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2年度,165號
TYDM,112,金簡,165,202308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偵字第24308號、第21497號、第19037號、第17623號、第1682
0號、第13116號、第9935號、第8954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
偵字第9125號、第17035號、第17073號、第17223號、第19972號
、第21477號、第22022號、第23781號、第25960號、第27878號
、第27782號、第28926號、第35857號、第27413號、第38764號
、112年度偵字第5716號、第9318號、第37450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自白犯行(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3號),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冠翔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陳冠翔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能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予他人使用,恐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作為犯罪集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戶,藉此躲避警方追查,並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性質,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前不詳時日,將其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金融卡、存摺、密碼及網銀帳密,提供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存摺、密碼及網銀帳密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附表「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人,於附表「詐騙時間及方式」所示之時間、詐騙手法遂行詐騙,致渠等於附表「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入該等金額之款項至附表「匯款之金融帳戶」欄所示之金融帳戶,復為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冠翔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 並有附表證據欄所列證據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之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屬可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均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至併辦意旨雖漏未論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 洗錢罪,惟起訴及併辦之事實與本院上開所認定之事實,兩 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 條,又上開罪名經檢察官補充、更正起訴法條,亦足以保障 被告之防禦權,附此敘明。
㈡、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後使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陷於錯 誤而交付財物,告訴人、被害人分別雖均有數次分別匯款之 行為,惟此係正犯該次詐欺取財行為使告訴人、被害人分次 交付財物之結果,正犯祇成立一詐欺取財罪。被告為幫助犯 ,亦僅成立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一交付金融帳戶資 料之幫助詐欺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 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論以幫助犯詐欺取財罪一罪。再被告係以上開一提供 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 二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幫助他人遂行一般洗錢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 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 公布,於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修正後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就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之 自白得否減刑之認定,修正前之規定並不以被告於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為必要,修正後則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始得減刑,是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不利,依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幫助一 般洗錢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併依刑法第70條規定,就該二種減刑事由遞減之。㈤、爰審酌被告可預見將個人帳戶之提款卡提供他人,恐遭詐欺 成員充作詐騙他人財物後,用以匯款之人頭帳戶,而幫助掩 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竟仍未經詳細查證, 任意將其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予他人使用,助長 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 並使贓款追回困難,實為當今社會詐財事件發生之根源,擾



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且因被 告提供個人帳戶,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 所為誠屬不當,惟慮及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 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素行、智識程度、家庭 及經濟狀況、所生危害、尚未能賠償告訴人、被害人之損失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㈠、本院查無積極具體證據足認被告因交付上開金融帳戶資料而 獲有金錢或其他利益等犯罪所得,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 之問題。
㈡、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 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無 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正 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
