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76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嘉美
選任辯護人 方正彬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2年4月11日112年度審金簡字第55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
:111年度偵字第27111號,移送併案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6564
號、112年度偵字第49、839、4591、4701、5169、5240、5948號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112年度偵字第6594號、112年度偵字
第5416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案(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2407
、12408、13601、15430號、112年度偵字第12616號),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C○○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C○○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25日 ,在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1段「迪樂商旅」,以新臺幣( 下同)3萬元之代價,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密碼暨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依身分不詳綽號 「吳戟」之成年男子之指示,交予身分不詳自稱為「杜老大 」之成年男子使用。嗣「杜老大」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 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 洗錢犯意聯絡,對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寅○○等37人( 下稱被害人),分別施以如附表「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詐術 ,使其等各陷於錯誤,而各匯款如附表「犯罪事實」欄所示 之金額至本案帳戶,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見詐欺得逞後,即 將該等詐欺所得贓款,從本案帳戶領出或轉匯至其他不明帳 戶再予以領出,以此等方式隱匿、掩飾該等詐欺所得之來源 、去向及所在,C○○即以上開方式幫助該不明人士遂行詐欺 取財及洗錢犯行(無證據證明C○○知悉所幫助者為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行為)。
二、案經寅○○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己○○、辰○○訴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癸○○、宇○○訴由屏東縣政府警
察局東港分局,丁○○、乙○○○、黃○○、天○○、壬○○訴由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廖怡欣、戌○○、亥○○訴由屏東縣政 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戊○○、B○○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 分局,宙○○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午○○訴由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A○○、庚○○、F○○訴由南投縣政府警 察局埔里分局,地○○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D○○ 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
理 由
一、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被告C○○(下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12 年度金簡上字第76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87至200頁),且本 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均得作為證據。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含如附表所載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 暨本院審判中自白明確,並有如附表證據欄所列之證據資料 可供佐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所為本案犯行足以認 定。
三、論罪:
㈠新舊法比較適用:
被告於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6 日修正施行,修正前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 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 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輕其刑,要件顯然更為 嚴苛。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 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被告將本案帳戶提供給不明人士使用,使本案如附表 所示之被害人因而遭詐欺集團詐騙,致分別將款項匯入本案 帳戶,並即遭提取轉出,而得以掩飾、隱匿該等贓款金流之 來源、去向及所在,顯係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犯意而為之, 而就他人之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贓款提供助 力,屬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被告既僅為他人之詐欺取財及 一般洗錢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其係以自己實施 詐欺取財犯罪或一般洗錢之意思,或與該詐欺集團成員間有
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則被告所為應屬幫助犯詐欺取財 罪及幫助洗錢罪無疑。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單一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 幫助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詐騙財物,而觸犯上開幫助 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 定,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原審及本院歷次審判中均就 本案犯罪自白犯行,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 定減輕其刑,並遞減其刑。
