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490號
TCDM,111,金訴,490,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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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6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添財



選任辯護人 朱坤茂律師
被 告 阮采羚


選任辯護人 劉家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
701、20742、24886、24893、25116、28353、32883、34204、34
205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38847號)及移送併辦(110
年度偵字第300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3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38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肆萬陸
仟捌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丙○○被訴如附表一編號29及附表二編號2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阮采羚無罪。
  犯罪事實
一、丙○○(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另案起訴,不在本案審理範圍)
與不詳詐欺集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
絡,於民國108年間,指示洪浩倫(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阮采羚(參與犯
罪組織部分業經另案起訴,加重詐欺及洗錢部分業經本院判
決無罪,詳後述)分別向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臺北市政
府經濟發展局申請登記成立「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
司」(下稱板點公司),對外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洪
浩倫、阮采羚並分別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紅樂企業社)及000000000000號帳戶(板點公司),
再由丙○○持用上開兩金融帳戶向「臺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萬事達公司)、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睿聚公司)簽定金流代收付合約,俟取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萬事達公司)、第一商業銀行(睿聚公司)核發之虛擬帳戶後
,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再由不詳詐欺
集團成員透過網路社群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以如附表一編
號1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3、4所示之詐騙方法,向
如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所示之人(附表二編號1與附表
一編號26為同一被害人、附表二編號3與附表一編號31為同
一被害人、附表二編號4與附表一編號38為同一被害人)進
行詐騙,致如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所示之人因此陷於
錯誤,乃依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附表一編號1至28、3
0至39、附表二編號1、3、4所示時間,陸續儲值或匯款如附
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3、4所示之金額至
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紅樂企業社申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
擬帳戶,及板點公司申請之上開銀行虛擬帳戶,以掩飾、隱
匿詐欺贓款之去向。
二、案經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3、4所示之
人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莊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大甲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大雅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
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
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院以下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檢察官、被告丙○○及其辯護人表示對於證據能力沒有意
見,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㈡第122頁),且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核無違法取證或
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事,依各該陳述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
適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
且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
據排除之情事,復均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
調查程序,檢察官、被告丙○○及其辯護人表示對於證據能力
沒有意見,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㈡第122頁),堪認
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壹、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
,辯稱略以:我們公司是做第三方代收服務,並沒有詐騙被
害人,也沒有洗錢,只是純粹幫下游商家做代收付服務而已
等語;被告丙○○之辯護人為被告丙○○辯稱略以:紅樂企業社
申設在先,板點公司申設在後,共有27家客戶,紅樂企業社
停止代支付業務後,由板點公司接手紅樂企業社所有的客戶
,被告丙○○所經營的板點公司、紅樂企業社確實為第三方支
付公司,27家客戶是從網路、客戶介紹而來,有線上、紙本
申請,板點公司、紅樂企業社上經濟部網站查詢結果公司確
實存在,也無其他註記,被告丙○○受理時確實不知道是詐騙
公司;又消費者要結帳付款時,要先取得繳款帳號,此種過
程稱之為取號,逐層向商家、代支付公司、上層代收付公司
、銀行取得繳款帳號後,再一路回傳到消費者使用之平台,
憑以繳款,銀行收到後會一路回傳到消費者再繳費完成交易
,但銀行撥款給上層代收付公司、代收付公司到商家約有10
天的時間,因此被害人發現被害報警之後,會變成爭議款,
這款項就會凍結在銀行,若銀行已撥付上層代收公司,銀行
也會通知上層公司止付,若來到板點公司、紅樂企業社,也
會通知止付,若跑到正胤、好順、准詳這幾間公司時,板點
公司、紅樂企業社會通知繳回,並在下批款項扣下來,跟詐
騙集團的車手領取款項後全數交給詐騙集團的情形不同,既
然有這種機制,表示與詐騙集團間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且證人歐佳怡於另案證詞也證明板點公司有27家商家,是第
三方支付公司,與詐騙集團間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也不
是水房,請諭知被告丙○○無罪等語。經查:
一、如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所示被害人,確有於如附表一
