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445號
TNHM,112,上訴,445,202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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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偉舜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
謝豪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
1年度訴字第406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01號、111年度偵字第50
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知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 甲西泮、依替唑侖、芬納西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硝西泮則為同條例第2 條第2項第4款所列管之第四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且毒品 咖啡包乃他人任意添加種類、數量不詳之毒品混合而成,其 內可能含有二種以上之毒品,竟與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 微信通訊軟體暱稱「四道口茶行」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販 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先由 「四道口茶行」以微信通訊軟體傳送內容含有「AP鳳梨茶飲 ,1杯400、5杯1800、10杯3500,保證有效又好睡」等暗示 對外販售毒品咖啡包之廣告訊息予劉銘晏,並於民國110年4 月11日凌晨2時10分許至同日凌晨2時19分許,以微信通訊軟 體與劉銘晏聯繫,與之初步談妥「以新臺幣(下同)1萬150 0元之價格,在翌(12)日交易含有上開第三級、第四級毒 品成分之咖啡包50包(起訴書誤載為100包)」等節,再由 甲○○於110年4月11日凌晨2時24分許起,以其所有蘋果廠牌 行動電話(內含門號○○○○○○○○○○號SIM卡1張)之微信通訊軟 體暱稱「笨小孩」與劉銘晏聯繫上述毒品咖啡包交易事宜( 部分聯繫內容係由甲○○知情之配偶黃亞均代甲○○為語音回應 ,黃亞均所涉幫助販賣毒品犯行,由原審另行告發),並再 次確認交易之毒品咖啡包價格及數量同上後,甲○○即於110 年4月12日晚間9時50分許,在嘉義市○區○○街○○巷○號前,交 付毒品咖啡包50包予劉銘晏,並於同日10時許,在嘉義市○ 區○○○○路○○○號全聯福利中心停車場收取劉銘晏交付之1萬



1500元價金。嗣因警於110年4月13日上午11時45分許,在雲 林縣○○鄉○○路○○○○○○號,查獲劉銘晏販賣上開購得之毒品咖 啡包未遂犯行(劉銘晏所涉販賣毒品未遂犯行,另經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緝字第7號判處罪刑確定),並扣得 劉銘晏持有之毒品咖啡包38包及其所有、用以與「四道口茶 行」及「笨小孩」聯繫之蘋果廠牌銀色行動電話1支,始循 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證人劉銘晏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屬被告甲○○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言詞陳述,而為傳聞證據,又無例外得作為證據之規 定,復經被告表明不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81頁),自 不得作為本案裁判基礎之證據資料。
二、其餘本判決引用之其餘傳聞證據,本件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 序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80至84頁),且於 本院審理時,經逐一提示後,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 異議,本院認該些證據做成之過程、內容均具備任意性、合 法性,其陳述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合於一般供述證 據之採證基本條件,且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 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皆有證據 