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原 告 余遠明
余奕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被 告 張美華
許家榮
許士鼎
李雅瑩
許文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李雲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余遠明、余奕廣主張略稱:
壹、先位聲明:
一、被告許家榮應將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鹽田
六街78號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許士鼎應將附表編號2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鹽田
六街80號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許文愷應將附表編號3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鹽田
六街82號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四、被告李雲鶴應將附表編號1、2、3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
爭鹽田六街房地)之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下稱安南地政
)民國103年7月25日安南土字第072880號之普通抵押權(原
告誤載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第二順位抵押權)回復
登記予原告余遠明;以安南地政108年12月19日普字第09197
0號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第三順位抵押權)回復登
記予原告余奕廣。
五、被告李雲鶴、張美華、許家榮、許士鼎、李雅瑩及許文愷(
下稱被告6人)應連帶給付余遠明新臺幣(下同)250萬元,
及自110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六、被告6人應連帶給付原告余奕廣250萬元,及自110年1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七、如受有利判決,原告余遠明、余奕廣(下稱原告2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備位聲明:
一、.被告張美華、許家榮、許士鼎、李雅瑩、許文愷應連帶給
付被告李雲鶴1,243萬0,744元並於574萬6,360元之範圍内由
原告余遠明代為受領,於668萬4,384元範圍内由原告余奕廣
代為受領。
二、如受有利判決,原告2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叁、陳述:
一、被告李雲鶴於103年7月24日向原告2人借款800萬元,嗣返還
100萬元。後被告李雲鶴於108年12月23日再向原告2人借款5
00萬元,積欠借款合計1,200萬元,被告李雲鶴為擔保上開
二次借款,其於103年7月25日提供名下之鹽田六街房地及附
表編號4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育安街房地,與鹽田
六街房地合稱為系爭房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120萬
元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予原告余遠明,108年12月19日設定擔
保債權總金額900萬元之第三順位抵押權予原告余奕廣,並
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狀正本交給原告2人保管。
二、不料,被告李雲鶴自109年3月24日起未依借款契約書第5點
約定按月給付利息24萬元予原告2人,其不欲清償借款,又
不希望原告2人聲請拍賣系爭房地,先於109年6月至10月間
稱:「其欲將系爭房地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余奕廣以抵償
債務。」,原告2人信以為真而同意,並委請訴外人古伍英
地政士辦理申報土地增值稅等手續,嗣被告李雲鶴卻以其需