㈣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就如附表編號8、11、15、23、30、31、 36及37所示部分,以如各該編號「併案案號」欄所載之案號 移送併案,其餘部分則於原審即以如各該編號「併案案號」 欄所載之案號移送併案,此等移送併案部分,因與附表編號 1所示之犯罪事實,或為同一案件,或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及量刑之審酌: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將其本案帳戶提供予不明人士使 用,致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作為犯罪工具,助長詐欺犯罪風 氣,又本案被害人人數眾多,遭詐騙之總金額甚鉅,被告犯 後僅以分期方式賠償被害人寅○○12萬元,而未與其餘被害人 和解,犯後態度難謂良好,且本案於上訴後,另有擴張如附 表編號36、37所示之併案犯罪事實,原審僅判處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金12萬元,量刑顯然過輕,應予撤銷等語。 ㈡經查,原審以本案事證明確,而對被告予以論罪科刑,固非 無見。然本案於檢察官上訴後,檢察官復移送併案如附表編 號8、11、15、23、30、31、36及37所示之犯罪事實,其中 編號36及37部分,係屬新增之犯罪事實,亦即原審所認定之 犯罪事實已有擴張,所憑以科刑之基礎事實亦有變更,因被 告之犯罪情節已較原審審理時之情節為重,此部分事實為原 審未及審酌,則原審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即有不足,且所科之 刑度亦有失輕之不當,是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判決有事實認 定範圍及量刑失輕等之不當,為有理由。因原審判決有上開 可議之處,即無可維持,本院自應予以撤銷改判。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提供金融帳戶予不 明人士,容任他人從事不法使用,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 ,並幫助詐欺集團成員掩飾、隱匿詐欺取財所得贓款,增加 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嚴重危害財產 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並造成人際間信賴關係之破壞,
所為殊值非難;又考量被告犯後於原審及本院審判中能坦承 犯行,除於原審時與被害人寅○○達成和解外,復於本院審理 期間,與被害人戌○○、A○○、巳○○、亥○○、戊○○、G○○、午○○ 、己○○等人達成和解,有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見112年度審 金訴字第168號卷《下稱原審卷》第49至51頁、本院卷第439至 446、449、453、457至458、467頁),而未與其餘被害人達 成和解等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情節、尚無證據可證已實際獲有不法利益,及被害人寅○○等 37人所受財產上損害之程度,以及被告自陳具二專畢業之智 識程度、目前擔任護理人員、離婚,需扶養父母親及未成年 子女之生活狀況,暨其除本案外,先前未有故意犯罪之前科 ,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規定,諭知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四、關於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亦即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 徵,以犯罪行為人實際有所得者為限。被告否認有因提供本 案帳戶而實際獲得報酬(見原審卷第37頁),且檢察官亦未 能證明被告已實際獲取報酬,則被告實際上既尚無犯罪所得 ,即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 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此一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主義,只 要合於前述規定,法院固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 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 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本 院認在洗錢防制法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 情形下,自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本案被告僅提供金融帳 戶供他人使用,並無提取領出贓款之行為,而無取得、持有 本案贓款之事實,即無上開條文之適用,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辛○○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黃若雯、蔡東利移送併辦,檢察官周禹境提起上訴,檢察官林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併案案號 被害人 犯 罪 事 實 證 據 1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4 寅○○ (原111年度偵字第27111號起訴之本案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以暱稱「陳文豪」、「楊曉涵」向寅○○佯稱:下載「簡街資本」及「IMC Trading」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寅○○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3日上午10時24分許,在新北市新店區檳榔路郵局,臨櫃匯款20萬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於同日上午10時34分許,轉帳58萬9958元至彭權雄之中信銀行帳戶。 1.被害人寅○○於警詢之陳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7111號卷《下稱偵27111號卷》第7至9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7111號卷第1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7111號卷第88至89、91、111、115頁) 4.被害人寅○○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及詐騙App畫面擷圖(見偵27111號卷第94、96至107頁) 2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宇○○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陳遠勝」向宇○○佯稱:依指示投資推薦之飆股,獲利可期云云。使宇○○陷於錯誤,先後於①111年7月29日上午10時20分許(實際入帳時間10時32分許),在台新銀行右昌分行臨櫃匯款8萬元、②於111年8月8日上午9時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4萬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分別於①同年7月29日下午1時27分許,轉帳17萬5,919元至林裕展之中信銀行帳戶、②於同年8月8日上午9時43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7月29日下午1時27分許),轉帳109萬9,975元至林怡倩之中信銀行帳戶。 1.被害人宇○○於警詢之陳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3973號卷《下稱偵23973號卷》第23至26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3973號卷第32、36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年度他字第4448號卷《下稱他卷》三第4、11至12、35頁) 4.被害人宇○○之國內匯款申請書、轉帳交易畫面翻拍照、詐欺網頁截圖(見他卷三第14、17至18頁) 3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11年度偵字第26564號、112年度偵字第49、839、4591、4701、5169、5240、5948號」(下稱111年度偵字第26564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宙○○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鴻利VS飆股共享」投資群組向宙○○佯稱:依指示投資可獲利云云。使宙○○陷於錯誤,先後於111年8月2日上午①10時3分許、②10時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①5萬元、②1萬5千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於同日上午10時41分許,轉帳26萬5,012元至彭權雄之中信銀行帳戶。 