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甲○○固坦認於如附件二所示之時間,以微信通訊軟 體暱稱「笨小孩」與劉銘晏聯繫,並與之為如附件二所示之 對話內容,然矢口否認涉有何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 上之毒品犯行,並辯稱:案發當時劉銘晏請我幫他找毒品咖 啡包,剛好有販毒的小蜜蜂用微信傳廣告給我,我就幫劉銘 晏聯繫小蜜蜂,詢問50包毒品咖啡包之價格,小蜜蜂開價1 萬1500元,我把價錢告訴劉銘晏劉銘晏同意後,就由劉銘 晏與小蜜蜂他們自己去交易,我沒有參與交付毒品及收取價 金,我與劉銘晏在微信中之對話內容,都是我直接複製小蜜 蜂告訴我的內容再轉貼給劉銘晏看的,而且劉銘晏就我於何 時、地及以何方式交付毒品咖啡包,供述不一,所述顯然不 足採信,可見我當初聯繫之小蜜蜂應該就是「四道口茶行」 ,我在本案應僅成立幫助犯,並非正犯云云。經查: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劉銘晏於偵查及原審證稱:我於110 年4月13日上午11時45分許,在雲林縣○○鄉○○路○○○○○○號



被警方查獲持有毒品咖啡包38包,這些毒品咖啡包是我打微 信聯繫購買的,我被警方查扣之行動電話內,微信暱稱「晏 」與「四道口茶行」、「笨小孩」之對話紀錄,都是我跟「 四道口茶行」、「笨小孩」聯繫之內容,「晏」是我,「笨 小孩」是被告,我在107年就認識被告,知道他這個人,跟 他沒有仇恨、糾紛或金錢債務關係,我都叫被告兄弟或舜仔 ,「四道口茶行」則係109年中旬加我好友,我一開始就知 道「四道口茶行」在賣毒品咖啡包,因為他帳號下面有一些 圖示「營」之圖示,本案交易毒品咖啡包是跟「四道口茶行 」、「笨小孩」聯繫,一開始我先在110年4月11日凌晨2時 許起,跟「四道口茶行」商討買毒品咖啡包事宜,如附件一 所示之對話內容中我說「…半張…11500跟你拖」係指我要用1 萬1500元跟「四道口茶行」購買50包毒品咖啡包,後面才跟 「笨小孩」聯絡,而如附件二所示之對話內容中,110年4月 12日下午6時我跟「笨小孩」說「我現在要回去,阿半張喔 」,這個「半張」就是指50包毒品咖啡包,我們本來約在○○ 路○○○交易,但後來改到嘉義市○區○○街○○巷○號拿毒品咖啡 包,當天晚間9時50分我在微信問「笨小孩」說「算11000好 不好」的那個時候我已經拿到毒品咖啡包,但還沒有給錢, 因為那時候我身上沒有現金,要去領,領完錢之後,於同日 晚間10時,我在嘉義市○區○○○○路○○○號全聯福利中心停車 場,把1萬1500元交給被告,我在微信中跟「笨小孩」談1萬 1000元,他好像沒有答應,我最後是給1萬1500元,如附件 二所示之對話內容中,同年4月13日凌晨1時33分我跟「笨小 孩」說「丟完了」,是指我已經上網張貼賣毒品咖啡包的廣 告,「丟1:6」是指1包600元,代表我真的有拿到毒品咖啡 包,我當天所購得之50包毒品咖啡包外觀都一樣,外包裝有 1個A、1個P。如附件二所示我跟「笨小孩」聯繫之語音聲音 ,一開始是男生之聲音,這是被告的聲音,後來語音有換成 一個女生的聲音,我不知道那個女聲是被告太太等語明確( 見他卷第17至21頁,原審卷第167至172、175至178、180至1 86、188至189頁),核與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所供:微 信暱稱「笨小孩」是我、「晏」是劉銘晏劉銘晏知道我是 誰,他有在朋友那邊看過我,卷內微信暱稱「笨小孩」與「 晏」之對話紀錄是我跟劉銘晏之對話內容,當時是談妥以11 500元之代價交易50包毒品咖啡包,小蜜蜂報價給我,我再 報給劉銘晏,我當時也想賺一點錢,小蜜蜂應該就是「四道 口茶行」,如附件二所示之女聲語音是我太太黃亞均之聲音 ,那天我在忙,我麻煩我太太回答劉銘晏等語(見雲林縣警 察局警卷第8至10頁,偵3901卷第16、18頁,原審卷第121、



202至204、209至210頁)及證人即被告之配偶黃亞均於原審 所證:我跟被告結婚1年多,之前就住在一起2年多,如附件 二所示之女聲語音是我說的等語(見原審卷第190至192頁) ,大致相符;此外,並有證人劉銘晏與「四道口茶行」及「 笨小孩」之微信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原審當庭播放證人劉 銘晏遭查扣之行動電話內如附件一及附件二所示語音內容所 製作之勘驗筆錄暨比對該行動電話內「四道口茶行」於110 年4月13日傳送予證人劉銘晏之微信語音聲音與被告以微信 暱稱「笨小孩」於110年4月12日晚間7時24分傳送予證人劉 銘晏之語音聲音兩者聲調高低略有不同(此可證明「四道口 茶行」為被告以外之另一成年男子」)之勘驗筆錄共2份, 及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內容:證人劉銘晏另案為警查扣 毒品咖啡包38包及蘋果廠牌行動電話2支)、衛生福利部草 屯療養院110年4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00400231號鑑驗書1份 (內容:證人劉銘晏另案為警查扣之毒品咖啡包38包,經送 鑑驗其中2包,檢出結果為:⒈檢品編號B○○○○○○○號含有第三 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 西泮成分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⒉檢品編號B○○○○○○○號 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 泮、依替唑侖、芬納西泮成分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及雲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收據各1份(內容:被告於111年4月5日為警查扣iPhone13pr o行動電話機具1支、門號○○○○○○○○○○號SIM卡1張)、被告上 開遭扣案行動電話之微信通訊軟體個人資訊暱稱係「笨小孩 」及「晏」為其好友之蒐證照片2張在卷資為補強證據(見 警1578卷第8頁正反面、19至25、27至35、39至40頁反面, 雲林縣警局警卷第15至21、38頁,原審卷第121、127至128 、258至259、269至270頁),堪以認定。 ㈡被告雖以上詞辯稱:其僅幫忙聯絡小蜜蜂,只有幫助之故意 云云,然查:
 1證人劉銘晏於本案之前即曾多次向「四道口茶行」購買毒品 咖啡包,此據證人劉銘晏於原審證述:我跟「四道口茶行」 交易過多次毒品咖啡包,所以「四道口茶行」在如附件一所 示之對話紀錄中才會說到「認識那麼久」等語詳實(見原審 卷第186頁),佐以證人劉銘晏上開扣案行動電話中與「四 道口茶行」於110年4月10日之微信對話紀錄,確實顯示證人 劉銘晏有於該日向「四道口茶行」購買10包之毒品咖啡包, 此有其等該日之微信對話紀錄截圖4張存卷可考(見警卷一 第19至20頁),足認證人劉銘晏於本案之前,本即有向「四



道口茶行」購買毒品咖啡包之聯繫管道,根本無需被告之居 間介紹,被告上開幫忙介紹小蜜蜂予證人劉銘晏購買毒品咖 啡包之辯詞,已難採信。何況,觀諸證人劉銘晏與「四道口 茶行」及「笨小孩」如附件一、二所示之微信對話內容,可 知證人劉銘晏在本案一開始就是先與「四道口茶行」聯繫購 買毒品咖啡包,並初步談妥交易之毒品咖啡包數量、價金、 交易日期,而後才將被告使用之微信暱稱「笨小孩」加為朋 友,進而再與被告為後續之交易聯繫,顯無被告所辯「其係 受託介紹販毒小蜜蜂予證人劉銘晏」之情形,益徵被告上開 所辯悖於事實,無可採信。
 2證人黃亞均雖於原審附和被告之說詞,證稱:如附件二所示 之女聲語音內容,都是小蜜蜂要我們幫忙聯絡轉達的,小蜜 蜂怎樣講,我就原封不動轉達給劉銘晏,當天我跟被告去新 港看阿公,之後晚上9點多就去唱歌,沒有過去武昌街與全 聯福利中心云云(見原審卷第192至199頁),惟被告與黃亞 均若僅係轉述小蜜蜂之話語,依一般常情,所用之語氣應係 會有「他人(小蜜蜂)要我轉達…」之口吻,且無法決定交 易價格,然依被告與證人劉銘晏附表一所示之微信對話內容 (含語音訊息),被告問劉銘晏「你要給我多少」,證人劉 銘晏傳3秒語音訊息稱「115啊」,劉銘晏甚至傳訊問被告「 算1100好不好」,顯然被告可磋商決定其與劉銘晏之交易價 格;且觀諸被告及證人黃亞均在附表一所示與劉銘晏之微信 對話紀錄中,皆係以「我」、「我們」作為主詞,通篇未見 有轉述他人話語之語氣,甚至在證人劉銘晏語音留言「要.. .約北港路的哪裡」,被告傳送『龍岡蒸籠宴嘉義店』之網路 搜尋截圖,並由黃亞均傳語音留言稱:「你到這裡的時候打 給我」、「因為我們要過去那裡」;證人劉銘晏要求用紙袋 包裝時,被告回稱:「好」、「看你都好」、「我用一用跟 你說」;黃亞均以語音訊息稱「我有用那個包裝袋幫你包好 了」,均係以「我」作為主詞,而與證人劉銘晏約定見面地 點、表示同意此要求及已用包裝袋包妥等與毒品交易相關事 項,全然未見代轉達他人處理之意,則證人黃亞均所為上開 被告僅係幫忙聯絡小蜜蜂之證述,是否可採,已有疑問;況 且,觀之被告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於110年4月12日晚間7時23 分至同日晚間11時15分間之行動上網IP位址,被告在上開期 間係游移在數個地點,並未固定在一處,此有被告上開門號 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在卷可考(見偵5008卷第11至16頁) ,顯無證人黃亞均上開所證「被告固定在1處KTV唱歌」之情 形,可見證人黃亞均上開證詞與事實不符,無可採信,自不 能以之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3證人劉銘晏於警詢中所供「其係到嘉義市○區○○○○路○○○號全 聯福利中心的停車場,上被告的車坐在副駕駛座後方,用現 金1萬1500元跟被告購買50包毒品咖啡包」等語(見警1578 卷一第4頁),雖與其在檢察官訊問中所證「其於當天晚上 先在嘉義市○○街○○巷○號拿到毒品咖啡包,但當時沒有將錢 交給被告,後來才與被告約到嘉義市○○○○路○○○號全聯中心 停車場交錢給被告」等語(見他卷第19頁)不完全一致,然 此僅係證人劉銘晏對於交易細節交代之繁簡不同,並無明顯 矛盾之處,尚難以此逕論證人劉銘晏上開不利被告之證詞前 後矛盾、不一而不可採信。