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12年度,102號
TCHV,112,上易,102,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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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胡進福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被 上訴人 胡幸
胡芷芸
胡國信
兼 上一人
輔 助 人 卓麗娟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19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廢棄。
二、
卓麗娟胡幸如間就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9年11月10 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以贈與為原 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胡幸如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以贈與為 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為卓麗娟所有。三、
卓麗娟胡芷芸間就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9年11月10 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以贈與為原 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胡芷芸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以贈與為 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為卓麗娟所有。四、
卓麗娟胡國信間就如附表三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9年11月10 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以贈與為原 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胡國信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以贈與為 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為卓麗娟所有。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胡幸如、胡芷芸胡國信卓麗娟負 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1項但書 、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伊 對被上訴人卓麗娟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債權,卓麗娟卻於民 國109年11月10日將其名下唯一之不動產即如附表一、二、 三所示,分別贈與被上訴人胡幸如、胡芷芸胡國信(與卓 麗娟合稱被上訴人,或以姓名稱之),均於同年月23日辦畢 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合稱系爭行為),害及伊之債權,爰依 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嗣於本院 時追加備位主張:如認卓麗娟胡幸如、胡芷芸胡國信間 之系爭行為係有償行為,則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第4項而 為請求(見本院卷第87、112、173-174頁),經核追加部分 與原訴均是本於卓麗娟分別將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予胡幸如、胡芷芸胡國信之同一基礎事實,合 於規定,應准予追加。
乙、訴訟要旨:
壹、本件上訴人主張:伊與卓麗娟原為夫妻,嗣2人離婚,經原 審法院於109年7月24日以106年度家訴字第79號民事判決卓 麗娟應給付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新臺幣(下同)164萬3559 元,經伊提起上訴後,本院於111年1月9日以107年度家上字 第117號民事判決卓麗娟應再給付伊88萬5014元,並確定在 案。詎卓麗娟於109年11月10日竟將其名下唯一之不動產即 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下合稱系爭房地),分別贈與伊等 2人之子女即胡幸如、胡芷芸胡國信,均於同年月23日辦 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卓麗娟因此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致伊 求償困難,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如本 判決主文第二、三、四項所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於二審追加備位主張:如認被上 訴人間之系爭行為係有償行為,則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第 4項規定而為請求。並上訴聲明如本判決主文所示。貳、被上訴人則以:卓麗娟與上訴人離婚後,因生活無以為繼, 胡幸如、胡芷芸乃從105年5月份起,每月各給付卓麗娟1萬 元,作為生活費。故卓麗娟於109年9月間與胡幸如、胡芷芸 約定,卓麗娟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分別移轉登記予 胡幸如、胡芷芸胡幸如、胡芷芸則每月各給付1萬元生活 費予卓麗娟,至卓麗娟過世為止,並希望在卓麗娟百年後, 由胡幸如、胡芷芸繼續代為照顧胡國信,故卓麗娟所為前開 財產處分並非無償行為。另胡國信自幼即罹患自閉症、輕度 智能不足、非特定的鬱症,因有情緒不穩、衝動、人際關係 不良等症狀,需長期藥物治療,並經原審法院110年度輔宣 字第90號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實無謀生能力,卓麗娟



婚後,即獨自照顧扶養胡國信卓麗娟胡國信負有扶養義 務,卓麗娟將如附表三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胡國信,係扶 養費之預付,兼有清償對胡國信之債務之意,並非無對價關 係,並可使胡國信有長期穩定之住所,及減輕胡國信居住費 用之支出。故系爭行為雖以贈與之形式辦理,實際上均屬有 償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參、本院之判斷:
一、上訴人主張伊與卓麗娟原為夫妻,嗣2人離婚,經原審法院 於109年7月24日以106年度家訴字第79號民事判決卓麗娟應 給付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164萬3559元,經伊提起上訴後, 本院於111年1月9日以107年度家上字第117號民事判決卓麗 娟應再給付伊88萬5014元,並確定在案。又卓麗娟將其名下 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均以原因發生日期為 109年11月10日、登記原因為贈與、登記日期為同年月23日 ,分別移轉登記予伊與卓麗娟所生子女即胡幸如、胡芷芸胡國信等情,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並有106年度家訴字第7 9號民事判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本院107年度家上字第117號民事判決附卷可稽 (見原審卷第23-43、85-115、267-283頁),堪信實在。基 此,卓麗娟於109年11月10日、同年月23日將系爭房地所有 權分別移轉予胡幸如、胡芷芸胡國信時,上訴人對於卓麗 娟已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債權存在,為卓麗娟之債權人,堪 先認定。
二、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 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 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 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 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 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 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定有明文。故債權人 依前開規定,撤銷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者,祇須具備下列 之條件:㈠為債務人所為之法律行為、㈡其法律行為有害於債 權人、㈢其法律行為係以財產權為目的、㈣如為有償之法律行 為,債務人於行為時,明知其行為有害於債權人,受益人於 受益時,亦明知其事情至於債務人之法律行為除有特別規定 外,無論為債權行為抑為物權行為,均非所問(最高法院42 年台上字第323號判決先例參照)。前開規定所稱之無償或 有償行為,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行為有無互為對價關係 之給付為其區別標準(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30號判



