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17號
112年度侵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沛祥
葉佳紋
黃陽昇
許哲凱
彭廷楷
邱宏儒
邱莉菁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1年度偵字第16135號、第16423號、第16424號、第16732
號、第16845號、第17049號、第17050號、第17051號、112年度
偵字第4135號、第5523號、第5524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
第961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程序審理,並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己○○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38罪,各處有期徒刑 壹年貳月。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
月。
二、葉佳紋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38罪,各處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IPhone 12 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卡一張)沒收。三、黃陽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一般洗 錢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許哲凱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一般洗 錢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彭廷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一般洗 錢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六、丙○○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一般洗錢 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七、丁○○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綽號阿權)、壬○○(綽號胖翔、小胖)、庚○○(綽號 富邦)、己○○(綽號沛祥)、葉佳紋(綽號小菜)等人為牟 取不法利益,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加 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力力」成年男子及其他不詳成員所 組成之具有結構性、持續性、牟利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 而為提供存摺等物品之人之監管成員,聽從「力力」之指揮 ,再由壬○○、庚○○擔任司機,負責運送物品及載送人員事宜 ,並指派己○○、葉佳紋擔任監管據點即控點之管理人。即由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上張貼「高薪輕鬆賺錢、包吃包住 」,且需交出個人金融帳戶(含金融卡、密碼)並控管7至14 天,而可獲取高額報酬之徵才貼文,於民國111年10月10日 至111年11月10日2時25分之期間,渠等以新竹市○○區○○路0 段000號整棟樓房為控點,並接續監管明知提供渠等所申辦 金融帳戶應係幫助詐欺集團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使用,冀於 監管期滿後賺取高額報酬之辛○○、黃陽昇、陳泳志、戊○○、 許哲凱、彭廷楷、丙○○及丁○○等8人。
己○○於上開監管時、地,另基於傷害他人之犯意,持鐵製曬
衣架毆打受監管之代號BF000-A112003A(姓名年籍詳卷,下 稱甲 )腿部,致其腿部受有鈍瘀傷。
(乙○○、壬○○、庚○○由本院另行審結)。二、嗣由乙○○、壬○○、庚○○、己○○、葉佳紋、「力力」等所屬之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以附表二、三、四所示方式,分別詐騙 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人,使渠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 二、三、四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至附表二、三、四所示辛 ○○、陳泳志及丁○○之帳戶,再經詐欺集團轉匯至其他金融帳 戶或提領而製造金流斷點,以此方式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並掩 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三、辛○○、陳泳志、丁○○均明知將個人之金融帳戶資料交付或提 供陌生之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詐騙他人 將款項匯入,嗣加以轉帳、提領,即達到不法詐騙份子隱瞞 資金流向及避免提款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目的,仍各自基於幫 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將渠等各如附表二、三、四 所示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物提供給乙○○等人所屬 之上開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即以分別詐騙如附表二 至四所示之人,在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附表二至四所 示帳戶後,再經詐欺集團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或提領而製造 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辛○ ○、陳泳志由本院另行審結)。
四、黃陽昇、許哲凱、彭廷楷、丙○○及戊○○亦均明知將個人之金 融帳戶資料交付或提供陌生之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 騙份子用以詐騙他人將款項匯入,嗣加以轉帳、提領,即達 到不法詐騙份子隱瞞資金流向及避免提款行為人身分曝光之 目的,仍各自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將渠等 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物提供給乙 ○○等人所屬之上開詐欺集團使用,惟未及為該詐騙集團使用 即遭查獲而未遂。(戊○○由本院另行審結)。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 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旨在保障關於涉 嫌本條例之罪被告的正當法律程序及訴訟防禦權,明文排除 證人之警詢筆錄,以及檢察官或法官未經法定調查程序所作 成證人筆錄之證據能力。是本判決下述關於被告己○○、葉佳 紋所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所引用之證據,並不包括證人於警 詢及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先予敘明。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己○○、葉佳紋、黃陽昇、許哲凱、彭廷楷、丙○○、丁○○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之自白。
㈡共同被告乙○○、壬○○、庚○○、辛○○、陳泳志、戊○○之供述。 ㈢附表二、三、四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於警詢之證述及「證 據」欄之證據。證人即被害人甲 於警詢、偵查之證述。 ㈣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 、被告陳泳志、戊○○、彭廷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相片。 ㈤被告丁○○、辛○○、陳泳志之帳戶被害人匯款一覽表、及其等 國泰世華銀行、兆豐銀行、玉山銀行、臺灣銀行、中國信託 銀行之申登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㈥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銀行帳戶詳細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編號5 所示申登資料。
