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芳伶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沈宏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56812、58111、59790、61222號,112年度偵字第1197
、1691、1834、2460號)及移送併辦(第一次移送併辦案號:11
1年度偵字第62524號,112年度偵字第7378、7455、8380、11235
、11676號;第二次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3824、16390
號;第三次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60992號;第四次移送
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6596、19346、19432、20044號;第
五次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3535、24876、31463、3197
2號;第六次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2453、32478、3252
8號;第七次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6715號),被告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
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
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吳芳伶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吳芳伶依其智識及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提供金融帳 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他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 關,且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 易遭檢警追查,因此若任意將自己所管領之金融帳戶資料交 予他人,可能因此供作為詐欺犯罪收取不法款項之用,並將 犯罪所得款項匯入、轉出,而藉此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真 正去向,竟基於縱若有人利用其金融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 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7月18日至同年月22日間,先依其友 人「陳千娜」(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指示,將所申辦之永 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帳戶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 帳戶)、新北市○○區○○○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泰山農會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與上開永豐帳戶、華南帳戶、 泰山農會帳戶以下合稱本案四帳戶)設定約定轉帳帳戶後, 再於不詳時間、地點,將本案四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 (下稱本案四帳戶資料),交予「陳千娜」。嗣詐騙集團成 員自「陳千娜」處取得本案四帳戶資料後,先後於附表「詐 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以所示之方式,對附表「匯 款人」欄所示之江秀卿等33人施以詐術,致江秀卿等33人均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欄所 示之時間,將所示之金額匯入各該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 轉帳至其他帳戶,以此方式隱匿、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 去向。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 局與汐止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及魏乘烜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李佾寰 、廖建堯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馬維傑訴由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潘福壽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 ,高梅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均報請新北地檢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復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請新 北地檢署檢察官,及曹哲銘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游科庠訴由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黃千育、張思媛、柯 婉羚、陳進寶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張燕娥訴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林冠良(原名:林煥昀)訴由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劉宇庭、顏克峰訴由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李威廷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陳平和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高石權訴由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陳彥賢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 ,蘇漢霖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徐惠美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謝婉君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王政義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均報請新北地檢 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吳芳伶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金訴卷第43、97、101、107頁),並有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56812號卷【下稱偵56812卷】第71至75頁)、華南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7378號卷【下稱偵7378卷】第19至21頁)、泰山農會帳戶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12年度偵字第2460號卷【下稱偵2460卷】第19至22頁)、合庫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存戶事故查詢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偵56812卷第171至179頁)及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人證述及非供述證據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於112年6月1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於112年6月16日起 發生效力。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 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
