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700號
PCDM,112,金訴,700,2023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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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7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銘





選任辯護人 王緯貞(法扶律師
被 告 謝偉華



羅子暘





李承翰


陳忠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律師(解除委任)
楊偉毓律師(解除委任)
林祐增律師(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69號、第12762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凱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三十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偉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三十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子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三十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李承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三十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忠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三十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告張凱銘其餘被訴部分均免訴。
被告謝偉華、羅子暘、李承翰、陳忠任其餘被訴部分均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 凱銘、謝偉華、羅子暘、李承翰、陳忠任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之供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科刑:
㈠查被告張凱銘5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本案一般洗 錢犯行,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 ,惟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斷,上開輕罪一般洗錢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 之外部性界限,是就被告張凱銘5人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 減刑部分,爰將之列為後述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考量 因子,先予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張凱銘5人均正值青壯,非 無謀生能力之人,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為貪圖報酬 ,自甘為他人所利用,加入詐欺集團,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 蕩詐欺集團決心,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同時增加檢警查緝及被害人求償之困難,所為實有不該; 兼衡其等在本案犯罪中所扮演之角色及參與犯罪之程度、詐 取款項金額,並斟酌被告張凱銘5人犯後坦承犯行,有意願 與被害人等調解之犯後態度,且就其等所犯洗錢犯行部分, 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要件,及其等於該詐欺集 團內之分工,較諸實際策畫佈局、分配任務、施用詐術之核 心份子而言,僅居於聽從指示之次要性角色,兼衡被告張凱 銘5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各次犯行所生損害,及被 告張凱銘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木工、須扶養父親 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謝偉華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 事計程車業、須扶養2名子女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羅子暘 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臨時工、無人須扶養之家庭 經濟狀況、被告李承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網拍,須 扶養奶奶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陳忠任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



程度、從事粗工、須扶養2名子女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 金訴卷㈡第382頁),暨其等業應加入本件詐欺集團之案件, 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420號、111年度金 訴字第268號判決分別判處被告張凱銘、謝偉華、羅子暘、 陳忠任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被告李承翰應執行有期徒刑 5年6月(被告張凱銘部分已判決確定),有上開判決書附卷 可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罰金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張凱銘5人所為本件各該犯行,固 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然被告張凱銘5人因加入本件詐 欺集團而經多案起訴、審判,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明,是本院認宜俟被告張凱銘5人所犯數罪 全部確定後,另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是本件爰 不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沒收:
  依卷內事證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張凱銘5人已實際獲取詐 欺犯罪所得,而受有不法利益,爰不予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 ,附此敘明。
貳、免訴部分:
  公訴意旨認被告張凱銘就附表一所示犯行,亦涉犯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嫌。然按,同一案件曾經判決 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 明文。惟查,被告張凱銘就附表一所示犯行,前經臺灣宜蘭 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42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68號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於111年12月21日確定, 有上開判決書及被告張凱銘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考,屬被害人相同之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揆 諸前揭說明,被告張凱銘此部分犯行應為前案判決確定效力 所及,是前案既經判決確定,此部分自應由本院為免訴判決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參、不受理之部分: 
  公訴意旨認被告謝偉華4人就附表一所示犯行,亦涉犯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嫌。然按,同一案件繫屬 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 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刑事 訴訟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 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定 有明文。惟查,被告謝偉華4人就附表一所示犯行,前經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420號、111年度金訴字



