、李家慶、張正龍等6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 誤,而將附表二所示金額存入上開門號註冊申請之一卡通公 司、簡單付公司電子支付帳號、蝦皮帳號錢包等虛擬帳戶內 。嗣偕晉豪、袁孟鈴、黃紫蓉林博庶、李家慶、張正龍等 6人分別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附表二所示之人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項 1 被告葉翰融於偵查中之自白(見本署112年5月24日詢問筆錄) 坦承幫助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 2 被告蘇意涵於偵查中之自白(見本署112年5月24日詢問筆錄) 坦承幫助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 3 ⑴告訴人偕晉豪、袁孟鈴、黃紫蓉林博庶、李家慶、張正龍於警詢之指訴 ⑵告訴人偕晉豪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 ⑶告訴人袁孟鈴提供之詐騙集團來電紀錄、ATM交易明細 ⑷告訴人黃紫蓉提供之詐騙集團簡訊截圖、告訴人名義申辦之悠遊付公司個人資料、交易明細 ⑸告訴人林博庶提供之詐騙集團來電紀錄截圖、網路交易明細、 ⑹告訴人李家慶提供之詐騙集團來電紀錄截圖、ATM交易明細 ⑺告訴人張正龍提供之網路交易明細 告訴人偕晉豪、袁孟鈴、黃紫蓉林博庶、李家慶、張正龍受騙經過,及如附表二所示受騙款項匯入被告葉翰融蘇意涵如附表一所示名下行動電話門號申辦之如附表一所示一卡通公司、簡單付公司電子支付帳號、蝦皮會員帳號之事實。 4 ⑴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門號 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⑵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如附表一編號1-3門號申請書 ⑶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如附表一編號4-8門號申請書 被告葉翰融於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日期申請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共7支門號之事實。 5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如附表一編號9門號申請書 被告蘇意涵於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日期申請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門號之事實。 6 如附表一所示之一卡通公司、簡單付公司註冊會員資料及交易紀錄、蝦皮網站會員帳號所示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各1份 證明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註冊綁定如附表一所示之會員帳號後,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遭騙款項轉入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葉翰融蘇意涵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 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又被告葉翰融一次提供如附 表一編號1-8所示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門號共7張 予詐騙集團對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偕晉豪、袁孟鈴、黃紫蓉、 、林博庶、李家慶、張正龍等6人分別為詐欺取財犯行,係 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應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處斷。被告葉翰融蘇意涵分別以幫助他人犯罪之 不確定犯意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參 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檢 察 官 蔡 宗 聖




附表一(民國):
編號 門號 申辦日期 申辦名義人 註冊網站 綁定會員帳號 帳號註冊時間 案號 1 遠傳電信0000000000號預付卡 111年7月17日 葉翰融卡通公司 0000000000 111年7月18日 本署111年度偵字第32044號 2 遠傳電信0000000000號預付卡 111年7月17日 葉翰融 蝦皮網站 nina_85548 不詳 本署112年度偵字第1913號 3 遠傳電信0000000000號預付卡 111年8月27日 葉翰融 蝦皮網站 nina_84664 不詳 本署112年度偵字第1913號 4 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號預付卡 110年10月4日 葉翰融 簡單付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111年8月27日 本署112年度偵字第2980號 5 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號預付卡 111年8月27日 葉翰融 蝦皮網站 kaasd_1022 不詳 本署112年度偵字第4749號 6 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號預付卡 111年7月17日 葉翰融 蝦皮網站 eaasd_3030 不詳 本署112年度偵字第4749、7705號 7 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號預付卡 111年8月27日 葉翰融 蝦皮網站 yaah_2030 不詳 本署112年度偵字第7705號 8 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號預付卡 110年7月3日 葉翰融 簡單付公司 00000000000000 111年8月21日 本署112年度偵字第12352號 9 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號預付卡 111年7月24日 蘇意涵 簡單付公司 00000000000000 111年8月21日 本署112年度偵字第12352號
