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2614號
TCEV,112,中簡,2614,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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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614號
原 告 李昕臻


被 告 楊晟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64
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號:111
年度附民字第1638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 如提供予不相識之人使用,極易遭人利用作為有關財產犯罪 之工具,可能使不詳之犯罪行為人將該帳戶作為收受、提領 特定犯罪所得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 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一 般洗錢及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7月18日晚間 8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米堤商務旅館,將其所申設之遠東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遠東銀行帳戶)及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星展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印鑑、身分證及健保卡,提供 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為「Have a great time」(下稱 「Have a great time」)、「三千哥」(下稱「三千哥」 )等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帳戶資 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6日某時, 透過Messenger及LINE邀約原告加入「澳門永利集團香港公 司」彩券投注,致原告陷於錯誤而110年7月20日上午9時24 分許,分別匯款10萬元、10萬元,至被告之遠東銀行帳戶,



旋遭該詐欺集團轉帳至其他帳戶,以此方式隱匿、掩飾款項 之去向及所在;致使原告因本件詐欺而損失20萬元。為此,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① 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 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 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929號判例意旨參照 ),故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 判斷其事實。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 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 ,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按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致加害於他人時,本各有賠 償其損害全部之責(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07號判例意旨可 資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原 告,致其受有20萬元損害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 1年度金訴字第164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 514、8844號、11130、14256、16685、23540、28093號、30 803號、3519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8729號等該案之 相關刑事卷宗查核無誤;且被告所涉犯上開詐欺等犯行,業 經審理後認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 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1,000元折算1日等情,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 第15至35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依本院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20萬 元,應屬有據。
㈡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 1項、第203條亦分別明定。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 訟,且起訴狀繕本於111年10月14日合法送達被告(送達證 書見附民卷第5頁),則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之翌日即111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 元,及自111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百分之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請准宣告假執行,不過係促使 本院發動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本院就原告此部分聲請無庸 為准駁之諭知。
六、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無庸繳納裁 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 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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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