住院開刀為由而暫緩辦理。未久,被告李雲鶴改稱其欲出售
系爭房地,以價金清償其對原告2人之債務,還刻意委託信
義房屋出售系爭房地,以取信原告2人。詎被告李雲鶴以「
被告張美華不願將鑰匙交給仲介,致仲介無法帶客戶看屋等
」為由,表示其無法出售系爭房地以清償債務。
三、被告李雲鶴於109年10月間夥同被告張美華及其子即被告許
家榮、許士鼎、許文愷、媳婦李雅瑩誆騙原告2人塗銷系爭
鹽田六街房地之第二、三順位抵押權登記及預告登記,且向
原告訛稱:「其債信不佳,無銀行願意就系爭房地增貸,其
友人即被告張美華等人願意協助,分別將系爭鹽田六街78號
、80號、82號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許家榮、許士鼎、
許文愷,該3人還款能力較佳得向銀行申請貸款,貸款核撥
後,先清償系爭房地之原有銀行貸款,餘額再清償其對原告
2人之債務,需要原告2人配合塗銷抵押權登記及預告登記。
渠等為取信原告2人,先由被告張美華於109年10月22日前往
原告2人委託之古惠誼地政士事務所,向原告2人及古伍英地
政士稱:「系爭房地係被告張美華與李雲鶴合購。」,被告
張美華於109年10月29日提供被告許家榮、許士鼎、許文愷
之身分證影本、薪資及存摺等資料予古伍英地政士,藉以取
信原告2人,使原告陷於錯誤,相信該3人有能力向銀行申請
貸款並願意以核貸金額清償被告李雲鶴對原告2人之債務。
四、被告張美華於109年11月12日提出被告許家榮、許士鼎、許
文愷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核貸文件及由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高雄分行核貸用印完成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聲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已分別准許
核貸被告許家榮、許士鼎、許文愷各710萬元、670萬元、57
0萬元,共1,950萬元,有錢可以清償被告李雲鶴對原告2人
之債務。」,並請古伍英地政士聯絡原告2人協談清償債務
事宜。被告等人推由被告李雲鶴、張美華出面,與古伍英地
政士、原告2人於109年11月18日在古伍英代書事務所結算金
額,雙方確認被告李雲鶴積欠之本金為1,200萬元,利息為2
88萬元,合計1,488萬元。因被告許家榮、許士鼎、許文愷
貸款金額1,950萬元,扣除原來第一順位貸款1,050萬元後,
僅餘900萬元。借款本金1,200萬元中之500萬元,迨系爭育
安街房地出售後,再清償計算利息,餘下借款本金700萬元
加上上述利息288萬元,合計988萬元。因核貸餘額900萬元
不足清償988萬元,所以約定於銀行撥款後由被告李雲鶴開
立取消禁止背書轉讓、面額900萬元之銀行支票交付給原告2
人作為擔保,剩餘不足受償之88萬元(988萬元-900萬元=88
萬元),被告張美華表示如果可以湊足988萬元支付給原告2
人者,鹽田六街房地案件就結案,倘若只能支付900萬元,
則以被告許文愷名下之鹽田六街82號房地設定抵押權及預告
登記給原告2人,以此方式解決債務,但要求原告2人需先配
合塗銷鹽田六街房地上之系爭第二、三順位抵押權及預告登
記。被告李雲鶴、張美華均以債務人身分在協議書上簽名。
證人古伍英於本院110年9月13日證稱:「(問:借款契約書
内容,如何形成?)李雲鶴、余遠明、余奕廣3位到我事務
所,要求我代撰的。」、「(問:承上,本借款契約書做成
日期是108年12月13日,其他特約事項攔有提到李雲鶴103年
7月24日向余遠明等2人借款800萬元,後來還100萬元。之後
李雲鶴108年12月23日在向余明遠等2人借款500萬元。所以
借款金額合計1,200萬元。從内容來看,這份借據内容是否
統合以上兩次借款關係?)沒錯,103年7月24日借款不是我
辦理的,既然他們委託我辦理,我就把之前的事實記載清楚
。」、「(問:108年12月19日設定過程所需所需房地權狀
、印鑑證明、身分證件是何人提供?)是李雲鶴提供的。!
、「(問:李雲鶴當時有無提及系爭房地是第三人購買並登
記在他名下,他只是被借名登記?)沒有。」、「(問:李
雲鶴有無提出其他債務清償方案?)他說他有個好朋友叫張
美華,願意幫他處理債務,我一開始不知道她的真實姓名,
都稱呼她是張師姐,後來張師姐到我事務所說要幫李雲鶴處
理債務,張師姐說要把李雲鹤房子過給張師姐的三個小孩,
再貸款出來幫李雲鹤清償原告的債務。」、「(問:證人上
述要過戶給張美華的三個兒子的房子是否為原證1的,科工
段房地?)是的,就是科工段鹽田六街78、80、82號3戶,
新順段育安街的房子,交給我女兒的信義房屋繼續賣。」、
「(問:張美華有到事務所去找你?)有,109年10月22日,