1.被害人宙○○於警詢之陳述(見112年度偵字第4701號卷《下稱偵4701號卷》第10至12頁) 2.本案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4701號卷第39、41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4701號卷第16、18至19、22至24頁) 4.被害人宙○○之帳戶往來明細影本(見偵4701號卷第27頁) 4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111年度偵字第26564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玄○○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助教-張慧靜」、「陳文豪」及投股致勝群組向玄○○佯稱:依指示投資外匯可回本獲利云云。使玄○○陷於錯誤,先後於①111年8月1日中午12時13分許(實際入帳時間下午1時11分許),在彰化銀行清水分行,臨櫃匯款15萬元、②同年月3日上午9時36分許(實際入帳時間9時53分許),在彰化銀行沙鹿分行,臨櫃匯款12萬元至本案銀行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分別於①111年8月1日下午1時22分許,轉帳89萬9,855元、②同年8月3日上午10時4分許,轉帳37萬25元至彭權雄之中信銀行帳戶。 1.被害人玄○○於警詢之陳述(見112年度偵字第4591號卷《下稱偵4591號卷》第24至26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4591號卷第89、91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4591號卷第101至102、110至111頁) 4.被害人玄○○之匯款回條聯(見偵4591號卷第27至28頁) 5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111年度偵字第26564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黃○○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助教-陳慧敏」及「金股領海-B」群組向黃○○佯稱:下載「簡街資本」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黃○○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3日上午10時1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於同日上午10時34分許,轉帳58萬9,958元至彭權雄之中信銀行帳戶。 1.被害人黃○○於警詢之陳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6564號卷《下稱偵26564號卷》第62至67頁) 2.本案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6564號卷第170頁) 3.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新園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6564號卷第68、77頁、他卷三第155頁) 4.被害人黃○○之帳戶明細查詢、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詐欺網頁擷圖(見偵26564號卷第74至76頁) 6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111年度偵字第26564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A○○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陳翔」向A○○佯稱:下載「簡街資本」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A○○陷於錯誤,先後於111年8月9日①上午10時32分許、②11時許,以網路銀行轉帳①5萬元、②5萬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於同日上午11時8分許,轉帳20萬7,025元至林怡倩之中信銀行帳戶。 1.被害人A○○於警詢之陳述(見112年度偵字第5240號卷《下稱偵5240號卷》第81至83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5240號卷第75、76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240號卷第95至96、102、106頁、他卷三第199頁) 4.被害人A○○之轉帳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見偵5240號卷第86、88至90頁) 7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111年度偵字第26564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B○○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透過LINE以暱稱「陳文豪」、「助教-張慧靜」及「探股致勝-A」群組向A○○佯稱:下載「簡街資本」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B○○陷於錯誤,先後於111年8月2日上午①10時33分許、②10時35分許、③10時36分許、④10時37分許(①至④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許),以網路銀行轉帳①5萬元、②5萬元、③5萬元、④5萬元(註:併辦意旨書將①至②合計顯示10萬元、③至④合計顯示10萬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分別於同年8月2日①上午10時41分許,轉帳26萬5,012元、②同年8月3日上午10時41分許,轉帳37萬25元至彭權雄之中信銀行帳戶。 1.被害人B○○於警詢之陳述(見偵4591號卷第50至52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4591號卷第90、91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他卷三第203、231至233頁) 4.被害人B○○之轉帳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見偵4591號卷第59至61、67至84頁) 8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112年度偵字第12407、12408、13601、15430號(下稱112年度偵字第12407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此部分為檢察官上訴本院後又移送併案) E○○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助教張慧靜」及「探股致勝-B」群組向E○○佯稱:下載「簡街資本」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E○○陷於錯誤,先後於111年8月4日上午①9時49分許、②9時50分許、③10時28分許、④10時29分許、中午⑤12時47分許、⑥12時48分許,及於同年8月5日上午⑦9時15分許、⑧9時16分許(⑦、⑧併辦意旨書均誤載為17分)、⑨9時18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8分)、⑩9時20分許,以網路銀行各轉帳5萬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分別於①同年8月4日晚上10時42分許,轉帳39萬9,850元至林怡倩之中信銀行帳戶、②中午12時56分許,轉帳19萬9,978元、③上午9時25分許,轉帳122萬9,859元至彭權雄之中信銀行帳戶。 1.被害人E○○於警詢之陳述(見他卷三第311至312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7111號卷第20、21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他卷三第310、313、371頁) 4.