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12年度,15號
IPCV,112,民專訴,15,2023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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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
原 告 郭俊彥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被 告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柯勝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孫德沛律師
洪子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
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 8月30日施行)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112年1月12日修 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件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 行前繫屬於本院,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合先敘明。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主張:
原告為第I705917號「具有後面板及USB之機車」發明專利( 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民國109年10月1 日至120年12月28日止。近日發現被告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光陽公司)所生產、販售之機車FAMOUS(下稱系爭 產品1)、RacingS(下稱系爭產品2)、NEW Many(下稱系 爭產品3,與系爭產品1、2合稱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 請求項1至4,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並無得撤銷事由。又原 告曾於111年3月4日寄發存證信函,請被告光陽公司停止侵 害系爭專利,然其於同月30日回函表示相關車款並未侵權, 並繼續製造、販售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被告光陽公司故意 侵害系爭專利,爰依專利法第97條第3項規定,請求酌定3倍 以下之損害賠償。而被告柯勝峯為被告光陽公司之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專 利法第96條第1項、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 項及第222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光陽公司排除侵害並銷毀 侵權之系爭產品,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為請求損害賠



償之最低金額。並聲明:㈠被告光陽公司不得自行或使他人 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系爭 產品或任何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已製造、販賣、使用者, 應即回收銷毁之。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暨自起訴 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
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缺乏記載必要技術特徵,且其請求項記 載有疑義,使通常知識者無法明確了解其意義,違反專利法 第26條第2項規定,應予撤銷。乙證1、乙證1、2之組合、乙 證1、3之組合、乙證1、2、3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乙證1、3、4之組合、乙證1、3、5之組合,足 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應予撤銷。而系爭產品不具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之 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違反明確性,縱以專 利有效性解釋原則為解釋,系爭產品亦未落入該等請求項之 文義範圍,被告並無侵害系爭專利。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 執行。
參、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一第495頁)  一、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系爭專利申請日為100年12月2 9日,公告日為109年10月1日,專利權期間120年12月28日止 。
二、被告光陽公司於我國生產、販售系爭產品。肆、系爭專利及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被告所提專利有效性之證 據技術內容:
一、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㈠系爭專利所欲解決問題:
  現有專利所攝錄到的影像存取出來,多半會有使用上的不便 。如,TWM418076的記憶卡插槽係位於傳動工具的前案,當 使用者欲儲存資料時,尚需從座墊上跑到傳動工具正前方, 若前方剛好已無空間(如,傳動工具正前方是牆壁),存取將 極為不便。且因其位於傳動工具前方,極易受到灰塵、雨、 水的污染。而如TWM418068,其記憶體設置於座墊下的車廂 中。在拿取時,尚需掀開座墊,並搬開放置於其上的物品( 如雨衣、安全帽),才得以拿到。且,有時若車廂進水,記 憶體可能因此而損壞。而TWM393684揭露的藉由無線方式傳 輸,則可能因為檔案太大,而使得傳輸時間過久。甚或,可 能因使用者本身不具有可無線接收的設備,而產生儲存不易 的情形(參系爭專利說明書【0007】~【0009】段,本院卷一



第25至26頁)。
㈡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
系爭專利本發明提供一種傳動工具,其係定義具有傳動部與 本體相連的傳動工具,其本體具有容置槽以設置攝像裝置。 且本體更具有後面板與設置於其上的傳動工具啟動部。而攝 像裝置包含有光線接收口以讓光線進入光線接收口,並有記 憶體以記錄攝像裝置所攝錄到的影像;同時,在後面板上設 有一資料取出孔35H,以透過資料取出孔35H而拿取記憶體或 讀取儲存於記憶體中所記錄的資訊(參系爭專利說明書【001 3】段,本院卷一第26頁)。
㈢系爭專利之功效:
因後面板係相對於使用者在使用傳動工具時所面對的方向, 故,若使用者欲透過資料取出孔35H而拿取記憶體或存取其 中的資料時,即很容易使用。且因後面板的表面所向方向, 與傳動工具行進的方向相反,故可降低灰塵、雨、水…等外 在物質透過資料取出孔而污染到記憶體的可能性。(參系爭 專利說明書【0013】、【0014】段,本院卷一第26頁) ㈣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⒈圖1a為本發明實施例之傳動工具示意圖