第268號判決分別判處罪刑,被告謝偉華4人不服提起上訴, 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109號案件審理中, 有上開判決書及被告謝偉華4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屬被害人相同之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 件,而本案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 2年2月18日方繫屬本院,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2月 18日新北檢增御111偵569字第1129018555號函上之本院收文 戳章在卷可稽(見本院審金訴卷第7頁),是本院顯為後繫 屬之法院,本應由繫屬在先之審理前案法院就此部分一併審 理,不應重複起訴,本院既為繫屬在後之法院,是就被告謝 偉華4人被訴如附表一所示犯行,自不得再為審判,檢察官 就此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複提起公訴,揆諸上開說明,於法 即有未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姵涵提起公訴,檢察官朱曉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編號1至18之部分,第一層人頭帳戶均為劉柏恩所申辦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柏恩華南帳戶】) 1 林宇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5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欣兒」與林宇藩結識,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宇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6月30日15時52分,匯款10萬元至劉柏恩華南帳戶,並於同日15時24分許,轉匯至劉偉亭所申辦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偉亭中信帳戶】)後,由劉偉亭轉帳35萬元,至江柏霖所申辦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柏霖中信帳戶】)後,江柏霖旋於同日15時57分許,提領50萬元現金後層轉詐欺集團上游。 2 黃勝義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3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宣宣」與黃勝義結識,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黃勝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6月29日21時41分(共2次),分別匯款5萬元、6千元至劉柏恩華南帳戶,再於同日22時12分許,轉匯7萬8千元至楊介中所申辦中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介中中信帳戶】)後,再由楊介中將其中信帳戶提款卡交由林峻億於6月30日0時7分至14分領款,共計提領48萬8千元現金後,將款項交付予楊介中再轉交予暱稱「妮妮」之人層轉詐欺集團上游。 3 楊騏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8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昱煊」與楊騏震結識,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楊騏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7月1日17時22分、20時14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9萬6千元至劉柏恩華南帳戶;再於同日17時40分、20時22分,分別轉匯7萬7千元、10萬5千元至林峻億所申辦中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峻億中信帳戶】)後,由林峻億將其中信帳戶提款卡交予不詳之人於同日23時34分至42分領款,共計提領50萬元現金後,將款項交付予林峻億再層轉詐欺集團上游。 4 鍾宛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Futurr博元集團」與鍾宛諭結識,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鍾宛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7月2日15時34分、47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共2筆)、2萬元至劉柏恩華南帳戶,再分別於同日15時37分許,轉匯20萬4千元至楊芷璇所申設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芷璇台新帳戶】)後,旋於同日17時31分許,再轉匯36萬4千元至楊介中中信帳戶内,旋遭提領一空;及於同日15時58分,轉匯33萬5千元劉偉亭中信帳戶後,由劉偉亭於同日17時2分至8分許,共計提領50萬元現金後,層轉詐欺集團上游。 5 丁威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1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IG璇」與丁威誠結識,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丁威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7月2日14時16分,匯款3萬元至劉柏恩華南帳戶。 6 陳宜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Dang」與陳宜蓁結識,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宜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7月2日14時16分,匯款1萬5千元至劉柏恩華南帳戶。 7 邱渲宸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7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IMET國際」與邱渲宸結識,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邱渲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6月29日19時33分、20時36分、21時13分許,分別匯款1萬元、3萬元、1萬1百元至劉柏恩華南帳戶後;再於同日19時37分、20時38分許,轉匯5萬5千元、10萬7千元至楊介中中信帳戶後,楊介中再將其中信帳戶提款卡交由林峻億於同日23時49分至52分許領款,共計提領50萬元現金後,將款項交付予揚介中轉交予暱稱「妮妮」之人層轉詐欺集團上游;及於6月30日22時59分許,轉匯2萬1,500元至劉偉亭中信帳戶後,由劉偉亭於7月1日1時42分許,轉帳12萬1千元至王識程所申設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識程中信帳戶】後,再轉匯至王識程所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識國泰帳戶】)後,由王識程於同日提領共計35萬8千元現金後,層轉詐欺集團上游。 8 邱品宸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日14時11分許前某日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詠森」等名義,與邱品宸結識,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邱品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7月2日14時11分、15時50分許,分別匯款1萬5千元(共2筆)至劉柏恩華南帳戶,再於同日15時58分許,轉匯33萬5千元至劉偉亭中信帳戶後,由劉偉亭於同日17時2分至8分許,共提領50萬元現金後層轉詐欺集團上游。 9 沈文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7日17時30分許前某日時,刊登xts.group網站,適沈文豪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7月2日16時40分、41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3萬4千元至劉柏恩華南帳戶,再於同日16時41分許,轉匯8萬6千元至楊芷璇所申設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芷璇中信帳戶】)後,再於同日17時31分許,轉匯36萬4千元至楊介中中信帳戶後,旋遭提領一空。 10 鄭淳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鄭淳玲結識,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鄭淳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6月29日21時47分,匯款1萬元至劉柏恩華南帳戶,再於同日22時12分許,轉匯7萬8千元至楊介中中信帳戶後,楊介中將其中信帳戶提款卡交由林峻億於同日23時49分至52分許領款,共計提領48萬8千元現金後,將款項交付予楊介中轉交予暱稱「妮妮」之人層轉詐欺集團上游。 11 黃琬宸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8日,以通訊軟體LINR暱稱「郭冠哲」,與黃琬宸結識,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黃琬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6月30日21時5分,匯款5萬元至劉柏恩華南帳戶,再於同日21時19分許,轉匯7萬5千元至劉偉亭中信帳戶後,由劉偉亭於7月1日1時37分許,轉帳15萬8千元至王識國泰帳戶後,由王識程於同日將款項全數領出後層轉詐欺集團上游。 12 柯志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7日0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珊vivi」,與柯志凱結識,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柯志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7月2日0時6分、8分許,分別匯款10萬元、9萬6千元至劉柏恩華南帳戶;再於同日2時許,轉匯19萬7,800元至林峻億中信帳戶後,由林峻億將其中信帳戶提款卡交由不詳之人於同日2時4分至5分許領款,共計提領48萬3,800元現金後,將款項交付予林峻億再層轉詐欺集團上游。 13 張澤學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PaulLee」,與張澤學結識,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張澤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7月2日15時32分許,匯款3萬元至劉柏恩華南帳戶,再於同日15時37分許,轉匯20萬4千元至楊芷璇台新帳戶後,旋於同日17時31分許,再轉匯36萬4千元至楊介中中信帳戶,旋遭不詳之人提領一空。 14 陳昱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6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創造奇蹟」,與陳昱杰結識,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昱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6月30日13時35分許,匯款1萬元至劉柏恩華南帳戶。 