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1282號
PCEV,112,板簡,1282,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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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1282號
原 告 楊人中

被 告 張金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2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0年12月1日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沿新北市中和圓通路往錦和路方 向行駛,行經圓通路圓通路297巷口欲右轉圓通路297巷時 ,本應注意右轉彎時,應注意右後方來車之行車動態,及轉 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駕車右轉,適原告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騎車往前行駛至該處,因煞 避不及,2車發生碰撞,原告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下背鈍 挫傷、左側下肢擦挫傷等傷害(下稱系爭事故),原告因被告 上述行為受有傷害,人生首次住院並開刀,且腰椎骨斷裂為 永久性之傷害,又原告為新北市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身心 障礙及特境家庭,尚有一名未滿18歲之子須扶養,生活陷入 困境,被告卻僅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元予原告。為此, 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就系爭事故兩造業已以20,000元達成和解,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500,000元並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所謂「和解」,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 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又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 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條、 第73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和解,如當事人以他種之法律



關係或以單純無因性之債務約束等,替代原有之法律關係而 成立者,為屬於創設性之和解;倘以原來而明確之法律關係 為基礎而成立和解時,則屬認定性之和解。故以原來明確之 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之和解,既僅有認定效力,債權人自 非不得依原來之法律關係再訴請債務人給付,祇法院不得為 與和解結果相反之認定而已。
㈡、原告主張被告有前揭侵權行為,固據提出本院111年度審交易 字第1403號刑事判決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上開刑事卷宗 核閱無訛。但查,兩造前就系爭事故所簽立之和解書,其上 記載略以:「緣因110年12月1日14時許,甲方(即被告)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與乙方(即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車輛,在新北市中和圓通路297巷口發生車禍,雙方 同意下列和解事項:甲方給付乙方新臺幣貳萬元,乙方放棄 民、刑事告訴權,如已告訴應即具狀撤回,嗣後無論任何情 形,乙方本人及其父、母、子、女、配偶,均不得提出異議 或有任何要求,以及追訴情形。」等語,可知兩造係針對原 告因被告前揭侵權行為所致原告受傷等一切財產及非財產損 害,以被告賠償原告20,000元,原告拋棄其餘損害之請求權 利成立和解,並書立系爭和解書為憑。核係以原來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議定賠償金額及拋棄其他損害權利之條 件,藉以終止爭執或防止新爭執發生,並未以他種法律關係 或單純無因性之債務約束取代原來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應屬 認定性之和解,依前開說明,原告雖得依原有侵權行為法律 關係而為請求,惟本院不得為與系爭和解書結果相反之認定 。據上,兩造就被告前開侵權行為已成立認定性之和解,其 等間之債權及債務關係,固依原來之侵權行為關係定之,惟 應受系爭和解書之拘束。又被告已依系爭和解書給付原告20 ,000元之事實,為原告所自認,是被告之債務即因清償而消 滅,原告自不得再就前開侵權行為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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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