⒉圖1b為本發明實施例之傳動工具示意圖

⒊圖2a為本發明之傳動工具與其後面板位置示意圖(垂直方向)

⒋圖2b為本發明之傳動工具與其後面板位置示意圖(接近平行)
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項,其中第1、3、4項為獨立項, 其餘為附屬項。依據原告民事起訴狀主張系爭產品落入系爭 專利請求項1至4之文義範圍。前開請求項內容如下: ⒈請求項1:一種後面板,設置於一機車,包括:一機車啟動   部設置於該後面板;以及,一訊號傳接埠,設置 於該後面板;其中,設置該訊號傳接埠之該後面 板之處的表面延伸方向,接近平行於該訊號傳接 埠之開口延伸方向。
⒉請求項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後面板,該訊號傳接 埠為一USB接口。
⒊請求項3:一種USB接口,用以設置於一機車之一後面板,且 該後面板設置有一機車啟動部;其中,該USB接口



之開口延伸方向,接近平行於設置該USB接口之該 後面板之處的表面延伸方向。
⒋請求項4:一種機車,包含:一前面板;一座墊;一後面 板,設置於該前面板及該座墊之間;以及,一訊 號傳接埠設置於該後面板,且該訊號傳接埠之開 口的延伸方向接近平行於該後面板之方向。
二、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㈠系爭產品照片如下:
⒈系爭產品1之照片:甲證3-1(本院卷一第45至46頁)


⒉系爭產品2之照片:甲證3-2(本院卷一第51至52頁)


⒊系爭產品3之照片:甲證3-3(本院卷一第57至58頁)


 ㈡對比系爭專利摘要描述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為:一種具有攝 像裝置傳動工具,其具有傳動部、本體、容置槽與後面板。 傳動部可轉動以帶動傳動工具。有一攝像裝置設置於容置槽 之中。而後面板設置有一資料取出孔,若欲拿取攝像裝置所 具之記憶體或讀取記憶體中的資料,即可透過此資料取出孔 而為之。
三、專利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㈠乙證1:
⒈乙證1為99(西元2010)年9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389148U號「 具充電及啟動之鎖匙裝置」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 申請日(100年12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⒉乙證1技術內容:為一種具充電及啟動之鎖匙裝置,係包含有 一車輛鑰匙孔座及一通用串接序列(USB)鎖匙;該車輛鑰匙 孔座係設有一通用串接序列(USB)鎖頭及一對應晶片,該對 應晶片係與通用串接序列(USB)鎖頭連接,而該其中該車輛 鑰匙孔座係電性連接點火系統;以及該通用串接序列(USB) 鎖匙係對應車輛鑰匙孔座之通用串接序列(USB)鎖頭配設, 而該通用串接序列(USB)鎖匙內設有啟動晶片;藉此,透過 通用串接序列(USB)鎖匙插入車輛鑰匙孔座之對應設置的通 用串接序列(USB)鎖頭內,並以通用串接序列(USB)鎖匙內的



啟動晶片來輸出啟動碼至車輛鑰匙孔座之對應晶片中,當啟 動碼吻合時,即可啟動車輛者(參乙證1摘要,本院卷一第1 51頁)。
⒊乙證1主要圖式:

㈡乙證2:
⒈乙證2為95(西元2006)年11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I265888B號「 機車之前置物箱構造」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 日(100年12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⒉乙證2技術內容:為一種機車之前置物箱構造,係在機車把手 下方設有上遮膝罩及下遮膝罩所構成具開放式開口之前置物 箱,主要係在該開放式前置物箱設有置杯架,該置杯架係由 一承載構件及開孔所形成,或於開放式前置物箱所圍繞的空 間內設有圈圍機構,藉此可使機車開放式前置物箱放置杯狀 或罐狀物品,並可藉由承載構件或開放式前置物箱所圍繞空 間的底部,來提升置杯架之承載重量,進而提升前置物箱( 參乙證2摘要,本院卷一第189頁)。
⒊乙證2主要圖式:

㈢乙證3:
⒈乙證3為100(西元2011)年12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418058U 號 「具有USB插座之車內握把」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 利申請日(100年12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⒉乙證3技術內容:為一種具有USB插座之車內握把,其係組設 於車內車頂側邊,主要包括一握把本體、一USB插座及一蓋 體。該握把本體一側設有一具開口之容室,該USB插座係嵌 設於該嵌槽,且與一車用電瓶電性連接,用以輸出電能;該 蓋體用以啟閉容室之開口;藉此,可提供具有USB插頭的電 子產品插設於該USB插座,作充電或供電使用(參乙證3摘要 ,本院卷一第239頁)。
⒊乙證3主要圖式:

㈣乙證4:
⒈乙證4為97(西元2008)年2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I293608B號「 機車用攝影儲存媒體防盜裝置」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 專利申請日(100年12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
⒉乙證4技術內容:為一種機車用攝影儲存媒體防盜裝置,其包 括有:攝影機與儲存單元,其中,攝影機係設置於機車上, 該攝影機並連接有傳輸線,藉由傳輸線傳送攝影機接收之影



像至儲存單元,且該儲存單元係容置於一殼體內,其係在於 :該殼體係固設於機車之置物箱,殼體設有容槽以置放儲存 單元,並藉由鎖掣機構將儲存單元鎖固於殼體中;藉之,鎖 掣機構可防止儲存單元被任意拔取,進而達到防盜之功效, 並於置物箱固設有一殼體用以安裝儲存單元使機車之有限空 間可充份的利用(參乙證4摘要,本院卷一第277頁)。 ⒊乙證4主要圖式:


㈤乙證5:
⒈乙證5為93(西元2004)年6月24日公開之日本第JP20041751266 A號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0年12月29日 ),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⒉乙證5技術內容:為【課題】走行中に車體前方の画像をハンドルバーか ら手を離すことなく容易に撮影可能にするとともに、カメラ部を目立たなくして車体 の美的外観を向上させることができ、しかもライダーが乗車姿勢のままで撮影した画 像を容易に確認でき、さらに車体前方の画像のみならず車体自体や広範囲 な画像を撮影でき、しかも他人によるカメラ部の取り外しを防ぐことができる。【解 決手段】画像を記録するカメラ部11と、カメラ部11で撮影した画像を記録 する記録部12とを別体に形成し、カメラ部11を自動二輪車の車体前頭 部に設置する一方、記録部12を計器盤5と一体化してハンドルバー基部近 傍に設置し、さらにカメラ部11に画像を撮影させる撮影スイッチ13をハンドルバー7の グリップ付近のスイッチ盤50に設けた。カメラ部11は例えば車体前頭部を覆うカウ リングの前面に設けたカメラ収容凹部16に着脱可能に設置され、設置状態 にあるカメラ部11の前面はカウリングの表面に略面一化されている。(待解決的 問題:實現空間的有效利用和設備的小型化,同時防止IC卡 的錯誤安裝和掉落。解決方案:圖像形成設備1包括一個IC 卡連接器42,該連接器設置在設備主體2的基板41上,因此 可以通過將IC卡40插入IC卡連接器42來執行IC卡40中的信息 讀取根據讀取的信息進行圖像形成操作。因此,基板41垂直 地佈置到圖像形成裝置主體2的設置面上,使得基板41的部 分安裝面垂直延伸,從而能夠使IC卡40惰性化IC卡40的插入 引導裝置50以與IC卡連接器42的插入口相對的方式安裝在圖 像形成裝置主體2上。參乙證5摘要,本院卷一第315頁) ⒊乙證5主要圖式:

伍、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現仍於專利權期間內, 詎被告之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之文義範圍,自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



件經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後(本院卷一第495至496頁),所 應審究者為:一、專利侵權部分: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 利請求項1至4之文義範圍?二、專利有效性部分:㈠系爭專 利請求項1至4是否記載不明確,而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項 規定?㈡乙證1,乙證1、2之組合,乙證1、3之組合,乙證1 至3之組合,乙證1、3、4之組合,乙證1、3、5之組合,可 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㈢原告依專利法第9 6條第1、3項,如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請求排除侵害,有無 理由?茲分述如下:
一、專利侵權部分:  
㈠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解析: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可解析為3個要件(element) ,分別為:
要件編號1A:一種後面板,設置於一機車,
要件編號1B:包括:一機車啟動部設置於該後面板;以及,   一訊號傳接埠,設置於該後面板;
要件編號1C:其中,設置該訊號傳接埠之該後面板之處的表 面延伸方向,接近平行於該訊號傳接埠之開口
延伸方向。
⒉就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要件編號1a:依甲證3-1之照片(本院卷一第45頁)可知,   系爭產品1為一種後面板,設置於一機車,係 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1為系
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一種後面板,設 置於一機車」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1b:依甲證3-1之照片(本院卷一第45至46頁)可   知,系爭產品1包括:一機車鑰匙插孔設置於 該後面板;以及,一USB接口,設置於該後面 板,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
1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包括:一機 車啟動部設置於該後面板;以及,一訊號傳接
埠,設置於該後面板」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1c:依甲證3-1之照片(本院卷一第46頁)可知,   系爭產品1之其中,設置該USB接口之該後面板 之處的表面延伸方向,接近平行於該USB接口 之開口延伸方向,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
此,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 「其中,設置該訊號傳接埠之該後面板之處的
表面延伸方向,接近平行於該訊號傳接埠之開




口延伸方向」之文義所讀取
⒊綜上所述,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所讀取,系 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㈡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要件解析:
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請求項1之直接附屬項,解釋上應包含請 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即要件編號1A至1C)及進一步限定 之技術特徵,其中系爭專利請求項2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 為「該訊號傳接埠為一USB接口。」(要件編號2B)。 要件編號2A:參上開專利侵權部分㈠所述。
要件編號2B:該訊號傳接埠為一USB接口。   ⒉就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要件編號2a:參上開專利侵權部分㈠所述。
要件編號2b:依甲證3-1之照片(本院卷一第45至46頁)可 知,系爭產品1之該USB接口為一USB接口,係 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1為系
爭專利請求項2要件編號2B「該訊號傳接埠為 一USB接口。」之文義所讀取
⒊綜上所述,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所讀取,系 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㈢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要件解析:
系爭專利請求項3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個要件(elem ent),分別為:
要件編號3A:一種USB接口,用以設置於一機車之一後面 板,且該後面板設置有一機車啟動部;
要件編號3B:其中,該USB接口之開口延伸方向,接近平行 於設置該USB接口之該後面板之處的表面延伸 方向。
⒉就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要件編號3a:依甲證3-1之照片(本院卷一第45至46頁)可   知,系爭產品1為一種USB接口,用以設置於一 機車之一後面板,且該後面板設置有一機車鑰
匙插孔,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
產品1為系爭專利請求項3要件編號3A「一種US B接口,用以設置於一機車之一後面板,且該
後面板設置有一機車啟動部」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3b:依甲證3-1之照片(本院卷一第45至46頁)可   知,系爭產品1之其中,該USB接口之開口延伸 方向,接近平行於設置該USB接口之該後面板