附表二(民國/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對應之帳號 備註 1 偕晉豪 偕晉豪於111年7月18日晚間7時許,在臉書見到借貸訊息,點選後,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與偕晉豪聯繫,佯稱:需匯款至指定帳號,但因操作錯誤需再次匯款云云,致偕晉豪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7月18日晚間7時26分 10,000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號 一卡通公司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 本署111年度偵字第32044號 2 袁孟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4日晚間6時17分前某時,先於蝦皮網站以右列蝦皮帳號nina_84664、nina_85548向其他不特定賣家下訂商品,藉此取得付款之右列虛擬帳號,再於111年9月4日下午3時31分,假冒迪卡儂網路商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袁孟鈴,佯稱:誤將袁孟鈴列為經銷商,將造成綁定之信用卡分期付款,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設定,致袁孟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虛擬帳號,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再將右列虛擬帳號之蝦皮訂單取消,各該筆款項即退回蝦皮帳號nina_84664、nina_85548之蝦皮電子錢包內,供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111年9月4日晚間6時17分 19,996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蝦皮網站 帳號nina_84664(附表一編號3) 本署112年度偵字第1913號 111年9月4日晚間6時19分 19,996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蝦皮網站 帳號nina_85548(附表一編號2) 111年9月4日晚間6時22分 19,996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蝦皮網站 帳號nina_85548(附表一編號2) 111年9月4日晚間時24分 19,996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蝦皮網站 帳號nina_85548(附表一編號2) 3 黃紫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7日,傳送不實之「衛生福利部防疫補貼」之簡訊與黃紫蓉,致黃紫蓉陷於錯誤,點擊簡訊提供之網站並陸續依指示填載個人資料及金融帳戶申請悠遊付帳戶提領防疫補貼後,再以該帳戶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8月27日下午2時53分 49,999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簡單付公司電子支付帳號(附表一編號4) 本署112年度偵字第2980號 4 林博庶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4日下午4時26分前某時,先於蝦皮網站以右列蝦皮帳號kaasd_1022、eaasd_3030向其他不特定賣家下訂商品,藉此取得付款之右列虛擬帳號,再於111年9月4日下午4時7分,假冒迪卡儂網路商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林博庶,佯稱:林博庶訂單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轉帳解除設定,致林博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虛擬帳號,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再將右列虛擬帳號之蝦皮訂單取消,各該筆款項即退回蝦皮帳號kaasd_1022、eaasd_3030之蝦皮電子錢包內,供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111年9月4日下午4時47分 19,996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蝦皮網站 帳號kaasd_1022(附表一編號5) 本署112年度偵字第4749號 111年9月4日下午4時48分 19,996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蝦皮網站 帳號kaasd_1022(附表一編號5) 111年9月4日下午4時26分 19,996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蝦皮網站 帳號eaasd_3030(附表一編號6) 111年9月4日下午4時27分 19,996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蝦皮網站 帳號eaasd_3030(附表一編號6) 111年9月4日下午4時33分 19,996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96 蝦皮網站 帳號eaasd_3030(附表一編號6) 5 李家慶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4日下午4時57分前某時,先於蝦皮網站以右列蝦皮帳號eaasd_3030、yaah_2030向其他不特定賣家下訂商品,藉此取得付款之右列虛擬帳號,再於111年9月4日下午1時46分,假冒博客來網路商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李家慶,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訂單輸入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轉帳解除設定,致李家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虛擬帳號,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再將右列虛擬帳號之蝦皮訂單取消,各該筆款項即退回蝦皮帳號eaasd_3030、yaah_2030之蝦皮電子錢包內,供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111年9月4日下午4時57分 19,996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蝦皮網站 帳號eaasd_3030(附表一編號6) 本署112年度偵字第7705號 111年9月4日下午5時1分 19,996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蝦皮網站 帳號yaah_2030(附表一編號7) 111年9月4日下午5時9分 19,996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蝦皮網站 帳號yaah_2030(附表一編號7) 6 張正龍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1日晚間6時許,傳送不實之「衛生福利部防疫補貼」之簡訊與張正龍,致張正龍陷於錯誤,點擊簡訊提供之網站並陸續依指示填載個人資料及金融帳戶申請街口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防疫補貼後,再以該帳戶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8月21日晚間6時43分 49,500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號 簡單付公司電子支付帳號(附表一編號8) 本署112年度偵字第12352號 111年8月21日晚間6時50分 18,000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號 簡單付公司電子支付帳號(附表一編號8) 111年8月21日晚間6時47分 18,000元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號 簡單付公司電子支付帳號(附表一編號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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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