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5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傑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4752號、112年度偵字第6379號、112年度偵字第7561號
)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9211、9293、9498號、112年度偵
字第10443號、112年度偵字第11129、11130號、112年度偵字第1
4750號、112年度偵字第15175號、112年度偵字第15997號、112
年度偵字第1749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原案號:112年度審金易字第6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施傑凱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施傑凱雖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 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及犯罪所得 之去向,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以確保 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並掩人耳目,竟以縱有人以其交付之 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 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間某日,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及密碼等物,交付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容任該員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 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取得中信帳戶資料後,遂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 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詐 騙手法,詐騙如附表編號1至16「告訴人(被害人)」欄所 示之人,致渠等分別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 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金額至被告中信帳 戶內,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轉匯一空,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 斷點,並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因附表編號 1至16所示之人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行坦承不諱(警一卷第2頁至第8頁;警 三卷第6頁至第9頁;併一警一卷第8頁至第10頁;偵卷第39
頁至第41頁;併三偵一卷第24頁至第26頁;審金易卷第64頁 ),核與證人即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編號1至編號1 6所示之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警一卷第11頁至第12 頁;警二卷第5、6頁、第123頁至第125頁;警三卷第25頁至 第35頁;併一警一卷第43頁至第45頁、第111頁至第113頁; 併一警二卷第9頁至第12頁;併一警三卷第7頁至第13頁;併 二警卷第3、4頁;併三偵一卷第43頁至第45頁;併三偵二卷 第11頁至第17頁);併四偵卷第5頁至第7頁;併五偵卷第7 頁至第11頁;併六警卷第2、3頁;併七警卷第11頁至第13頁 ),並有被告上開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 卷第17頁至第41頁)及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非供述證 據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三、論罪科刑:
㈠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以上開方式將上開帳戶資料,交由不詳詐騙集團 成員及其所屬詐騙集團用以作為收受詐欺所得財物及洗錢之 犯罪工具,過程中並無證據證明其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構成要件行為,充其量僅足認定係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 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尚難遽認與實行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自應認被告之行為僅止於 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罪及一 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 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上開中信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詐騙如附 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並將受騙金額轉匯一空 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幫助犯之同種想像競合 ,又該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幫助犯之異種想像競合,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211、9293、9498 號、112年度偵字第10443號、112年度偵字第11129、11130 號、112年度偵字第14750號、112年度偵字第15175號、112 年度偵字第15997號、112年度偵字第17499號移送併辦意旨 書(即附表編號5至16部分),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 理。
㈣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㈤本件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總 統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新舊法比較結果 ,修正前之規定顯然較有利於被告,被告仍應適用行為時即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是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自白洗錢犯罪,應依上開修正前之規定減輕其刑,並 依法遞減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將上開金融帳戶資 料提供予他人使用,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及洗錢犯行 ,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 秩序,且因詐欺集團得藉此輕易隱匿犯罪所得,造成執法機 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之真實身分,增加告訴人、被害人求 償上之困難,應予非難,復考量其犯罪之手段、被害人數、 被害金額等法益侵害程度,以及考量被告坦承犯行與迄今未 與告訴人、被害人等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害等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在菜市場工作 ,月收入約3萬至4萬元,未婚,無子女,與母親同住,不須 扶養父母(審金易卷第6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告訴人(被害人)等雖將詐騙款項匯入被告提供之上開帳戶 內,並遭轉匯一空,惟依本案現存卷證資料,尚查無其他積 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有因而分得上開犯罪所得或因提供帳戶 而取得報酬之事實,本院爰不予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 ,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 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志杰、李廷輝、謝長夏、顏郁山移送併辦,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入款項(新臺幣) 證據出處 備註 1 陳兆雋 (未提告)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2月21日前某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陳思盈」之暱稱邀約陳兆雋加入某投資群組中,並由該群組中某期貨公司經理向陳兆雋佯稱下載FRFX投資網站,按該經理人員指示進行黃金期貨投資,可獲優沃利潤,致陳兆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被告中信帳戶內。 