四、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9125號、第17035 號、第17073號、第17223號、第19972號、第21477號、第22 022號、第23781號、第25960號、第27878號、第27782號、 第28926號、第35857號、第27413號、第38764號、112年度 偵字第5716號、第9318號、第37450號移送併辦意旨所載事 實,與本案經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項、第300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施婷婷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柏淨、王文咨、蔡妍蓁葉益發、李頎、何嘉仁、陳彥价移送併辦,檢察官蔡正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 1 曾靖雯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3745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推薦投資獲利云云,詐騙告訴人曾靖雯投資,致告訴人曾靖雯陷於錯誤,分別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匯款金額至被告陳冠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6日12時36分許 ---------- 5萬元 1.告訴人曾靖雯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37450號卷,第17至22頁)。 2.曾靖雯提供網路轉帳明細擷圖、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內頁(1112年度偵字第37450號卷,第51至65、75、76、82、84、86頁)。 3.陳冠翔第一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3號卷三,第223、225頁)。 110年10月26日12時37分許 ---------- 3萬元 110年10月26日12時42分許 ---------- 5萬元 110年10月26日12時43分許 ---------- 5萬元 110年10月26日13時03分許 ---------- 5萬元 110年10月26日13時04分許 ---------- 5萬元 2 呂艾倫 (告訴人) (本訴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推薦投資獲利云云,詐騙告訴人呂艾倫投資,致告訴人呂艾倫陷於錯誤,分別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匯款金額至被告陳冠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6日中午12時1分許 ---------- 1萬元 1.告訴人呂艾倫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9935號卷一,第398至402頁)。 2.呂艾倫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9935號卷一,第421、423頁)。 3.陳冠翔第一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3號卷三,第223、225頁)。 110年10月27日中午12時20分許 ---------- 5萬元 110年10月27日中午12時24分許 ---------- 5萬元 3 劉心怡 (告訴人) (111年度偵字第3876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推薦投資獲利云云,詐騙告訴人劉心怡投資,致告訴人劉心怡陷於錯誤,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匯款金額至被告陳冠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6日中午12時15分許 ---------- 5萬元 1.告訴人劉心怡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偵38764號卷一,第219至225頁)。 2.劉心怡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匯款明細表照片截圖(111年度偵字第38764號卷一,第307至308頁)。 3.陳冠翔第一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8764號卷二,第307至308頁)。 110年10月26日中午12時18分許 ---------- 5萬元 110年10月29日上午11時13分許 ---------- 18萬元 4 許純毓 (告訴人) (111年度偵字第27878號等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推薦投資獲利云云,詐騙告訴人許純毓投資,致告訴人許純毓陷於錯誤,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匯款金額至被告陳冠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6日中午12時32分許 ---------- 10萬元 1.告訴人許純毓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27878號卷,第43至49頁)。 2.許純毓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手機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11年度偵字第27878號卷,第52、75頁)。 3.陳冠翔第一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7878號卷,第13頁)。 5 戴鈺華 (被害人) (111年度偵字第9125號等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推薦投資獲利云云,詐騙被害人戴鈺華投資,致被害人戴鈺華陷於錯誤,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匯款金額至被告陳冠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6日中午12時56分許 ---------- 20萬元 1.被害人戴鈺華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22022號卷,第15至18頁)。 2.戴鈺華提供存摺存款憑條存根聯(111年度偵字第22022號卷,第19頁)。 3.陳冠翔第一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2022號卷,第45頁)。 6 溫慕幸 (告訴人) (111年度偵字第9125號等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推薦投資獲利云云,詐騙告訴人溫慕幸投資,致告訴人溫慕幸陷於錯誤,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匯款金額至被告陳冠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6日中午12時58分許 ---------- 10萬元 1.告訴人溫慕幸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21477號卷,第115至119頁)。 2.溫慕幸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1477號卷,第147頁)。 3.陳冠翔第一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1477號卷,第47頁)。 7 彭嵐 (告訴人) (111年度偵字第9125號等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推薦投資獲利云云,詐騙告訴人彭嵐投資,致告訴人彭嵐陷於錯誤,分別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匯款金額至被告陳冠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中午12時28分許 ---------- 50萬元 1.告訴人彭嵐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7223號卷,第9至16頁) 2.彭嵐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7223號卷,第21、23頁)。 3.陳冠翔第一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7223號卷,第77、79頁)。 110年10月28日上午10時7分許 ---------- 30萬元 8 吳侑臻 (告訴人) (111年度偵字第2892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推薦投資獲利云云,詐騙告訴人吳侑臻投資,致告訴人吳侑臻陷於錯誤,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匯款金額至被告陳冠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下午1時2分許 ---------- 4萬元 1.告訴人吳侑臻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28926號卷,第65至66頁)。 2.吳侑臻提供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28926號卷,第83頁)。 