我有帶張美華到我事務所來拍的照片,她當時請我協助辦貸
款、辦理過戶,把李雲鶴的上開科工段房屋過戶到她三個兒
子的名下,再貸款出來清償李雲鹤的債務(當庭提供當天的
照片及我手寫張美華三個小孩的名字及大概的工作内容)」
、「(問:提示原證3張美華與你的LINE對話,你們對話内
容是在講何事?)這是張美華到我事務所說要提供三個兒子
的財力、工作、薪資等資料,要讓我幫忙辦貸款,她是10月
29日到11月2日,陸續用LINE傳給我,三個兒子的身分證、
財力資料。」、「(問:提示原證3許家榮等3人身分證、存
摺影本,是否張美華用LINE提供給你的資料?)是,這是要
供貸款所用。」、「(問:提示原證4張美華與你的LINE對話
,你們對話内容是在講何事?提示原證4許家榮等3人的核貸
資料,國泰世華銀行高雄分行運印完成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這些文件是誰提供的?提供用途為何?)11月7日我說你
提供資料給我,我會請台中、聯邦、玉山銀行評估貸款情況
再跟她回報,他在11月10日LINE給我一份核貸通知,告訴我
她找其他代書已經從國泰世華銀行貸款1950萬,80號是670
萬、78號是710萬、82號是570萬。當天張美華有再到我事務
所,我有再拍照下來(提供照片)...接下來11月12日張美
華再提供給我三個兒子已經到國泰世華銀行對保好的、雙方
用印好的抵押權設定書,說她的貸款沒有問題,有錢可以清
償積欠原告的欠款。」、「(問:提示原證4書面文件(P49
7),這份書面文件是否109年11月18日李雲鶴、張美華、余
遠明、證人在古惠誼地政士事務所内所簽立的?這份書面文
件是何人製作?你可否解釋這書面文件的内容?)是的。書
面是我製作的(提出原本,經核與影本相符,發還)。11月
12日張師姐說已經有錢還了,請我約原告他們來看如何還,
因為她貸款金額是1950萬,不足以清償李雲鹤欠原告的1200
萬加上利息。因為支付明細表表頭上面,李雲鶴向余奕廣借
款1200萬要支付的明細表,後面一張有計算償還明細,從10
8/12/20到109/3/19李雲鶴有付利息所以寫上OK,從109/3/2
0到109/11/19共8個月,因為李雲鶴這8個月沒有付利息,原
本1個月利息是24萬,因為遲延給付所以以1個月36萬的利息
計算,總共要付288萬,加上本金1,200萬,就變成1,488萬
,張美華貸款只貸1,950萬,但原來的貸款就有1,050萬要清
償,扣掉原本的貸款只剩下900萬。在右上角有寫育安街本
金500萬,等出售後再清償計算利息,鹽田六街的就清償700
萬加上上開8個月利息288萬,合計清償988萬。但900萬要清
償988萬是不夠的,所以約定12/5以李雲鶴為抬頭之取消禁
止背書轉讓支票付給原告,差88萬,張師姐當場有表示如果
她可以凑足988萬支付給原告,鹽田六銜的案件就結束,倘
若支付900萬元整,則鹽田六街82號,許文愷之房地同意給
原告設定(抵押權)並預告登記,後面那張就是我當天手寫
計算的内容。」,益證上情為真實,被告之上開行為,讓原
告深信不疑。
五、被告之上開行為及協議,目的都是為了騙取原告先塗銷抵押
權登記,以利其動撥銀行核貸金額,並由渠等同夥被告李雅
瑩將貸款金額提領一空,致原告追償無門之詐術行為:
(一)原告因遭被告施以詐術,致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30日分
別交付系爭房地所有權狀正本6件並委託古伍英代書辦理塗
銷系爭房地3筆抵押權登記及預告登記(如未塗銷前述登記
,將無法辦理科工段房地買賣過戶及嗣後銀行撥款程序),
被告許家榮等3人亦分別於109年12月7日取得系爭房地之所
有權。迨上開塗銷及過戶程序完成後,國泰世華銀行高雄分
行即行核撥貸款,再扣除原第一順位借款債務後,109年12
月15日13時46分國泰世華撥款877萬9,279元至被告李雲鶴玉
山銀行帳戶,隨即由被告李雅瑩在當日14時23分即持被告李
雲鶴交付之身分證件、存摺及銀行印鑑章至前述玉山銀行將
此貸款餘額分別匯款277萬8,000元、300萬元、300萬元至被
告李雅瑩之玉山銀行、陽信銀行、國泰銀行等帳戶内。因原
告遲遲等不到進一步消息,持續詢問被告李雲鹤及被告張美
華,但渠等開始藉詞推拖,並互推對方會出面處理債務,後
來被告張美華拒接電話。經原告、古伍英代書持續追問之下
,被告李雲鶴始稱國泰銀行核撥之貸款餘額已遭被告張美華
之媳婦李雅瑩提領一空,還裝作無辜表示伊無力處理、被告
李雅瑩是盜領存款云云。此時原告始恍然大悟被告等自始至
終均無清償原告借款債務之意,從一開始聲稱要將房地移轉
過戶給原告余奕廣以代清償、變成出售房地獲取價金以茲清
償、再變成移轉系爭房地給被告許家榮等3人再以渠算名義
辦理貸款以資清償、然後提供被告許家榮等3人個人存摺資
