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513號
原 告 蘇燕玉
兼訴訟代理人 詹健興
被 告 陳良濱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世仁
訴訟代理人 翁順衍
林沅清
被 告 臺南市東區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顏能通
訴訟代理人 郭承洲
莊佳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查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下稱工務局)法定代理人於訴訟 中變更為乙○○,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臺南市 政府民國112年7月11日府人力字第1120880410B號函為證( 本院卷第323-327頁),核無不合,先為敘明。二、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丙○○與工務局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20萬元。嗣於訴訟審理中追加臺南市東區區公所(下稱 東區區公所)為被告,並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 告甲○○15萬元、原告丁○○5萬元。㈡工務局應拆除臺南市東區 裕農里活動中心(下稱裕農里活動中心)之前方(如 本院卷第109頁照片即附件1)、後方(如本院卷第114頁上 方照片即附件2)鐵棚違建(以下分稱系爭附件1、2鐵棚違 建,合稱系爭鐵棚違建)。經核上開追加東區區公所為被告 部分,業經被告同意(本院卷第337-338頁),另變更聲明 部分,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2、3款規定均無不合,應予准許,併為敘明。三、原告主張:丙○○自民國99年5月8日起,利用擔任里長職務 ,於裕農里活動中心建築基地內,故意違法占用法定避難層 的前面開放空間、騎樓連接通道及後面消防逃生通道空地,
私自加蓋系爭鐵棚違建,供其招攬舉辦宴會及卡拉OK節目。 活動中心舉辦課程時,活動人員聲音、擴音器喇叭、冷氣室 外機長時間運轉等聲音交替,其中有3台、規格均為10噸的 冷氣室外機噪音距原告住所僅2米,運轉時已違反噪音防制 法晚間噪音需低於52dB(A)之規定;而活動中心舉辦外燴時 ,並未設置符合政府規定的除油煙設備。自99年5月8日起至 112年7月6日止約13年間,活動中心因上開活動衍生之噪音 、外燴產生油煙次數達200次,均嚴重損害原告生活品質及 身體健康,甲○○自109年12月15日至111年11月24日期間, 已就診精神科2次、腸胃肝膽科15次、內科21次,原告精神 已瀕臨崩潰,經數次反應,均未獲明顯改善。工務局於接獲 原告2次舉報後,迄今仍未依法處理,放任並助長丙○○繼續 利用違章鐵棚,容許外燴的瓦斯桶放在該處,造成原告有 安全上的疑慮,財產權受威脅;另活動中心管理員係由東區 區公所僱用,活動中心所增建屋前與屋後之系爭鐵棚違建, 其違建人亦為東區區公所,東區區公所將系爭鐵棚違建提供 丙○○使用,製造油煙,亦無防制設備,又不將違建拆除, 已違反活動中心管理設置辦法第8條之規定,工務局、東區 區公所應與丙○○負連帶責任。爰依共同侵權之法律關係, 就油煙部分,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甲○○10萬元;就噪音部分 ,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甲○○、丁○○各5萬元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甲○○15萬元、丁○○5萬元。㈡工務局應拆 除系爭鐵棚違建。
四、被告方面:
㈠丙○○略以:裕農里活動中心舉辦活動,乃平常且合法之事 ,伊尊重原告的想法,也有將活動中心的窗戶及落地窗加裝 兩層,還有安裝隔音布,已盡量考量及配合。外燴部分,規 模均小,亦非固定之附設餐廳,依法無須裝設除油煙設備, 原告須就其住所受活動中心油煙汙染乙事負舉證責任。活動 中心辦理之活動,若有違法,伊願受罰,伊雖為活動中心的 管理人,但活動中心有另外設置管理員,若要辦理辦桌、烹 飪、開課,都要向管理員登記申請,經管理員確認未與其他 活動相衝突後,始能開設,並非由伊做主。另原告雖曾檢舉 活動中心之噪音、空污,然經有關單位查核,均認未違反規 定。縱認有侵權行為,原告之請求權亦已罹於2年時效,原 告本件請求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工務局略以:裕農里活動中心之管理機關為東區區公所,活 動中心所增建屋前與屋後之系爭鐵棚違建,未經申請建築許 可,係屬違章建築,於103年1月28日已做成拆除處分,工務
局復於103年3月12日發函請東區區公所對系爭鐵棚違建逕依 權責管理。東區區公所嗣於109年11月13日通知會勘活動中 心是否屬噪音環境及是否存在違章等事時,系爭鐵棚違建已 逾行政執行時效,故工務局請東區區公所重新查報違章範圍 ,經東區區公所於109年11月20日查報屋前1層、屋後1層鐵 造違建,並造冊函送工務局列管在案。惟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僅使主管機關得以實施勘查、認定拆除與否之權限,並未賦 予人民請求行政機關拆除違章建築之請求權。再者,系爭鐵 棚違建之違建人為東區區公所,縱活動中心之使用方式與使 用時間造成原告身心權益受損,尚與系爭鐵棚違建拆除與否 無因果關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㈢東區區公所略以:就原告主張裕農里活動中心噪音部分,東 區區公所於109年11月曾辦過會勘,請環保局來檢測,當時 是低於法定分貝之下,原告稱109年噪音值最大達到52.2分 貝,惟要超過70分貝才算違法;至於空氣汙染部分,應以一 個區域來定義,而非以一個人來定義,活動中心旁的檳榔攤 未曾反應有油煙及噪音的問題。另東區區公所對違章建築僅 能查報或拍照列管,並無拆除權限,且系爭鐵棚違建與原告 之精神損失是否有直接因果關係,並非無疑。再者,原告於 112年7月21日始追加東區區公所為被告,依民法第197條規 定,原告僅得就110年7月21日以後之噪音、油煙汙染請求損 害賠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甲○○15萬元、丁○○5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並無理由:
⒈原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東區區公所請求賠償精神慰撫 金部分,因東區區公所僅係臺南市政府派出之地方行政機 關,並不具公法人之資格,縱有侵害權利人之權利,實體 法上無法負損害賠償之責,亦即其權利、義務應由臺南市 政府行使及負擔:
⑴按地方自治團體,指依地方制度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 法人地位之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 地方自治團體,依地方制度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 級政府委辦事項。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直轄市之區 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下稱山地原 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此觀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 款、第3條第3項、第14條、第83條之2第1項規定自明。 是「直轄市」、「鄉」均為地方自治團體,具公法人地
位;「區」(山地原住民區除外)則非屬地方自治團體 ,而不具公法人地位。又依地方制度法第5條第2項、第 3項、第58條第1項之規定,直轄市設直轄市政府,為直 轄市之行政機關;直轄市、市設區公所,置區長1人, 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 屬人員。可見區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除外)係由各 直轄市、市所設置並受其監督,其性質屬地方自治團體 派出於各區之地方行政機關。次按縣(市)改制或與其 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原直轄市、 縣(市)及鄉(鎮、市)之機關(構)與學校人員、原 有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概括 承受,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3第1項亦有規定。 ⑵經查,依照地方制度法,東區區公所僅係臺南市政府派 出之地方行政機關,並不具公法人之資格,實體法上, 縱有侵害權利人之權利,實體法上無法負損害賠償之責 ,亦即其權利、義務應由臺南市政府行使及負擔。從而 ,原告請求東區區公所給付甲○○15萬元、丁○○5萬元之 精神慰撫金,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⒉就原告主張噪音部分:
⑴按氣響之侵入,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可否認為相當, 應參酌主管機關依法所頒布之管制標準予以考量,俾以 發揮規範相鄰關係積極調節不動產利用之功能(最高法 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噪音管制法 制定之目的,依該法第1條,係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 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是噪音管制法規範之音量管 制標準,應以是否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 標準決定,而非某一或特定個人主觀上所能容忍之標準 ,基於兼顧人民財產權、工作權、居住權及健康權之保 障,除有明顯失衡之情形外,應於逾越噪音管制法制訂 管制標準之行為,始認係不法且應禁止之行為。 ⑵復按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 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五、擴音設施。前項各款噪 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噪 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5款、第2項定有明文。環保署依 同法第9條第2項規定訂定「噪音管制標準」,依噪音管 制標準第2條第3款規定,㈠日間:指各類管制區上午7時 至晚上7時;㈡晚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7時至 晚上10時;第三、四類管制區指晚上7時至晚上11時;㈢ 夜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7時 ;第三、四類管制區指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7時。另依
噪音管制標準第7條規定,擴音設備之噪音管制標準值 如附表一所示。查裕農里活動中心位於第三類噪音管制 區,有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公害案件 稽查工作紀錄可稽(本院卷第135-137頁),則活動中 心於使用擴音設備時,音量不可超過日間77分貝、晚間 62分貝、夜間52分貝。
