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2年度,1597號
TCDM,112,中簡,1597,202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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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緝字第148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
字第5098號、第6993號、第5855號、第7108號、第7318號、臺灣
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7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58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癸○○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癸○○可預見一般人收集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常與犯罪密切相關 ,如交予他人使用,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竟仍以縱 若有人利用其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犯行,亦無違背 其本意之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2月2日某時 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臺 北西園直營服務中心,將其分別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預付卡門號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及其餘不詳 門號(下合稱本案門號)之SIM卡共10張,以每個門號SIM卡 新臺幣(下同)300元,總計3,000元之代價,出售並交付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輝」之詐欺集團成員,容任該人 所屬詐欺集團得任意使用本案門號向他人詐欺
  ,藉以對該詐欺集團提供助力。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癸 ○○所交付之本案門號SIM卡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  ,基於詐欺得利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註冊時間,以附表一 所示之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作為向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申請如附表一所示之會員帳號之認證電話使用後,再 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各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對附表二 所示之人施以詐術,使其陷於錯誤,購買如附表二所示金額



之GASH點數,再依指示將該等遊戲點數之序號、密碼告知不 詳詐欺集團成員,旋即遭該詐欺集團成員將GASH點數分別儲 值至如附表一所示之遊戲橘子公司會員帳戶內。嗣因如附表 二所示之人發現受騙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癸○○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子○○、甲○○(原名乙○○)、戊○○、己○○、丁○○ 、丙○○、辛○○、庚○○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如附表三所示之相關證據資料。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 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又網路遊戲虛擬世界之虛擬貨幣、遊戲點數,係以電磁紀 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該虛擬貨 幣、遊戲點數之電磁紀錄擁有可任意處分或移轉之權,其雖 為虛擬而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 遊戲使用,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 過網路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自屬刑法 詐欺罪保護之法益,若以詐術手段為之,應認係取得財產上 不法之利益。
 ㈡被告將本案門號SIM卡交付予「阿輝」,供其用於向遊戲橘子 公司申請如附表一所示之會員帳號,並以本案門號驗證註冊 完成使用,令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等受騙後依指示購買遊 戲點數儲值至上開帳號內,被告上開所為,係對他人遂行詐 欺得利之犯行資以助力。又依本案現存證據資料,尚無積極 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提供本案門號SIM卡後,有直接參與詐欺 之構成要件行為,尚難遽論被告成立詐欺得利罪之正犯,應 認其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成立幫助犯。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2項 之幫助詐欺得利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意旨被告 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 更起訴法條。至本院雖未告知此部分起訴法條變更為幫助詐 欺得利罪,然變更後之罪名與起訴之罪名,法定刑度相同, 且被告所涉幫助詐欺得利之犯罪事實,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記載明確,是對其防禦權之行使並無 實質上之妨礙,併予說明。
 ㈣被告係以單一提供本案門號之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分



別侵害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8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得利罪處斷 。
