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智秘聲字,112年度,3號
SCDM,112,智秘聲,3,2023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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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秘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嘉煌
代 理 人 壽正亞
周芳儀律師
徐仕瑋律師
趙昕姸律師
相 對 人 應宜珊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5號、第6 號違反營業秘密法
案件,聲請對相對人限制閱覽暨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宜珊律師就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5號、第6號案件扣案
物編號F-C-5號及F-A-2號筆記型電腦中有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有
關附表四至附表五所示之電磁紀錄與其衍生物品中關於聲請人所
有之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5號、第6號刑
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禁止相對人應宜珊律師檢閱、抄錄及攝影、複製或以任何方式重
製留存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5號、第6號案件扣案物編號F-C-5號
、F-A-2號及F-D-1號筆記型電腦中有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有關附
表四至附表六所示之電磁紀錄與其衍生物品。
相對人應宜珊律師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
明。
理   由
一、聲請人意旨略以:詳如附件刑事陳報㈢狀所載。
二、按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當事人或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及證物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
式之重製,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
文。又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
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
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
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
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
。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
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
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而受秘密保
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
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第36條第1項、第4項所明定。又關於應受秘密保持命令
之人,以得因本案接觸該營業秘密之人為限。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細則第49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係因聲請人即被告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穎崴公
司)及其受雇人即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吳承恩
人違反營業秘密法,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及追加起訴,而由本院以109年度智訴字第5號、第6號受理
在案,又本案扣得證物編號F-C-5、F-A-2及F-D-1號等3台筆
記型電腦,為聲請人穎崴公司所有,且其中所儲存如附表四
至附表六之電磁紀錄均與檢察官已起訴之部分不具關聯性,
又上開電磁紀錄均為聲請人穎崴公司之營業秘密,因告訴人
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矽公司)之告訴代理人練家
雄律師、張炳坤律師、張芸慈律師等向本院聲請檢閱及轉拷
交付上開三筆記型電腦以特定關鍵字檢索搜尋得出與告訴人
旺矽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有關之電磁紀錄,故聲請對告訴人
旺矽公司之告訴代理人練家雄律師、張炳坤律師、張芸慈
師等就扣案物編號F-C-5號、F-A-2號筆記型電腦中有如附表
二各編號所示有關附表四及附表五所示之電磁紀錄與其衍生
物品關於聲請人所有之營業秘密,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另聲
請對告訴代理人練家雄律師、張炳坤律師、張芸慈律師等禁
止其等檢閱、抄錄、攝影、複製或以任何方式重製留存扣案
物編號F-C-5號、F-A-2號及F-D-1號筆記型電腦中有如附表
三各編號所示有關附表四至附表六所示之電磁紀錄與其衍生
物品,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准許在案,茲
因本院通知聲請人,告訴人旺矽公司另委任應宜珊律師為告
訴代理人,爰對相對人應宜珊律師聲請限制閱覽暨秘密保持
命令(範圍同相對人練家雄律師、張芸慈律師及張炳坤律師
)。又聲請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有關附表四及附表五所示
之電磁紀錄,前經聲請人釋明該部分非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並撤回該部分之聲請,有刑事聲請限制閱覽暨秘密保持命
令㈤狀在卷可憑(見本院111聲更一卷㈡第149頁至第153頁)
,故此部分不在本院審理之範圍,先予敘明。
 ㈡另聲請人就扣案證物編號F-C-5、F-A-2及F-D-1號筆記型電腦
之電磁紀錄與其衍生物品(除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有關附表四
及附表五所示之電磁紀錄外)對相對人應宜珊律師聲請限制
閱覽暨秘密保持命令部分,本院審理如下(詳後述)。
㈢如附表二、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有關如附表四、附表五、附表
六所示之資料均具有秘密性:
  1.如附表二、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有關如附表四、附表五及附
表六所示之技術資訊、包括產品之設計圖、顯微照片、量
測數據、結構技術分析、針頭規格、測溫相關數據等,均
非聲請人穎崴公司以外之相關專業人士所得知悉,而屬技
術性秘密。
  2.如附表二、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有關如附表四、附表五及附
表六所示之經營資訊,包括研發團隊組織、績效資訊、產
品進度、工作分配、人事、出差、平面圖、內部工作交接
、駐廠人員值班表等,非聲請人穎崴公司以外之人所得知
悉,均屬經營性之秘密。
  3.如附表二、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有關如附表四及附表五所示
之銷售資訊,如附表四編號461至464號及附表六編號131
號所示資料為生產資訊,包括銷售資訊、訂單排程、銷售
及驗證、維修紀錄、成本計算、接單研究、產品物料狀況
等,非聲請人穎崴公司以外之人所得知悉,且客戶均已簽
署保密協議,而屬銷售性或生產性之秘密。
 ㈣如附表二、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有關如附表四、附表五及附表
六所示之資料,均有經濟價值:
  如附表二、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有關如附表四、附表五及附表
六所示之資料,為屬於具有高度機密、敏感之技術性資料與
商業性資料,均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之資訊,且一
旦競爭同業取得聲請人上開技術性資料與商業性資料,立即
可以節省研發成本、大幅降低學習時間、減少許多嘗試錯誤
,調整商業模式與策略等,聲請人將喪失競爭優勢,確實具
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㈤如附表二、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有關如附表四、附表五及附表
六所示之資料,均有合理之保密措施:
  如附表四、附表五及附表六所示之資料,均儲存於3扣案電
腦中,該3電腦之開機使用必須輸入正確之帳號、密碼始得
登入電腦,而存取該等電腦中之電磁紀錄;聲請人並於公司
內定有密碼政策,設定USB存儲裝置管制等資訊安全政策,
並與客戶簽署雙向保密協議,此有聲請人穎威公司資訊安全
宣導、nVIDIA Mutual Non-Disclosure Agreement、台灣積
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保密合約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
108聲1802卷㈠第473頁至第483頁),應認聲請人已採取合理
之保密措施。 
四、聲請人穎崴公司之代理人於本院訊問時,已釋明附表四、附
表五及附表六所示之資料(除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有關附表四
至附表五所示之電磁紀錄外)為聲請人所有之營業秘密,且
有如附表四、附表五及附表六所示營業秘密之紙本列印在卷
可佐,足認該等資料確為聲請人穎崴公司之營業秘密,而該
等資料既經聲請人釋明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且與本案無關,
本院又於111年4月19日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本院審理,並將
附表四、附表五及附表六所示之資料送請技術審查官分析比
對,並提供意見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情,審理結果如下

 ㈠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有關附表四至附表五所示之資料,均屬
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且聲請人已對前揭營業秘密採取合理保
密措施,已如前述,是本院認此部分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再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
院陳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因
此受秘密保持命令之相對人應宜珊律師,於住所或居所遷移
時,應向本院陳明,併此敘明。
㈢至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有關附表四、附表五及附表六所示之資
料,皆為聲請人所有之營業秘密,且經聲請人釋明並提出相
關書面資料佐證,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限制閱覽,經本院
審酌雙方意見,及上開資料之分析比對之差異性,本院認此
等資料並非本院109年度智訴第5號、第6號案件中,檢察官
起訴及追加起訴之範圍,實與本案不具關聯性,是聲請人聲
請對相對人等為禁止閱覽尚非無據;雖立法者另設置秘密保
持命令之制度,以調和訴訟雙方之權益,限制相關人等不得
為實施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
命令之人開示,以防止營業秘密外洩之風險,惟本案之告訴
代理人對於聲請人穎崴公司如附表四、附表五及附表六所示
資料內容細節是否侵害告訴人旺矽公司營業秘密等情節,尚
需透過告訴人旺矽公司內部人員閱覽後協助認定,甚至希冀
聲請人穎崴公司同意擴大到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研發部一級主
管及專業技術人員等一同參與本件閱覽之工作,此業據告訴
代理人練家雄律師於本訊問時自承在卷(見111聲更一1卷㈠
第40頁),惟此為聲請人穎崴公司所拒絕,此有告訴人旺矽
公司之刑事陳報狀及聲請人穎崴公司之刑事聲請限制閱覽暨
秘密保持命令狀在卷可憑(見111聲更一1卷㈠第45頁至第49
頁、第75頁至第87頁),而告訴人旺矽公司與聲請人穎崴公
司同為半導體測試產業領域之競爭對手且業務範圍有相當程
度之重疊性,彼此間有高度競爭關係,衡以該領域之商業利
益甚鉅,一旦營業秘密洩漏,難保聲請人穎崴公司失去重要
客戶,甚且將導致聲請人穎崴公司之營收下滑、估值下修等
不利益之發生,對其之危害非屬輕微,甚且亦影響市場之競
爭秩序,即便相對人應宜珊律師及告訴人旺矽公司人員接觸
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有關附表四至附表六所示之資料,為本
案訴訟目的內而使用,且有刑事責任為擔保,仍不能排除告
訴人旺矽公司因此而知悉聲請人穎崴公司之營業秘密,並作
為日後競爭所用,而科技產業變化迅速,競爭優勢極難建立
及維持,是若使告訴人旺矽公司知悉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有
關附表四、附表五及附表六所示之資料內容,對聲請人穎崴
公司將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是透過秘密保持命令之下達,
仍不能排除洩露聲請人穎崴公司之營業秘密之危險,本院審
酌上情,並衡量聲請人穎崴公司與告訴人旺矽公司間之競爭
關係、本案訴訟之起訴範圍及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有關附表
四、附表五及附表六所示資料使告訴人旺矽公司知悉後對聲
請人穎崴公司可能產生之不利益等一切情狀,聲請人穎崴公
司聲請禁止相對人應宜珊律師,檢閱、抄錄、攝影、複製
以任何方式重製留存扣案物編號F-C-5號及F-A-2號及F-D-1
號等3台筆記型電腦中有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有關附表四至
附表六所示之電磁紀錄與其衍生物品,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
5條第2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49條第2項、第54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黃翊雯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就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不得抗告,其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附表一:(非屬聲請人營業秘密部分)
編號 附表四 附表五 備註 1 編號8至40號 附表3至5號 2 編號42至47號 編號214至215號 3 編號150至154號 編號262、392號 附表二:(聲請秘密保持命令部分)
編號 附表四 附表五 備註 1 編號56至60號 編號354 2 編號94、270、272、273、310、316號 3 編號318至323號 4 編號326至330號 5 編號332至356、363號 6 編號385至439、705號 附表三:(聲請限制閱覽部分)       編號 附表四 附表五 附表六 備註 1 編號1至7號 編號1至2號 編號1至231號 2 編號41號 編號6至213號 3 編號48至55號 編號216至261號 4 編號61至93號 編號263號至353號 5 編號95至149號 編號355至391號 6 編號155至269號 編號393至396號 7 編號271號 8 編號274至309號 9 編號311至315號 10 編號317號 11 編號324至325號 12 編號331號 13 編號357至362號 14 編號364至384號 15 編號440至704號 16 編號706至789號 (附表四至附表六)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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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