又證人劉銘晏於審理中固曾證稱 :被告跟我在武昌街外面會合,被告就把副駕駛座窗戶打開 一個縫,有人伸手拿毒品咖啡包出來給我,我沒有看清楚車 內的人,後來去全聯付錢,被告也是車窗打開,我把錢給他 等語(見原審卷第174、177至179頁),而有異於其上開在 警詢中所證係進入被告所駕之車輛內為交易乙節,然經檢察 官當庭提示其警詢筆錄供其回想,證人劉銘晏業已改稱:警 詢筆錄是事發隔天做的筆錄,記憶比較清楚,當時有上去車 上等語(見原審卷第179頁),且本院參酌證人劉銘晏與被 告如附件二所示之微信對話紀錄,亦已足為上開論述及認定 ,自無從僅因上開歧異即遽認證人劉銘晏前揭所述不利於被 告之證詞均不可採信。
 4綜上,被告所辯其僅係幫忙劉銘晏聯絡小蜜蜂,僅有幫助犯 意乙節,並非可採。
 ㈢按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不論其所參與者,是否 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刑法第28條所規定之正犯,固不 待言,即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 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共同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 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 行為,始為刑法第30條第1項所規定之從犯。查被告既知悉 微信暱稱「四道口茶行」之真實姓名不詳成年男子有毒品咖 啡包可供販賣予證人劉銘晏,復有與購毒者劉銘晏磋商決定 交易價格、交付毒品咖啡包與收受價金等構成要件行為,已 如前述,則被告應與「四道口茶行」之真實姓名不詳男子間 有共同犯意聯絡,並參諸上開說明,自應論以販賣毒品咖啡 包之共同正犯。
 ㈣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其法定刑責甚高 ,如販賣者無利可圖,絕無甘冒被供出來源或被檢警查緝法 辦之風險,以相當或低於購入成本之價格販賣毒品予他人之 理。又販賣毒品之行為,本無固定價格,且毒品可任意分裝 或增減其分量,其各次交易之價格,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



關係深淺、需求數量、貨源充裕與否、販賣者對資金之需求 殷切與否,及政府之查緝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 ,為機動調整,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或可從各種「價差」 、「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然其為圖非法利益之行為 目的,則屬相同。是以,毒品之非法交易,常有從中牟利之 意圖及事實,較符合社會通常經驗之合理判斷,最高法院10 4年度台上字第213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參酌「四道口茶 行」與證人劉銘晏如附件一所示之對話紀錄顯示本案「如以 1萬2000元之價格販賣50包毒品咖啡包,可賺1000元(是如 以1萬1500元之價格販賣50包咖啡包,即可賺500元)」及被 告原審所稱:我當時是有想要賺錢的想法等語(見原審卷第 204至205頁),益徵「四道口茶行」與被告上開有償交付毒 品咖啡包之行為,有從中牟利之營利意圖,至為灼然。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犯前5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 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2分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9條第3項已有明定。該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櫫「本條第3 項所稱之混合,係指將2種以上之毒品摻雜調合,無從區分 而言(如置於同一包裝)。依目前毒品查緝實務,施用混合毒 品之型態日益繁多,且因混合毒品之成分複雜,施用後所造 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種類者,為加強遏止混 合毒品之擴散,爰增訂第3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 而有混合2種以上毒品之情形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另本 項係屬分則之加重,為另一獨立之犯罪型態,如其混合2種 以上毒品屬不同級別,應依最高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並 加重其刑至2分之1,例如販賣混合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者, 依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處斷,並加重其刑至2分之1;如 屬同一級別者,因無從比較高低級別,則依各該級別毒品所 定之法定刑,加重其刑至2分之1,併予敘明」(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9條第3項109年1月15日立法理由參照)。