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1432號
PCEV,112,板簡,1432,2023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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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432號
原 告 施明瀚
被 告 方衍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同 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17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則有本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 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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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