 ㈤被告基於幫助犯意而為詐欺得利犯行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㈥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及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 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㈦爰以行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依其社會經驗 ,當知悉行動電話門號管理之重要性,縱因經濟困窘,仍應 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率爾前往申辦本案門號,並提供 予他人作為財產犯罪使用,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除增加國 家查緝犯罪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詐欺得利正犯實施犯 行之成本亦因此降低,助長集團詐欺犯罪之氾濫,危害社會 秩序穩定,所為實屬不該;另考量被告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 欺得利之犯行,可責難性較小,又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 態度,兼衡其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11頁), 暨被告為本案之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所獲利 益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 將其所申辦本案門號SIM卡10張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而取得3000元報酬之情,業據被告偵查時供承明確(見偵緝 1486卷第54頁),是被告因本案幫助詐欺得利犯行所取得之 犯罪所得為3000元,應依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 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㈡另被告所交付之本案門號SIM卡雖為其所有,屬供幫助詐欺得 利犯行所用之物,惟並未扣案,亦非屬違禁物,且行動電話 門號SIM卡僅為電話聯繫之工具,本身之價值低廉,得以再 次申辦,亦具有高度可替代性,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 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 條第1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董良造、謝長夏簡群庭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欣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遊戲橘子帳號 完成進階驗證電話門號 帳號申登日 1 gvhoed09 0000000000 112年1月28日17時19分 2 yojopr6767 0000000000 112年1月28日17時15分 3 hfsiofh91 0000000000 112年1月28日18時11分 4 shiedy3434 0000000000 112年1月28日17時5分 5 dhows6767 0000000000 112年1月28日17時10分 6 fossfu3434 0000000000 112年1月28日17時12分 7 sfhoee09 0000000000 112年1月28日17時56分 8 fgiewe7878 0000000000 112年1月28日18時42分 9 yitong1616 0000000000 112年1月28日17時43分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 欺 方 式 購買時間 卡片序號 金額 (新臺幣) 存入之遊戲橘子帳號 1 子○○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4日20時33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20時23分許),以「Mr.Chen」之名義透過「OMI」交友軟體認識子○○,並以LINE互加為好友聊天熟識後,即向子○○佯稱:其在男模經紀公司工作,為確保其自身安全,子○○需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當作保證金等語,致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地點,購買右欄序號之GASH點數,再將序號及密碼告知該詐欺集團成員。 112年3月8日19時59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gvhoed09 112年3月8日19時59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yojopr6767 2 甲○○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5日14時30分許,以「陳嘉樂」之名義透過「探探」交友軟體認識甲○○,並以LINE互加為好友聊天熟識後,即向甲○○佯稱:其從事酒保工作,甲○○需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才可與其見面等語,致甲○○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欄時間、地點,購買右欄序號之GASH點數,再將序號及密碼均告知該詐欺集團成員。 112年3月9日18時29分許 0000000000 3,000元 hfsiofh91 3 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3日23時26分許,以「brain22」之名義透過「探探」交友軟體認識戊○○,並以暱稱「嘉輝」與戊○○互加為LINE好友聊天熟識而欲相約見面後,自稱為「酒店經理」之人即撥打電話向戊○○佯稱:為確認戊○○之身分,以確保「嘉輝」之安全,戊○○需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當作保證金等語,致戊○○陷於錯誤,而依該人之指示,於右欄時間、地點,購買右欄序號之GASH點數,再將序號及密碼均告知該詐欺集團成員。 112年3月8日16時30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shiedy3434 112年3月8日16時39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dhows6767 112年3月8日17時許 0000000000 0000000000 112年3月8日18時39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fossfu3434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12年3月8日18時48分許 0000000000 112年3月8日19時47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yojopr6767 4 己○○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8日某時許,以「強強」之名義透過「探探」交友軟體認識己○○,並以LINE互加為好友聊天熟識後,於同年3月9日即向己○○佯稱:需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當作保證金及拍攝並傳送身分證、健保卡、領錢餘額明細,才可與其見面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依該人之指示,於右欄時間、地點,購買右欄序號之GASH點數,再將序號及密碼均告知該詐欺集團成員。 112年3月9日18時26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hfsiofh91 (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hfsiofh917) 0000000000 3,000元 5 丁○○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1日12時許,以「小琴」之名義透過「ZOE」交友軟體認識丁○○,並以暱稱「雅琴」與丁○○互加為LINE好友聊天熟識而欲相約見面後,暱稱「刀疤」之人即撥打電話向丁○○佯稱:為確認丁○○之身分,以確保「雅琴」之安全,丁○○需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當作保證金等語,致丁○○陷於錯誤,而依該人之指示,於右欄時間、地點,購買右欄序號之GASH點數,再將序號及密碼均告知該詐欺集團成員。 