查本案被 告雖稱其不知咖啡包內混有何種毒品(見本院卷第113頁) ,然本件證人劉銘晏向被告所購之毒品咖啡包含有2種以上 第三級毒品及1種第四級毒品成分,有上開鑑驗書在卷可參 ,自該當混合2種以上毒品之客觀構成要件;而該等成分業 經摻雜、調合後置於同一包裝內,作為沖泡咖啡包販售,此 有該等咖啡包照片存卷可參(見警1578卷第10頁)。而毒品 咖啡包之內容物混雜多種原料,與一般純質毒品不同,此應 為一般施用或販賣毒品咖啡包者所可知悉,故被告對於咖啡



包內可能混有二種以上之毒品成分一事,尚難推諉不知,是 被告主觀上對於所販售咖啡包之包裝內含有二種以上之毒品 成分一節應有所認識。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 上之毒品罪。
 ㈡被告與與前述真實姓名不詳微信暱稱「四道口茶行」之成年 男子間,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 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本案所販賣之毒品咖啡包含有第三級毒品及第四級毒品 成分,係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情形,已如前述,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除適用其中最高級別即販賣 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外,並加重其刑。
 ㈣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 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以1 06年度訴字第5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以106年度 易字第8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以107年度嘉簡字 第7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1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並於 109年4月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除據檢察官於原審提 出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為證 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檢察官 就被告是否有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乙節,亦具體說明被 告漠視法禁,於短期內迭次故意犯案,對於毒品案件有特別 之惡性,且刑罰反應力薄弱,兼衡個別預防及社會防衛之目 的與需求等情,適用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至於發生 超過其相應負擔之罪責,而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 情形,核有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本院審酌上情後,認檢察官已就被告本 案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證明方法 ,盡其主張及說明責任,合於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 0號判決先例意旨,另兼衡被告上開所犯販賣毒品前案與本 案所犯之罪質相同,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又再犯下 本案,顯見其對於刑罰感應能力不佳,再參以被告本案犯罪 情節,核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指罪刑不相當之情形 ,故認本案應論以累犯,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 其刑,並遞加重之。
