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金簡字,112年度,97號
TCDM,112,中金簡,97,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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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金簡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薾文


選任辯護人 劉佩蓉律師
黃秀蘭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16412、18513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0319、
21383、21413、22837、37687、376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薾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
一、張薾文明知將虛擬貨幣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恐為不法者充 作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並藉以逃避追查,竟仍 基於縱有人利用其交付之虛擬貨幣帳號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 之犯罪工具以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 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以 其個人身分證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現 代財富公司)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申辦MaiCoin會員帳戶(下 稱MaiCoin會員帳戶)且綁定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後,即以新 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 暱稱「夢羅派單員」、「楊國靈」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 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MaiCoin會員帳戶後,即與其他詐 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 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分 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手法,向附 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其等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如 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MaiCoin會員帳戶內,旋即遭轉匯、 提領一空,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二、案經許子浩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周旻慶訴由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張月美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 分局、胡向崴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林疄秝訴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魏鐫力訴由臺東縣警察局



臺東分局、郭士民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薾文於偵查時坦承不諱(見偵16 412卷第105至106頁),核與告訴人許子浩、周旻慶、張月 美、胡向崴、林疄秝、魏鐫力、郭士民、被害人邱瑄懋、馬 維源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見偵16412卷第19至24頁、偵185 13卷第25至27頁、偵20319卷第19至20頁、偵21383卷第67至 71頁、偵21413卷第23至24頁、偵22837卷第23至26頁、偵37 687卷第23至26頁、偵37688卷第27至30頁)大致相符,並有 附表卷證出處欄所載各項證據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 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除構成要件 之擴張、限縮或法定刑度之增減外,尚包括累犯加重、自首 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之變更(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 制法已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16日生效,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 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犯前4條之 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 之規定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限於「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犯罪,始得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 法之結果,新法對於自白減輕其刑之要求較為嚴格,修正後 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 應適用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 定。另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刑法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為本件犯行後,洗錢防制法 第15條之2針對人頭帳戶案件新增訂獨立處罰之規定,亦經 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於同年月16日生效。被告交付本 案虛擬貨幣帳戶時並無此等行為之獨立處罰規定,依前揭刑 法第1條所定之「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自無從適用新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加以處 罰。又新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與幫助詐欺罪、幫助 洗錢罪之構成要件,及幫助詐欺罪之保護法益,均有不同, 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即無新舊 法比較問題,併此敘明。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 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 其所有之虛擬貨幣帳戶資料,交給LINE暱稱「夢羅派單員」 、「楊國靈」所屬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 雖使LINE暱稱「夢羅派單員」、「楊國靈」之人所屬詐欺集 團成員得以基於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 犯意,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因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儲值各該金額至被告提供之虛擬 貨幣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用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 行,惟被告單純提供虛擬貨幣帳戶資料供人使用之行為,並 不等同於向被害人等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或直接掩飾隱匿詐 欺之犯罪所得,且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 行或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三)被告提供虛擬貨幣帳戶資料予LINE暱稱「夢羅派單員」、「 楊國靈」之人之一行為,幫助LINE暱稱「夢羅派單員」、「 楊國靈」之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附表所示之人詐取金 錢,以及掩飾、隱匿該等詐得金錢之去向等犯行,同時侵害 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 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0319、21383 、21413、22837、37687、37688號移送併辦部分(即告訴人 胡向崴、林疄秝、張月美、魏鐫力、郭士民、被害人馬維源 部分),與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即告訴人許子浩、 周旻慶、被害人邱瑄懋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業如前述,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 得併予審理。 
