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2733號
TCEV,112,中小,2733,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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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733號
原 告 林惠珠

被 告 詹坤奇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
簡附民字第179號),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後減縮 聲明如後開原告聲明所示(見中小卷第47頁),依民事訴訟 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 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下旬某日,在其位於臺中市太平區德 安街之住處,將其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 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通訊軟體 LINE暱稱「歐兜賣」之成年男子(下稱暱稱「歐兜賣」)收 受,而容任該人及其同夥使用前揭帳戶詐欺他人財物,藉此 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嗣暱稱「歐兜賣」及其所 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即基於詐欺、洗錢之 犯意聯絡,於111年3月中旬某日,以通訊軟體暱稱「慧欣」 聯繫原告,並佯稱可透過匯款「泰鼎」投資平臺申購、投資 股票獲利云云,致原告誤信為真,於111年5月5日9時35分, 依指示匯款3萬元至系爭帳戶內,該集團成員旋即提領一空 ,原告因此受有9萬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 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引用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32號刑事 判決及其卷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 且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80 條第 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 人,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 基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故意,交付系爭帳戶資料予詐騙 集團成員使用,供渠等詐取原告財物之用,致原告受詐騙集 團之詐欺,因而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匯款9萬元至 被告交付給詐騙集團之系爭帳戶內而受有損害,並幫助該詐 諞集團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堪認被告確有幫助該詐欺集團 詐取原告財物及幫助洗錢之共同侵權行為事實,且被告之行 為與原告受詐欺所受損害之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故被告對 原告所受之損害,自應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是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此所受損害9萬元 ,核屬有據。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 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3月30日(見附民卷第 7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諭知 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㈤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且審理期間復無其他訴訟費用 之支出,爰無庸為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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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