⑶原告主張裕農里活動中心辦理活動時,活動人員聲音、 擴音器喇叭、冷氣室外機長時間運轉產生之噪音已違反 規定等情,固提出照片、陳情函、東區區公所102年4月 2日南東民字第1020211609號函暨102年1月4日協調會議 記錄、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03年4月7日南市民自字第103 0302361號函、109年11月課程活動噪音錄音光碟等件為 證(調字卷第15-39頁)。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提出之上 開光碟,並製作勘驗筆錄如附表二所示,原告所提出之 錄影光碟雖可聽到音樂聲、講話聲、鼓掌聲等聲音,但 無從辨識該些聲音是否已逾越噪音管制法規範之音量管 制標準,而難據以為對原告有利之認定。 ⑷復查原告前於109年11月18日與環保局、工務局、丙○○、 東區區公所至裕農里活動中心會勘,因當日裕農里 活動中心無任何活動,無法進行音源測量;另依噪音計 顯示,於109年11月19日16時27分所測得之噪音為52.2 分貝等情,有東區區公所112年4月25日南東民字第1120 301481號函暨後附相關資料可參(本院卷第37-43頁) ;而環保局於111年4月13日14時前往活動中心稽查,當 時致電陳情人未接聽,無法會同量測其所陳稱之音源音 量,稽查時未於活動中心周遭聽到有異音擾人情形,並 告知東區區公所承辦人員陳情事由;於111年5月25日接 獲民眾檢舉活動中心噪音問題,同日10時26分陳情人表 示噪音已停止,無須前往稽查等情,有環保局112年5月 2日環稽字第1120046643號函及後附資料可佐(本院卷 第133-137頁)。
⑸因此,環保局109年11月19日16時27分所測得之噪音,並 未逾噪音管制法規範之音量標準,111年4月13日、11 1年5月25日稽查時,亦未發現有噪音問題。原告復未提 出其他證據證明活動中心辦理活動時所製造之噪音已超 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是原告主張被告對 原告有噪音侵害行為等語,尚難為有利之憑採。 ⒊就原告主張油煙部分:
⑴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 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
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 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793條定有明文。惟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 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 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 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 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依原告所提出調字卷第23頁照片,固可看出活動中心前 方正在辦理外燴之情形,惟無法判斷是否確有大量油煙 飄散至原告住處,亦無法判斷若產生油煙是否已逾越相 關法令之規範。
⑶此外,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所主張於活動 中心所舉辦之外燴製造出之油煙,已超過社會一般人所 能容忍之程度。是原告主張被告對原告有油煙侵害行為 等語,亦難為有利之憑採。
⒋依上所述,東區區公所僅係臺南市政府派出之地方行政機 關,實體法上無法負損害賠償之責,原告以之為損害賠償 之對象提起本件訴訟,已屬於法無據;且依原告所提出之 證據,尚不足證明裕農里活動中心舉辦活動所產生之噪音 及油煙,超過社會一般人所能容忍之程度,而有侵害原告 之權利。從而,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甲○○15萬元、丁○○5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㈡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工務局拆除系爭鐵棚違建 部分:
⒈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 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 法律之規定。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命令規定之建築 物,其處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建築法第1條、第97條 之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辦法依建築法第97條之2規定訂 定之;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 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 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條、第2 條亦分別規定甚明。故關於違章建築之拆除,從建築法及 其相關法令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 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係為公共利益而為規定,並 非為保障個人財產之私人權利至明。人民向主管機關檢舉 違章建築,係告發之性質,僅使主管機關得以實施勘查、 認定拆除與否之權限,並未賦予人民申請主管機關拆除他 人違章建築之公法上權利,亦即人民並無向主管機關訴請