(五)本案被告係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且未實際參與掩飾及 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行為,為幫助犯,審酌該幫 助行為並未直接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所犯情節較洗錢行為 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六)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可資參照。 準此,被告就其提供虛擬貨幣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容任詐 欺集團成員以本案虛擬貨幣帳戶收受、提領不明款項等情, 既在偵查中坦認不諱,自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揭幫助犯減輕規定,依法遞減之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詐欺犯罪在我國橫行多年, 社會上屢見大量被害人遭各式詐欺手法騙取金錢,並在匯款 後旋遭提領或轉帳一空,故於政府機關、傳播媒體不斷揭露 及宣導下,若不合常情地提供虛擬貨幣帳戶給他人使用,實 可預見該帳戶可能被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並經他人提領 或轉帳詐欺所得款項製造金流斷點,藉此掩飾及隱匿詐欺所 得款項之去向、所在,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詎被告既可預 見上情,卻仍率然提供本案虛擬貨幣帳戶給LINE暱稱「夢羅 派單員」、「楊國靈」之人使用,容任不詳之人透過本案虛 擬貨幣帳戶收取詐欺所得款項,進而便利不詳之人分別實施 向附表所示之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所詐得款項之去向、 所在,自應予非難;惟被告犯後積極與被害人聯繫和解事宜 ,已與告訴人許子浩、周旻慶、胡向崴、張月美4人和解成 立,並賠償告訴人,此有和解書4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 7、99至103頁),可見被告已有努力回復被害人所受之損害 ,雖未能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尚難歸責於被告;另考量 被告於本案前並無其他前科,素行良好,被告坦承本案犯行 ,犯後態度亦屬良好,且本案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一 般洗錢犯行,責難性較小,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 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如易服勞役部分諭知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八)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素行良好,且就本案 犯行坦承不諱,已知所為非是,且與部分告訴人達成和解, 並已給付和解金額,業如前述,被告盡力賠償告訴人所受損 害,堪認其確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警 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 新,並觀後效。又為督促被告日後能遵守法律,謹記教訓, 並避免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諭知被 告應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併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若被告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 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 要者,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法院撤銷 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提供本案 虛擬貨幣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獲得1萬元之報酬 ,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偵16412卷第16頁),該 報酬固屬於被告本案犯罪之犯罪所得,惟被告已依和解條件 實際賠償告訴人許子浩、周旻慶、胡向崴、張月美4人合計7 萬4,950元,超過被告之犯罪所得金額,應認被告之犯罪所 得業已合法發還被害人,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 ,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 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鄭葆琳、許景森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過程 卷證出處 1 邱瑄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30日,假冒國泰世華銀行專員傳送內容為已審核通過貸款10萬至300萬元之簡訊予邱瑄懋,邱瑄懋觀看簡訊後與LINE暱稱「黃婧雲」聯絡貸款事宜,「黃婧雲」並傳送申辦貸款之網址,待邱瑄懋點擊該網址並簽立申請契約書後,即有另名自稱客服人員向邱瑄懋佯稱:其台中商業銀行帳號遭凍結,需依指示前往超商儲值始得解除云云,致邱瑄懋陷於錯誤,於112年1月1日下午3時50分許,在彰化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永冠門市,儲值9,975元至被告張薾文申設之MaiCoin會員帳戶內。 ①被害人邱瑄懋於警詢之指述(偵16412卷第19至2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6412卷第33至34頁) ③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6412卷第35至37頁) ④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偵16412卷第39頁) ⑤對話紀錄擷圖(偵16412卷第41至65頁) ⑥張薾文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帳號註冊資料及帳號儲值、交易紀錄(偵16412卷第25至27頁) 2 許子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日,在臉書社群「楓之谷M-斯卡尼亞」以暱稱「KT TY」張貼高價收購楓之谷角色之貼文,許子浩觀看該貼文後與LINE暱稱「陳家集團」聯絡交易事宜,「陳家集團」並傳送交易平台網址,待許子浩點擊該網址並進入該交易平台後,即有另名自稱客服人員向許子浩佯稱:其交易帳號遭凍結,需依指示前往超商儲值始得解除云云,致許子浩陷於錯誤,於112年1月2日下午4時1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華龍門市,儲值9,975元至被告張薾文申設之MaiCoin會員帳戶內。 ①告訴人許子浩於警詢之指述(偵16412卷第23至2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6412卷第67至68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6412卷第69至71頁) ④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偵16412卷第73頁) ⑤對話紀錄擷圖(偵16412卷第75至81頁) ⑥張薾文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帳號註冊資料及帳號儲值、交易紀錄(偵16412卷第29至31頁) 3 周旻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31日,在臉書張貼借貸廣告,周旻慶觀看該廣告後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交易事宜,假冒貸款業者之詐欺集團成員並向周旻慶佯稱:其銀行帳號設定錯誤,需依指示前往超商儲值始得解除云云,致周旻慶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31日下午1時22分許,在臺南市○市區○○街00○00號1樓統一超商高大門市、於同日下午2時2分許,在臺南市○市區○○00○0號統一超商新凱門市,分別儲值9,975元、9,975元至被告張薾文申設之MaiCoin會員帳戶內。 ①告訴人周旻慶於警詢之指述(偵18513卷第25至2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8513卷第33至35頁) ③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偵18513卷第39頁) 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8513卷第41頁) ⑤張薾文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帳號註冊資料及帳號儲值、交易紀錄(偵18513卷第29至31頁) 4 馬維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5日,在臉書張貼借貸廣告,待有資金需求之馬維源觀看該廣告後與LINE暱稱「吳冠呈-專員」、「林保年-會計」聯繫貸款事宜,「吳冠呈-專員」、「林保年-會計」並向馬維源佯稱:需前往超商繳款云云,致馬維源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31日下午5時57分許,在屏東縣○○鄉○○路○段00號1樓統一超商三多利門市,儲值9,975元至被告張薾文申設之MaiCoin會員帳戶內。 ①被害人馬維源於警詢之指述(偵22837卷第23至26頁) 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大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2837卷第4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2837卷第43至44頁) ④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偵22837卷第51頁) ⑤張薾文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帳號註冊資料及帳號儲值、交易紀錄(偵22837卷第57至62頁) 5 張月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9日,在臉書張貼借貸廣告,待有資金需求之張月美觀看該廣告後與LINE暱稱「楊志堅~專員」聯繫借貸事宜,「楊志堅~專員」並向張月美佯稱:需先支付1萬元以證明還款能力云云,致張月美陷於錯誤,於112年1月2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果林門市,儲值9,975元至被告張薾文申設之MaiCoin會員帳戶內。 ①告訴人張月美於警詢之指述(偵21413卷第23至2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413卷第35至36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1413卷第37至39頁) ④對話紀錄擷圖(偵21413卷第45至57頁) ⑤張薾文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帳號註冊資料及帳號儲值、交易紀錄(偵21413卷第25至31頁) 6 胡向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日,在網路遊戲「英雄戰記」中,以遊戲暱稱「指揮官0000000」,向胡向崴佯稱欲收購英雄戰記遊戲角色,並已將交易金額匯入遊戲交易平台,待胡向崴進入該遊戲交易平台後,即有另名自稱客服人員向胡向崴佯稱:需依指示前往超商儲值始能激活帳戶領出交易金額云云,致胡向崴陷於錯誤,於112年1月2日下午5時5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六甲門市,儲值1萬9,975元至被告張薾文申設之MaiCoin會員帳戶內。 ①告訴人胡向崴於警詢之指述(偵20319卷第19至20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大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319卷第21至2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0319卷第25至26頁) ④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偵20319卷第27頁) ⑤對話紀錄擷圖(偵20319卷第29至39頁) ⑥張薾文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帳號儲值、交易紀錄(偵20319卷第79頁) 7 林疄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日,在臉書張貼貸款廣告,待有資金需求之林疄秝觀看該貼文後與LINE暱稱「陳恩澤^_^專員」、「林保年~會計」聯繫貸款事宜,「陳恩澤^_^專員」、「林保年~會計」並向林疄秝佯稱:貸款已審核通過,惟因其帳戶資料填寫有誤,導致貸款款項遭凍結,需依指示前往超商繳費始得解凍云云,致林疄秝陷於錯誤,於112年1月2日下午5時41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000號統一超商新安慶門市、於同日下午6時34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龍平門市,分別儲值1萬9,975元、8,975元至被告張薾文申設之MaiCoin會員帳戶內。 ①告訴人林疄秝於警詢之指述(偵21383卷第67至7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383卷第81至82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21383卷第91至102頁) ④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翻拍照片(偵21383卷第93頁) ⑤張薾文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帳號註冊資料及帳號儲值、交易紀錄(偵21383卷第31至37頁) 8 魏鐫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30日前,在網際網路刊登貸款廣告,適魏鐫力有貸款需求,聯繫後以線上方式申請貸款,後宣稱已審核通過,然經查證發現未入帳,詐欺集團成員向魏鐫力佯稱:其申請時帳戶輸入錯誤遭凍結、信用分數不足等理由,需依指示前往超商儲值繳納保證金始得解除云云,致魏鐫力陷於錯誤,於112年1月1日上午6時38分許、同日上午10時26分許、同日上午10時28分許、同日11時22分許,分別儲值1萬9,975元、1萬9,975元、1萬9,975元、1萬9,975元至被告張薾文申設之MaiCoin會員帳戶內。 ①告訴人魏鐫力於警詢之指述(偵37687卷第23至2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7687卷第27至28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37687卷第29至31頁) ④對話紀錄擷圖(偵37687卷第37至39頁) ⑤付款條碼照片(偵37687卷第45至49頁) ⑥張薾文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帳號註冊資料及帳號儲值、交易紀錄(偵37687卷第61至62、67至69頁) 9 郭士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6日前,在網際網路刊登貸款廣告,適郭士民有貸款需求,聯繫後以線上方式申請貸款,後宣稱已審核通過,然經查證發現未入帳,詐欺集團成員向郭士民佯稱:其申請時帳戶遭凍結等理由,需依指示前往超商儲值繳納保證金始得解除云云,致郭士民陷於錯誤,於112年1月2日中午12時54分許,在雲林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四湖門市、於同日晚上8時54分許,在雲林縣○○鄉○○○路0號統一超商聖淳門市,分別儲值1萬9,975元、1萬9,975元至被告張薾文申設之MaiCoin會員帳戶內。 ①告訴人郭士民於警詢之指述(偵37688卷第27至30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37688卷第31至33、37至39頁) ③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翻拍照片(偵37688卷第35至37頁) ④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臺西分局四湖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7688卷第45至47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7688卷第49至51頁) ⑥張薾文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帳號註冊資料及帳號儲值、交易紀錄(偵37688卷第53至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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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