 ㈤被告雖以其業就幫助販賣本案毒品咖啡包之犯行,於偵、審 中自白,縱其不採信其辯解,認其為共犯,但其既就主要事 實為自白,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然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所定之「自白



」,應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 意。所謂犯罪事實之「主要部分」,係以供述包含主觀及客 觀之構成要件該當事實為基本前提,而販賣毒品與無償轉讓 、合資購買、代購、幫助他人施用毒品或與他人共同持有毒 品,係不同之犯罪事實。行為人主觀上有無營利之意圖,乃 販賣、轉讓毒品、為他人購買毒品而成立幫助施用毒品等犯 罪之主要分際,亦為各該犯罪異其刑罰輕重之評價原因,屬 販賣毒品罪之重要主觀構成要件事實。行為人至少應對於其 所販賣之毒品種類,以及價金為肯定之供述,始得認為已自 白販賣毒品。倘行為人僅承認無償轉讓、合資購買、代購、 幫助他人施用毒品或與他人共同持有毒品,或就販賣毒品犯 罪之營利意圖未作供認,均難認已就販賣毒品之犯罪事實為 自白,要無上揭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 上字第352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於偵、審中始終否 認有販賣毒品之故意,並以其係基於幫助犯意而為置辯,既 非對公訴人所指販賣本案毒品咖啡包之犯行為自白,依前述 說明,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附 此說明。 
參、駁回上訴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犯 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並審酌被告無視法令禁制, 販賣本案毒品咖啡包以牟利,戕害購毒者之健康,助長毒品 流通,對社會治安亦生相當程度之潛在危害,所為應予非難 ;其僅坦承與「四道口茶行」及證人劉銘晏聯繫有關毒品咖 啡包交易事宜,否認有共同販賣毒品咖啡包犯行之犯後態度 ;本案販賣之毒品咖啡包數量及價金非少,惡性非輕;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8年。並就未扣案之 蘋果廠牌行動電話機具1支及扣案之門號○○○○○○○○○○號SIM卡 1張,認係屬被告所有、持與證人劉銘晏聯繫本案毒品交易 事宜所用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 沒收,且就未扣案之行動電話機具部分,併依刑法第38條第 4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另說明扣案之iPhone13pro行動電話機具,並 非原先被告持以聯繫本案販毒事宜所用之行動電話;其向證 人劉銘晏收取之購買毒品咖啡包之價金1萬1500元,係由微 信暱稱「四道口茶行」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取得, 非由被告取得,故不予宣告沒收。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 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猶執陳詞否認犯行,然被告所為其 僅係基於幫助犯意而為本案之辯解何以不可採,業經本院詳



述如前,被告猶執此指摘原審之認定有誤,其上訴並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提起公訴,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凌昇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一:劉銘晏與「四道口茶行」之微信對話紀錄(110年4月11日上午12時) 四道口茶行:(傳送「AP鳳梨茶飲,1杯400,5杯180 0,10杯3500,保證有效又好睡」等暗示 對外販售毒品咖啡包之廣告訊息) (110年4月11日上午2時10分) 劉 銘 晏:老闆半張12000給我,不能軟一點嗎 四道口茶行:認識那麼久11000 劉 銘 晏:那我星期一晚上回去跟你拿 四道口茶行:好 如果確定禮拜一要,我要提早跟人家說 劉 銘 晏:確定 四道口茶行:好 劉 銘 晏:我要跟你拖來我們這丟 (110年4月11日上午2時14分) 四道口茶行:好 劉 銘 晏:我有問我們公司,價格低,可是我怕我哥知道 所以跟你配合 四道口茶行:你找我,我都被踩死的,所以沒辦法軟到那 劉 銘 晏:老實說這樣半張你賺多少 自己兄弟坦白 四道口茶行:1000 (110年4月11日上午2時19分) 劉 銘 晏:11500跟你拖       不要讓你賺一點而已 四道口茶行:兄弟這樣好嗎 劉 銘 晏:如果我這邊丟的順利,我應該2-3天拖一次       兄弟看你 四道口茶行:好,謝謝你 劉 銘 晏:因為我還在探這邊的價格       