決參照)。
三、上訴人主張卓麗娟明知對伊負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債務, 卻仍將系爭房地所有權,分別贈與移轉予胡幸如、胡芷芸胡國信,造成卓麗娟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致伊求償困難 ,所為無償行為已害及伊之債權,伊得依法撤銷,並請求回 復原狀等語,被上訴人則以前詞抗辯稱:系爭行為係有償行 為云云。經查:
(一)上訴人主張卓麗娟名下原僅有系爭房地,別無其他財產等情 ,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並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23頁),堪信實在。而依卷附之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卓麗娟係以 「贈與」為登記原因,將其名下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不動 產所有權,分別移轉登記予胡幸如、胡芷芸胡國信,已如 前述,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間之系爭行為係無償行為,且 卓麗娟因系爭無償行為,致無財產可供執行,損及伊之債權 等語,即屬有據。
(二)卓麗娟胡幸如、胡芷芸雖抗辯稱:卓麗娟於109年9月間與 胡幸如、胡芷芸約定,卓麗娟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 分別移轉登記予胡幸如、胡芷芸胡幸如、胡芷芸則每月各 給付1萬元生活費予卓麗娟,至卓麗娟過世為止,並希望在 卓麗娟百年後,由胡幸如、胡芷芸繼續代為照顧胡國信等語 ,然為上訴人所否認,自應由被上訴人就前開利己事實負舉 證責任。惟查,胡芷芸於原審時陳稱:「(問:是否知道媽 媽為何把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你們兄弟姊妹名下?)好像是 這幾年的事情,媽媽有跟我還有姊姊說她現在這樣要照顧弟 弟辛苦,且她身體有狀況,如果她以後怎麼了,希望我跟姊 姊可以照顧弟弟,所以才把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給我們名下 ,我跟姊姊覺得畢竟是媽媽辛苦賺錢買的房子,我跟姊姊討 論如果當月收入可以的話,當月就給她1萬元,在媽媽說要 把土地、房子移轉給我們之前,我們就有這樣的決定,以我 來說,我已經持續給媽媽2 年多了,以姊姊的經濟狀況,應 該給得比我更久」等語(見原審卷第344頁),雖提出胡芷 芸開設在兆豐銀行帳戶自111年5月至9月之交易明細為證( 見原審卷第381-391頁),但由前開交易明細所示,僅能查 知胡芷芸之薪資於每月10日入帳,並無任何轉帳予卓麗娟之 交易紀錄,尚無法佐證卓麗娟胡幸如、胡芷芸間就系爭房 地之移轉有胡芷芸所陳之約定存在。另卓麗娟於109年11月2 3日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胡幸如、胡芷 芸之時,斯時上訴人與卓麗娟間另有夫妻剩餘財產訴訟即本 院107年度家上字第117號家事事件爭訟中(於111年1月9日



