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3731號
TPHM,112,上訴,3731,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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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3731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世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
金訴字第147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295號、第17014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世宏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將甫申 辦如附表所示含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及提 款卡(起訴書另贅載「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提供予其 妻高曉梅(另案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共同參與之詐欺集團某 成員,並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加重詐欺及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詐 欺方式,使附表所示告訴人陷於錯誤,將附表所示款項匯至 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後,再由該詐欺集團以網路銀行跨行 轉帳,或指示被告周世宏親自臨櫃提領後,將現金轉交在附 近等候之詐欺集團某成員,以此方式將告訴人匯入款項提領 一空,並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周世宏 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規定自明,且依刑 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亦為第二審上訴程序所準用。三、查原審以被告周世宏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 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千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並於112年8月23日繫屬於本院,惟被告已於112年6月22日 死亡一節,有被告周世宏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 資料1份在卷可稽,原審未及審酌被告周世宏死亡之事實而 為有罪之實體判決,自有未洽,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 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 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附表】
編號 帳戶(戶名:周世宏) 告訴人 詐欺方式 提領方式(新臺幣) 1 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王貞尹 於109年11月初,以LINE通訊軟體向王貞尹佯稱:可投資「威尼斯人」賭博網站獲利等語,致王貞尹陷於錯誤,於109年11月21日20時40分,轉帳6000元至左列彰化銀行帳戶 由詐欺集團以網路轉帳方式提領。 2 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林致新 於109年10月底,以交友軟體party暱稱「許露露」名義向林致新稱可投資澳門新葡京網站等語,致林致新陷於錯誤,於109年11月21日23時31分許,轉帳9萬元至左列彰化銀行帳戶 由詐欺集團以網路轉帳方式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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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