料、銀行核貸資料、積極與原告進行協議還款...等一切作
為,都是為了取信,使原告陷於錯誤而配合塗銷系爭房地上
原第二、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使貸款銀行順利撥款
,貸得之款項並透過被告李雅瑩提領一空。以上事實,簽收
權狀正本、土地登記申請書(塗銷抵押權登記)、土地登記
申請書(移轉所有權登記)、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
書、LINE對話紀錄及玉山銀行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原證5
參照)可證。證人古伍英於本院110年度9月13日證述:「(
問:李雲鶴、張美華後來有無依該書面文件約定内容履行清
償義務?)沒有,有的話我今天就不會來。」、「(問:發
生什麼事?)張美華找王啟明代書過戶,我負責塗銷預告登
記跟部分清償抵押權,抵押權跟預告登記沒有塗銷不能辦過
戶,銀行不代償私人抵押權,所以一定要先塗銷。(提出證
人與王啟明到安南地政事務所辦過戶登記LINE的對話)我們
約11/30早上9點去送件。我們過戶好,也塗銷以後,我收到
王啟明寄來部分清償他項權利證明書,我說為何權狀沒有寄
上來,他說張美華會自己拿權狀來找我結案,為了謝謝他幫
忙,我還寄了小禮物給王代書。12/7過戶完成在張美華三個
兒子的名下,我催王代書是否已塗銷國泰世華的抵押權,12
/4我問王代書今天會塗銷完成嗎?他說還沒通知,我告訴王
代書我們要結案,請他告訴我清償時間,他回答我就這一、
二天。他12/16告訴我已經塗销完成,然後我催張師姐要結
案,她告訴我李雲鶴說下星期會處理,她會告訴李雲鶴,請
李雲鶴告訴我時間,最後一通12/16-18:56她用LINE電話回
答我開車中晚點回,之後就完全不理不睬,無法聯絡上(證
人提供上開LINE對話紀錄)。」亦可證上情。
(二)原告知悉受騙上當後,隨即於110年1月8日寄發桃園茄冬郵
局存證信函第00008號催告被告等給付988萬元1(原證6參照
),詎被告張美華竟於接獲該信函後委託律師以高雄瑞豐郵
局000017號存證信函聲稱系爭房地3筆連同育安街房地系其
借名登記予第三人李雲鶴,並反誣原告侵占其財產云云。
六、被告李雲鶴聲稱被盜領存款,但迄今未向其餘被告張美華等
人追討房地及請求返還被盜領之存款,尤有甚者,於本件訴
訟更多方配合被告張美華等人出具不實證明文件,且稱病不
出(但卻在相關刑事案件出庭陳述),顯見所辯,殊無可採
。被告張美華聲稱系爭房地係其伊借名登記予被告李雲鶴云
云,並非事實:
(一)系爭房地分別由被告李雲鶴於103、108年間分別持以設定抵
押權登記及預告登記予原告作為借款之擔保。可知所有權狀
正本均非被告張美華執有,如被告張美華是房地真正所有權
人,衡諸常理,不可能不自留房地權所有狀,其辯詞與常情
有違。
(二)先前原告與被告李雲鶴、張美華等人協調塗銷抵押權登記之
過程中,被告李雲鶴、張美華從未提及系爭房地係借名登記
予被告李雲鶴,被告張美華更積極提議多種清償方式,嗣更
於協議書中簽名確認。證人古伍英於本院110年9月13日證稱
:「(問:在科工段房地移轉至許家榮等3人名下以前,張
美華有無提及新順段,科工段房地是她出錢購買並借名登記
在李雲鹤名下,李雲鶴只是借名登記名義人?)沒有,但張
美華第一次來我事務所時有講她要出面處理債務,是因為她
有出銓冒房子,但她沒講多少錢,沒有講到借登記。》可證
上情。
(三)退萬步言,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
絕對效力。」,原告信賴系爭科工段房地及新順段房地登記
為被告李雲鹤所有,於此情形下設定取得抵押權登記及預告
登記,自屬受法律保護之權利。被告等人使用詐術謳騙原告
塗銷登記,亦是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
(四)依被告張美華委託律師寄發之存證信函聲稱其為系爭科工段
房地及新順段房地之實際所有權人,僅借名登記予李雲鶴云
云(此非事實),更可證被告等自始至終均無以上開房地向
銀行貸得之款項清償對原告之借款債務之意,而透過擬移轉
所有權登記予原告会奕瘙、委託信義房屋出售房屋等情,都
是藉詞拖延原告磬請抵押物拍賣裁定。繼之再誆稱欲以被告
許家榮等3人名義向銀行申貸,並以貸款金額清償對原告之
債務等語,更是消除原告心防、騙取原告先行塗銷抵押權登
記以使其順利取得銀行核貸之金額,以遂行渠等以通謀虛偽
意思假買賣方式,將系爭房地分別過戶予被告許家榮等3人
,並將貸款金額提領一空之犯行。
七、原告遭被告等施以詐術,陷於錯誤而配合塗銷抵押權登記,
致原告優勢之抵押權、財已兩失,損失至為慘重。就受詐欺
乙節,原告業於110年2月1日以桃園茄冬郵2861局存證信函
第000076號(原證8)對被告等為通知撤2871銷塗銷抵押權
