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6108號
KSDV,112,司促,16108,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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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10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張元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捌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三日
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收取新台幣參佰
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台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新
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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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