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970號
TCDM,112,金訴,970,202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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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9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嘉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355
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尤嘉偉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尤嘉偉與同案被告陳重貫、真實年 籍資料不詳、綽號「色狼」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 之犯意聯絡,同案被告陳重貫、被告尤嘉偉於附表一所示之 期日,至附表一所示之示地點,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李卉如 遭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以假貸款 詐騙手法,遭詐騙後所寄出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俗 稱取簿手);詐欺集團成員知悉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帳號 等資料後,以附表二所示之手法,先後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 被害人林巧玫李尚芳李繁英及黃啟銘,致被害人林巧玫 等人均陷於錯誤,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二所示 之人頭帳戶內,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持人頭帳戶提款卡,領 取上開款項,而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真正去向,因認被 告尤嘉偉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 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 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 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為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所明定 。而所謂「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係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 所定之相牽連案件,亦即㈠一人犯數罪;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 罪;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㈣犯與本罪有關之藏匿 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因此,本案經起訴後, 倘檢察官就非屬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 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序即與法律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之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追加起訴 與本案合併審判,目的在訴訟經濟及妥速審判,是同法第7 條第1款「一人犯數罪」及第2款「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所



稱之「人」,係指同法第265條第1項本案起訴書所載之被告 而言,並不及於因追加起訴後始為被告之人。否則案件將牽 連不斷,勢必延宕訴訟,有違上開追加訴訟之制度目的,據 此,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所指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 ,應僅限於與「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相牽連者,而不及 於事後追加起訴之犯罪,如此方符合追加起訴之法定限制要 件,並無礙於妥速審判與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倘檢察官追加 起訴之犯罪與「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不具聯繫因素,而 僅與「本案」追加起訴後之其他案件具有聯繫因素者,即不 許再追加該另案。
三、經查,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尤嘉偉所犯詐欺等犯行(即附表 一、二各被害人受騙部分),與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02號 有相牽連情形,而追加起訴。然查,原起訴案件之被告陳重 貫與本案追加起訴之被告尤嘉偉就附表一、二部分雖有共犯 關係,然附表一、二所示各被害人與原起訴書所載被害人有 別,可知附表一、二所示各被害人受騙部分並非「原起訴」 之犯罪事實,則同案被告陳重貫與被告尤嘉偉就「原起訴」 之犯罪事實不具備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所稱「數人共犯一 罪或數罪」之相牽連關係,又無其他相牽連情形,本案追加 起訴被告尤嘉偉部分,與原起訴案件顯非相牽連之犯罪,其 追加起訴程序即屬違背規定,容有未洽,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鈺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附表一:




編號 行為人 被害人 詐騙手法 遭詐騙時間 領取包裹時間、地點 金融帳戶 分工情形 1 尤嘉偉 李卉如 假貸款 110年11月26日13時59分許 臺中市○○區○○路0號(睿麒機車行3號置物箱)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真實年籍資料不詳、綽號「色狼」指示被告陳重貫尤嘉偉收取包裹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金融 帳戶 1 李繁英 解除分期付款 110年11月26日17時35分許、4萬9986元、4萬9985元 戶名:李卉如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黃啟銘 解除分期付款 110年11月26日19時12分許、4萬9895元 戶名:李卉如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李尚芳 解除分期付款 110年11月26日18時12分許、4萬9896元 戶名:李卉如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林巧玫 解除分期付款 110年11月26日18時10分許、4萬9963元 戶名:李卉如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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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