15 林冠丞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2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官方線上客服人員」、「Youxin執行總監」,「Mcconnell」及「鍾信德」,與林冠丞結識,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冠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6月30日14時18分、20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1萬元至劉柏恩華南帳戶。 16 張智閔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8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匯率匯兒商員」,與張智閔結識,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張智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7月2日14時34分許,匯款5萬元至劉柏恩華南帳戶。 17 鄧為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FizOption」,與鄧為升結識,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鄧為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7月2日15時35分許,匯款5千元至劉柏恩華南帳戶,再於同日15時58分許,轉匯33萬5千元至劉偉亭中信帳戶後,由劉偉亭於同日17時2分至8分許,共計提領50萬元現金後,層轉詐欺集團上游。 18 陳冠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歆」,與陳冠宇結識,並佯稱可投資匯率獲利云云,致陳冠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6月30日13時49分許,匯款50萬元至劉柏恩華南帳戶。 編號19至36之部分,第一層人頭帳戶均為阮氏香所申辦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阮氏香華南帳戶】) 19 黃少昀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菲菲」,與黃少昀結識,並佯稱看屋須先預付押金云云,致黃少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8月10日20時44分許,匯款2萬5千元至阮氏香華南帳戶。 20 邱于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間,在網站上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邱于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8月9日11時35分許,匯款2萬8,397元至阮氏香華南帳戶。 21 郎禹喬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7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新力旺-裕隆老師」,與朗禹喬結識,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郎禹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8月10日13時12分許,匯款3萬元至阮氏香華南帳戶。 22 胡綺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穎」,與胡绮真結識,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胡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8月10日13時13分許,匯款5萬9千元至阮氏香華南帳戶。 23 姜遠志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ing庭」,與姜遠志結識,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姜遠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8月10日14時49分許,匯款10萬元至阮氏香華南帳戶。 24 林志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5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雪睿」、「瑜柔」等,與林志禎結識,並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林志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8月10日15時17分許,匯款4萬2千元至阮氏香華南帳戶。 25 江柏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承通數位科技」,與江柏憲結識,並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江柏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8月10日15時50分、51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共2筆)至阮氏香華南帳戶。 26 張育齡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3日,以通訊軟體IG,佯稱係張育齡同學,邀約張育齡投資云云,致張育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8月10日16時7分、8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共2筆)至阮氏香華南帳戶。 27 張嘉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7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江唯」,與張嘉杏結識,並佯稱可投資虚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張嘉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8月10日16時20分、22分許,分別匯款10萬元、5萬元至阮氏香華南帳戶。 28 潘寗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菲菲」,與潘甯結識,並佯稱要看屋須先預付押金云云,致潘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8月10日16時48分許(共2次),分別匯款2萬元及3萬元(起訴書漏載3萬元)至阮氏香華南帳戶。 29 賴冠汝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凌雲」,與賴冠汝結識,並佯稱可投資美金獲利云云,致賴冠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8月10日17時41分許,匯款4萬元至阮氏香華南帳戶。 30 簡惠汝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7日,以通訊軟體IG暱稱「lincherigyong」,與簡惠汝結識,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簡惠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8月10日17時49分許,匯款5萬元至阮氏香華南帳戶。 31 徐韻翔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蕭靖萱」,與徐韻翔結識,並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徐韻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8月10日18時15分、25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共2筆)至阮氏香華南帳戶。 32 馬翊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5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NEXExchange」,與馬翊端結識,並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馬翊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8月10日19時7分許,匯款5萬元至阮氏香華南帳戶。 33 楊邁瑛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9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lbert」,與楊邁瑛結識,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楊邁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8月10日19時37分許,匯款5萬元至阮氏香華南帳戶。 34 余子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余子晴結識,並佯稱要看屋須先預付押金云云,致余子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8月10日20時12分許,匯款2萬5千元至阮氏香華南帳戶後,再於同日20時31分許,轉匯16萬元至李碩文所申辦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碩文台新帳戶】)後,由李碩文於翌(11)日3時13分許,轉匯200萬元至林承翰所申辦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承翰上海帳戶】),再由林承翰於同日10時4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上海商銀北三重分行,臨櫃提領190萬元現金,及在自動櫃員機提領10萬元現金後,交予陳宣宏層轉詐欺集團上游。 35 賀子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某日,以通訊軟體IG暱稱「淳淳」,與賀子杰結識,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賀子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8月10日20時17分許,匯款2萬元至阮氏香華南帳戶後,再於同日20時31分許,轉匯16萬元至李碩文台新帳戶後,由李碩文於翌(11)日3時13分許,轉匯200萬元至林承翰上開帳戶,再由林承翰於同日10時4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上海商銀北三重分行,臨櫃提領190萬元現金,及在自動櫃員機提領10萬元現金後,交予陳宣宏層轉詐欺集團上游。 