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2年度,2180號
PCDM,112,審金訴,2180,202309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婼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緝字第1793、17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 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復按所謂「起訴」者,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 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876號、90年度臺非字第36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楊婼溱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7月7日偵結起訴 ,並於112年9月13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該署112年9月13日新 北檢貞德112偵緝1793字第1129111662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 章附卷為憑。惟被告業於本案繫屬前之112年8月27日死亡, 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自堪認 定。是被告在本案繫屬前之偵查中即已死亡,揆諸前揭說明 ,檢察官本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卻仍向本院提起公訴,其起 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793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1794號
  被   告 楊婼溱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             號6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婼溱自民國000年0月間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琪 兒」、「皮卡笨」、「小開」、李少卿(所涉詐欺罪嫌,另 由警移送偵辦)、劉伯裕(所涉詐欺罪嫌,另由本署檢察官 偵辦中)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俗稱車手之角色,負責 依指示提領及轉交款項,並可獲取提領款項1%之金額為報酬 。楊婼溱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 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二 所示手法向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施詐,致其等均陷於錯誤 ,而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至 如附表一、二所示人頭帳戶,楊婼溱復依「淇兒」指示,於 如附表一、二所示時、地,提領如附表一、二所示款項,再 將如附表一所示款項交付「皮卡笨」、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則 交付劉伯裕,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 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楊婼溱並取得約 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報酬。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 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玟彤曾貴娘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葉家 祥、羅啟倫邱淑惠楊蕙瑜、許與安、朱琝濨、張廷宇訴 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婼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陳玟彤於警詢時之指訴、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及轉帳結果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陳玟彤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曾貴娘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曾貴娘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4 證人即被害人王瓊雯於警詢時之指述、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結果截圖1份 證明被害人王瓊雯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5 證人即告訴人葉家祥於警詢時之指訴、通話紀錄截圖2份、網路銀行轉帳結果截圖3份 證明告訴人葉家祥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6 證人即告訴人羅啟倫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羅啟倫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7 證人即告訴人邱淑惠於警詢時之指訴、轉出帳戶交易明細1份 證明告訴人邱淑惠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8 證人即告訴人楊蕙瑜於警詢時之指訴、通話紀錄截圖、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 證明告訴人楊蕙瑜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9 證人即告訴人許與安於警詢時之指訴、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告訴人許與安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10 證人即告訴人朱琝濨於警詢時之指訴、通話紀錄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告訴人朱琝濨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11 證人即告訴人張廷宇於警詢時之指訴、轉出帳戶交易明細1份 證明告訴人張廷宇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12 如附表一、二所示人頭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一、二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一、二所示人頭帳戶後,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遭提領如附表一、二所示款項之事實。 13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74張及光碟1片 證明被告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地,自如附表一、二所示人頭帳戶提領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楊婼溱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而犯同法第1 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被告與「琪兒」、「皮卡笨」、「小



開」、李少卿劉伯裕等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罪嫌,係以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併請依被害人之人數,論以數 罪。至被告取得之報酬,為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檢察官 褚 仁 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廖 君 彥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112年度偵緝字第1793號【111年度偵字第52521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之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地點 1 陳玟彤 (提告) 於111年4月16日16時8分許,佯裝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陳玟彤佯稱:系統出問題,須匯款止付云云。 111年4月16日17時25分許、1萬9,985元 鄔佳紋(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6日17時28分許、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正南門市 2 曾貴娘 (提告) 於111年4月16日19時許,佯裝網路商店、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曾貴娘佯稱:系統遭駭,須匯款解除強制扣款云云。 111年4月16日19時57分許、2萬9,985元 鄔佳紋(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6日19時59分許、6萬元 同上 3 王瓊雯 於111年4月16日18時23分許,佯裝網路商店、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曾貴娘佯稱:系統設定錯誤,須匯款解除扣款云云。 111年4月16日19時48分許、3萬529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附表二(112年度偵緝字第1794號【111年度偵字第52623號】)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1 葉家祥 (提告) 於111年6月14日20時37分許,佯裝博客來網路商店、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葉家祥佯稱:誤刷6筆訂單,須匯款解除付款云云。 111年6月14日23時46分許、4萬9,987元; 111年6月14日23時48分許、4萬9,986元; 111年6月15日0時5分許、 3萬4,189元 楊詩涵(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5日0時18分許、 2萬5元; 111年6月15日0時19分許、 2萬5元; 111年6月15日0時21分許、 2萬5元; 111年6月15日0時22分許、 2萬5元; 111年6月15日0時23分許、 2萬5元; 111年6月15日0時24分許、 2萬5元; 111年6月15日0時26分許、 1萬4,005元 新北市○○區○○路0段0號地下2樓捷運新埔站 2 羅啟倫 (提告) 於111年6月14日15時50分許,佯裝CACO網路商店客服人員,致電羅啟倫佯稱:系統設定錯誤,須匯款解除自動扣款云云。 111年6月14日17時9分許、 2萬9,985元 黃楚仁(所涉詐欺罪嫌,另由本署檢察官偵辦中)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4日17時29分許、6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板橋文化路郵局 3 邱淑惠 (提告) 於111年4月16日18時23分許,佯裝網路商店、金融機構客服人員,致電邱淑惠佯稱:系統設定錯誤,須匯款解除扣款云云。 111年6月14日17時21分許、1萬0,123元 黃楚仁(所涉詐欺罪嫌,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4日17時32分許、2萬9,000元 同上 4 楊蕙瑜 (提告) 於111年6月14日16時46分許,佯裝網路商店、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楊蕙瑜佯稱:系統設定錯誤,須匯款解除扣款云云。 111年6月14日17時32分許、1萬1,035元 同上 111年6月14日17時33分許、1萬1,000元 同上 5 許與安 (提告) 於111年6月14日16時33分許,佯裝博客來網路商店、渣打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許與安佯稱:個資外洩,誤刷15筆訂單,須匯款解除付款云云。 111年6月14日17時30分許、9萬9,989元; 111年6月14日17時33分許、5萬60元 楊詩涵(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14日17時51分許、6萬元; 111年6月14日17時53分許、6萬元; 111年6月14日17時54分許、3萬元 同上 6 朱琝濨 (提告) 於111年6月14日16時54分許,佯裝CACO網路商店、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朱琝濨佯稱:誤刷6筆訂單,須匯款解除付款云云。 111年6月14日17時49分許、3萬4,332元 黃楚仁(所涉詐欺罪嫌,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4日18時2分許、 2萬5元; 111年6月14日18時4分許、 1萬4,005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板橋文化店 7 張廷宇 (提告) 於111年6月14日佯裝博客來網路商店客服人員,致電張廷宇佯稱:系統設定錯誤,須匯款解除扣款云云。 111年6月14日19時40分許、4萬9,985元; 111年6月14日19時44分許、2萬9,985元; 111年6月14日20時22分許、2萬356元 陳芯妍原名陳虹甄,所涉詐欺罪嫌,另由警移送偵辦)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4日19時55分許、2萬元; 111年6月14日19時56分許、2萬元; 111年6月14日19時57分許、2萬元; 111年6月14日19時58分許、2萬元 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勝多門市 111年6月14日20時53分許、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縣漢江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