編號1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3、4所示之時間儲值、
匯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銀行虛擬帳戶後,由被告丙
○○就已收取款項,以轉帳方式,匯款予上手,並收取經手款
項一定比例為手續費等節,業據被告丙○○供承在案,核與證
人歐佳怡於另案審理時(見本院金訴65卷㈡第436頁至第457
頁)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睿聚公司基本資料、紅樂企
業社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紅樂企業社
虛擬帳戶清單、紅樂企業社相關虛擬帳戶訂單一覽表、洪浩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板點公司登記
資料、中國信託銀行結清提款憑證影本、板點公司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星宇宙開發社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
料、准詳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新昕企業社交
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正胤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商家登記
資料、玉君服飾批發行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蕓歐數位
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傅喜數位科技有限
公司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豪豪生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細
、商家登記資料、被害人帳戶匯款一覽表、紅樂企業社商業
登記基本資料、設立登記資料、商業登記抄本、萬事達公司
之公司基本資料、被害人匯款流向一覽表、傅喜數位科技有
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謝易容郵
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准詳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
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板點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豪豪生技有限公司聯邦銀行帳戶之開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陳冠君聯邦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寶誠企業社陽信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張恩碩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萬事達
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附卷可稽(見偵5701卷第
59頁至第60頁、第71頁至第95頁、第149頁至第201頁、第20
7頁至第333頁、偵12696卷第17頁至第21頁、第35頁至第36
頁、第79頁至第90頁、偵20742卷第29頁至第30頁、偵24886
卷第67頁至第110頁、偵28353警詢卷第265頁至第266頁、核
交2801卷第4頁、第6頁至第40頁、警0725卷第116頁至265頁
、第269頁至第318頁、第321頁至第372頁、第375頁至第378
頁、第381頁至第393頁、偵34204卷第95頁至第143頁、偵34
205警詢卷2-1第245頁至第247頁、第253頁至第298頁、偵34
205警詢卷2-2第137頁至第243頁)。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分
別向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所示之人(附表二編號1與附
表一編號26為同一被害人、附表二編號3與附表一編號31為
同一被害人、附表二編號4與附表一編號38為同一被害人)
,以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3、4所示之
方式詐騙後,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儲值或匯款至附表一編號
1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3、4所示虛擬帳戶等情,業
經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所示被害人詹佩華、樓
新培、呂庚燁、張芷玲、羅宇珊、李威儀、黃楨皓、蔡學奇
黃鈺宸、蔡宇俊、童冠慶、楊曜丞、林欣誼、鄭湘瀅 、
高舒媛、陳柏銘、蕭彤亘、李永承、江怡君、黃亞君、蔡志
遠、楊政寧、高譽、林佳瑮、許睿宏(原名許廷達)、林珉
慧、劉大鵬、何郁芬、梁毓書、吳玗宣、楊淑惠、徐國展、
鄭亞青、劉慈、李丞祐(更名李冠佑)、林信至、劉大順、
林怡雪、乙○○○於警詢(見偵36165筆錄卷第29頁至第93頁、
第97頁至第101頁、偵37332筆錄卷第67頁至第102頁、偵570
1卷第39頁至第41頁、偵12696卷第39頁至第43頁、偵23870
卷第19頁至第24頁、偵24886卷第51頁至第55頁、偵24893卷
第85頁至第87頁、偵25116卷第77頁至第79頁、見偵28353警
詢卷第27頁至第32頁、警6360卷第65頁至第104頁、警0725
卷第67頁至第69頁、偵34204卷第85頁至第86頁、偵34205警
詢卷2-1第131頁至第137頁、偵38847卷第275頁至第279頁)
證述明確,並有①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詹佩華之內政部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
睿聚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經銷商登記資料、
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詐騙網頁、行動電話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代碼繳費資訊截圖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
峽分局函及電子郵件(見偵36165調查卷1第3頁至第25頁、
第29頁至第34頁、第37頁至第39頁);②附表一編號2所示被
害人樓新培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
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樓新培帳戶資料、轉帳交易明細
截圖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函(見偵36165調查
卷1第41頁、第49頁、第53頁至第57頁、第61頁至第75頁)
;③附表一編號3所示被害人呂庚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員警工作紀錄
簿、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
料、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
證明截圖照片、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郵局
帳戶之存摺內頁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函(見偵
36165調查卷1第77頁至第95頁、第99頁至第103頁、第111頁
);④附表一編號4所示被害人張芷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
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
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轉
帳交易明細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函(見偵36165調查卷2第3頁至第4
頁、第13頁至第29頁、第37頁至第49頁、第59頁至第84頁、