拆除違章建築之法律上依據,主管機關依據違章建築影響 公共安全之急迫性、拆除經費及人力支應等相關考量,是 否拆除違章建築及拆除之順序仍有相當之裁量餘地。再按 物之拆除,為事實上之處分行為,僅所有人或有事實上處 分權之人,方有拆除之權限(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 053號裁判意旨參照)。
⒉經查,查報員依臺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103年1月15日市 長信箱案件處理聯單,103年1月23日發文通知工務局有系 爭鐵棚違建,工務局於103年1月28日對系爭鐵棚違建做成 拆除處分,復於103年3月12日函請東區區公所對系爭鐵棚 違建逕依權責管理,東區區公所109年11月20日再向工務 局查報系爭鐵棚違建,拍照列管等情,有臺南市違章建築 查報單、臺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處分書、工務局103年3 月12日南市工使一字第1030214832號函、東區區公所違章 建築查報單可參(本院卷第229-237頁、第153頁)。依上 開事證,固可認定系爭鐵棚違建為一違章建築,惟依前揭 建築法規意旨,並未賦予人民申請主管機關拆除他人違章 建築之公法上權利;此外,本件原告既係依侵權行為之規 定請求工務局拆除系爭鐵棚違建,然依台南市○區○○段 0000○號建物查詢資料,裕農里活動中心登記之所有權人 為臺南市(本院卷第273頁),而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12年 7月24日南市民自字第1120943541號函亦稱:東區區公所 管理之里活動中心,主管機關為本局,裕農里活動中心屬 區公所列管之公有財產,倘有增建需求,應訂具體增建計 畫送主管機關即民政局審查等語(本院卷第295頁),依 上開資料觀之,工務局並非裕農里活動中心之所有權人或 管理人,亦非系爭鐵棚違建之實際增建人,依上開最高法 院之見解,並無拆除系爭鐵棚違建之權利。因此,原告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工務局拆除系爭鐵棚違建部分 ,並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甲○○15萬元、丁○○5萬元,及請求工務局拆除系爭鐵 棚違建,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 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一:
噪音管制標準第7條擴音設施管制標準值如下: 時段 音量 管制區 日 間 晚 間 夜 間 第一類 57 47 40 第二類 72 57 47 第三類 77 62 52 第四類 82 72 62
附表二:
109年11月課程活動噪音錄音光碟勘驗筆錄編號 勘驗內容 1 一、檔案名稱「109.11.9中午歌唱噪音2.avi」: 00:00 影片開始(影片左下方日期為2018/11/28 20:39:37),畫面係透過紗窗向外拍攝對面建物之外側牆壁,可聽見鳳飛飛「流水年華」之歌曲。 00:44 歌曲播畢。 00:47 音樂聲開始,有女性聲音講話,無法辨識說話內容。 01:03 鳳飛飛「流水年華」歌曲開始。 02:00 影片結束(影片左下方日期為2018/11/28 20:41:36) 2 二、檔案名稱「109.11.9舞曲聊天噪音.avi」: 00:00 影片開始(影片左下方日期為2018/11/28 20:31:53), 畫面係拍攝某建物牆面,背景可聽到音樂聲。 00:34 鼓掌聲。 00:35 | 交談聲。 01:59 02:00 影片結束(影片左下方日期為2018/11/28 20:33:53) 3 三、檔案名稱「109.11.9舞曲噪音.avi」: 00:00 影片開始(影片左下方日期為2018/11/28 20:27:53) 00:05 男:現在是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早上的11點40分,隔壁 的活動中心,他們現在在上舞蹈課,造成我們家裡這 邊聲音沒辦法休息,請你注意聽吧。 00:54 | 音樂聲(影片中之男子轉動鏡頭,讓鏡頭拍攝家中客廳環 境及窗外活動中心外牆,可以看出外面天色是白天)。 01:59 02:00 影片結束(影片左下方日期為2018/11/28 20:29:53) 4 四、檔案名稱「109.11.14晚上7點F舞曲噪音.avi」: 00:00 影片開始(影片左下方日期為2018/11/30 05:37:36) 00:05 男:現在是民國109年11月14日晚上7點鐘,活動中心在舉 辦活動的情形,2樓跟3樓都有,但3樓是在播放舞曲, 他們的門都沒有關,現在就請聽他們的 00:44 | 音樂聲(鏡頭對著窗外對面活動中心拍攝,畫面中窗外天 色已暗,應為晚上)。 01:27 01:28 影片結束(影片左下方日期為2018/11/30 05:39:01) 5 五、檔案名稱「109.11.15早上1F 跳舞.avi」: 00:00 影片開始(影片左下方日期為2018/11/30 05:39:23) 00:04 男:今天是中華民國109年11月15日早上的9點40分,今天 他們又1樓又在舉辦舞蹈活動,那個聲音,舞蹈聲音就 是影響到我們睡眠,所以說,我做個記錄(說話同時 ,背景亦有音樂聲)。 00:35 | 音樂聲 00:52 00:53 男:他們的門,看起來也是沒有關(說話同時,背景亦有 音樂聲,所拍攝到的一、二樓門並未關上)。 00:57 | 音樂聲 01:06 01:07 男:今天是禮拜天捏,禮拜天,昨天禮拜六,也都有在, 也都有那個活動,我不知道我們能夠忍受這種、全年 無休的這種辦活動的這種騷擾,真的是,有夠倒楣, 真的 01:48 | 音樂聲 01:59 02:00 影片結束(影片左下方日期為2018/11/30 05: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