之處的表面延伸方向,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
。因此,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請求項3要件編 號3B「其中,該USB接口之開口延伸方向,接 近平行於設置該USB接口之該後面板之處的表 面延伸方向」之文義所讀取
⒊綜上所述,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文義所讀取,系 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
㈣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要件解析:
系爭專利請求項4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個要件(elem ent),分別為:
要件編號4A:一種機車,包含:一前面板;一座墊;一後面 板,設置於該前面板及該座墊之間;
要件編號4B:以及,一訊號傳接埠設置於該後面板,且該訊 號傳接埠之開口的延伸方向接近平行於該後面
板之方向。
⒉就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要件編號4a:依甲證3-1之照片(本院卷一第45至46頁)可   知,系爭產品1為一種機車,包含:一前面板 ;一座墊;一後面板,設置於該前面板及該座
墊之間,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
產品1為系爭專利請求項4要件編號4A「一種機 車,包含:一前面板;一座墊;一後面板,設
置於該前面板及該座墊之間」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4b:依甲證3-1之照片(本院卷一第45至46頁)可   知,系爭產品1之以及,一USB接口置於該後面 板,且該USB接口之開口的延伸方向接近平行 於該後面板之方向,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
因此,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請求項4要件編號 4B「以及,一訊號傳接埠設置於該後面板,且 該訊號傳接埠之開口的延伸方向接近平行於該
後面板之方向」之文義所讀取
⒊綜上所述,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文義所讀取,系 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
㈤系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解析:
系爭專利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3個要件(elem ent),分別為:
要件編號1A:一種後面板,設置於一機車,
要件編號1B:包括:一機車啟動部設置於該後面板;以及,



一訊號傳接埠,設置於該後面板;
要件編號1C:其中,設置該訊號傳接埠之該後面板之處的表 面延伸方向,接近平行於該訊號傳接埠之開口
延伸方向。
⒉就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要件編號1a:依甲證3-2之照片(本院卷一第51至52頁)可 知,系爭產品2為一種後面板,設置於一機車, 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2為系 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一種後面板,設置 於一機車」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1b:依甲證3-2之照片(本院卷一第51至52頁)可   知,系爭產品2之包括:一機車鑰匙插孔設置 於該後面板;以及,一USB接口,設置於該後 面板,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
品2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包括:一 機車啟動部設置於該後面板;以及,一訊號傳
接埠,設置於該後面板」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1c:依甲證3-2之照片(本院卷一第51至52頁)可   知,系爭產品2之其中,設置該USB接口之該後 面板之處的表面延伸方向,接近平行於該USB 接口之開口延伸方向,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
。因此,系爭產品2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 號1C「其中,設置該訊號傳接埠之該後面板之 處的表面延伸方向,接近平行於該訊號傳接埠
之開口延伸方向」之文義所讀取
⒊綜上所述,系爭產品2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所讀取,系 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㈥系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要件解析:
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請求項1之直接附屬項,解釋上應包含請 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即要件編號1A至1C)及進一步限定 之技術特徵,其中系爭專利請求項2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 為「該訊號傳接埠為一USB接口。」(要件編號2B)。 要件編號2A:參上開專利侵權部分㈤所述。
要件編號2B:該訊號傳接埠為一USB接口。 ⒉就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要件編號2a:參上開專利侵權部分㈤所述。
要件編號2b:依甲證3-2之照片(本院卷一第51至52頁)可   知,系爭產品2之該USB接口為一USB接口,係 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2為系