被害人E○○之轉帳畫面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見他卷三第330至335、339至342、345至353頁) 9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111年度偵字第26564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 G○○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助教-楊曉涵(股動錢潮)」向G○○佯稱:下載「簡街資本」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G○○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3日上午8時5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7萬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於同日上午10時4分許,轉帳37萬元至彭權雄之中信銀行帳戶。 1.被害人G○○於警詢之陳述(見他卷三第358至360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7111號卷第19頁) 3.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他卷三第362至363頁) 4.被害人G○○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轉帳畫面截圖(見他卷三第380頁) 10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112年度偵字第5416號 H○○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金股領海-A」群組向H○○佯稱:下載「簡街資本」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H○○陷於錯誤,先後於111年8月2日中午①12時47分許、②12時5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①37萬元、②13萬元、③同年8月3日上午10時15分許(實際入帳時間10時34分許),在國泰世華銀行東高雄分行,臨櫃匯款③10萬元、④同年8月6日上午10時56分許、⑤同年8月10日上午7時2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④30萬元、⑤35萬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分別於同年8月2日中午①12時48分許,轉帳52萬15元至彭權雄之中信銀行帳戶、②12時58分許,轉帳8萬9,726元至林怡倩之中信銀行帳戶、③同年8月3日下午1時53分許(實際轉出時間為凌晨0時6分許),轉帳22萬元至彭權雄之中信銀行帳戶、④同年8月6日晚上6時(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下午4時)42分許,轉帳30萬元、⑤同年8月10日上午9時25分許,轉帳134萬8,952元至林怡倩之中信銀行帳戶。 1.被害人H○○於警詢之陳述(見112年度偵字第5416號卷《下稱偵5416號卷》第61至63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5416號卷第50、51、52、57、5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5416號卷第77至78、83至84頁) 4.被害人H○○之匯出匯款憑證(見偵5416號卷第109頁) 11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112年度偵字第12407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此部分為檢察官上訴本院後又移送併案) I○○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助教嘉綺」及「鴻立VS飆股共享722」群組向I○○佯稱:下載「簡街資本」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I○○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6日上午10時1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於同日上午10時55分許,轉帳32萬9,014元至林裕展之中信銀行帳戶。 1.被害人I○○於警詢之陳述(見他卷三第421至424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7111號卷第15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他卷三第412至413、419、437頁) 4.被害人I○○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轉帳畫面截圖(見他卷三第427至428頁) 12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J○○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助教陳惠敏」及「金股領海-A」群組向J○○佯稱:下載「簡街資本」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J○○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3日上午9時51分許,在元大銀行虎尾分行設置之自動櫃員機,轉帳5萬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於同日上午10時4分許,轉帳37萬25元至彭權雄之中信銀行帳戶。 1.被害人J○○於警詢之陳述(見他卷三第453至455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7111號卷第19頁) 3.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他卷三第459、471、479至480頁) 4.被害人J○○之匯款單據、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見他卷三第481至493頁) 13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111年度偵字第26564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K○○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Jane Street客服專員」向K○○佯稱:下載「簡街資本」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K○○陷於錯誤,先後於111年8月2日上午①10時35分許、②10時3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①5萬元、②5萬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於同日上午10時41分許,轉帳26萬5,012元至彭權雄之中信銀行帳戶。 1.被害人K○○於警詢之陳述(見112年度偵字第49號卷《下稱偵49號卷》第9至13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49號卷第85頁) 3.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49號卷第14、16至17、82至83頁、他卷三第552頁) 4.被害人K○○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存摺交易明細(見偵49號卷第18至67、72頁) 14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111年度偵字第26564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乙○○○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陳慧敏」向乙○○○佯稱:下載「簡街資本」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乙○○○陷於錯誤,先後於①111年8月2日上午11時2分許(實際入帳時間11時6分許),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臨櫃匯款40萬元、②同年8月5日上午10時38分許,在聯邦銀行龜山分行,臨櫃匯款20萬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分別於①111年8月2日上午11時6分許,轉帳43萬25元、②同年8月5日上午11時4分許,轉帳19萬9,985元至彭權雄之中信銀行帳戶。 