36 謝佳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間某日,以交友軟體MOI自稱「林軒」,與謝佳蓉結識,並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謝佳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8月11日17時55分許,匯款3千元至阮氏香華南帳戶。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1 黃芝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5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芝穎結識,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黃芝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6月29日21時12分許(共2次),分別匯款10萬元、5萬6千元至劉柏恩華南帳戶後,再於同日21時14分許,轉匯至楊介中中信帳戶後,由楊介中將其中信帳戶提款卡交予林峻億於同日23時49分至52分領款,共計提領50萬元現金後,將款項交予楊介中再轉交予暱稱「妮妮」之人層轉詐欺集團上游。 2 徐韶楓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8日22時55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瑜柔kiki」,與徐韶楓結識,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徐韶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6月29日19時40分許,匯款3萬1千元至劉柏恩華南帳戶後,再於同日20時22分許,轉匯15萬7千元至楊介中中信帳戶後,由楊介中將其中信帳戶提款卡交予林峻億於同日23時49分至52分許領款,共計提領50萬元現金後,將款項交付予楊介中再轉交予暱稱「妮妮」之人層轉詐欺集團上游。 3 邱崧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SW平台客服」,與邱崧愷結識,並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邱崧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8月10日14時7分許,匯款2萬元至阮氏香華南帳戶。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569號
第12762號
  被   告 張凱銘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2樓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偉華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羅子暘(原名羅名浩)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承翰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忠任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尊順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承翰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傑琳律師
林峻億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偉亭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柏霖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號            居新北市新莊區五權一路12巷9弄16             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識程(原名王文晟)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介中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安樂區安和一街330巷8之1             號14樓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錢仁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凱銘自110年6月起,承租位在宜蘭縣地址不詳之民宿作為 據點,李承翰、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及蔡尊順等人陸續 加入詐欺集團。張凱銘、李承翰、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 、蔡尊順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 機)暱稱「老孫」、LINE暱稱「琳霜」等不詳詐欺機房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洗錢之犯意聯絡,由LINE暱稱「琳霜」等人負責招攬人頭 帳戶提供者前往指定地點等候,謝偉華蔡尊順負責駕駛車 輛,先將人頭帳戶提供者載送至銀行,將人頭帳戶綁定詐欺 集團所指定之約定轉帳帳戶、網路銀行轉帳帳號及密碼後, 再載往上揭住宿據點,將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 給張凱銘,張凱銘再將人頭帳戶之帳號、密碼透過飛機交給 暱稱「老孫」運用;李承翰、羅子暘負責控管人頭帳戶提供 者,陳忠任則負責管理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起居、作息。 而林承翰、林峻億、劉偉亭、江柏霖、王識程、楊介中依其 等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提供金融帳戶予不明 人士使用,該金融帳戶極有可能淪為轉匯、提領贓款之犯罪 工作,亦應知悉代不詳之人提領來源不明之款項,再轉交他 人,會掩飾、隱匿詐騙所得款項之實際流向,製造金流斷點 ,並使該詐騙之人之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竟均基於縱其等提 供之金融帳戶遭人持以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並於被害人轉匯 遭詐騙之款項後,再由其等提領或收取轉交他人以製造金流 斷點,將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實際流向,亦不違背其 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至遲於110年6月30日前某日,亦參與上 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並由林峻億、劉偉亭、 江柏霖、王識程、楊介中、林承翰負責提供其等所有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帳戶,供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林峻億、 劉偉亭並擔任轉匯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款項,由林承翰、林峻 億、劉偉亭、江柏霖、王識程、楊介中擔任車手提領款項, 並由林承翰、林峻億、江柏霖、王識程、楊介中等車手收取 提領之贓款轉交上手。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上揭方式取 得劉柏恩(所涉幫助詐欺罪嫌,業經判決確定)所申設華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阮氏香(另行偵辦)以「阿 香仁愛餛飩麵」」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即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 間,以附表一、二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 ,致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分別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上開劉 柏恩、阮氏香已綁定約定轉帳帳戶之人頭帳戶後,旋由其等 所屬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先將上開匯款轉匯至附表一、二 所示之楊介中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楊介中中信帳戶)、劉偉亭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偉亭中信帳戶)、林峻億 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 峻億中信帳戶)、楊芷璇(另行起訴)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芷璇中信帳戶)及台新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芷璇台新帳戶)及 李碩文(另行偵辦)所申設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李碩文台新帳戶)內後,再以如附表一、二所示 時間、方式,由附表一、二所示之車手提領款項或轉匯款項 ,提領及收取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遭詐騙之款項,並轉交 上手,而隱匿其等詐欺所得之本質、去向、所在。嗣附表一 、二所示之人驚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二、案經林宇藩、黃芝穎、黃勝義、楊騏震、鍾宛諭、陳宜蓁、 邱渲宸、邱品宸、沈文豪、鄭淳玲、徐韶楓、柯志凱、張澤 學、林冠丞、張智閔、鄧為升、黃少昀、邱于芳、朗禹喬、 胡綺真、邱崧愷、姜遠志、林志禎、江柏憲、張育齡、張嘉 杏、潘甯、賴冠汝、簡惠汝、徐韻翔、馬翊端,楊邁瑛、余 子晴、賀子杰、謝佳蓉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凱銘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 ⑴被告張凱銘供稱其綽號為 「叭噗」。 ⑵被告張凱銘供稱綽號「小 新」係被告羅子暘,負責看管帳戶提供者、「小陳」係被告陳忠任,負責看管帳戶提供者、「阿明」係被告李承翰、「海哥」係被告謝偉華。 ⑶被告張凱銘供稱機房營運 資金係由被告李承翰負責,發放薪水及指揮渠等負責何事。 ⑷被告張凱銘與被告陳忠任 負責收取人頭帳戶提供者之金融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並上傳飛機工作群組交予被告李承翰。 2 被告李承翰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 ⑴被告李承翰供稱其綽號為 「包皮」、「明哥」。 ⑵被告李承翰供稱其受被告 張凱銘指示,其負責看管帳戶提供者。 ⑶被告李承翰供稱薪資由被 告張凱銘發放。 3 被告謝偉華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 ⑴被告謝偉華供稱其綽號 「海哥」。 ⑵被告謝偉華供稱依被告張 凱銘指示駕駛車輛載提供人頭帳戶者至指定地點。 ⑶被告謝偉華供稱被告李承 翰以飛機群組與上游聯繫。 ⑷被告謝偉華供稱係經由被 告李承翰招募而加入,薪資由被告李承翰發放。 ⑸被告謝偉華供稱被告蔡尊順也是司機,亦會到該址載人之事實。 4 被告羅子暘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 ⑴被告羅子暘供稱其綽號為 「小新」。 ⑵被告羅子暘供稱現場係被 告李承翰指揮,其僅負責看管人頭帳戶者。 ⑶被告羅子暘供稱其薪資由 被告李承翰支付。 5 被告陳忠任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 ⑴被告陳忠任供稱其綽號為 「小陳」、「小路」,係由被告張凱銘招募進入本件集團,帳戶係交給被告張凱銘,薪資亦由被告張凱銘支付。 ⑵被告陳忠任供稱其與被告 羅子暘、李承翰在集團內負責管理提供人頭帳戶者,被告謝偉華擔任司機。 6 被告蔡尊順於警詢時之供述 ⑴被告蔡尊順供稱依被告謝 偉華之指示,開車接送阮氏香。 ⑵被告蔡尊順之薪資由被告 謝偉華發放之事實。 7 被告林承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認有於上開時間將其所申設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予李碩文使用,並依其指示提領並交付款項之事實。 8 被告林峻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⑴坦認有於上開時間將其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並依其指示提領並交付款項之事實。 ⑵坦認有於附表編號2、3、 8、11、12所示時間,持被告楊介中中信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並將款項交付予被告楊介中之事實。 9 被告劉偉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⑴坦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為其所申設及使用之事實。 ⑵坦認有自劉柏恩華南銀行帳戶內收取款項,並有轉匯至被告江柏霖所申設中國信託帳戶、王識程所申設中國信託國泰世華帳戶內及自行提領款項之事實。 10 被告江柏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其所申設、使用,並有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時間收受被告劉偉亭匯入款項,旋即自行提領之事實。 11 被告王識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⑴坦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為其所申設、使用,並有於附表一編號8、13所示之時間收受被告劉偉亭匯入款項,旋即自行提領之事實。 12 被告楊介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⑴坦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為其所申設、使用之事實。 ⑵坦認有於附表一編號2、3、8、11、12所示時間收受劉柏恩、楊芷璇所匯入之款項,旋將中信帳戶提款卡交付予被告林峻億提領部分款項,並將被告林峻億提領款項交付予暱稱「妮妮」之人之事實。 13 同案被告劉柏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⑴證述被告謝偉華將其先載 至銀行設定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再將其載至宜蘭某民宿之事實。 ⑵證述確有將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資料交付予被告張凱銘等人使用並可獲得每日新台幣(下同)7,000元報酬之事實。 14 同案被告阮氏香於警詢之證述 ⑴證述被告蔡尊順將其先載 至銀行設定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並將其載至宜蘭某民宿之事實。 ⑵證述確有將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資料租借予被告張凱銘等人使用之事實。 ⑶證述曾依被告張凱銘之指 示提領帳戶內款項之事實。 15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宇藩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交易畫面擷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之事實。 16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芝穎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 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2之事實。 17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勝義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 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交易畫面擷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3之事實。 18 ⑴證人即告訴人楊騏震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 分局新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交易畫面擷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4之事實。 19 ⑴證人即告訴人鍾宛諭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 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5之事實。 20 ⑴證人即被害人丁威誠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 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6之事實。 21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宜蓁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 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7之事實。 22 ⑴證人即告訴人邱渲宸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 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8之事實。 23 ⑴證人即告訴人邱品宸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 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9之事實 24 ⑴證人即告訴人沈文豪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0之事實 25 ⑴證人即告訴人鄭淳玲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 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1之事實 26 ⑴證人即告訴人徐韶楓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 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2之事實 27 ⑴證人即被害人黃婉宸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 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3之事實 28 ⑴證人即告訴人柯志凱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 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4之事實 29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澤學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 分局官田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5之事實 30 ⑴證人即被害人陳昱杰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埒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虎尾鎮農會匯款回條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6之事實 31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冠丞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民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彰化銀行存摺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7之事實 32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智閔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 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8之事實 33 ⑴證人即告訴人鄧為升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9之事實 34 ⑴證人即被害人陳冠宇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 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20之事實 