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規定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罪名者,須於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方得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相較於 修正前係規定於偵查中或審判中曾有1次自白即可減刑,自 以修正前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 定,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以一次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使詐欺者得向江秀卿 等33人先後為33次詐騙行為及洗錢行為,係以一提供帳戶行 為同時觸犯33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及33個幫助洗錢罪名,均 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別僅論 以1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1個幫助洗錢罪。又被告亦係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2罪名,應從一重之 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 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又犯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 輕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 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業如前述,符合上開減刑要件,爰 依該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2524號、112年度偵字第 7378、7455、8380、11235、11676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11、 12、18至20、22、27、28所示之人遭詐騙部分,112年度偵 字第13824、16390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7、13所示之人遭詐 騙部分,111年度偵字第60992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24所示之 人遭詐騙部分,112年度偵字第16596、19346、19432、2004 4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5、8、23、31所示之人遭詐騙部分,1 12年度偵字第23535、24876、31463、31972號移送併辦附表 編號1、4、26、33所示之人遭詐騙部分,112年度偵字第324 53、32478、32528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15、16、32所示之人 遭詐騙部分,112年度偵字第26715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14所 示之人遭詐騙部分,均與本訴即附表編號2、3、6、9、10、 17、21、25、29、30所示之人遭詐騙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均得併予審理 。
㈥爰審酌被告知悉目前社會詐騙盛行,竟將多達4個之金融帳戶
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非但助長社會詐騙風氣,致使無辜民 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造成執法機關難以追查詐騙者之 真實身分及犯罪所得之去向,益增告訴人、被害人求償之困 難度,行為殊不足取;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雖 與被害金額較低之告訴人林冠良、顏克峰、蘇漢霖、陳進寶 等人成立調解(金訴卷第79頁),然未能與其他告訴人、被 害人成立調解或賠償其等損害之犯後態度,高職畢業之智識 程度,從事採購人員,與女兒同住,須撫養女兒之家庭生活 狀況,暨各告訴人、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數額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㈦至於被告、辯護人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然查,被告固與告 訴人林冠良、顏克峰、蘇漢霖、陳進寶等人成立調解,然本 案告訴人、被害人共33人,被告僅與其中受害金額較低之上 開4人成立調解,尚難認有深切悔悟、積極彌補行為所生損 害之意思,故認本案並無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 形,無從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謝易辰偵查起訴,檢察官范孟珊、謝易辰、黃偉偵查後移送併辦,由檢察官張勝傑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宥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匯款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1 被害人江秀卿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5月9日起以LINE向江秀卿謊稱可利用投資網站漏洞獲利云云,致江秀卿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111年7月22日9時45分/2萬元/泰山農會帳戶 被害人江秀卿警詢證述(112年度偵字第31972號卷第5至7頁) 2 被害人韋淑媛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10日起以LINE向韋淑媛謊稱可加入「台灣彩券」博弈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韋淑媛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111年7月22日12時10分/11萬元/泰山農會帳戶 被害人韋淑媛警詢證述、提供之網站擷圖、LINE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1691號卷第9至11、24至35頁) 3 告訴人廖建堯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19日起以LINE向廖建堯謊稱可加入「OKEX PRO」投資外幣平台獲利云云,致廖建堯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⑴111年7月22日10時46分/5萬元/泰山農會帳戶 ⑵111年7月22日10時48分/5萬元/泰山農會帳戶 告訴人廖建堯警詢證述、提供之OKEX PRO網站擷圖、存摺影本、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111年度偵字59790號卷【下稱偵59790卷】第187至225頁) 4 告訴人陳彥賢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19日起以LINE向陳彥賢謊稱可於國際外匯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彥賢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111年7月22日10時38分/40萬/泰山農會帳戶 