㈦111年11月10日之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 月11日、同年2月8日出具之鑑定書、被告葉佳紋行動電話相 簿列印資料、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被告己○○、葉佳紋、黃陽昇、許哲凱、彭廷楷、丙○○、丁 ○○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 16日起施行。同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規定並未修正, 尚無法律變更適用問題,惟同法第16條第2項修正前原規 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減刑要件更趨嚴格,其 規定並非有利於行為人,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2.被告己○○、葉佳紋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於112 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6日施行,修正後之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未修正法定刑度,然刪除強制工作之規 定,並將加重處罰規定,移列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6條 之1,並將項次及文字修正。修正前同條例第8條第1項原 規定:「犯第3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 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 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第3條、第6條之一之罪自首,並自動 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 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將該條項減刑之規定限 縮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適用,並未較有利於行 為人,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組織犯
罪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至強制工作部分,前經司法院大 法官宣告違憲失效,修法僅就失效部分明文刪除,無新舊 法比較問題,附此敘明。
㈡被告己○○、葉佳紋罪名:
核被告己○○就犯罪事實一所示毆打告訴人甲 之行為,係犯 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被告己○○、葉佳紋就附表二編號2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 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 罪組織罪、就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四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
㈢被告黃陽昇、許哲凱、彭廷楷、丙○○、丁○○罪名: 核被告黃陽昇、許哲凱、彭廷楷、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 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項第2款 、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被告丁○○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 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 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公訴意旨原認上述 被告5人係涉犯一般洗錢罪嫌,惟經公訴人當庭更正,且刑 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 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 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就幫助犯、正犯更正 部分,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㈣共同正犯:被告己○○、葉佳紋就如附表二至四所示犯行,與 共同被告乙○○、壬○○、庚○○、「力力」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 定,以共同正犯論。
㈤想像競合犯:
1.被告己○○、葉佳紋部分:
被告己○○、葉佳紋就附表二編號2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 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及參與犯罪 組織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就附表二編號1、附表 三、四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又想像
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 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 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 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 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 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 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 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 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 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 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司法警察或檢察官於偵查 中均未訊問被告己○○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致其未及自白 ,惟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應寬認 其合於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刑事 由;被告葉佳紋於偵審時,均坦承本案之洗錢罪及參與組 織犯罪之犯行,上開被告2人原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 6條第2項、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減 輕其刑,然其等於本案所為犯行已從一重之刑法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依上開說明,由本院依刑法第57 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2.被告黃陽昇、許哲凱、彭廷楷、丙○○、丁○○部分: 被告黃陽昇、許哲凱、彭廷楷、丙○○各以提供自身金融帳 戶之單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幫助一般 洗錢未遂罪;被告丁○○以提供金融帳戶之單一行為,使詐 欺集團成員對附表四所示之人詐欺取財,且於詐欺集團成 員將該帳戶內詐欺款項轉出提領後即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 向之目的,是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而觸犯數相同 罪名,又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 錢罪。上開被告5人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 段規定,被告黃陽昇、許哲凱、彭廷楷、丙○○從一重論以 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被告丁○○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 罪處斷。
㈥累犯不加重:被告己○○前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 徒刑確定,並於111年5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彭廷 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及 定應執行刑確定,並入監執行至106年9月4日因縮短刑期假 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08年3月16日保護管束期 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被告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確定,並接續入監執行至