第91頁至第93頁);⑤附表一編號5所示被害人羅宇珊之內政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溪湖分
局埔心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
料、睿聚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表、經銷商登記
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
錄截圖照片、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溪湖分局函(見偵36165調
查卷3第3頁至第49頁);⑥附表一編號6所示被害人李威儀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政府警察局北
港分局偵查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
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李威儀郵局帳戶之存摺
封面、內頁影本及交易明細、雲林縣政府警察局北港分局函
(見偵36165調查卷3第51頁至第61頁、第65頁至第69頁);
⑦附表一編號7所示被害人黃楨皓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萬事達公司函暨
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
繳款證明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偵
36165調查卷3第71頁至第89頁、第93頁至第95頁);⑧附表
一編號8所示被害人蔡學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
細、特約商店資料、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行動電話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函(見
偵36165調查卷3第97頁至至第110頁、第113頁);⑨附表一
編號9所示被害人黃鈺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萬事達公司函暨
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行動電話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見偵36165調查卷3第
115頁至第120頁、第122頁至第126頁、第129頁至第131頁)
;⑩附表一編號10所示被害人蔡宇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事達公司
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
專用繳款證明、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詐騙網站資料
、代碼繳費資訊截圖照片(見偵36165調查卷4第3頁至第41
頁、第45頁至第47頁);⑪附表一編號11所示被害人童冠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
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截圖照片、行動電話通
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偵36165調查卷4第49頁至第51
頁、第55頁至第59頁、第65頁至第67頁);⑫附表一編號12
所示被害人楊曜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
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
錄、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封面截圖照片、彰化縣政府警察局
溪湖分局函(見偵36165調查卷4第69頁至第71頁、第75頁至
第77頁、第81頁至第83頁、第87頁至第103頁);⑬附表一編
號13所示被害人林欣誼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
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
、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偵36165調查卷4
第105頁至第127頁);⑭附表一編號14所示被害人鄭湘瀅之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
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
話紀錄、虛擬貨幣軟體TSM開戶資料截圖照片(見偵37332筆
錄卷第109頁至第129頁);⑮附表一編號15所示被害人高舒
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萬事達公司
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行動電話通
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偵37332筆錄卷第131頁至第13
7頁、第159頁至第169頁);⑯附表一編號16所示被害人陳柏
銘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事達公
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睿聚公司
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經銷商登記資料、超商代收
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兆豐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存摺
內頁影本、詐騙網頁、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見偵37332
筆錄卷第171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1頁、第185頁至
第219頁);⑰附表一編號17所示被害人蕭彤亘之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
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超
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代碼繳費資訊、轉帳交易明細
截圖照片(見偵37332筆錄卷第223頁至第239頁);⑱附表一
編號18所示被害人李永承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事達公司函暨所
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
款證明影本、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行
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偵37332筆錄卷第241
頁至第242頁、第245頁、第249頁至第251頁、第255頁至第2
59頁);⑲附表一編號19所示被害人江怡君之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大甲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萬
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超
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
片(見偵37332筆錄卷第261頁至第285頁);⑳附表一編號20
所示被害人黃亞君之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函、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事達
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超商代
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
片(見偵37332筆錄卷第287頁至第290頁、第293頁至第374