1.被害人乙○○○於警詢之陳述(見偵26564號卷第23至27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6564號卷第167、174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6564號卷第58至59、61頁、他卷三第568至569頁) 4.被害人乙○○○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詐欺網頁翻拍照、匯款申請書(見偵26564號卷第28至53、54至55頁) 15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112年度偵字第12407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此部分為檢察官上訴本院後又移送併案) 丙○○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陳卓昶」及「助教」向丙○○佯稱:下載「簡街資本」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丙○○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3日上午10時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於同日上午10時34分許,轉帳58萬9,958元至彭權雄之中信銀行帳戶。 1.被害人丙○○於警詢之陳述(見他卷三第603至605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7111號卷第19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他卷三第597、606、627頁) 16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111年度偵字第26564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丁○○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助教-楊曉涵」及「股動錢潮-A挖飆股」群組向丁○○佯稱:下載「簡街資本」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丁○○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1日上午11時1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30萬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於同日上午11時14分許,轉帳29萬9,946元至彭權雄之中信銀行帳戶。 1.被害人丁○○於警詢之陳述(見偵26564號卷第8至10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6564號卷第165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南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6564號卷第20、22頁、他卷三第643至644頁) 4.被害人丁○○之轉帳明細擷圖、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見偵26564號卷12、17、19頁) 17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111年度偵字第26564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戊○○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曉嵐」、「陳卓昶」及「卓昶飆股交流群」向戊○○佯稱:下載「簡街資本」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戊○○陷於錯誤,先後於111年7月28日上午①9時19分許、②9時2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①10萬元、②10萬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於同日上午9時34分許,轉帳40萬5,013元至張逸嫆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被害人戊○○於警詢之陳述(見偵4591號卷第29至32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4591號卷第88、89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4591號卷第103至104、112至113頁、他卷三第685頁) 4.被害人戊○○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詐欺網頁擷圖、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4591號卷第33至38、43、41至42頁) 18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111年度偵字第26564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甲○○○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探股致勝-A」群組向甲○○○佯稱:下載「簡街資本」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甲○○○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5日下午4時7分許(實際入帳時間4時37分許),在臺灣企銀中壢分行,臨櫃匯款50萬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於同日下午4時45分許,轉帳50萬256元至林怡倩之中信銀行帳戶。 1.被害人甲○○○於警詢之陳述(見偵5240號卷第111至113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5240號卷第74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富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5240號卷第114、120、138、166至167頁) 4.被害人甲○○○之匯款申請書、詐欺網頁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見偵5240號卷第146、153至165頁) 19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 己○○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助教(嘉綺)」向己○○佯稱:下載「簡街資本」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己○○陷於錯誤,先後於①111年7月27日下午3時44分許、②同年7月28日上午9時36分許(實際入帳時間9時38分許),在板橋漢生郵局,臨櫃匯款①45萬元、②60萬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分別於①111年7月27日下午3時47分許,轉帳2萬6,700元至張逸嫆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②同年7月28日上午8時28分許,轉帳42萬3,890元至彭權雄之中信銀行帳戶、③上午9時39分許,轉帳59萬9,975元至張逸嫆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被害人己○○於警詢之陳述(見他卷四第37至39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7111號卷第16、17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他卷四第77至79頁) 4.