之意思表示,該存證信函最遲已於110年2月3日送達被告。
為求慎重,原告再以起訴狀通知被告撤銷塗銷抵押權之意思
表示。
八、被告許家榮、許士鼎、許文愷應分別將系爭鹽田六街78、80
、82號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一)負責擔任系爭鹽田六街房地之受移轉登記名義人,並負責出
名向國泰世華銀行抵押借款,為遂行詐編目的,渠3人將個
人極具私密之身分證影本、薪資及存摺等資料提供給被告張
美華,復配合出面辦理貸款事宜,並將核貸資料及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核貸用印完成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提供被
告張美華。由被告張美華持上開資料,以清償被告李雲鶴積
欠原告借款債務為由,詎編原告塗銷原先存在系爭鹽田六街
房地之預告登記及系爭抵押權登記後,再由被告許家榮、許
士鼎、許文愷配合辦理假買賣及過戶事宜,在未給付分文買
賣價金之情形下,配合製作虛假不實之買賣契約等相關書面
(系爭鹽田六街房地之申報交易總價分別為1280萬元、1200
萬元、1200萬元),因而取得價值高昂之系爭鹽田六街房地
。被告李雅瑩則配合其餘被告於109年12月15日13時46分國
泰世華銀行甫撥款877萬9,279元至被告李雲鶴之玉山銀行帳
戶後,隨即在當日14時23分即持被告李雲鶴交付之身分證件
、存摺及銀行印鑑章至玉山銀行將前述款項分別匯款277萬8
,000元、300萬元、300萬元至其自己之玉山銀行、陽信銀行
、國泰銀行等帳戶内。如此顯明之共犯結構,殊非被告所能
片面否認。原告主張被告6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人,顯有所據
。
(二)被告李雲鶴將系爭鹽田六街房地所有權分別移轉予被告許家
榮、許士鼎、許文愷,渠等間並無移轉所有權之真意,只是
藉由移轉行為讓被告許家榮、許士鼎、許文愷向國泰世華銀
行辦理抵押借款,此由被告許家榮、許士鼎、許文愷並未支
付任何買賣價金益明,渠等間買賣行為及移轉所有權行為顯
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渠
等間之買賣行為及移轉所有權行為皆屬無效,系爭鹽田六街
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被告李雲鶴迄今仍怠於對
被告許家榮、許士鼎、許文愷行使權利,原告依民法第242
條、第87條第1項、第767條之規定,自得代位被告李雲鶴對
被告許家榮、許士鼎、許文愷請求塗銷系爭鹽田六街房地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
(三)退一步言,如認被告李雲鶴與被告許家榮、許士鼎、許文
愷間有移轉系爭鹽田六街房地所有權之真意,但渠等間移轉
所有權行為,業已減少被告李雲鶴之財產,使原告對被告李
雲鶴之借款債權無法受償,屬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詐害
債權行為。直言之,被告雖抗辯被告李雲鶴所有之系爭育安
街房地價值足以清償對原告之借款債務。惟系爭育安街房地
業經鈞院強制執行,依鈞院民事執行處111年2月14日南院武
110司執助北字第639號函所示,拍賣金額共1283萬9,999元
,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國泰世華銀行受分配金額為453萬2,627
元(不足額為0元,債權全部獲償;原告余遠明受分配金額8
09萬6,108元,不足額為574萬6,360元;原告余奕廣受分配
金額為0元,不足額為500萬元,顯見系爭育安街房地拍賣所
得金額不足清償被告李雲鶴對原告2人之債務。被告李雲鶴
將系爭鹽田六街房地所有權無償移轉給被告許家榮、許士鼎
、許文愷,顯屬減少被告李雲鶴之財產,使原告對被告李雲
鶴之借款債權無法受償。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
之規定,得聲請撤銷被告李雲鶴與被告許家榮、許士鼎、許
文愷間移轉系爭鹽田六街房地所有權之債權契約及物權契約
。該買賣契約及物權契約經撤銷後,系爭鹽田六街房地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應予以塗銷。
(四)被告李雲鶴無意清償其對原告2人之債務,其上開行為之目
的都是為了取信原告2人,致原告2人因受騙而陷於錯誤,配
合塗銷系爭第二、三順位抵押權。原告2人已於110年2月1日
以桃園茄冬郵局存證信函對被告李雲鶴、張美華為撤銷塗銷