頁);㉑附表一編號21所示被害人蔡志遠內政部警政署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照片、睿聚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經銷商登記
資料(見偵5701卷第43頁至第56頁、第61頁至第63頁);㉒
附表一編號22所示被害人楊政寧之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
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關
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2696卷第33頁、第47頁、第51頁、第5
7頁、第67頁);㉓附表一編號23所示被害人高譽之行動電話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
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見偵23870卷第25頁至第49頁、第55頁至第57頁)
;㉔附表一編號24所示被害人林佳瑮之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
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國信
託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切結書、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
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代碼繳費資訊截圖照片(見偵2488
6卷第65頁、第111頁至第117頁、第123頁至第195頁);㉕附
表一編號25所示被害人許廷達之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
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超商代收款專
用繳款證明、詐騙網頁、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
片(見偵24893卷第97頁、第157頁至第174頁);㉖附表一編
號26、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林珉慧之睿聚公司函暨所附
板點公司交易明細、經銷商登記資料、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
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
園分局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見偵24893卷
第99頁至第111頁、第175頁至第193頁);㉗附表一編號27所
示被害人劉大鵬之傅秀琴台新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
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暨所附萬事達公司
及玩酷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玩酷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
開戶資料、玩酷公司函所附多管道收費系統約定書、虛擬帳
號控管申請表及轉帳資料、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函、第一
商業銀行總行函暨所附虛擬帳戶開戶資料、睿聚公司函暨所
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經銷商登記資料、萬事達公司函暨
所附李彥昕之新昕企業社之經銷商登記資料、特約商店服務
規範、平台會員服務條款、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函、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行動
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見偵2511
6卷第83頁至第144頁、第149頁至第150頁、第167頁至第169
頁、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1頁、第187頁、第191頁至第2
17頁);㉘附表一編號28所示被害人何郁芬之回函暨所附傅
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統一超商(
股)代收服務部電子郵件、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
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全家便利商店函、金恆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謝易容會員資料及交易資料及郵局帳
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巨富國際有限公司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及設立登記資料、巨
無霸科技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函、超商代收款專用
繳款證明影本、詐騙網頁截圖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28353警詢卷第47頁至第75頁、第7
9頁至第106頁、第161頁至第165頁、第169頁至第215頁、第
219頁至第245頁、第267頁至第270頁);㉙附表一編號30所
示被害人梁毓書、吳玗萱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函、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
證明截圖照片、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
特約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細
、營業登記資料、商家登記資料、謝易容之會員資料及交易
資料(見警6360卷第7頁、第106頁至第112頁、第115頁至第
116頁、第176頁至第182頁);㉚附表一編號31、附表二編號
3所示被害人楊淑惠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函、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詐騙網頁、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
紀錄截圖照片、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查詢明細表
及代碼對應廠商資料、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
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准詳有限公司交易明細、
營業登記資料、商家登記資料、睿聚公司函暨所附板點公司
交易明細、經銷商登記資料(見警6360卷第8頁、第122頁至
第128頁、第183頁至第196頁);㉛附表一編號32所示被害人
徐國展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新圍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超商代收
款專用繳款證明、代碼繳費資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
金仕曼事業有限公司查詢資料、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
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豪豪生技有限公
司營業登記資料、交易明細(見警6360卷第10頁、第129頁
至第131頁、第133頁至第139頁、第200頁至第203頁);㉜起
訴書附表一編號33所示被害人鄭亞青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
山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萬事達
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函暨
所附豪豪生技有限公司營業登記資料、交易明細(見警6360