108年8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 109年12月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其 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上開被告3人 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均為累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衡以上開被告3人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罪名、行為態樣均 有異,難認其有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如因此加重最低本刑 恐致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故均不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㈦刑之減輕事由:
1.未遂減輕:被告黃陽昇、許哲凱、彭廷楷、丙○○以提供 自身金融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已著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 錢犯行之實行,惟因該詐欺集團未及使用而未得逞,是被 告黃陽昇、許哲凱、彭廷楷、丙○○應論以未遂犯,均依 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2.自白減輕: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也規定,犯同 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 刑。查被告黃陽昇、許哲凱、彭廷楷、丙○○、丁○○於本院 審理時均就幫助洗錢之犯行自白犯罪,故依前述規定,均 減輕其刑。
3.幫助犯減輕:被告黃陽昇、許哲凱、彭廷楷、丙○○、丁○○ 幫助他人犯前開之罪,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 規定,均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4.被告黃陽昇、許哲凱、彭廷楷、丙○○就本案犯行同時具有 刑法第25條第2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 第30條第2項之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被告丁○○就本案犯 行,同時具有刑法第30條第2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均依法遞減之。 ㈧數罪併罰:被告己○○、葉佳紋就如附表二至四所示共38次犯 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㈨科刑:爰各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己○○、葉佳紋 均正值青年,卻不思以正當管道賺取金錢,明知現今社會詐 欺犯罪橫行,對被害人之財產、社會及金融秩序產生重大危 害,竟輕易加入詐欺集團,且為確保所取得人頭帳戶於詐得 被害人款項後得以順利獲得贓款,負責跑腿及管理本案提供 金融帳戶之人,被告己○○於管理期間更未能控制己身,恣意 持曬衣架毆打甲 ,顯未能尊重他人身體法益,所為均殊值 嚴厲非難;被告黃陽昇、許哲凱、彭廷楷、丙○○、丁○○雖未 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犯罪情節相較輕微,惟其等 均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素有使用金融機構帳戶之經驗,明
知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 專有性甚高,卻輕率將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 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且被告丙○○、丁○○前 已有提供金融帳戶遭法院判刑之前科紀錄,其等仍輕信他人 或網路所稱之「高薪、輕鬆」徵才,提供本案金融帳戶資料 供詐欺集團充為詐欺犯罪之用,助長原已猖獗之詐騙歪風, 所為均屬不該;另考量被告等7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 ,被告己○○、葉佳紋因此符合想像競合犯之輕罪之減輕其刑 事由,然被告己○○、葉佳紋、丁○○等人均未能與告訴人、被 害人和解賠償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本案遭詐騙人數及 總被害金額甚鉅,及衡酌被告等7人自述智識程度、犯罪動 機、手段、目的,暨其等之家中成員及經濟狀況、工作及月 收入情況、有無須扶養人口(本院217卷㈠第265至267頁、第3 39至340頁、本院217卷㈡第12至13頁、第47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被告黃陽昇、許哲凱、彭廷楷、 丙○○、丁○○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己○○、 葉佳紋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
四、沒收:
㈠扣案之IPhone 12(含0000000000門號卡1張)1支,係被告葉 佳紋所有,且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宣告沒收或追徵。至扣案之置於沙發下之毒品吸食器 、第二級毒品1包、藍色藥鏟,為被告之黃陽昇所有;扣案 之置於茶几下之毒品吸食器、紫紅色茶葉罐(內有玻璃球、 藥鏟),為被告丁○○所有,查無確證認與本案有關,爰均不 予宣告沒收。
㈡另被告葉佳紋於本案獲有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報酬,據被 告供述明確(本院217卷㈠第265頁),為其犯罪所得,未據 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條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其餘被告己○○、黃陽昇、許哲凱、彭廷楷、丙○○、丁○○等 人均供述未取得報酬,且查依現存卷內資料並無積極證據足 認上開被告6人確已因本案犯行實際獲得任何犯罪所得,且 檢察官對此亦未提出證據加以證明,本院即無從認定被告有 何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退併辦:
公訴人移送併辦之112年度偵字第9619號有關被告己○○、葉 佳紋、黃陽昇、許哲凱、丁○○於該併辦意旨書所示各犯行; 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2年度偵字第289 17號、第30811號併辦意旨書所示有關被告丁○○於上開時、
地交付其中信銀行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而涉犯幫助一般洗錢 罪部分,各係於上開被告5人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2年6月14 日、同年7月3日、同年8月4日始送達本院,均有本院收文戳 章為憑(併辦函見217卷㈠第379、415、94-1頁),是以均無 從併予審理,應予退回。(意即本件判決所含併辦審理部分 者僅有被告丙○○、彭廷楷)。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提起公訴暨移送併辦,檢察官劉晏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一(起訴書誤載部分已經蒞庭公訴人更正):編號 被告 交付之帳戶 帳戶情況 1 彭廷楷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號 未列為警示帳戶。 2 黃陽昇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號 未列為警示帳戶。 3 戊○○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未列為警示帳戶。 (有交易資料) 4 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 未列為警示帳戶。 (有交易資料) 5 許哲凱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 均未列為警示帳戶。
附表二:
被告辛○○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匯款一覽表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及款項 詐騙方式 證 據 1 李清倩 (提告) 111年11月1日13時28分,170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切結書、臺灣銀行存摺影本、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 2 保梅貞 (提告) 111年10月31日,134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11年11月2日,150萬元 111年11月4日,70萬元 111年11月7日,70萬元
