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4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松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6428、17469、18696、18724、18739、19814、19887
、21917、22285號)及移送併辦(①112年度偵字第20320號、②11
2年度偵字第28093、31116號、③112年度偵字第33056、33059號
),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428號)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松賢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松賢雖能預見將自己申辦之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 可能遭用於詐欺取財等財產上犯罪,且取得他人網路銀行帳 號及密碼之目的,在於收取贓物及掩飾正犯身分,以逃避檢 警之查緝,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111年10月22日至31日前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將 其所申辦之將來商業銀行(下稱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化名「李嘉薇」之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為 3人以上),容任該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上開帳戶 作為詐騙他人匯款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陳松賢提供 之上開金融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 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行騙,致其等均陷於錯誤, 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 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陳松賢所申辦之上開金融帳戶內 ,隨即遭詐欺集團轉出一空,以此之方式掩飾或隱匿詐欺犯 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嗣因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察 覺受騙而分別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松賢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之自白。 ㈡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陳松賢申辦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 戶基本人資料、交易明細、登入IP位址等相關資訊。 ㈣詹寶貴遭詐騙部分:(1)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 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3)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4)詐騙之對話 紀錄。
㈤張世璿遭詐騙部分:(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分駐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3)詐騙之對話紀錄及詐騙網站頁面截 圖、(4)張世璿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
㈥廖胤君遭詐騙部分:(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警備隊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3)詐騙之對話紀錄及詐騙網站頁面截圖、(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㈦胡秉宏遭詐騙部分:(1)詐騙之對話紀錄及詐騙網站頁面截 圖、(2)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
㈧呂如惠遭詐騙部分:(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 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2)呂如惠之合作金 庫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3) 詐騙成員之LINE個人頁面、(4)詐騙網站頁面截圖、(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㈨陳尚霖遭詐騙部分:(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3)詐騙之網站頁面截圖、(4)網路銀行轉 帳交易明細。
㈩汪澤佑遭詐騙部分:(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 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3)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4)詐騙之對 話紀錄。
王雅芬遭詐騙部分:(1)王雅芬匯款帳戶金流、(2)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4)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2紙、(5)詐騙之對話紀錄。
劉子群遭詐騙部分:(1)劉子群遭詐欺案件犯罪事實一覽表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3)詐騙之 對話紀錄、(4)網路銀行交易明細、(5)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黃政凱遭詐騙部分:(1)黃政凱所有之郵局帳戶之查詢12個 月交易明細、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2)詐騙之對話紀 錄、(3)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頭份分局斗坪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4)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高凱玲遭詐騙部分:(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3)詐騙網站之 網頁截圖、(4)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黃世仲遭詐騙部分:(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3)黃世仲所有 之玉山銀行帳戶之存戶交易明細、(4)玉山銀行新臺幣匯 款申請書、(5)詐騙之對話紀錄。
謝艾琳遭詐騙部分:(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3)詐 騙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謝艾琳所有之玉山銀行存摺 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5)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 書。
張志聖遭詐騙部分:(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3)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翻拍照片、網 路銀行交易明細、(4)詐騙網站之網頁截圖、詐騙之對話 紀錄。
張吟如遭詐騙部分:(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2)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園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3)網路銀行交 易明細翻拍照片、(4)詐騙之對話紀錄、通聯紀錄、(5) 嘉里建設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協議書、香港嘉里建設集團權 利義務告知書、海外客戶認購書翻拍照片。
蔡文湶遭詐騙部分:(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 )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4)詐騙之對話紀錄、 (5)利豐貿易代理商合同書翻拍照片。
吳烱銘遭詐騙部分:(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3 )詐騙之對話紀錄。
黃于鳳遭詐騙部分:(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3)黃于鳳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 存摺封面影本、存款交易明細。
陳秋蘋遭詐騙部分:(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4)詐騙之對話紀錄。 王詩哲遭詐騙之對話紀錄。
蔡佳學遭詐騙部分:(1)詐騙之對話紀錄、(2)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
