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1506號
PCEV,112,板簡,1506,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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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150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蘇承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5,553元,及自民國98年6月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前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辦信用卡並簽定使用契約,被告得持用核發之信用卡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若於當期 繳款戴止日前未繳清該期全部信用卡帳款時,即表示選擇以 循環信用方式繳款,並按實際撥付消費款予特約商店之日起 ,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計付循環信用利息,若未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延誤繳款期限者,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加計付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500 元之違約金。詎被告自98年6月7日起即未履行繳款義務,尚 有本金105,553元及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上開債權並經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讓與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並通知被告後,屢次催告其速來償還,猶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並捨棄本件違約金請求(見本院卷第39頁),聲明如主 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分 攤表、債權讓與證明書、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函及報紙公 告等件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 主張,可信為真實。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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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