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富銘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
度金簡上字第148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810、25729、27138、28
089、29795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32423、3245
3、34378、34888、38287、40947、46818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刑部分撤銷。
張富銘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富銘(下稱被告)僅就原判決刑部分提 起上訴 ,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明在卷(本院卷第92頁 ),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之規定,其上訴範圍僅及於刑部 分,本院亦僅就刑部分為審理。
二、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 助一般洗錢罪,另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原審法院分別判決,並以109年度聲字第2318號裁定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9年7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佐,被告於受 上開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且依被告之本案犯罪情節觀之,並無司法院 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所指應量處最低法定刑、且無法適 用刑法第59條減輕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 刑。又被告係幫助不詳他人實行一般洗錢犯行,為幫助犯, 其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按正犯之 刑減輕之。另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上開幫 助一般洗錢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 ,並依法先加後遞減之。
三、原判決以事證明確,對被告予以論罪科刑,雖非無據,惟查 ,被告於上訴本院後已與附表編號4之告訴人劉家盛達成和 解,並已給付全部和解金新臺幣36萬7000元,有和解書及本 院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參,原判決未及審酌,尚有未當, 被告上訴意旨亦指摘於此,其上訴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就原
判決關於刑部分撤銷改判,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 酌被告為賺取報酬,提供本案帳戶予不詳他人使用,造成被 害人受騙後陸續將上開財物匯入本案帳戶,該等財物隨即遭 匯出隱匿,被告所為致生損害甚鉅,助長社會詐欺取財及洗 錢風氣,使國家對於詐欺正犯追訴與處罰困難,應予非難, 並考量被告係幫助犯而犯罪情節較輕,已符合減刑規定之情 狀,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僅與告訴人中1人和解,並已 給付全部和解金,未與其他多數告訴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 等情,參以被告構成累犯外之素行,其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 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暨當事 人及被害人對於科刑之意見,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淑姿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名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入時間/帳戶 金額(新臺幣) 1 林國勝 不詳他人於110年6月11日某時起,多次傳送訊息聯繫林國勝,佯稱可使用外匯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12月10日9時16分許至同日9時20分許之期間 /乙帳戶 合計40萬元 (不含手續費) 2 蔡依臻 不詳他人於110年7月9日某時起,多次傳送訊息聯繫蔡依臻,佯稱可註冊量化出入網站投資量化交易云云。 110年12月3日11時13分許 /甲帳戶 56萬元 (不含手續費) 3 曾昱超 不詳他人於110年7月20日15時33分許起,多次傳送訊息聯繫曾昱超,佯稱可使用投資網站投資外匯云云。 110年12月3日10時11分許 /甲帳戶 28萬元 (不含手續費) 4 劉家盛 不詳他人於110年7月下旬某時起,多次傳送訊息聯繫劉家盛,佯稱可使用投資網站投資賺錢云云。 110年12月7日11時10分許 /甲帳戶 35萬元 (不含手續費) 5 陳佳萍 不詳他人於110年8月5日某時起,多次傳送訊息聯繫陳佳萍,佯稱可加入網站會員投資量化交易云云。 110年12月3日9時28分許至同日9時30分許之期間 /甲帳戶 合計10萬元 (不含手續費) 6 呂淑珠 不詳他人於110年8月9日某時起,多次傳送訊息聯繫呂淑珠,佯稱有外匯投資機會可依指示操作云云。 110年12月7日12時49分許 /甲帳戶 100萬元 (不含手續費) 7 黃柏盛 不詳他人於110年8月10日某時起,在LINE通訊軟體群組刊登偽稱投資股票及交易虛擬貨幣之不實資訊,致瀏覽該資訊之黃柏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連結網站與該人聯繫,該人復多次傳送訊息聯繫黃柏盛,佯稱可訂閱虛擬貨幣系統云云。 110年12月6日13時28分許 /甲帳戶 18萬元 (不含手續費) 8 李函霓 不詳他人於110年8月中旬某時起,在LINE通訊軟體群組刊登偽稱投資股票及量化匯率之不實資訊,致瀏覽該資訊之李函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連結網站與該人聯繫,該人復多次傳送訊息聯繫李函霓,佯稱可匯款開啟帳戶交易云云。 110年12月3日9時11分許 /甲帳戶 5萬元 (不含手續費) 9 周芝琳 不詳他人於110年8月間某時起,在LINE通訊軟體群組刊登偽稱量化交易投資之不實資訊,致瀏覽該資訊之周芝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連結網站與該人聯繫,該人復多次傳送訊息聯繫周芝琳,佯稱可註冊會員交易云云。 110年12月7日10時47分許 /乙帳戶 40萬400元 (不含手續費) 10 吳睿杰 不詳他人於110年10月間某時起,在LINE通訊軟體群組刊登偽稱量化操作穩定獲利之不實資訊,致瀏覽該資訊之吳睿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連結股市投資平臺與該人聯繫,該人復多次傳送訊息聯繫吳睿杰,佯稱可體驗加碼操作多種商品獲利云云。 110年12月7日9時6分許至同日9時9分許之期間 /乙帳戶 合計6萬元 (不含手續費) 11 朱明正 不詳他人於110年11月間某時起,多次傳送訊息聯繫朱明正,佯稱可投資黃金、石油獲利云云。 110年12月1日12時35分許 /甲帳戶 100萬元 (不含手續費) 12 吳岱桓 不詳他人於110年12月1日8時30分許起,多次傳送訊息聯繫吳岱桓,佯稱可操作投資網路平臺獲利云云。 110年12月7日9時19分許 /乙帳戶 10萬元 (不含手續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