抵押權之意思表示,該存證信函最遲已於110年2月3日送達
於被告李雲鶴、張美華,原告2人再以起訴狀對被告6人為撤
銷塗銷抵押權之意思表示。原告2人撤銷塗銷抵押權之意思
表示既經撤銷,被告李雲鶴應將系爭第二順位抵押權回復登
記予原告余遠明,將系爭第三順位抵押權回復登記予原告余
奕廣。
九、綜上,原告先位聲明,依民法第242條、第87條第1項、第76
7條之規定,代位被告李雲鶴對被告許家榮、許士鼎、許文
愷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
項之規定請求撤銷渠等間之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皆有理由
。請求鈎院擇一而為有理由之判決。
十、若先位聲明未准,則依備位聲請明請求:
(一)原告發現被詐騙後,被告李雲鶴曾前往古伍英地政士事務所
,向原告及古伍英地政士表示,其也是遭到被告張美華等5
人共同詐騙。如被告李雲鶴所述為真,則被告張美華等5人
係共同詐騙系爭鹽田六街房地,致被告李雲鶴喪失所有權。
又國泰世華銀行於109年12月15日13時46分核撥貸款餘額877
萬9,279元至被告李雲鶴之玉山銀行帳戶,該款項依法為被
告李雲鶴所有,但被告李雅瑩卻於當日14時23分持被告李雲
鶴之身分證件、存摺及銀行印鑑章前往玉山銀行盜領該款項
,分別匯款277萬8,000元、300萬元、300萬元至被告李雅瑩
之玉山銀行、陽信銀行、國泰銀行等帳戶,致被告李雲鶴喪
失該877萬8,000元款項所有權。被告張美華等5人構成共同
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自應對被告李雲鶴負共同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及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二)被告李雲鶴迄今未對被告張美華等5人有任何追償行為,其
顯有怠於行使權利之情事,原告余遠明對被告李雲鶴尚有債
權574萬6,360元(包含本金、利息及達約金),原告余奕廣
尚有債權本金500萬元,及自109年3月13日起至110年7月19
日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135萬3,425元,自110年7月20
日起至12月17日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33萬0,959元,共
668萬4,384元未為受償。被告李雲鶴怠於行使其權利,已危
害原告2人債權安全,致原告2人之上開債權未能受償。原告
自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被告李雲鶴對被告張美華等5人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爰依民法
第242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79條之規
定,被告張美華等5人應連帶給付被告李雲鶴1243萬0,744元
並於574萬6,360元範圍内由原告余遠明代為受領,於668萬4
,384元範圍内由原告余奕廣代為受領。
(三)育安街房地之價格應為1147萬5,434元(價格日期:110年9
月15日),君宸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書明顯高估而
失真,顯不可採:
⒈系爭育安街房地業於110年11月30日拍定,價格為1,283萬9,9
99元,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11月30日110年度司執助字第
639號函可證,近來年全台不動產漲幅驚人,臺南市係110年
漲幅最大之都會區,詠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出具之不動產估
價報告書評估系爭育安街房地於110年9月15日之價格為1,14
7萬5,434元,110年11月30日拍定價格為1,283萬9,999元,
符合臺南市不動產價格狂漲之狀況,此價格堪稱正確。又系
爭育安街房地是第一拍即拍定,顯見房市熱絡,買家願意以
高於底價購買,益證詠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估價報告書
具備高度專業性,鑑定價格應屬可採。
⒉反觀君宸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書就系爭育安街房地
價格於110年9月17日價格評估為1,429萬7,313元,比詠安不
