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391號
SLDM,111,金訴,391,20230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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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60
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麟與同案被告李俊鵬(涉犯加重詐欺 罪部分,另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郭珅禓( 涉犯加重詐欺罪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為真實姓名不詳暱 稱「法拉驢」等不明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 團)之成員,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8日18時許起,接續撥打電話向被 害人黃怡萍佯稱:因電商業者內部疏忽導致誤設訂單,需使 用網路轉帳方式,才可以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使告訴人陷 於錯誤,遂依指示進行操作,因而將其款項匯至該詐欺集團 所掌控之如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內得逞(被害人匯款之時 間、金額及匯入帳戶均如附表所示)。嗣郭珅禓依「法拉驢 」指示,從被告處取得前開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 ,郭珅禓即至附表所示之時地,接續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附 表所示之金額,再將領得贓款交予在旁把風之被告,而由被 告轉交李俊鵬後,李俊鵬再交予該詐騙集團其餘成員,而以 此方式掩飾、隱匿渠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被害 人發覺被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追查比對, 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 被告於111年10月4日死亡乙節,有戶役政電子閘門查詢系統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本院金訴卷二第125頁) ,揆諸上開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小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匯款時間(民國)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郭珅禓提領被害人款項情形(民國) 1 110年1月28日19時6分許 4萬9912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0年1月28日19時29分至3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汐科分行提領2萬元3次(合計6萬元) 2 110年1月28日19時41分許 2萬6123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0年1月28日21時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OK超商二林萬興店提領2萬元2次(合計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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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