應該1:5、600 四道口茶行:哪邊600都ok (…部分省略…) (110年4月12日下午8時27分) 劉 銘 晏:(通話時間22秒) (110年4月12日下午8時32分) 劉 銘 晏:(通話時間1分23秒) (110年4月12日下午8時44分) 劉 銘 晏:兄弟麻煩趕一下,我在這輸快2萬了         感恩     四道口茶行:好       在路上了 劉 銘 晏:好 (110年4月12日下午9時) 劉 銘 晏:(語音留言4秒)【語音內容:呃呃,大大,要多       久】       附件二:劉銘晏與「笨小孩」之微信對話紀錄:(110年4月11日上午2時24分,劉銘晏加「笨小孩」為朋友) 劉銘晏:兄弟     (已收回一則訊息) 笨小孩:是哦 劉銘晏:嗯啊     (已收回一則訊息)     你看價格     星期一聯絡 (110年4月11日上午3時11分) 笨小孩:好     價格沒看到 劉銘晏:(已收回一則訊息) 笨小孩:? 劉銘晏:沒看到?    笨小孩:沒 劉銘晏:(已收回一則訊息)  笨小孩:好 (110年4月11日上午3時16分) 劉銘晏:先這樣,我跟我哥在講事情  (110年4月11日上午3時32分) 笨小孩:摁 (…部分省略…) (110年4月12日下午6時) 劉銘晏:兄弟 (110年4月12日下午6時1分) 劉銘晏:我現在要回去     阿半張喔 (110年4月12日下午6時7分) 劉銘晏:你幫我用紙袋裝著 笨小孩:摁 劉銘晏:外面幫我用紙袋裝著     啊我11500給你?  笨小孩:好     看你都好     我用一用跟你說 劉銘晏:好      我現在出發 笨小孩:好     從麥寮回來嗎 劉銘晏:對 (110年4月12日下午7時24分) 劉銘晏:○○路○○○     我要去打台啊 笨小孩:(語音留言2秒)【語音內容:好啊,啊LINE我講     一講跟你聯絡(男聲)】 劉銘晏:好 (110年4月12日下午7時56分) 劉銘晏:要來了嗎 (110年4月12日下午8時20分) 劉銘晏:兄弟趕一下 (110年4月12日下午8時25分) 劉銘晏:(撥打電話對方無回應)     兄弟趕一下 (110年4月12日下午9時)     笨小孩:剛到市區     在這幫你趕了 劉銘晏:(語音留言7秒)【語音內容:兄弟,趕一下,感溫啊     ,報答啊,吸尬麥起肖】 笨小孩:好      劉銘晏:(語音留言3秒)【語音內容:麻煩一下麻煩一下】 (110年4月12日下午9時12分) 笨小孩:(通話時間1分18秒) (110年4月12日下午9時23分) 笨小孩:(通話時間26秒)     你要給我多少 劉銘晏:(語音留言3秒)【語音內容:115啊】 (110年4月12日下午9時35分) 笨小孩:(通話時間24秒) 劉銘晏:(語音留言5秒)【語音內容:喔後,這邊剩一千塊的     餘額我打完就過去了】 笨小孩:(通話時間1分18秒) 劉銘晏:(語音留言2秒)【語音內容:你...訊號不好喔】     (語音留言2秒)【語音內容:你...訊號不好喔】 (110年4月12日下午9時37分) 劉銘晏:(語音留言3秒)【語音內容:要...約北港路的哪     裡】 笨小孩:(傳送「龍岡蒸籠宴嘉義店」之網頁搜尋截圖) 劉銘晏:(語音留言2秒)【語音內容:喔好啊好啊好好】 笨小孩:(語音留言2秒)【語音內容:你到這裡的時候打給我     (女聲)】     (語音留言2秒)【語音內容:因為我們要過去這裡(女聲)】 劉銘晏:(語音留言2秒)【語音內容:好好好好】  笨小孩:(語音留言2秒)【語音內容:這樣你就可以慢慢打了     (女聲)】   劉銘晏:(語音留言6秒)【語音內容:喔好好好好,已經吸有     夠多了,應該不需要再慢慢打了】     (語音留言4秒)【語音內容:阿你幫我用紙袋裝著】 笨小孩:(語音留言4秒)【語音內容:我有用那個包裝袋幫你     包好了(女聲)】 劉銘晏:(語音留言3秒)【語音內容:好好好,謝謝謝謝】  笨小孩:(語音留言2秒)【語音內容:不會不會不會(女聲)     】   (110年4月12日下午9時42分) 笨小孩:(語音留言6秒)【語音內容:我們沒有要過去那裡,     啊你好了時候你再打電話給我們(女聲)】 劉銘晏:(語音留言5秒)【語音內容:好,所以還是一樣約北     港路嘛】 (110年4月12日下午9時50分) 劉銘晏:(撥打電話對方已拒絕)     (語音留言1秒)【留言內容:(背景音)】 笨小孩:(通話時間20秒) 劉銘晏:欸算11000好不好 (110年4月12日下午9時58分)  劉銘晏:(通話時間9秒)     (通話時間50秒)   (110年4月12日下午10時4分) 笨小孩:(通話時間16秒) 劉銘晏:兄弟感恩 (110年4月12日下午11時9分) 劉銘晏平安抵達     兄弟感恩 (110年4月13日上午1時33分) 劉銘晏:兄弟     我丟完了 笨小孩:? 劉銘晏:丟完了 笨小孩:了解     強 劉銘晏:我丟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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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