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0年9月15日價格評估1,147萬5,434元,
高出282萬1879元,比110年11月30日拍定價格1,283萬9,999
元高出145萬7314元,臺南市110年度房市熱絡,第一拍行情
不可能出現拍定價格比底價還要低之狀況,當時法拍買家多
熟悉市場行情,為了怕標不到,多願意以高於底價之價格購
買,君宸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估價報告,顯然失真。
⒊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9月28日南院武110司執助字北字第639
號函之主旨載明:「為核定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
拍賣最低價額,請於文到5日内以書狀陳述意見」,並檢附
詠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被告李
雲鶴對該估價報告就系爭育安街房地於110年9月15日價格評
估為1147萬5,434元並無爭執,顯見其認同該估價價格。
(四)系爭育安街房地扣除第一、二、三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後,不足清償債務,被告6人有詐害債權之情事:
⒈系爭鹽田六街房地價格應為1,147萬5,434元,扣除第一順位
國泰世華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本金約450萬元
及利息、稅款債權及利息、系爭第二順位抵押債權及利息後
,應無剩餘款項可分配給其他債權人。顯見系爭育安街房地
已無殘餘價值,不足清償原告2人之債權(被告李雲鶴僅支
付利息至109年11月,109年12月以後之利息仍陸續發生),
被告6人有詐害債權之情事。
⒉縱未採取詠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出具估價報告,亦應以本院
拍定價格1,283萬9,999元作為育安街房地之價格,然此價格
扣除第一順位國泰世華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本
金約450萬元及利息、稅款債權及利息、系爭第二順位抵押
債權及利息後,仍無剩餘款項可分配給其他債權人,結果相
同。
(五)依證人古伍英於110年9月13日證述内容,可證明被告6人共
同詐騙原告2人塗銷抵押權:
⒈證人古伍英證稱:「(問:借款契約書内容,如何形成?)
李雲鹤、余遠明、余奕廣三位到我事務所,要求我代撰的。
」、「(問:承上,本借款契約書做成日期是108年12月13
日,其他特約事項欄有提到李雲鹤103年7月24日向余遠明等
2人借款800萬元,後來還100萬元。之後李雲鹤108年12月23
日在向余明遠等2人借款500萬元。所以借款金額合計1200萬
元。從内容來看,這份借據内容是否統合以上兩次借款關係
?)沒錯,103年7月24日借款不是我辦理的,既然他們委託
我辦理,我就把之前的事實記載清楚。」、「(問:108年1
2月需房地權狀.印鑑證明.身分證件是何人提供?)是李雲
鶴提供的。」、「(問:李雲鹤當時有無提及新順段、科工
段房地是第三人購買並登記在他名下,他只是被借名登記?
)沒有。」、「(問:李雲鹤有無提出其他債務清償方案?
)他說他有個好朋友叫張美華,願意幫他處理債務,我一開
始不知道她的真實姓名,都稱呼她是張師姐,後來張師姐到
我事務所說要幫李雲鶴處理債務,張師姐說要把李雲鹤房子
過給張師姐的三個小孩,再貸款出來幫李雲鶴清償原告的債
務。」、「(問:證人上述要過戶給張美華的三個兒子的房
子是否為原證1的,科工段房地?)是的,就是科工段鹽田
六街78、80、82號3戶,新順段育安街的房子,交給我女兒
的信義房屋繼續賣。」、「(問:張美華有到事務所去找你
?)有,109年10月22日,我有帶張美華到我事務所來拍的照
片,她當時請我協助辦貸款、辦理過戶,把李雲鶴的上開科
工段房屋過戶到她三個兒子的名下,再貸款出來清償李雲鹤
的債務(當庭提供當天的照片及我手寫張美華三個小孩的名
字及大概的工作内容)」、、「(問:提示原證3張美華與
你的LINE對話,你們對話内容是在講何事?)這是張美華到
我事務所說要提供三個兒子的財力、工作、薪資等資料,要
讓我幫忙辦貸款,她是10月29日到11月2日,陸續用LINE傳
給我,三個兒子的身分證、財力資料。」、「(問:提示原
證3許家榮等3人身分證、存摺影本,是否張美華用LINE提供
給你的資料?)是,這是要供貸款所用。」、「(問:提示
原證4張美華與你的LINE對話,你們對話内容是在講何事?