35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少昀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 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附表二編號1之事實 36 ⑴證人即告訴人邱于芳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分局新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附表二編號2之事實 37 ⑴證人即告訴人朗禹喬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 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附表二編號3之事實 38 ⑴證人即告訴人胡綺真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 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證明附表二編號4之事實 39 ⑴證人即告訴人邱崧愷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附表二編號5之事實 40 ⑴證人即告訴人姜遠志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 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各1份 證明附表二編號6之事實 41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志禎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 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各1份 證明附表二編號7之事實 42 ⑴證人即告訴人江柏憲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 分局八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存摺各1份 證明附表二編號8之事實 43 ⑴證人即告訴人於張育齡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 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各1份 證明附表二編號9之事實 44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嘉杏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 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各1份 證明附表二編號10之事實 45 ⑴證人即告訴人潘甯於警 詢時之指訴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 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各1份 證明附表二編號11之事實 46 ⑴證人即告訴人賴冠汝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 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證明附表二編號12之事實 47 ⑴證人即告訴人簡惠汝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 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證明附表二編號13之事實 48 ⑴證人即告訴人徐韻翔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 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附表二編號14之事實 49 ⑴證人即告訴人馬翊端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 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證明附表二編號15之事實 50 ⑴證人即告訴人楊邁瑛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 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附表二編號16之事實 51 ⑴證人即告訴人余子晴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 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附表二編號17之事實 52 ⑴證人即告訴人賀子杰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 分局鳳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附表二編號18之事實 53 ⑴證人即告訴人謝佳蓉於 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 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各1份 證明附表二編號19之事實 54 華南商業銀行客戶資料整合查詢暨交易明細1份(戶名:劉柏恩、帳號:000000000000號) 佐證附表一所示之人確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至左列帳戶內,旋遭提領或轉帳之事實。 55 ⑴華南商業銀行客戶資料 整合查詢暨交易明細1份(戶名:阿香仁愛餛飩麵、帳號:000000000000號) ⑵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截 圖1份 佐證附表二所示之人確有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至左列帳戶內,旋遭同案被告阮氏香或他人提領、轉帳之事實。 56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請人資料暨交易明細、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請人資料暨交易明細、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申請人資料暨交易明細各1份 ⑵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截圖1份 佐證同案被告劉柏恩、阮氏香所提供華南帳戶於被害人匯入款項後,旋遭轉匯及再轉匯至左列帳戶,並遭被告林承翰、林峻億、劉偉亭、江柏霖、王識程、楊介中提領或轉交上游之事實。 二、論罪
㈠、所犯法條:
核被告張凱銘、李承翰、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蔡尊順 、林承翰、林峻億、劉偉亭、江柏霖、王識程、楊介中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㈡、共同正犯:
  被告張凱銘、李承翰、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蔡尊順、 林承翰、林峻億、劉偉亭、江柏霖、王識程、楊介中,就上 開犯罪事實,彼此間及與渠等所屬之詐欺集團之其餘成員間 ,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請依共同正犯論處。㈢、罪數:
1、被告張凱銘、李承翰、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所為如附表 一、二之犯行,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及洗錢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 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論處。被告張凱銘、李 承翰、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所犯附表一、二各罪,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2、被告蔡尊順所為如附表二之犯行,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 55條前段之規定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論處 。被告蔡尊順所犯附表二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 分論併罰。




3、被告林承翰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7、18之犯行,係一行為同時 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嫌,為想像競合犯, 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罪嫌論處。被告林承翰所犯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請予分論併罰。
4、被告楊介中所為如附表一編號2、3、5、8、10、11、12、15 ,被告林峻億所為如附表一編號2、3、4、8、11、12、14之 犯行,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罪 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較重之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論處。被告楊介中、林峻億上開 所犯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5、被告劉偉亭所犯附表一編號1、5、8、9、13、19、被告江柏 霖所犯附表一編號1及被告王識程所犯附表一編號8、13之 犯行,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罪 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較重之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論處。被告劉偉亭上開所犯6罪 、被告王識程所犯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 罰。
㈣、沒收:
被告張凱銘、李承翰、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蔡尊順、 林承翰、林峻億、劉偉亭、江柏霖、王識程、楊介中犯罪所 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廖姵涵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韻玹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均匯入劉柏恩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或存款金額(新臺幣) 轉匯其他帳戶/提領車手 1 告訴人林宇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5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欣兒」與告訴人結識,佯稱投資獲利,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6月30日15時52分許 10萬元 於110年6月30日15時24分許轉匯9萬8,000元至被告劉偉亭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被告劉偉亭旋即轉帳35萬元至被告江柏霖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被告江柏霖旋即於同日15時57分許提領共計50萬元現金。 2 告訴人 黃芝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5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結識,並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6月29日21時12分許 110年6月29日21時12分許 10萬元 5萬6,000元 於110年6月29日21時14分許轉匯44萬5,000元至被告楊介中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被告楊介中將中信帳戶提款卡交由被告林峻億於同日23時49分至52分許領款,共計提領50萬元現金後,將款項交付予被告楊介中再轉交予暱稱「妮妮」之人。 3 告訴人 黃勝義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3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宣宣」與告訴人結識,並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6月29日21時41分許 110年6月29日21時43分許 5萬元 6,000元 於110年6月29日22時12分許轉匯7萬8,000元至被告楊介中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被告楊介中將中信帳戶提款卡交由被告林峻億於110年6月30日0時7分至14分許領款,共計提領48萬8,000元現金後,將款項交付予被告楊介中再轉交予暱稱「妮妮」之人。 4 告訴人楊騏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8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昱媗」與告訴人結識,並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7月1日17時22分許 110年7月1日20時14分許 3萬元、 9萬6,000元 於110年7月1日17時40分、20時22分許轉匯7萬7,000元、10萬5,000元至被告林峻億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被告林峻億將中信帳戶提款卡交由不詳之人於同日23時34分至42分、許領款,共計提領50萬元現金後,將款項交付予被告林峻億再轉交予不詳之人。 5 告訴人鍾宛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FUTURE博元集團」與告訴人結識,並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7月2日15時34分許 110年7月2日15時34分許 110年7月2日15時47分許 5萬元 5萬元 2萬元 ⑴於110年7月2日15時58分許轉匯33萬5,000元至被告劉偉亭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被告劉偉亭於同日17時2分至8分許共提領50萬元現金。 ⑵於110年7月2 日15時37分許,轉匯20萬4,000元至同案被告楊芷璇所申設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旋於同日17時31分許,再轉匯36萬4,000元至被告楊介中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不詳之人提領50萬元。 6 被害人丁威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1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IG璇」與被害人結識,並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7月2日14時16分許 3萬元 7 告訴人陳宜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Dang」與告訴人結識,並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6月30日14時22分許 1萬5,000元 8 告訴人 邱渲宸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7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IMET國際」與告訴人結識,並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6月29日19時33分許 110年6月29日20時36分許 110年6月30日21時13分 1萬元 3萬元 1萬100元 ⑴於110年6月29日19時37分、20時38分許轉匯5萬5,000元、10萬7,000元至被告楊介中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被告楊介中將中信帳戶提款卡交由被告林峻億於同日23時49分至52分許領款,共計提領50萬元現金後,將款項交付予被告楊介中再轉交予暱稱「妮妮」之人。 ⑵於110年6月30日22時59分許轉匯2萬1,500元至被告劉偉亭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被告劉偉亭於110年7月1日1時42分許轉帳12萬1,000元至被告王識程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再轉匯至被告王識程所申設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被告王識程旋即於同日提領共計35萬8,000元。 9 告訴人 邱品宸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日14時11分許前某日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詠森」等名義,與告訴人結識,並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7月2日14時11分許 110年7月2日15時50分許 1萬5,000元 1萬5,000元 於110年7月2日15時58分許轉匯33萬5,000元至被告劉偉亭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被告劉偉亭於同日17時2分至8分許共提領50萬元現金。 10 告訴人 沈文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7日17時30分許前某日時,刊登xts.group網站適告訴人瀏覽,並依該網站指示投資,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7月2日16時40分許 5萬元、3萬4,000元 於110年7月2 日16時41分許,轉匯8萬6,000元至同案被告楊芷璇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旋於同日17時31分許,再轉匯36萬4,000元至被告楊介中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不詳之人提領50萬元。 11 告訴人 鄭淳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結識,並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6月29日21時47分許 1萬元 於110年6月29日22時12分許轉匯7萬8,000元至被告楊介中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被告楊介中將中信帳戶提款卡交由被告林峻億於同日23時49分至52分許領款,共計提領48萬8,000元現金後,將款項交付予被告楊介中再轉交予暱稱「妮妮」之人。 12 告訴人 徐韶楓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8日22時55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瑜柔kiki」,與告訴人結識,並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6月29日19時40分許 3萬1,000元 於110年6月29日20時22分許轉匯15萬7,000元至被告楊介中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被告楊介中將中信帳戶提款卡交由被告林峻億於同日23時49分至52分許領款,共計提領50萬元現金後,將款項交付予被告楊介中再轉交予暱稱「妮妮」之人。 13 被害人 黃琬宸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8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郭冠哲」,與被害人結識,並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6月30日21時5分 5萬元 於110年6月30日21時19分許轉匯7萬5,000元至被告劉偉亭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被告劉偉亭於110年7月1日1時37分許轉帳15萬8,000元至被告王識程所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被告王識程旋即於同日將款項全數領出。 14 告訴人 柯志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7日0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珊vivi」,與告訴人結識,並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7月2日0時6分許 110年7月2日0時8分許 10萬元 9萬6,000元 於110年7月2日2時許轉匯19萬7,800元至被告林峻億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被告林峻億將中信帳戶提款卡交由不詳之人於同日2時4分至5分、許領款,共計提領48萬3,800元現金後,將款項交付予被告林峻億再轉交予不詳之人。 