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68號
TYDV,112,訴,68,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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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8號
原 告 陳敏足

被 告 莊麗雲

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李彥儒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本院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三四九二號強制執行事件民國一一 一年九月十三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九債權人莊麗雲假 扣押債權新臺幣參佰壹拾柒萬零玖佰貳拾陸元部分,應予剔 除,不得列入分配。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百分之九十五由被告莊麗雲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 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 ,聲明異議;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 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 之訴;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 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經證明者,該債權應受 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 49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民 國111年9月13日製作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定於111 年12月1日實行分配。原告於111年10月11日具狀對系爭分配 表聲明異議,並於111年10月27日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 ,同時向本院民事執行處陳報起訴證明,此經本院調取系爭 執行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是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 符合前揭規定,先予敘明。
二、被告莊麗雲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莊麗雲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並簽發面額為300萬元、到期日為108年3月19日之支票1張 (下稱系爭支票),但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另債務人黃鈺 茹積欠莊麗雲債務,原告、莊麗雲黃鈺茹於109年12月21 日簽訂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原告免除莊麗雲30 0萬元之票據債務,並將系爭支票返還莊麗雲,而黃鈺茹對 訴外人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泰公司)之全部 債權,經莊麗雲強制執行而受償時,莊麗雲即免除黃鈺茹未 清償之債務,嗣合泰公司業已給付予莊麗雲款項,故莊麗雲黃鈺茹已無債權。又被告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 化銀行)已與黃鈺茹以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53號就消 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成立前置調解,且黃鈺茹每月都有依 約給付,所以被告彰化銀行不應在本件參與分配。爰依強制 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系 爭強制執行事件之系爭分配表,其中次序9所列被告莊麗雲 假扣押債權3,170,926元部分,及次序10所列被告彰化銀行 假扣押債權174,647元部分,均應予剔除。二、被告答辯:
 ㈠彰化銀行則以:伊持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79266號債權憑證 為執行名義,並對債務人黃鈺茹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08 年度桃全字第39號裁定駁回後,經108年度抗字第110號裁定 許可,黃鈺茹之後才聲請前置調解,且調解內容並沒有約定 伊不得聲請強制執行,假扣押債權如受分配,僅加速受償情 形,而不影響受償之金額。又假扣押係為保全債權而禁止債 務人在一定期間處理財產,以保全未來債權受償之可能,伊 並未主動聲請執行,僅係參與分配,之所以未為撤銷假扣押 ,係因債權尚未獲得滿足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㈡莊麗雲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系爭分配表次序9所列被告莊麗雲假扣押債權3,170, 926元部分,應予剔除,為有理由:
  ⒈被告莊麗雲黃鈺茹聲請假扣押事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全 事聲字第24號裁定准許,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北院 )以108年度司執全字第261號假扣押事件囑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執全助字第111號假扣押事件執行中,又莊麗雲訴 請合泰公司、黃鈺茹確認債權存在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109年度上字第1264號案件達成調解,調解內容為合泰



公司於110年2月9日前給付莊麗雲170萬元,莊麗雲同意向 北院撤回該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261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 件108年5月8日北院忠108司執全樂字第261號執行命令( 即關於禁止債務人黃鈺茹收取對第三人合泰公司之保管房 屋含其基地之買賣價金、履約保證金債權及房屋買賣仲介 服務費債權)之聲請,並同意不再主張黃鈺茹對合泰公司 有債權存在(下稱系爭調解內容),而莊麗雲黃鈺茹之 假扣押債權3,170,926元,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1年9月1 3日製作之系爭分配表之債權計算及金額分配中,將莊麗 雲列為「次序9、假扣押普通債權、債權原本3,170,926元 、分配金額2,252,213元」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 開卷宗核閱無訛,首堪認定。
  ⒉又查,原告主張被告莊麗雲向其借款300萬元,並簽發系爭 支票,但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另債務人黃鈺茹積欠莊麗 雲債務,原告、莊麗雲黃鈺茹於109年12月21日簽訂系 爭協議書,約定原告免除莊麗雲300萬元之票據債務,並 將系爭支票返還莊麗雲,而黃鈺茹對合泰公司之全部債權 ,經莊麗雲強制執行而受償時,莊麗雲即免除黃鈺茹未清 償之債務等情,業據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系爭協 議書附卷可查(本院卷第15-17頁),另合泰公司業已依 系爭調解內容給付予莊麗雲款項乙節,有合泰公司112年6 月12日合泰交字第11206-MBR-012號函在卷可佐(本院卷 第141頁),是以,莊麗雲即應依系爭調解內容免除黃鈺 茹未清償之債務,足認莊麗雲黃鈺茹已無債權。而被告 莊麗雲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 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系爭分配表次序9所列被 告莊麗雲假扣押債權3,170,926元部分,應予剔除,為有 理由。  
㈡原告主張系爭分配表次序10所列被告彰化銀行假扣押債權174 ,647元部分,應予剔除,為無理由:
  ⒈被告彰化銀行對債務人黃鈺茹聲請假扣押事件,經本院以1 08年度抗字第110號裁定准許在案,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 執全字第174號執行中,嗣黃鈺茹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 置調解,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53號與全體債 權金融機構於109年10月22日成立前置調解而彰化銀行對 黃鈺茹之假扣押債權3,170,926元,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 11年9月13日製作之系爭分配表之債權計算及金額分配中 ,將彰化銀行列為「次序10、假扣押普通債權、債權原本



174,647元、分配金額150,047元」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 執,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 實。
  ⒉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 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強制執行者,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 彰化銀行主張黃鈺茹積欠17萬5,096元,及其中本金17萬4 ,647元自108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63%計算之 循環信用利息,幾經催繳,未獲付款,彰化銀行已依債務 約定條款第22條第2項第1款約定停止黃鈺茹使用信用卡, 且依約定條款第23條第2項約定相對人之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黃鈺茹尚有50萬元之退票記錄未清償,自108年1月起 於彰化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新銀行、國泰世華銀 行等多家銀行信用卡款項即全額未繳納,且名下坐落桃園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6547建號建物於108年4月1 1日移轉買賣予他人,顯見黃鈺茹已負債累累,且有脫產 之情,而瀕臨無資力,又彰化銀行幾經催討所欠債務,均 未獲清償願供擔保請求准就黃鈺茹所有之財產在17萬4,64 7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情,經本院108年度抗字第110號 裁定認定彰化銀行就請求之原因事實已為釋明,且就假扣 押之原因,亦已盡相當之釋明,且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 之不足,其假扣押之聲請應予准許,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該案卷宗核閱無誤。
  ⒊本件原告固主張被告彰化銀行已與黃鈺茹成立前置調解, 且黃鈺茹每月都有依約給付,所以被告彰化銀行不應在本 件參與分配云云,惟查,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有日後 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又假扣押制度,旨在保 全強制執行,而本件被告彰化銀行對債務人黃鈺茹之債權 尚未全額受償前,仍可能受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 行之損害,是其假扣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或因債務人提出確 實擔保,假扣押裁定尚未撤銷前,應認仍有假扣押之必要 ,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難認有據,應予駁回。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提起分配表異議 之訴,請求剔除系爭分配表次序9所列被告莊麗雲假扣押債 權3,170,926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 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予 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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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