告訴人陳彥賢警詢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3535號卷第6至8、15、16頁) 5 被害人陳美貴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間起以LINE向陳美貴謊稱可於「泰樂國際」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陳美貴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111年7月22日10時54分/15萬/泰山農會帳戶 被害人陳美貴警詢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0044號卷第6、7、49至51頁) 6 告訴人李佾寰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15日起以LINE向李佾寰謊稱可於「艾菲達購物商城」網路平台販賣商品獲利云云,致李佾寰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111年7月22日11時37分/1萬8000元/泰山農會帳戶 告訴人李佾寰警詢證述、提供埃菲達購物網站擷圖、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偵59790卷第37至47、119頁) 7 告訴人李威廷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間起以LINE向李威廷謊稱可於「ACTIVTRADES」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威廷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111年7月22日13時37分/3萬元/泰山農會帳戶 告訴人李威廷警詢時證述、提供之網站擷圖、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偵112年度偵字第13824號卷第2至13頁) 8 被害人余俊傑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間起以LINE向余俊傑謊稱可於「放心買放心賣」網站透過接單獲利云云,致余俊傑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⑴111年7月25日9時24分/3萬4000元/泰山農會帳戶 ⑵111年7月26日9時29分/7萬1000元/合庫帳戶 被害人余俊傑警詢證述、轉帳明細、對話紀錄(112年偵字第19346號卷第3、4、124至130頁) 9 告訴人高梅玲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20日起以LINE向高梅玲謊稱可依其指示下注購買彩券獲利云云,致高梅玲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111年7月25日9時30分/2萬4000元/泰山農會帳戶 告訴人高梅玲警詢證述(偵2460卷第7至11頁) 10 被害人阮子芸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25日起以LINE向阮子芸謊稱可加入「商城拍賣系統」網購平台賺取差價獲利云云,致阮子芸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111年7月25日9時35分/5萬元/泰山農會帳戶 被害人阮子芸警詢證述(111年度偵字58111號卷【下稱偵58111卷】第43至45頁) 11 告訴人林冠良(原名:林煥昀)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間起向林冠良謊稱可於「尚趣購」平台投資購買商品再經由平台業者上架轉售云云,致林冠良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111年7月25日9時37分/1萬5000元/泰山農會帳戶 告訴人林冠良警詢時證述、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11235號卷第5、6、15、16頁) 12 告訴人張思媛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間起向張思媛謊稱可儲值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張思媛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111年7月25日9時43分/5萬元/泰山農會帳戶 告訴人張思媛警詢證述、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112年度偵字第7455號卷【下稱偵7455卷】第65至68、93至113頁) 13 被害人劉義亮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間起向劉義亮謊稱可至投資網站註冊投資獲利云云,致劉義亮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111年7月25日11時6分/3萬元/泰山農會帳戶 被害人劉義亮警詢證述、轉帳明細、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16390號4至6、15、29、47至63頁) 14 告訴人王政義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5月間起以LINE向王政義謊稱可從事網拍交易獲利云云,致王政義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111年7月25日11時58分/3萬1680元/泰山農會帳戶 告訴人王政義警詢證述、LINE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26715號卷第35至39、70至75頁) 15 告訴人陳進寶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20日起以LINE向陳進寶謊稱可從事貿易代理商投資獲利云云,致陳進寶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111年7月25日12時24分/3萬4000元/泰山農會帳戶 告訴人陳進寶警詢證述、LINE對話紀錄、匯款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32528號卷第5、6、16、17、21頁) 16 告訴人徐惠美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20日起以LINE向徐惠美謊稱可從事黃金買賣獲利云云,致徐惠美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⑴111年7月25日14時29分/5萬元/泰山農會帳戶 ⑵111年7月25日14時33分/5萬元/泰山農會帳戶 告訴人徐惠美警詢證述(112年度偵字第32453號卷第17至22頁) 17 被害人陳宣瑋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7日起以LINE向陳宣瑋謊稱可加入「OKEX PRO」投資外匯平台獲利云云,致陳宣瑋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111年7月22日12時42分/45萬元/永豐帳戶 被害人陳宣瑋警詢證述、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匯款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1834號第25至37頁) 18 告訴人張燕娥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間起以LINE向張燕娥謊稱有香港彩券開獎號碼資訊可依指示下注中獎云云,致張燕娥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111年7月22日12時35分/110萬元/永豐帳戶 告訴人張燕娥警詢證述(112年度偵字第8380號第21至23頁) 19 告訴人黃千育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間起以LINE向黃千育謊稱可投資銀行國際博弈賽車贏錢云云,致黃千育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111年7月25日11時21分/5萬元/永豐帳戶 告訴人黃千育警詢證述、轉帳明細(偵7455卷第45至47、52頁) 