提示原證4許家榮等3人的核貸資料,國泰世華銀行高雄分行
運印完成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這些文件是誰提供的?提供
用途為何?)11月7日我說你提供資料給我,我惠(打錯字
,應該是會)請台中、聯邦、玉山銀行評估貸款情況再跟她
回報,他在11月10日LINE給我一份核貸通知,告訴我她找其
他代書已經從國泰世華銀行貸款1950萬,80號是670萬、78
號是710萬、82號是570萬。當天張美華有再到我事務所,我
有再拍照下來(提供照片)……接下來11月12日張美華再提供
給我三個兒子已經到國泰世華銀行對保好的、雙方用印好的
抵押權設定書,說她的貸款沒有問題,有錢可以清償積欠原
告的欠款。」、「(問:提示原證4書面文件(P497),這份
書面文件是否109年11月18日李雲鹤、張美華、余遠明、證
人在古惠誼地政士事務所内所簽立的?這份書面文件是何人
製作?你可否解釋這書面文件的内容?)是的。書面是我製
作的(提出原本,經核與影本相符,發還)。11月12日張師
姐說已經有錢還了,請我約原告他們來看如何還,因為她貸
款金額是1950萬,不足以清償李雲鹤欠原告的1200萬加上利
息。因為支付明細表表頭上面,李雲鹤向余奕廣借款1200萬
要支付的明細表,後面一張有計算償還明細,從108/12/20
到109/03/19李雲鶴有付利息所以寫上OK,從109/03/20到10
9/11/19共8個月,因為李雲鹤這8個月沒有付利息,原本1個
月利息是24萬,因為遲延給付所以以1個月36萬的利息計算
,總共要付288萬,加上本金1200萬,就變成1488萬,張美
華貸款只貸1950萬,但原來的貸款就有1050萬要清償,扣掉
原本的貸款只剩下900萬。在右上角有寫育安街本金500萬,
等出售後再清償計算利息,鹽田六街的就清償700萬加上上
開8個月利息288萬,合計清償988萬。但900萬要清償988萬
是不夠的,所以約定12/5以李雲鶴為抬頭之取消禁止背書轉
讓支票付給原告,差88萬,張師姐當場有表示如果她可以湊
足988萬支付給原告,鹽田六街的案件就結東,倘若支付900
萬元整,則鹽田六街82號,許文愷(其上誤載為許士愷)之
房地同意給原告設定(抵押權)並預告登記,後面那張就是
我當天手寫計算的内容。,、「(問:李雲鶴、張美華後來有
無依該書面文件約定内容履行清償義務?)沒有,有的話我
今天就不會來。」、「(問:發生什麼事?)張美華找王啟
明代書過戶,我負責塗銷預告登記跟部分清償抵押權,抵押
權跟預告登記沒有塗銷不能辦過戶,銀行不代償私人抵押權
,所以一定要先塗銷。(提出我與王啟明到安南地政事務所
辦過戶登記LINE的對話)我們約11/30早上9點去送件。我們
過戶好,也塗銷以後,我收到王啟明寄來部分清償他項權利
證明書,我說為何權狀沒有寄上來,他說張美華會自己拿權
狀來找我結案,為了謝謝他幫忙,我還寄了小禮物給王代書
。12/7過戶完成在張美華三個兒子的名下,我催王代書是否
已塗銷國泰世華的抵押權,12/4我問王代書今天會塗銷完成
嗎?他說還沒通知,我告訴王代書我們要結案,請他告訴我
清償時間,他回答我就這一、二天。他12/16告訴我已經塗
銷完成,然後我催張師姐要結案,她告訴我李雲鶴說下星期
會處理,她會告訴李雲鶴,請李雲鹤告訴我時間,最後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