賴仁智遭詐騙部分:(1)詐騙之對話紀錄、(2)賴仁智所 有之彰化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 3)彰化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4)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簡馥米遭詐騙部分:(1)詐騙之對話紀錄、(2)郵政跨行 匯款申請書影本、(3)簡馥米所有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 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 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 同正犯。經查,被告雖係將其申辦之將來銀行帳戶之網路銀 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李嘉薇」之 詐欺集團成員,容任他人使用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工具, 使不詳詐欺正犯得以此隱匿詐欺取財罪所得之來源、去向, 然無積極證據證明其有參與實施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構成 要件行為,或有與實行詐欺取財之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次提供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 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 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又被告一次提 供上開金融帳戶資料行為,幫助「李嘉薇」所屬詐欺集團分 別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之財物,而觸犯23個幫 助一般洗錢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處斷(以遭詐騙幫助洗錢之金額較高者,情節較重)。 ㈢被告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為幫助犯,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又被告行為 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經總統公布修 正,於112年6月16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項原規定「犯前 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 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法律對被告並無較為 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 修正前之規定論處。被告於審判中自白幫助一般洗錢犯行, 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 遞減輕之。
㈣移送併辦即如附表編號10至23之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部分 (①112年度偵字第20320號、②112年度偵字第28093、31116 號、③112年度偵字第33056、33059號),與起訴之犯罪事實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 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率交付自己申設之金 融帳戶資料,而容任其提供之帳戶可能遭他人持以作為詐騙 他人及掩飾金流所用之風險發生,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 ,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實為當今社會詐財事 件發生之根源,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社會正常交易安全 甚鉅,且亦因被告之行為,掩飾了犯罪所得之去向,致使執 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及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本案僅提供1個帳戶 、被害人數眾多、幫助詐得及幫助洗錢之金額非寡,暨被告 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金訴卷第39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提 供上開金融帳戶資料給「李嘉薇」,並為其張貼網購照片而 獲得7,000元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明確, 是以被告所得報酬7,000元,係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 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㈡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 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 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提款之人, 亦無證據證明其有實際收受、取得、持有告訴人受詐欺之款 項,尚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 用,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且扣除手續費)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偵查案號 1 詹寶貴 投資詐欺 111年11月3日10時5分許 2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16428號 2 張世璿 (告訴) 投資詐欺 111年11月4日12時46分許 1萬6,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18696號 3 廖胤君 (告訴) 虛偽博弈平台詐騙 111年11月2日12時25分許 2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18724號 4 胡秉宏 (告訴) 投資詐欺 111年10月31日12時30分許 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18739號 5 呂如惠 投資詐欺 111年11月2日12時3分許 3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19814號 6 陳尚霖 (告訴) 虛偽博弈平台詐騙 111年11月2日11時38分許 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19887號 111年11月3日10時54分許 5萬元 111年11月3日11時12分許 2萬元 111年11月4日10時33分許 2萬5,000元 7 汪澤佑 (告訴) 投資詐欺 111年11月3日 9時44分許 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2285號 8 王雅芬 (告訴) 虛偽博弈網站詐騙 111年11月2日10時47分許 2萬5,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21917號 111年11月2日10時49分許 3萬元 9 劉子群 (告訴) 投資詐欺 111年11月3日10時59分許 3萬5,300元 112年度偵字第17469號 111年11月3日11時7分許 5萬元 111年11月3日11時10分許 1萬4,700元 10 黃政凱 投資詐欺 111年11月1日15時29分許 4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0320號 11 高凱玲 (告訴) 網購詐騙 111年11月2日12時28分許 1萬800元 112年度偵字第28093號 12 黃世仲 (告訴) 投資詐欺 111年10月31日10時31許 3萬元 13 謝艾琳 (告訴) 虛假博弈訊息詐騙 111年11月3日 9時32分許 4萬元 14 張志聖 (告訴) 投資詐欺 111年11月1日13時35分許 1萬2,960元 111年11月4日10時52分許 18萬元 15 張吟如 (告訴) 虛假房屋投資詐騙 111年11月2日14時17分許 10萬元 16 蔡文湶 (告訴) 投資詐欺 111年11月2日14時16分許 3萬元 17 吳烱銘 (告訴) 網購詐騙 111年11月2日12時24分許 2萬1,440元 18 黃于鳳 投資詐欺 111年11月3日 9時49分許 1萬元 19 陳秋蘋 (告訴) 虛假博弈網站詐騙 111年11月2日13時2分許 2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31116號 20 王詩哲 (告訴) 投資詐欺 111年11月1日12時5分許 3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33056號 111年11月1日12時8分許 3萬元 111年11月3日10時6分許 3萬元 111年11月3日10時8分許 3萬元 21 蔡佳學 (告訴) 投資詐欺 111年11月2日11時41分許 3萬元 22 賴仁智 (告訴) 投資詐欺 111年10月31日12時37分許 5萬7,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33059號 23 簡馥米 (告訴) 投資詐欺 111年10月31日12時1分許 5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