被害人己○○之存摺交易明細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他卷四第44、49、55頁) 20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111年度偵字第26564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 庚○○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陳文豪」、「張慧靜」向庚○○佯稱:下載「簡街資本」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庚○○陷於錯誤,先後於①111年8月2日中午12時21分許(實際入帳時間12時27分許),在關廟文衡路郵局,臨櫃匯款10萬元、②111年8月3日上午11時5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萬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分別於①111年8月2日中午12時48分許,轉帳52萬15元、②111年8月3日下午1時41分許,轉帳19萬9,859元至彭權雄之中信銀行帳戶。 1.被害人庚○○於警詢之陳述(見偵5240號卷第172至174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5240號卷第67、68、70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240號卷第175至177、185至186、204頁) 4.被害人庚○○之詐欺網頁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5240號卷第193、196頁) 21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0、111年度偵字第26564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壬○○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助教-張慧靜」向壬○○佯稱:下載「簡街資本」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壬○○陷於錯誤,先後於111年8月9日上午①10時40分許、②10時4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①5萬元、②5萬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於同日上午11時8分許,轉帳20萬7,025元至林怡倩之中信銀行帳戶。 1.被害人壬○○於警詢之陳述(見偵26564號卷第113至118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6564號卷第176頁) 3.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6564號卷第133至136頁、他卷四第116頁) 4.被害人壬○○之轉帳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見偵26564號卷第128、130至132頁) 22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 癸○○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助教嘉綺」向癸○○佯稱:下載「簡街資本」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癸○○陷於錯誤,先後於111年7月27日上午①10時28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48分許)、②10時29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5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①3萬元、②2萬5千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於同日上午11時20分許,轉帳47萬13元至彭權雄之中信銀行帳戶。 1.被害人癸○○於警詢之陳述(見偵23973號卷第19至20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3973號卷第30、3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23973號卷第43至45頁、他卷四第165頁) 4.被害人癸○○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見偵23973號卷第69至85頁) 23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2、112年度偵字第12407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此部分為檢察官上訴本院後又移送併案) 子○○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匯豐葉信鵬」向子○○佯稱:於匯豐證券戶及Coach Steps平台可投資股票及白銀幣獲利云云。使子○○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4日下午1時10分許,在中信銀行中壢分行設置之自動櫃員機轉帳3萬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於111年8月4日下午1時17分許,轉帳3萬12元至彭權雄之中信銀行帳戶。 1.被害人子○○於警詢之陳述(見他卷四第225至229頁) 2.本案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7111號卷第20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他卷四第193、221至224頁) 4.被害人子○○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款交易明細影本(見他卷四第239、243頁) 24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3 丑○○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陳翔」、「張慧靜」向丑○○佯稱:下載「簡街資本」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丑○○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8日下午2時15分許(實際入帳時間2時16分許),在花蓮舊車站郵局,臨櫃匯款25萬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於同日下午2時25分許,轉帳12萬15元至林怡倩之中信銀行帳戶,並於同日下午3時35分許,在統一超商水源門市內,自本案帳戶提領12萬元。 1.被害人丑○○於警詢之陳述(見他卷四第250至252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7111號卷第21頁) 3.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他卷四第248、260頁) 4.被害人丑○○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他卷四第256頁) 25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5、111年度偵字第26564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卯○○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助教嘉綺」向卯○○佯稱:下載「簡街資本」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卯○○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8日上午9時9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千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於同日上午9時34分許,轉帳40萬5,013元至張逸嫆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被害人卯○○於警詢之陳述(見112年度偵字第839號《下稱偵839號卷》第17至20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839號卷第11、12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839號卷第21至22、29至30、41頁) 4.