3.陳冠翔第一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偵28926號卷,第109頁)。 9 陳秀玫 (被害人) (111年度偵字第9125號等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推薦投資獲利云云,詐騙被害人陳秀玫投資,致被害人陳秀玫陷於錯誤,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匯款金額至被告陳冠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下午1時24分許 ---------- 5萬元 1.被害人陳秀玫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23781號卷,第57至58頁)。 2.陳秀玫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3781號卷,第77頁)。 3.陳冠翔第一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3781號卷,第46頁)。 10 楊惠雯 (告訴人) (111年度偵字第27878號等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推薦投資獲利云云,詐騙告訴人楊惠雯投資,致告訴人楊惠雯陷於錯誤,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匯款金額至被告陳冠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下午1時28分許 ---------- 5萬7,000元 1.告訴人楊惠雯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27782號卷,第189至191頁)。 2.楊惠雯提供手機翻拍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11年度偵字第27782號卷,第211頁)。 3.陳冠翔第一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7782號卷,第83頁)。 11 鍾穎 (告訴人) (本訴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推薦投資獲利云云,詐騙告訴人鍾穎投資,致告訴人鍾穎陷於錯誤,分別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匯款金額至被告陳冠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下午1時50分許 ---------- 3萬元 1.告訴人鍾穎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6820號卷,第195至197頁)。 2.鍾穎提供交易明細表、手機翻拍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轉帳簡訊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6820號卷,第261至271頁)。 3.陳冠翔第一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3號卷三,第225頁)。 110年10月27日下午2時3分許 ---------- 1萬元 110年10月27日下午2時5分許 ---------- 1萬元 110年10月27日下午2時6分許 ---------- 1萬元 110年10月27日下午2時11分許 ---------- 3萬元 12 蔡念恩 (告訴人) (本訴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111年度偵字第274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推薦投資獲利云云,詐騙告訴人蔡念恩投資,致告訴人蔡念恩陷於錯誤,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匯款金額至被告陳冠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下午4時1分許 ---------- 10萬元 1.告訴人蔡念恩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9935號卷一,第293至295頁)。 2.蔡念恩提供手機翻拍匯款紀錄(111年度偵字第9935號卷一,第309頁)。 3.陳冠翔第一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3號卷三,第226頁)。 13 黃怡婷 (被害人) (本訴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推薦投資獲利云云,詐騙被害人黃怡婷投資,致被害人黃怡婷陷於錯誤,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匯款金額至被告陳冠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8日上午9時38分許 ---------- 3萬元 1.被害人黃怡婷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6820號卷,第289至292頁)。 2.黃怡婷提供手機翻拍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6820號卷,第311頁)。 3.陳冠翔第一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3號卷三,第226頁)。 14 宋育菁 (告訴人) (111年度偵字第9125號等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推薦投資獲利云云,詐騙告訴人宋育菁投資,致告訴人宋育菁陷於錯誤,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匯款金額至被告陳冠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8日上午9時50分許 ---------- 28萬6,185元 1.告訴人宋育菁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9972號卷,第47至50頁)。 2.宋育菁提供匯款回條聯(111年度偵字第19972號卷,第67頁)。 3.陳冠翔第一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9972號卷,第20頁)。 15 楊喬翎 (告訴人) (111年度偵字第9125號等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推薦投資獲利云云,詐騙告訴人楊喬翎投資,致告訴人楊喬翎陷於錯誤,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匯款金額至被告陳冠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8日上午9時57分許 ---------- 10萬元 1.告訴人楊喬翎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偵17035號卷,第11至17頁)。 2.楊喬翎提供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111年度偵字第17073號卷,第43頁)。 3.陳冠翔第一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7073號卷,第25頁)。 16 李宛恩 (告訴人) (本訴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111年度偵字第25960號併辦意旨書)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推薦投資獲利云云,詐騙告訴人李宛恩投資,致告訴人李宛恩陷於錯誤,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匯款金額至被告陳冠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8日上午11時10分許 ---------- 4萬元 1.告訴人李宛恩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9935號卷一,第329至335頁)。 2.李宛恩提供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9935號卷一,第351頁)。 3.陳冠翔第一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3號卷三,第227頁)。 