111年12月30日10時26分許 9萬元 ①被害人陳兆雋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一卷第14頁至第1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44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第46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一卷第48頁) 112年度偵字第4752號、112年度偵字第6379號、112年度偵字第7561號 2 林三貴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中旬某日起,透過臉書認識林三貴,再以「蔣明誠」之暱稱加入林三貴之LINE聊天室中,邀約林三貴參加某投資群組,並下載BTMIN投資網站,向林三貴佯稱依群組中所教授之投資方式進行操作,可獲利潤,穩賺不賠,致林三貴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被告中信帳戶內。 111年12月13日10時24分許 20萬元 ①告訴人林三貴提供之「交易明細」、「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截圖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警二卷第85頁至第11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9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31頁) 112年度偵字第4752號、112年度偵字第6379號、112年度偵字第7561號 111年12月19日9時8分許 10萬元 3 陳俊洋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9日前某時,在臉書中張貼股票分析之不實訊息,陳俊洋因瀏覽該網頁,而加入暱稱「蔣明誠」之LINE聊天室中,「蔣明誠」向陳俊洋佯稱下載BTMIN應用程式,參與投資比特幣或乙太幣,可獲豐厚利潤,致陳俊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被告中信帳戶內。 111年12月26日11時許 5萬元 ①告訴人陳俊洋提供之永豐銀行新台幣匯出匯款申請書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警二卷第153頁、第157頁至第19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127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133頁) 112年度偵字第4752號、112年度偵字第6379號、112年度偵字第7561號 4 李沈達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間某日,透過某通訊軟體,邀約李沈達加入暱稱「助教-韓菲」及「Medisou客服」之LINE聊天室中,由此2人向李沈達佯稱,可協助李沈達投資AI產業獲利,致李沈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被告中信帳戶內。 111年12月12日12時許 65萬元 ①告訴人李沈達提供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警三卷第39頁至第4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第51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三卷第53頁) 112年度偵字第4752號、112年度偵字第6379號、112年度偵字第7561號 5 林美甄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18日前某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邀約林美甄加入泛大西洋基金LINE群組,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林美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被告中信帳戶內。 111年12月30日10時5分許 5萬元 ①告訴人林美甄提供之「交易成功」擷圖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併一警一卷第57頁至第10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一警一卷第47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一警一卷第49頁) 112年度偵字第9211、9293、9498號 111年12月30日10時12分 9,606元 6 陳郭靜嬛 (未提告)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2月29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陳郭靜嬛,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陳郭靜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被告中信帳戶內。 111年12月30日10時43分許 30萬元 ①被害人陳郭靜嬛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及對話紀錄(併一警一卷第127頁、第133頁至14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一警一卷第117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一警一卷第121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一警一卷第125頁) 112年度偵字第9211、9293、9498號 7 王筠婷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14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蔣明誠」之暱稱聯繫王筠婷,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王筠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被告中信帳戶內。 111年12月14日11時44分許 5萬元 ①告訴人王筠婷提供之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及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對話紀錄(併一警二卷第53頁至第57頁、第61至63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一警二卷第6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一警二卷第71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一警二卷第79頁) 112年度偵字第9211、9293、9498號 111年12月15日11時26分許 4萬2,000元 111年12月19日11時37分許 8萬元 111年12月22日10時50分許 4萬元 8 趙台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3日起,在網路上投放投資訊息,趙台麟因瀏覽該訊息,而加入暱稱「蔣明誠」之LINE聊天室中,「蔣明誠」向趙台麟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趙台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被告中信帳戶內。 111年12月15日9時15分許 5萬元 ①告訴人趙台麟提供之「臺幣存款總覽」及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併一警三卷第22、28頁、第35頁至第4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一警三卷第44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一警三卷第47頁) 112年度偵字第9211、9293、9498號 111年12月15日9時18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23日10時14分許 22萬2,000元 9 吳幸潔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5日前某日起,在網路上投放投資訊息,吳幸潔因瀏覽該訊息,而加入暱稱「蔣明誠」之LINE聊天室中,「蔣明誠」向吳幸潔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吳幸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被告中信帳戶內。 111年12月14日10時56分許 31萬元 ①告訴人吳幸潔提供之對話紀錄及匯款申請書(併二警卷第7頁至第26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二警卷第3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二警卷第35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二警卷第39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二警卷第41頁) 112年度偵字第10 443號 10 張正松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2日前某日起,在網路上投放投資訊息,張正松因瀏覽該訊息,而加入暱稱「蔣明誠」之LINE聊天室中,「蔣明誠」向張正松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張正松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被告中信帳戶內。 111年12月12日12時44分許 10萬元 ①告訴人張正松提供之匯款收執聯(併三偵二卷第58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三偵二卷第11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三偵二卷第125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三偵二卷第127頁) 112年度偵字第11129、11130號 111年12月14日13時22分許 15萬元 11 陳雪梅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9日前某日起,在網路上投放投資訊息,陳雪梅因瀏覽該訊息,而加入暱稱「瑞融投資工作室」之LINE聊天室中,對方向陳雪梅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陳雪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被告中信帳戶內。 