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967號
TCDM,112,金訴,967,202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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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9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嘉偉




何叡哲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3
54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尤嘉偉何叡哲被訴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尤嘉偉何叡哲(暱稱白白)與同 案被告陳柏諺(暱稱小胖)、真實年籍資料不詳、綽號「色 狼」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及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 告陳柏諺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被告尤 嘉偉擔任把風及向同案被告陳柏諺收取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 (俗稱收水、交水),被告何叡哲則為車手頭,再向被告尤 嘉偉收取款項。嗣同案被告陳柏諺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如 附表所示之期日,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之李健福等人,至如附表所示之李健福等人陷於錯誤,匯款 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入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內,由被告尤 嘉偉把風,同案被告陳柏諺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所示 之期日、地點,領取上開款項後,交付被告尤嘉偉再轉交予 被告何叡哲,而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真正去向,因認被 告嘉偉、何叡哲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 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 2款、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二、按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 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為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所明定 。而所謂「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係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 所定之相牽連案件,亦即㈠一人犯數罪;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 罪;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㈣犯與本罪有關之藏匿 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因此,本案經起訴後,



倘檢察官就非屬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 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序即與法律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之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追加起訴 與本案合併審判,目的在訴訟經濟及妥速審判,是同法第7 條第1款「一人犯數罪」及第2款「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所 稱之「人」,係指同法第265條第1項本案起訴書所載之被告 而言,並不及於因追加起訴後始為被告之人。否則案件將牽 連不斷,勢必延宕訴訟,有違上開追加訴訟之制度目的,據 此,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所指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 ,應僅限於與「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相牽連者,而不及 於事後追加起訴之犯罪,如此方符合追加起訴之法定限制要 件,並無礙於妥速審判與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倘檢察官追加 起訴之犯罪與「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不具聯繫因素,而 僅與「本案」追加起訴後之其他案件具有聯繫因素者,即不 許再追加該另案。
三、經查,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尤嘉偉何叡哲所犯詐欺等犯行 (即附表各被害人受騙部分),與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02號 有相牽連情形,而追加起訴。然查,原起訴案件之被告陳柏 諺與本案追加起訴之被告尤嘉偉何叡哲就追加起訴之犯罪 事實雖有共犯關係,惟渠等間就「原起訴」之犯罪事實不具 備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所稱「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 牽連關係,又無其他相牽連情形,則本案追加起訴被告尤嘉 偉、何叡哲詐欺附表各被害人部分,與原起訴案件顯非相牽 連之犯罪,其追加起訴程序即屬違背規定,容有未洽,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金融帳戶 行為人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 1 李健福 佯稱國軍英雄館飯店訂房取消,信用卡退刷有問 題,要求被害人協助,致使被害人一時不察,依指示使用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如右列金額 ①110年11月1日19時03分許、2萬9987元 ②110年11月1日19時22分許、2萬0985元 戶名:劉玉錞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陳柏諺(取簿兼提款)、尤嘉偉(把風兼收水)、何叡哲(車手頭) 110年11月1日19時10分、11分、26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魯閣新時代購物中心)分別提領2萬元、1萬元、2萬元 2 孫浩雲 假冒為秀泰影城客服來電,佯稱被害人誤刷信用卡購買20張電影票,要求被害人協助,致使被害人一時不察,依指示使用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匯款如右列金額 ①110年11月1日19時22分許、1萬9008元 ②110年11月1日19時31分許、4萬3367元 戶名:劉玉錞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0年11月1日19時25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魯閣新時代購物中心)提領2萬元 ③110年11月1日19時33分許、3萬7012元 ④110年11月1日19時39分許、1萬9008元 ⑤110年11月1日19時41分許、1萬9008元 ⑥110年11月1日19時45分許、2萬012元 戶名:洪祥豪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0年11月1日19時35分、39分、40分、42分、43分、46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南臺中分行)分別提領4萬、2萬、1萬7000、2萬、2萬、2萬元 3 楊暐竣 假冒為秀泰影城客服來電,佯稱作業疏失預扣2萬元作為購票預訂金,要求被害人協助,致使被害人一時不察,依指示使用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匯款如右列金額 ①110年11月1日19時34分許、3萬7367元 戶名:劉玉錞 富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0年11月1日19時36分、38分、同日20時2分、2分、3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南臺中分行)分別提領2萬、1萬9900、2萬、2萬、1萬元 ②110年11月1日20時0分許、4萬9989元 戶名:洪祥豪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 4 潘怡均 佯稱國軍英雄館來電,表示訂房資訊有誤,要求被害人核對資料並依指示匯款,致使被害人一時不察,依指示使用網路銀行匯款如右列金額 ①110年11月1日19時40分許、1萬3123元 ②110年11月1日19時52分許、6023元 戶名:洪祥豪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0年11月1日19時44分、54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南臺中分行)分別提領1萬1000、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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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