17 連靜雯 (告訴人) (本訴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推薦投資獲利云云,詐騙告訴人連靜雯投資,致告訴人連靜雯陷於錯誤,分別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匯款金額至被告陳冠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9日上午10時49分許 ---------- 7萬6,678元 1.告訴人連靜雯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他字1525號卷,第25至33頁)。 2.連靜雯提供匯出匯款憑證(111年度他字第1525號卷,第57頁)。 3.陳冠翔第一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3號卷三,第227頁)。 18 黃喬琳 (被害人) (本訴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推薦投資獲利云云,詐騙被害人黃喬琳投資,致被害人黃喬琳陷於錯誤,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匯款金額至被告陳冠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9日上午11時13分許 ---------- 1萬元 1.被害人黃喬琳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6820號卷,第335至337頁)。 2.黃喬琳提供手機翻拍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6820號卷,第351頁)。 3.陳冠翔第一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3號卷三,第228頁)。 19 游秀玉 (被害人) (本訴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推薦投資獲利云云,詐騙被害人游秀玉投資,致被害人游秀玉陷於錯誤,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匯款金額至被告陳冠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9日中午12時24分許 ---------- 3萬元 1.被害人游秀玉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6820號卷,第375至378頁)。 2.游秀玉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6820號卷,第391頁)。 3.陳冠翔第一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3號卷三,第228頁)。 20 姚雪娥 (被害人) (112年度偵字第571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推薦投資獲利云云,詐騙被害人姚雪娥投資,致被害人姚雪娥陷於錯誤,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匯款金額至被告陳冠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9日中午12時26分許 ---------- 50萬元 1.被害人姚雪娥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5716號卷,第9至11頁)。 2.姚雪娥提供匯款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5716號卷,第15頁)。 3.陳冠翔第一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5716號卷,第32頁)。 21 蔡鋒儒 (告訴人) (本訴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推薦投資獲利云云,詐騙告訴人蔡鋒儒投資,致告訴人蔡鋒儒陷於錯誤,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匯款金額至被告陳冠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9日中午12時41分許 ---------- 10萬元 1.告訴人蔡鋒儒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6820號卷,第405至413頁)。 2.蔡鋒儒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6820號卷,第435頁)。 3.陳冠翔第一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3號卷三,第228頁)。 22 林羿秀 (告訴人) (111年度偵字第9125號等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推薦投資獲利云云,詐騙告訴人林羿秀投資,致告訴人林羿秀陷於錯誤,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匯款金額至被告陳冠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9日下午1時14分許 ---------- 9萬4,000元 1.告訴人林羿秀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7035號卷,第13至18頁)。 2.林羿秀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7035號卷,第68頁)。 3.陳冠翔第一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7035號卷,第68頁)。 23 歐俊英 (告訴人) (111年度偵字第9125號等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推薦投資獲利云云,詐騙告訴人歐俊英投資,致告訴人歐俊英陷於錯誤,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匯款金額至被告陳冠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9日下午2時37分許 ---------- 12萬元 1.告訴人歐俊英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9125號卷,第15至18頁)。 2.歐俊英提供國內匯款申請書(111年度偵字第9125號卷,第57頁)。 3.陳冠翔第一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9125號卷,第33頁)。 24 邵琮文 (告訴人) (111年度偵字第3585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推薦投資獲利云云,詐騙告訴人邵琮文投資,致告訴人邵琮文陷於錯誤,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匯款金額至被告陳冠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9日下午3時16分許 ---------- 5萬元 1.告訴人邵琮文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5857號卷,第13至15頁)。 2.邵琮文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11年度偵字第35857號卷,第21頁)。 3.陳冠翔第一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5857號卷,第156頁)。 25 楊琇惠 (被害人) (本訴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112年度偵字第931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11年度偵字第946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推薦投資獲利云云,詐騙被害人楊琇惠投資,致被害人楊琇惠陷於錯誤,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匯款金額至被告陳冠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9日下午4時23分許 ---------- 1萬元 1.被害人楊琇惠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偵9318號卷一,第367至377頁)。 2.楊琇惠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9318號卷一,第379頁)。 3.陳冠翔第一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3號卷三,第229頁)。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