卷第12頁至第13頁、第140頁至第149頁、第205頁至第209頁
);㉝附表一編號34所示被害人劉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山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萬事
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函
暨所附豪豪生技有限公司營業登記資料、交易明細(見警63
60卷第14頁至第15頁、第152頁至第161頁、第210頁至第215
頁);㉞附表一編號35所示被害人李丞祐之彰化縣警察局
化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
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萬事達公司
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見警6360卷第17頁、第162頁
至第173頁、第216頁至第219頁);㉟附表一編號36所示被害
人林信至之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中埔派出所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超商代收款專用
繳款證明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詐騙網頁截圖
照片、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
資料、回函暨所附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商家登
記資料、謝易容之會員資料及交易資料、萬事達公司函暨所
附張恩碩交易明細(見警0725卷第5頁、第71頁至第79頁、
第87頁、至第101頁至第113頁);㊱附表一編號37所示被害
人劉大順之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
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豪豪生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商家登
記資料、豪豪生技有限公司聯邦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
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凱基銀行金融卡照片、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4204卷第147頁至
第161頁、第165頁至第169頁、第173頁至第183頁);㊲附表
一編號38、附表二編號4所示被害人林怡雪之遭詐欺匯款帳
戶金流一覽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
一中隊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保安警察
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竹圍分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匯
款明細、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萬事達公司
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
莊正胤之正胤有限公司之交易明細、營業登記資料、商家登
記資料、合庫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程志遠中國
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林冠宏國泰世華銀行
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馮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黃資賀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之開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睿聚公司函暨所附板點公司交易明細、經銷
商登記資料、回函暨所附詠承水產行交易明細、營業登記資
料、商家登記資料、詠承水產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之開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設立登記資料、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板
點公司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傅喜數位科技
有限公司交易明細、營業登記資料、商家登記資料、傅喜數
位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見偵34205警詢卷2-1第9頁至第11頁、第139頁至第145頁、
第153頁、第159頁至第165頁、第175頁至第185頁、第193頁
至第199頁、第203頁、第207頁至第241頁、第249頁、第299
頁至第336頁、第339頁至第349頁、第353頁至第361頁、第3
65頁至第399頁、第403頁至第449頁、偵34205警詢卷2-2第5
頁至第135頁、第245頁至第306頁);㊳附表一編號39所示被
害人乙○○○之回函暨所附豪豪生技有限公司營業登記資料、
交易明細、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
商店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后里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行動電
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偵38847卷第163頁至第17
4頁、第179頁至第181頁、第281頁至第317頁)附卷可證。
足認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所示被害人確有受騙儲值或
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3、4所示
,被告丙○○於客觀上確有提供金流管道供作詐欺集團使用,
並轉匯款項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之行為,上開事實首堪認
定。
二、被告丙○○確實有詐欺取財之犯意:
 ㈠被告丙○○於警詢、偵訊供稱略以:因我本身有銀行債務問題
,又想成立公司做第三方代收付業務,所以找朋友證人洪浩
倫、證人阮采羚開公司,板點公司及紅樂企業社當初是我分
別請會計師去協助證人阮采羚及洪浩倫辦理開公司的相關程
序及資料,證人阮釆羚及洪浩倫申請完後把公司資料及相關
印鑑證明交給我,由我進行實際上的經營,板點公司是登記
在臺北市○○區○○街00號8樓,紅樂企業社是登記在臺中市○區
○○○道○段000號22樓,這兩個都只是公司的營業登記地址
實際上我都是在家操作,板點公司及紅樂企業社主要業務是
做第三方代收付,營利是賺取代收付的手續費。因為紅樂企
業社在109年2月有稅務的問題,將代收付經營權轉移給板點
公司,連帶客戶也一起轉移,直到109年7月份,再由板點公
司轉移歸還紅樂企業社,但板點公司尚有待撥款項未還給客
戶,所以轉匯給紅樂企業社還給相對應客戶,紅樂企業社及
板點公司經營權及款項轉移由我本人進行,紅樂企業社資本
額大概為新臺幣(下同)10至12萬,公司營運只有我1個人
在處理,工作內容包含招攬商戶、進行帳戶撥款及法務工作
,招攬業務方式為利用公司網站投放網路關鍵字廣告,簽約
方式為電子契約,紅樂企業社資本額不足以向銀行申請虛擬
代收服務,所以我們向萬事達公司申請代收付服務,利用他
們的代收付通道,來進行我們的代收付業務,賺取代收付的
手續費來自我們報價給商家與萬事達報給我們的中間價差。
我是跟萬事達公司及睿聚公司申請金流代收通道,我進來的
款項,都是由這二家公司撥進來給我,我們在開通代收付通
道給商家時,會要求對方上傳他們的公司資料到我們公司,
我們查核的方式會在經濟部查詢該公司統一編號及這家公司
的營業項目及對應的公司負責人是否有一致,如果相同,就
開通代收付通道,給申請這服務的公司。被害人購買遊戲點
數後,款項會匯入睿聚公司及萬事達公司,按照合約天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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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