爭專利請求項2要件編號2B「該訊號傳接埠為 一USB接口。」之文義所讀取
⒊綜上所述,系爭產品2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所讀取,系 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㈦系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要件解析:
系爭專利請求項3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個要件(elem ent),分別為:
要件編號3A:一種USB接口,用以設置於一機車之一後面 板,且該後面板設置有一機車啟動部;
要件編號3B:其中,該USB接口之開口延伸方向,接近平行 於設置該USB接口之該後面板之處的表面延伸 方向。
⒉就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要件編號3a:依甲證3-2之照片(本院卷一第51至52頁)可   知,系爭產品2為一種USB接口,用以設置於一 機車之一後面板,且該後面板設置有一機車鑰
匙插孔,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
產品2為系爭專利請求項3要件編號3A「一種US B接口,用以設置於一機車之一後面板,且該
後面板設置有一機車啟動部」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3b:依甲證3-2之照片(本院卷一第51至52頁)可   知,系爭產品2之其中,該USB接口之開口延伸 方向,接近平行於設置該USB接口之該後面板 之處的表面延伸方向,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
。因此,系爭產品2為系爭專利請求項3要件編 號3B「其中,該USB接口之開口延伸方向,接 近平行於設置該USB接口之該後面板之處的表 面延伸方向」之文義所讀取
⒊綜上所述,系爭產品2為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文義所讀取,系 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
㈧系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要件解析:
經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4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個要件 (element),分別為:
要件編號4A:一種機車,包含:一前面板;一座墊;一後面 板,設置於該前面板及該座墊之間;
要件編號4B:以及,一訊號傳接埠設置於該後面板,且該訊 號傳接埠之開口的延伸方向接近平行於該後面
板之方向。




⒉就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要件編號4a:依甲證3-2之照片(本院卷一第51至52頁)可   知,系爭產品2為一種機車,包含:一前面板; 一座墊;一後面板,設置於該前面板及該座墊
之間,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
品2為系爭專利請求項4要件編號4A「一種機車 ,包含:一前面板;一座墊;一後面板,設置
於該前面板及該座墊之間」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4b:依甲證3-2之照片(本院卷一第51至52頁)可  知,系爭產品2之以及,一USB接口置於該後面 板,且該USB接口之開口的延伸方向接近平行於 該後面板之方向,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
此,系爭產品2為系爭專利請求項4要件編號4B 「以及,一訊號傳接埠設置於該後面板,且該
訊號傳接埠之開口的延伸方向接近平行於該後
面板之方向」之文義所讀取
⒊綜上所述,系爭產品2為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文義所讀取,系 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
㈨系爭產品3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解析:
經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3個要件 (element),分別為:
要件編號1A:一種後面板,設置於一機車,
要件編號1B:包括:一機車啟動部設置於該後面板;以及, 一訊號傳接埠,設置於該後面板;
要件編號1C:其中,設置該訊號傳接埠之該後面板之處的表 面延伸方向,接近平行於該訊號傳接埠之開口
延伸方向。
⒉就系爭產品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要件編號1a:依甲證3-3之照片(本院卷一第57至58頁)可 知,系爭產品3為一種後面板,設置於一機車
,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3
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一種後面板 ,設置於一機車」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1b:依甲證3-3之照片(本院卷一第57至58頁)可   知,系爭產品3包括:一機車鑰匙插孔設置於 該後面板;以及,一USB接口,設置於該後面 板,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
3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包括:一機 車啟動部設置於該後面板;以及,一訊號傳接




埠,設置於該後面板」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1c:依甲證3-3之照片(本院卷一第57至58頁)可   知,系爭產品3之中,設置該USB接口之該後面 板之處的表面延伸方向,接近平行於該USB接口 之開口延伸方向,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
此,系爭產品3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 「其中,設置該訊號傳接埠之該後面板之處的
表面延伸方向,接近平行於該訊號傳接埠之開
口延伸方向」之文義所讀取
⒊綜上所述,系爭產品3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所讀取,系 爭產品3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㈩系爭產品3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要件解析:
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請求項1之直接附屬項,解釋上應包含請 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即要件編號1A至1C)及進一步限定 之技術特徵,其中系爭專利請求項2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 為「該訊號傳接埠為一USB接口。」(要件編號2B)。 要件編號2A:參上開㈨所述。
要件編號2B:該訊號傳接埠為一USB接口。 ⒉就系爭產品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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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