20 告訴人曹哲銘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間起以LINE向曹哲銘謊稱可至澳門威尼斯賭博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曹哲銘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⑴111年7月25日11時27分11秒/10萬元/永豐帳戶 ⑵111年7月25日11時27分53秒/10萬元/永豐帳戶 告訴人曹哲銘警詢證述、存款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111年度偵字第62524號卷第13、14、27至30頁) 21 被害人楊詠媗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30日起以LINE向楊詠媗謊稱其中獎云云,致楊詠媗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⑴111年7月25日13時59分/3萬元/永豐帳戶 ⑵111年7月25日14時6分/3萬元/永豐帳戶 ⑶111年7月25日14時8分/1萬6000元/永豐帳戶 被害人楊詠媗警詢證述、LINE對話紀錄(偵56812卷第27、28、55至61頁) 22 告訴人游科庠(原名:游象海)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間起以LINE向游科庠謊稱可下載「Meta Trader5」APP投資外匯期貨獲利云云,致游科庠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⑴111年7月22日14時35分/55萬元/華南帳戶 ⑵111年7月26日11時4分/65萬元/合庫帳戶 告訴人游科庠警詢證述、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偵7378卷第5、6、27、50至52頁) 23 告訴人高石權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間起以LINE向高石權謊稱可至國際貿易公司平台投資購買商品轉售獲利云云,致高石權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111年7月25日9時26分/15萬8000元/華南帳戶 告訴人高石權警詢證述、對話紀錄、轉帳明細(112年度偵字第16596號第5至8頁) 24 告訴人陳平和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2日起以LINE向陳平和謊稱可至國際貿易公司平台投資購買商品轉售獲利云云,致陳平和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111年7月25日9時57分/15萬2000元/華南帳戶 告訴人陳平和警詢證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見111年度偵字第60992號卷第13至15、30、32至45頁) 25 告訴人魏乘烜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25日起以LINE向魏乘烜謊稱可加入購物網站買賣獲利云云,致魏乘烜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⑴111年7月25日10時51分/2萬5000元/華南帳戶 ⑵111年7月26日10時0分/4萬5000元/華南帳戶 告訴人魏乘烜警詢證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58111卷第65至67、76頁) 26 告訴人蘇漢霖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17日起以LINE向蘇漢霖謊稱可於比特幣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蘇漢霖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111年7月25日12時38分/3萬元/華南帳戶 告訴人蘇漢霖警詢證述、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112年偵字第31463號第7、18、20頁) 27 告訴人劉宇庭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5月間起以LINE向劉宇庭謊稱可透過內線消息投資獲利云云,致劉宇庭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111年7月25日15時10分/119萬6300元/華南帳戶 告訴人劉宇庭警詢證述、台新帳戶對帳單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11676號卷第4、5、10至16頁) 28 告訴人柯婉羚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間起以LINE向柯婉羚謊稱其中獎,但需繳付稅金云云,致柯婉羚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⑴111年7月26日10時49分/5萬元/華南帳戶 ⑵111年7月26日10時52分/1萬元/華南帳戶 告訴人柯婉羚警詢證述、存摺影本、匯款單據(112年度偵字第7455號卷第119至124、149至151、155頁) 29 告訴人潘福壽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間起以LINE向潘福壽謊稱可加入「Lazadasg」網購平台買賣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潘福壽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111年7月26日12時13分/22萬5000元/華南帳戶 告訴人潘福壽警詢證述、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1197號卷第25、26、32、35至50頁) 30 告訴人馬維傑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12日起以LINE向馬維傑謊稱可加入網購平台買賣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馬維傑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⑴111年7月25日16時45分/5萬700元/合庫帳戶 ⑵111年7月25日16時47分/5萬700元/合庫帳戶 告訴人馬維傑警詢證述、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111年度偵字第61222號卷第23、24、27至31頁) 31 告訴人顏克峰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間起以LINE向顏克峰謊稱可提供彩券中獎號碼云云,致顏克峰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111年7月26日9時38分/3萬元/合庫帳戶 告訴人顏克峰警詢證述、轉帳明細、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19432號第4、5、10至14頁) 32 告訴人謝婉君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間起以LINE向謝婉君謊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謝婉君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⑴111年7月26日10時4分/10萬元/合庫帳戶 ⑵111年7月26日10時5分/10萬元/合庫帳戶 告訴人謝婉君警詢證述、對話紀錄、轉帳畫面資料(112年度偵字第32478號卷第4至6、17至23、26頁) 33 被害人林正川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間起以LINE向林正川謊稱可投資石油期貨獲利云云,致林正川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111年7月26日9時50分/30萬1500元/合庫帳戶 被害人林正川警詢證述、對話紀錄、匯款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24876號卷第17、18、61至6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