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076號
TPDV,112,司促,14076,202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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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0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棟(即陳玉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玉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一、緣被繼承人陳玉鳳為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有上海銀行個人小
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12年4月
18日起至115年4月18日止,利率依年利率6.12%計算(依定
儲指數加年利率4.53%,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59%,證二)
,違約金之計算依前揭契約第9條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詎被繼承人陳玉鳳竟於112年5月18日即未依
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389,034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三)。
二、惟被繼承人陳玉鳳業已死亡(證四),其債權債務由其繼承人
梁棟繼承(證六、七),繼承人梁棟為被繼承人陳玉鳳之配偶
,無子女,被繼承人陳玉鳳之父母陳彥聯及鄭寶英大陸地
區人民未申請來臺,查無資料。而相對人梁棟既為被繼承人
陳玉鳳之繼承人,依法依約自應以其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償還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
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
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一、上海銀行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臺幣利率表乙份。三、放款帳卡乙份。四、陳玉鳳除戶
戶籍謄本影本乙份。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影本乙份(112
年科繼字第1050號)。六、繼承系統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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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