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原訴字,112年度,46號
TPDM,112,審原訴,46,2023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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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宗杰



指定辯護黃贊臣律師
被 告 宗欣儀


指定辯護洪國鎮律師
被 告 周迦豪



指定辯護曾柏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70
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宗杰宗欣儀周迦豪被訴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三、四、六、七被害人葉博治、蘇婉慈邱品瑄吳榆薰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依刑事訴訟法第8 條前段規定,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後繫屬之法院則應 依同法第303條第7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本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4、6、7部分,即被告宗杰宗欣儀周迦豪對被害人葉博治、蘇婉慈邱品瑄吳榆 薰所涉詐欺取財等罪嫌之同一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6128、58524號提起公訴( 該起訴書附表編號7、8、11、12),且於民國112年2月17日 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有該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而上開經檢察官起訴部分係於同年5 月1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5月1日北 檢邦談111偵37061字第1129039423號函及本院收文戳之收文 日期在卷足憑,是本案關於被告3人前揭犯行部分,自屬同 一案件繫屬於數法院,依前揭規定,應由後繫屬之本院諭知 公訴不受理,爰就此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劭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7061號
  被   告 宗杰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宗欣儀 女 2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迦豪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8樓之2            (在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迦豪宗欣儀為男女朋友,宗欣儀宗杰為姊弟,周迦豪 於民國111年8月底某日,加入成員有「猴賽雷」、「阿莎力 」、「兩津堪吉」(上開3人所涉詐欺等犯行,現由警方追 查中)此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詐騙集團(周迦豪所涉參與 犯罪組織犯行,業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件亦非其參與 犯罪組織後之首次犯行)。宗杰宗欣儀周迦豪、「猴賽 雷」、「阿莎力」及「兩津堪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成 員於111年8月30日20時許,使用LINE通訊軟體與林建辰(所 涉幫助詐欺取財等犯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聯絡,由林建辰將其及妻子翁美英(所涉 幫助詐欺取財等犯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所申辦之如附表1所示金融帳戶金融卡各1張 ,均寄送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1樓「統一便利商 店華興門市」。周迦豪再聽從「猴賽雷」之指示,於同年9 月1日14時9分許,與宗杰宗欣儀一起搭乘白牌計程車至「 統一便利商店華興門市」外,再指使渠等入內領取林建辰寄 送之金融卡5張,並表示其於今日賺取之新臺幣(下同)1萬 元可與渠等朋分,宗杰宗欣儀遂聽從周迦豪之指示進入店 內,宗欣儀交付200元予宗杰,由宗杰向店員領取林建辰寄 送之金融卡5張。渠等返回白牌計程車上後,宗杰將領得之 金融卡5張交予周迦豪周迦豪隨後再將之交予「猴賽雷」 使用。嗣後不詳成員於附表2所示時間,致電予附表2所示之 被害人並施以詐術,使附表2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匯款 附表2所示之金額,至附表2所示之金融帳戶,並旋即遭不詳 車手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宗杰宗欣儀周迦豪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3人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1)另案被告林建辰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2)另案被告林建辰提出之訊息紀錄1份、金融卡照片5張 另案被告林建辰將如附表1所示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寄出予他人之事實。 3 (1)附表2所示之告訴人警詢中之指訴 (2)告訴人吳榆薰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訊息紀錄各1份 (3)告訴人廖○閔提出之通聯紀錄、交易紀錄各1份 (4)告訴人葉博治提出之通聯紀錄1份、交易紀錄2份 (5)告訴人魏嘉男提出之轉帳交易結果通知1份 (6)告訴人蘇婉慈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交易紀錄、通聯紀錄各1份 (7)告訴人邱品瑄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正面、內頁及通聯紀錄各1份 (8)告訴人葉彥廷提出之通聯紀錄、交易紀錄各1份 (9)如附表1所示帳戶之交易紀錄各1份 (10)貨態查詢系統1份 (11)被告宗杰宗欣儀領取金融卡之監視器照片2張 被告宗杰宗欣儀進入店內領取另案被告林建辰寄送之金融卡5張後,旋即有附表2所示之告訴人7人遭到詐騙,而匯款至附表2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後並均遭提領一空之事實。 二、核被告宗杰宗欣儀周迦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 等罪嫌。被告3人與「猴賽雷」、「阿莎力」及「兩津堪吉 」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3人以 一行為同時對告訴人7人涉犯上開2罪名,請論以想像競合犯 後,依照告訴人人數予以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廖 維 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温 昌 穆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1
編號 金融帳戶所有人 金融帳戶 1 林建辰 1、彰化商業銀行苑裡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林建辰彰化銀行帳戶) 2、玉山商業銀行新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林建辰玉山銀行帳戶) 2 翁美英 1、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翁美英彰化銀行帳戶)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頭份上公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翁美英郵局帳戶) 3、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翁美英玉山銀行帳戶,林建辰於警詢中誤將信用卡卡號當成帳戶帳號)
附表2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1 葉彥廷 於111年9月1日17時21分許,假冒「鞋全家福」客服人員,致電予葉彥廷,佯稱因誤將其升級為高級會員,之後會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 111年9月1日18時25分許,匯款2萬8,123元至翁美英彰化銀行帳戶。 2 廖○閔 (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 於111年9月1日18時3分許,假冒「鞋全家福」客服人員,致電予廖○閔,佯稱因誤將其設定為批發商,會定期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 111年9月1日18時26分、19時1分許,陸續匯款1萬1,101元、2萬9,999元至翁美英彰化銀行帳戶。 3 葉博治 於111年9月1日18時3分許,假冒「鞋全家福」客服人員,致電予葉博治,佯稱因訂貨系統錯誤,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錯誤設定云云。 111年9月1日18時30分、18時34分、18時50分許,陸續匯款4萬9,985元、4萬2,123元、1萬6,122元至翁美英郵局帳戶。 4 蘇婉慈 於111年9月1日某時許,假冒某賣場人員,致電予蘇婉慈,佯稱因誤將其升級為高級會員,之後會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 111年9月1日19時54分、20時1分許,陸續匯款2萬9,985元、5,031元至翁美英玉山銀行帳戶。 5 魏嘉男 於111年9月1日19時41分許,假冒「全家福」客服人員,致電予魏嘉男,佯稱因店員操作錯誤,導致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以取消云云。 111年9月1日18時6分許,匯款4萬9,086元至被告林建辰彰化銀行帳戶。 6 邱品瑄 於111年9月1日21時15分許,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致電予邱品瑄,佯稱因將其設定為批發商會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 111年9月1日22時13分許,匯款1萬8,722元至翁美英玉山銀行帳戶。 7 吳榆薰 於111年9月1日某時許,使用LINE通訊軟體暱稱「TW.Carousell在線客服」等名義聯繫吳榆薰,佯稱因其之前旋轉拍賣帳戶有問題,須與銀行客服聯繫,始可恢復賣場交易權限云云。 111年9月1日22時52分許,匯款1萬2,012元至翁美英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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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頭份上公園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