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392號
原 告 IMMORTAL INTERNATIONAL CORP.
設000 Victoria House Victoria Mahe0, Seychelles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英美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被 告 MAGNIFINANCE L.L.C.(中文譯名:美商嘉鼎資產
設00 East North Street, Dover, Delaware 00000, U.S.A
MAGNIFIC CAPITAL L.L.C.(中文譯名:美商嘉鼎
設0000 South Dupont Highway, Dover, Delaware 00000, U.S.A.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余凌霄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一)。
二、被告余凌霄方面:被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 所載(如附件二)。
三、被告MAGNIFINANCE L.L.C.(中文譯名:美商嘉鼎資產管理 有限公司,下稱美商嘉鼎資產公司)、MAGNIFIC CAPITAL L .L.C.(中文譯名:美商嘉鼎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美商 嘉鼎資本公司)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 ,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故提起是項訴訟,
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 之(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 ,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損害之人,既非直接被害人,自不得 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又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 問法第1條規定,係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 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觀其立法目的 ,以健全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與發展,並保障投資安全 。投資人權益之保障,應屬衍生及間接之目的,縱因此受損 害,亦難謂係因直接受損害之人。公司法第371條之規範目 的,則係在於健全主管機關對於公司之整合管理,有效監督 管理並限制外國公司僅能於我國法令許可範圍內經營業務, 避免外國公司在我國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秩序及國民權 益之行為,是公司法第371條之保護法益應為國家或社會法 益。
二、查被告余凌霄被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公司法案件 ,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55號認被告余凌霄係犯證券投資 信託及顧問法第118條、第107條第1款之法人負責人未經許 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公司法第371條第2項之外國公 司非法經營業務罪,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余凌霄所犯上開罪 名,所保護之法益乃屬國家金融秩序法益,縱有損害發生, 亦係國家之權力作用受有損害。是以,原告縱因被告之行為 而受有損害,亦僅屬間接被害人,並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 人,自不得利用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所為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一併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