112年3月14日13時49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sfhoee09 0000000000 5,000元 0000000000 5,000元 0000000000 5,000元 6 丙○○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0日19時14分前某時許,以「晴兒」之名義透過「聊窩」交友軟體認識丙○○後,即傳送訊息向丙○○佯稱:可相約見面提供性交易服務,然須先購買遊戲點數等語,致丙○○陷於錯誤,而依該人指示,於右欄時間、地點,購買右欄序號之GASH點數,再將序號及密碼均告知該詐欺集團成員。 112年3月10日23時9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fgiewe7878 112年3月10日23時10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7 辛○○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4日起,以交友軟體「ROOIT」、LINE通訊軟體內以暱稱「景誠」之男性網友與之交友方式,獲取辛○○信任後,再以如要見面,需購買點數等話術,致辛○○陷於錯誤,而依該人指示,於右欄時間、地點,購買右欄序號之GASH點數,再將序號及密碼均告知該詐欺集團成員。 112年3月9日18時41分許 0000000000 1,000元 yitong1616 0000000000 5,000元 8 庚○○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3日23時26分起,以LINE通訊軟體內以酒店上班兼職男模之網友與之交友方式,獲取庚○○信任後,再以要支付出場費方能見面吃飯等話術,致庚○○陷於錯誤,而依該人指示,於右欄時間、地點,購買右欄序號之GASH點數,再將序號及密碼均告知該詐欺集團成員。 112年3月8日12時28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shiedy3434 0000000000 5,000元 0000000000 5,000元 0000000000 5,000元 0000000000 5,000元 0000000000 5,000元 0000000000 5,000元 0000000000 5,000元 0000000000 5,000元 0000000000 5,000元 0000000000 5,000元 dhows6767 0000000000 5,000元 0000000000 5,000元 0000000000 5,000元 shiedy3434 附表三:
卷證出處 證據名稱及頁數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850號 ㈠告訴人子○○報案資料: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5至40頁)  ⒉購買GASH點數之顧客聯(第41頁)  ⒊與詐欺集團成員於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譯文(第43至81頁) ㈡樂點公司函覆之會員資料、儲值明細(第83頁) ㈢通聯調閱查詢單(第85至89頁) ㈣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7日台信服字第1120001872號函檢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第123至127頁)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98號 ㈠通聯調閱查詢單(第8頁) ㈡樂點公司函覆之會員資料、儲值明細、點數詐騙-追查點數序號簡易流程圖(第10至14頁) ㈢告訴人甲○○報案資料:  ⒈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顧客聯影本(第15至19頁)  ⒉與詐欺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擷圖(第20至3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4頁、第41至42頁)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55號 ㈠告訴人戊○○報案資料:  ⒈暱稱「brain22」之人於交友軟體探探及暱稱「嘉輝」之人於通訊軟體LINE之個人頁面翻拍照片(第32頁)  ⒉與詐欺集團成員於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擷圖(第33至37頁)  ⒊購買GASH點數之顧客聯影本(第38至4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49頁、第58至59頁) ㈡樂點公司函覆之會員資料、儲值明細(第50頁) ㈢通聯調閱查詢單(第53頁、第56至57頁) 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270919500號 ㈠告訴人己○○報案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頁)  ⒉購買GASH點數之顧客聯(第5頁)  ⒊與詐欺集團成員於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擷圖(第7至9頁) ㈡樂點公司函覆之會員資料、儲值明細(第11至12頁) ㈢通聯調閱查詢單(第13至15頁)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77號 ㈠遠傳資料查詢(第81頁、第97至98頁) ㈡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第83至84頁、第95頁)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993號 ㈠告訴人丁○○報案資料: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0至12頁)  ⒉購買GASH點數之顧客聯影本(第13至19頁)  ⒊與詐欺集團成員於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擷圖(第19至20頁) ㈡樂點公司函覆之會員資料、儲值明細(第22至23頁) ㈢通聯調閱查詢單(第24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583號 ㈠樂點公司函覆之會員資料、儲值明細(第14至17頁 ㈡遊戲橘子公司函覆之會員資料、IP位址(第19至35頁) ㈢通聯調閱查詢單(第37至49頁) ㈣告訴人丙○○報案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63頁、第87頁 )  ⒉購買GASH點數之顧客聯影本(第65至85頁)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108號 ㈠樂點公司函覆之會員資料、儲值明細(第8頁) ㈡通聯調閱查詢單(第11至12頁) ㈢購買GASH點數之顧客聯影本(第23頁)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0至31頁)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318號 ㈠樂點公司函覆之會員資料、儲值明細(第6頁) ㈡通聯調閱查詢單(第8至9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4頁) ㈣與詐欺集團成員於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擷圖(第15至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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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