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2353號
PCEV,112,板小,2353,2023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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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35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江文儒(兼送達代收人)

羅凱銘
被 告 林枝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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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