被害人卯○○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截圖(見偵839號卷第35至40、39頁) 26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6 辰○○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投資群組向辰○○佯稱:下載「簡街資本」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辰○○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6日上午9時4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於同日上午10時55分許,轉帳32萬9,014元至林裕展之中信銀行帳戶。 1.被害人辰○○於警詢之陳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1681號卷《下稱偵21681號卷》第45至47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1681號卷第52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1681號卷第73至75、81、91頁) 4.被害人辰○○之轉帳明細截圖(見偵21681號卷第87頁) 27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7、111年度偵字第26564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午○○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張慧靜」及「探股致勝-A」群組向午○○佯稱:下載「簡街資本」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午○○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8日上午10時33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中午12時許),在中信銀行江翠分行,存款7萬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於同日中午12時19分許,轉帳17萬4,985元至彭權雄之中信銀行帳戶。 1.被害人午○○於警詢之陳述(見112年度偵字第5169號卷《下稱偵5169號卷》第75至77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5169號卷第73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5169號卷第88至89、101頁) 4.被害人午○○之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見偵5169號卷第97頁、他卷四第403至447頁) 28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8、111年度偵字第26564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申○○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簡街資本」LINE官方帳號向申○○佯稱:於簡街資本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使申○○陷於錯誤,先後於111年8月2日中午①12時25分許、②12時2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①3萬元、②2萬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於同日中午12時48分許,轉帳52萬15元至彭權雄之中信銀行帳戶。 1.被害人申○○於警詢之陳述(見偵4591號卷第15至16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4591號卷第90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4591號卷第99、109至110頁、他卷四第451頁) 4.被害人申○○之轉帳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見偵4591號卷第18、21至23頁) 29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9、111年度偵字第26564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酉○○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金股助教-陳慧敏」及「金股領海-A」群組向酉○○佯稱:於簡街資本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使酉○○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8日上午11時49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時許),在中信銀行土城分行,臨櫃匯款10萬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於同日中午12時19分許,轉帳17萬4,985元至彭權雄之中信銀行帳戶。 1.被害人酉○○於警詢之陳述(見偵26564號卷第90至92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6564號卷第175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6564號卷第109、111至112頁、他卷四第486頁) 4.被害人酉○○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詐欺網頁翻拍照、新臺幣提存款交易憑證(見偵26564號卷第93至108、110頁) 30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0、112年度偵字第12407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此部分為檢察官上訴本院後又移送併案) 戌○○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助教」及「卓昶亮燈先行會」群組向戌○○佯稱:下載「簡街資本」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戌○○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6日上午10時5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5萬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於同日上午10時55分許,轉帳32萬9,014元至林裕展之中信銀行帳戶。 1.被害人戌○○於警詢之陳述(見他卷四第516至526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7111號卷第15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他卷四第514、529至530頁) 4.被害人戌○○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他卷四第541、549至553、574頁) 31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1、112年度偵字第12407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此部分為檢察官上訴本院後又移送併案) 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鴻立Chen」、「助理嘉綺」及「鴻立VS飆股共享711」群組向亥○○佯稱:下載「簡街資本」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亥○○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2日上午9時3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萬5千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於同日上午9時47分許,轉帳35萬5,015元至彭權雄之中信銀行帳戶。 1.被害人亥○○於警詢之陳述(見他卷四第581至582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7111號卷第18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他卷四第593、597至598、601頁) 4.