附表三(起訴書誤載部分已經蒞庭公訴人更正):被告陳泳志兆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及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匯款一覽表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及款項 匯入帳戶 詐騙方式 證 據 1 洪清夏 111年11月2日13時14分,300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 2 施永聰 111年11月4日9時42分,25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 3 呂明正 (提告) 111年11月7日10時37分,10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 4 劉彥麟 111年11月8日,110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申請書、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 5 李文雄 (提告) 111年11月4日13時29分,50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李文雄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 6 王虹雅 (提告) 111年11月8日16時48分,5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11年11月8日16時49分,5萬元。 7 鍾詩梅 (提告) 111年11月8日10時2分,55000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 111年11月9日9時10分,66000元。 8 施光洲 (提告) 111年11月8日11時49分,55860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 9 蔡明智 (提告) 111年11月4日9時53分,75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鑫淼投資顧問委任契約、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與自述資料 111年11月4日10時8分,75萬元。 111年11月7日9時36分,150萬元。 10 吳文盛 (提告) 111年11月7日10時1分,5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 111年11月7日10時3分,25000元。 11 吳儀珊 (提告) 111年11月21日12時32分,10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1年11月21日12時32分,10萬元。 12 楊佳縈 (提告) 111年11月21日13時5分,24000元。 假投資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東海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 13 賴冠宇 (提告) 111年11月21日16時1分,3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列印資料 14 朱美芬 (提告) 111年11月21日15時41分,2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 15 張志新 (提告) 111年11月21日14時40分,15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 16 林均霓 (提告) 111年11月21日12時46分,18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 17 吳鈺婷 (提告) 111年11月21日12時29分,5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及匯款資料 18 鄭羽筑 (提告) 111年11月21日16時9分,2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 19 劉冠廷 (提告) 111年11月19日11時49分,75000元。 臺灣銀行帳戶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 20 鄭安南 (提告) 111年11月18日13時7分,32000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小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資料 21 江睿珊 (提告) 111年11月18日15時9分,5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朝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資料 111年11月18日15時11分,5萬元。 111年11月19日10時6分,5萬元。 111年11月19日10時7分,5萬元。 111年11月19日10時10分,5萬元。 111年11月18日10時11分,5萬元。 22 陳鈺珊 (提告) 111年11月17日11時29分,20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及匯款資料 23 陳姷心(原名陳玟臻,提告) 111年11月17日13時39分,5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及匯款資料 24 謝靜怡 111年11月18日15時23分,35000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及匯款資料 25 林芮妮 (提告) 111年11月17日13時34分,5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11年11月17日13時45分,5萬元。 26 張佳燕 (提告) 111年11月19日13時4分,44000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及匯款資料 27 吳佳綾 111年11月19日10時11分,5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及匯款資料 111年11月19日10時11分,3萬元。 28 陳怡潔 (提告) 111年11月18日10時45分,18000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及匯款資料 111年11月18日11時41分,42000元。 29 羅意如 (提告) 111年11月18日11時17分,18000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員山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騙集團對話及匯款資料 30 蔡春英 (提告) 111年11月18日10時40分,18000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對話及匯款資料 31 吳南村 (提告) 111年11月19日12時40分,42000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建國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附表四(起訴書誤載部分已經蒞庭公訴人更正):被告丁○○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一覽表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匯入帳戶及款項 詐騙方式 證 據 1 徐凡育 111年11月11日12時22分,68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分成保密合約、道富環球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證券契約書、道富投資會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同意書、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2 溫斯企 111年11月10日13時30分,300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分成保密合約、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3 陳檜弛 111年11月11日13時49分,10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佃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切結書、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4 王美玉 (提告) 111年11月11日14時51分,10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5 陳永登 (提告) 111年11月14日10時14分,180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