111年12月19日11時10分許 16萬元 ①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臺幣活存明細(併三偵一卷第51頁至第57頁、第64頁、第67頁至第8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三偵一卷第47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三偵一卷第109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三偵一卷第165頁) 112年度偵字第11129、11130號 111年12月12日12時37分許 6萬元 12 陳勝亮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6日前某日起,在網路上投放投資訊息,陳勝亮因瀏覽該訊息,而加入暱稱「蔣明誠」之LINE聊天室中,「蔣明誠」向陳勝亮佯稱:在手機BITMIN投資外匯可以賺價差云云,致陳勝亮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被告中信帳戶內。 111年12月13日9時18分許 7萬元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四偵卷第19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四偵卷第21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四偵卷第33頁) 112年度偵字第14750號 111年12月19日8時55分許 5萬元 13 林靜芬 (未提告)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初起,以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與林靜芬取得聯繫,佯稱:可線上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林靜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被告中信帳戶內。 111年12月12日12時0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時17分許) 17萬元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五偵卷第13頁) ②被害人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併五偵卷第27頁至第31頁) 112年度偵字第15175號 14 顏泰祺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6月27日起,透過LINE向顏泰祺稱下載General Atlantic手機應用程式並在該平台上投資可獲利云云,嗣後於111年12月30日再佯稱遭檢調單位調查,須繳納帳戶內餘額之10%作為保證金以將帳戶裡之款項提領出來云云,致顏泰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被告中信帳戶內。 111年12月30日10時10分許 12萬8,171元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六警卷第8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六警卷第13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六警卷第16頁) ④告訴人提供之永豐銀行新台幣匯出匯款申請單、投資平台畫面截圖(併六警卷第20頁至第22頁) 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六警卷第25頁) 112年度偵字第15997號 15 陳昭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間,透過臉書、LINE通訊軟體與陳昭吟聯繫,佯稱:下載某投資平台,可認購虛擬貨幣云云,致陳昭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被告中信帳戶內。 111年12月12日10時26分許 10萬元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七警卷第14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七警卷第18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七警卷第37頁) ④告訴人提供之永豐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內頁明細(併七警卷第44頁至第47頁) 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七警卷第48頁) 112年度偵字第17499號 111年12月12日10時29分許 1萬元 16 游齡桐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蔣明成」、「BTMIN客戶經理-林志豪」、「思慧Lin」與游齡桐聯繫,佯稱:加入「股市大家庭」群組,並下載「BTMIN」APP,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游齡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被告中信帳戶內。 111年12月13日11時12分許 5萬元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七警卷第60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七警卷第64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七警卷第67頁) ④告訴人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BTMIN網頁列印畫面、網路ATM交易明細。(併七警卷第68頁至第71頁) 112年度偵字第17499號
卷證對照表:
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字第1120700979號,稱警一卷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新北警土刑字第1123682308號,稱警二卷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270451400號,稱警三卷 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270333400號,稱併一警一卷 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077984號,稱併一警二卷 六、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信警偵字第1120014363號,稱併一警三卷 七、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南市警麻偵字第1120286582號,稱併二警卷 八、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枋警偵字第11230099902號,稱併六警卷 九、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投興警偵字第1120011146號,稱併七警卷 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52號,稱偵卷 十一、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129號,稱併三偵一卷 十二、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130號,稱併三偵二卷 十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750號,稱併四偵卷 十四、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175號,稱併五偵卷 十五、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997號,稱併六偵卷 十六、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499號,稱併七偵卷 十七、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379號 十八、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561號 十九、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211號 二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293號 二十一、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498號 二十二、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443號 二十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492號 二十四、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2053號 二十五、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2355號 二十六、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易字第6號,稱審金易卷 二十七、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簡字第506號,稱金簡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