15 告訴人 張澤學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PAUL LEE」,與告訴人結識,並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7月2日15時32分許 3萬元 於110年7月2 日15時37分許,轉匯20萬4,000元至同案被告楊芷璇所申設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旋於同日17時31分許,再轉匯36萬4,000元至被告楊介中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不詳之人提領50萬元。 16 被害人 陳昱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6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創造奇蹟」,與被害人結識,並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6月30日13時35分許 1萬元 17 告訴人 林冠丞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2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官方線上客服人員」、「Youxin執行總監」、「Mcconne11」及「鍾信德」,與告訴人結識,並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6月30日14時18分許 110年6月30日14時20分許 5萬元 1萬元 18 告訴人 張智閔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8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匯率匯兌商員」,與告訴人結識,並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7月2日14時32分、33分、35分、36分許 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 19 告訴人 鄧為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FizOption」,與告訴人結識,並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7月2日15時33分許 5,000元 於110年7月2日15時58分許轉匯33萬5,000元至被告劉偉亭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被告劉偉亭於同日17時2分至8分許共提領50萬元現金。 20 被害人 陳冠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歆」,與被害人結識,並佯稱匯率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6月30日13時48分許 50萬元
附表二(均匯入阮氏香以「阿香仁愛餛飩麵」」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或存款金額(新臺幣) 轉匯其他帳戶/提領車手 1 黃少昀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菲菲」,與告訴人黃少昀結識,並佯稱要看屋須先預付押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8月10日20時44分許 2萬5,000元 2 邱于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間在網站上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邱于芳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8月9日 11時35分許 2萬8,397元 3 朗禹喬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7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新力旺-裕隆老師」,與告訴人朗禹喬結識,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8月10日 13時12分許 3萬元 4 胡綺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穎」,與告訴人胡綺真結識,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8月10日 13時13分許 5萬9,000元 5 邱崧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SW 平台客服」,與告訴人邱崧愷結識,並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8月10日 14時7分許 2萬元 6 姜遠志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ing庭」,與告訴人姜遠志結識,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8月10日 14時49分許 10萬元 7 林志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5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雪睿」、「瑜柔」等,與告訴人林志禎結識,並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8月10日 15時17分許 4萬2,000元 8 江柏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承通數位科技」,與告訴人江柏憲結識,並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8月10日 15時50分、51分許 5萬元、5萬元 9 張育齡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3日,以通訊軟體IG,佯稱係告訴人張育齡同學,邀約告訴人投資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8月10日 16時7分、8分許 5萬元、5萬元 10 張嘉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7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江唯」,與告訴人張嘉杏結識,並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8月10日 16時20分、22分許 10萬元、5萬元 11 潘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菲菲」,與告訴人潘甯結識,並佯稱要看屋須先預付押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8月10日 16時48分許 2萬元 12 賴冠汝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凌雲」,與告訴人賴冠汝結識,並佯稱可投資美金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8月10日 17時41分許 4萬元 13 簡惠汝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7日,以通訊軟體IG自稱「lin chengyong」,與告訴人簡惠汝結識,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8月10日 17時49分許 5萬元 14 徐韻翔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蕭靖萱」,與告訴人徐韻翔結識,並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8月10日 18時15分、25分許 5萬元、5萬元 15 馬翊瑞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5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NEX Exchange」,與告訴人馬翊端結識,並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8月10日 19時7分許 5萬元 16 楊邁瑛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9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lbert」,與告訴人楊邁瑛結識,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8月10日 19時37分許 5萬元 17 余子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余子晴結識,並佯稱要看屋須先預付押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8月10日 20時12分許 2萬5,000元 於110年8月10日20時31分許轉匯16萬元至同案被告李碩文(另案偵辦)所申辦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同案被告李碩文旋於110年8月11日3時13分許轉匯200萬元至被告林承翰所申辦上海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由被告林承翰於同日10時42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上海商銀北三重分行臨櫃提領190萬元現金及自動櫃員機提領10萬元現金共計200萬元,再交付予同案被告陳宣宏。 18 賀子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某日,以通訊軟體IG自稱「淳淳」,與告訴人賀子杰結識,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8月10日 20時17分許 2萬元 19 謝佳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某日,以交友軟體MOI自稱「林軒」,與告訴人謝佳蓉結識,並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8月10日 17時55分許 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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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