被害人亥○○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他卷四第599頁) 32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2、111年度偵字第26564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天○○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股動錢潮」群組向天○○佯稱:下載「簡街資本」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天○○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4日上午10時17分許(實際入帳時間10時45分許),在彰化銀行樹林分行,臨櫃匯款4萬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於同日上午11時51分許,轉帳4萬25元至彭權雄之中信銀行帳戶。 1.被害人天○○於警詢之陳述(見偵26564號卷第79至81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6564號卷第172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6564號卷第86至88頁、他卷四第604至605頁) 4.被害人天○○之匯款回條聯(見偵26564號卷85頁) 33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3、112年度偵字第6594號併辦意旨書 地○○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陳文 豪」、「助理楊曉涵」、「交易員」及「股動錢潮-C挖飆股」群組向地○○佯稱:下載「簡街資本」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地○○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3日上午11時18分許(實際入帳時間11時23分許),在新店雙城郵局,臨櫃匯款2萬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於同日下午1時41分許,轉帳19萬9,859元至彭權雄之中信銀行帳戶。 1.被害人地○○於警詢之陳述(見112年度偵字第6594號卷《下稱偵6594號卷》第8至10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6594號卷第8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6594號卷第98至99、105、117頁) 4.被害人地○○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6594號卷第112頁) 34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4 巳○○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投資群組向巳○○佯稱:下載「簡街資本」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巳○○陷於錯誤,先後①111年8月1日上午9時53分許(實際入帳時間10時51分許),在新光銀行東園分行,臨櫃匯款40萬元、②同年8月3日上午9時59分許(實際入帳時間10時8分許),在屏東麟洛郵局,臨櫃匯款25萬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分別於①111年8月1日上午11時6分許,轉帳40萬24元至林怡倩之中信銀行帳戶、②111年8月3日上午10時34分許,轉帳58萬9,958元至彭權雄之中信銀行帳戶。 1.被害人巳○○於警詢之陳述(見他卷四第653至654、667至669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7111號卷第17、19頁) 3.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他卷四第650至652、660頁) 4.被害人巳○○之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見他卷卷四第676至677、684、687頁) 35 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5、111年度偵字第26564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未○○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投資群組向未○○佯稱:可帶領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未○○陷於錯誤,先後於①111年7月26日上午11時43分許、②同年7月27日上午11時10分許、③同年7月28日上午10時3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①3萬元、②3萬元、③3萬元至本案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贓款,分別於①111年7月26日中午12時12分許,轉帳23萬14元至林裕展之中信銀行帳戶、②111年7月27日上午11時20分許,轉帳47萬13元至彭權雄之中信銀行帳戶,並於111年7月28日下午4時25分許,在統一超商崇光門市內,由不詳成員自本案帳戶提領未○○遭詐欺而匯入之款項3萬元。 1.被害人未○○於警詢之陳述(見偵4591號卷第44至45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4591號卷第87、88、89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4591號卷第105至106、114至115頁、偵1360號卷第136頁) 4.被害人未○○之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見偵4591號卷第48頁) 36 112年度偵字第12407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檢察官於上訴本院後移送併案,此部分原審未及審酌) D○○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陳勝坤」及「金領股海-A」投資群組向D○○佯稱:可帶領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D○○陷於錯誤,先後於111年8月4日上午①10時19分許、②10時22分許、111年8月5日上午③9時13分許、④9時1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①5萬元、②5萬元、③5萬元、④5萬元至本案帳戶。 1.被害人D○○於警詢之陳述(見112年度偵字第13601號《下稱偵13601號卷》第151至152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3601號卷第28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3601號卷第145、149至150、169至170頁) 4.被害人D○○之簡街資本App查詢結果、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偵13601號卷第175至185、187至188頁) 37 112年度偵字第12616號併辦意旨書(檢察官於上訴本院後移送併案,此部分原審未及審酌) F○○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F○○佯稱:下載簡街資本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F○○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4日上午9時許,轉帳4萬元至本案帳戶。 1.被害人F○○於警詢之陳述(見112年度偵字第12616號卷《下稱偵12616號卷》一第64至66頁) 2.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2616號卷一第3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2616號卷一第67至69、91頁) 4.被害人F○○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見偵12616號卷一第88、8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