判決),且依該案一審民事判決結果,上訴人業已取得假執 行名義(參原審卷第25頁107年度家上字第117號主文第四項 ),卓麗娟於110年5月25日在本件提出之答辯狀復陳稱:「 在原告(按指上訴人)提二審上訴期間,被告曾經跟多家銀 行申請貸款,想與原告和解,但是因為被告長期失業,無法 提供工作證明,不符合銀行貸款要件,所以無法申請到貸款 。又因身障兒子(被告胡國信)長期情緒不穩,多次自殘, 即便已成年仍無法獨立自主生活,為了讓兒子有一個長期安 心居住的家,被告在無奈的情況下,將房產贈與3個子女, 讓2個姊姊協助兒子管理該房產」等語,不僅與胡芷芸所述 情節有所出入,上訴人質疑卓麗娟係擔心上訴人對系爭房地 聲請假執行,方將系爭房地所有權先移轉至胡幸如、胡芷芸胡國信名下,亦屬有據。此外,卓麗娟胡幸如、胡芷芸 又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佐其說,無法遽認卓麗娟胡幸 如、胡芷芸間關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有何對價關係存在。
(三)卓麗娟胡國信另辯稱:卓麗娟胡國信負有扶養義務,卓 麗娟將如附表三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胡國信,係扶養費之 預付,兼有清償對胡國信之債務之意云云。惟查,卓麗娟抗 辯稱:胡國信無謀生能力,伊對胡國信負扶養義務等語,固 提出原審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858號民事裁定為證(見原 審卷第395-398頁),但該裁定係判命上訴人應自111年4月2 日起至胡國信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胡國信扶養費6,000元 ,並非認定卓麗娟有積欠胡國信扶養費之債務,或卓麗娟胡國信負有扶養義務。另前開裁定理由雖認定胡國信有不能 以自己之財產及勞所得以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等情(見原 審卷第397頁),惟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 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 時,減輕其義務,民法第1118條定有明文。卓麗娟胡國信 之母(即直系血親尊親屬),又屢屢陳稱其生活無以為繼, 需賴胡幸如、胡芷芸每月各給付1萬元作為生活費等語,則 卓麗娟胡國信是否負有扶養義務,亦有可疑。再佐以卓麗 娟於辦理如附表三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時,係以「贈與」 為登記名義,核與其所辯係「扶養費預付」或有償對價關係 之意涵相去甚遠。卓麗娟胡國信又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 其等2人間就如附表三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乙事,有何 對價關係存在,所辯係有償行為云云即不可採。(四)據上,被上訴人就渠等間之系爭行為具有對價關係乙節,難 認已盡其舉證責任,本件自應以地政機關就系爭房地所登記 之公示原因「贈與」,認定為系爭行為之原因債權關係。準



此,卓麗娟明知對上訴人負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債務,卻 將自己名下唯一之不動產,無償贈與胡幸如、胡芷芸胡國 信,致卓麗娟名下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償債,損及上訴人之債 權,洵堪認定。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卓麗娟於109年11月10日分別與胡幸 如、胡芷芸胡國信就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不動產所為之 贈與債權行為,及於同年月23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 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另請求胡幸如、胡芷芸胡國信應將各 該以贈與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為卓麗娟 所有(詳如本判決主文第二、三、四項),均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又按訴之預備合併,必先位之訴無理由,法院始應 就備位之訴為裁判。如先位之訴有理由,法院即無庸就備位 之訴為裁判。上訴人先位請求既有理由,其備位聲明(依民 法第244條第2、4項請求)部分,本院自無庸再予審究。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請求如本 判決主文第二、三、四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原 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 二、三、四項所示。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伍、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265.44 1/42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60.75 1/3
編號 建號 門牌 主要建材樓層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號 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鋼筋混凝土造 總面積:133.98平方公尺 層次面積: 一層:36.83平方公尺 二層:38.72平方公尺 三層:38.53平方公尺 四層:19.90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用途: 陽台:4.80平方公尺 雨遮:2.42平方公尺 1/3
附表二: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265.44 1/42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60.75 1/3




編號 建號 門牌 主要建材樓層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號 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鋼筋混凝土造 總面積:133.98平方公尺 層次面積: 一層:36.83平方公尺 二層:38.72平方公尺 三層:38.53平方公尺 四層:19.90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用途: 陽台:4.80平方公尺 雨遮:2.42平方公尺 1/3
附表三: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265.44 1/42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60.75 1/3
編號 建號 門牌 主要建材樓層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號 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鋼筋混凝土造 總面積:133.98平方公尺 層次面積: 一層:36.83平方公尺 二層:38.72平方公尺 三層:38.53平方公尺 四層:19.90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用途: 陽台:4.80平方公尺 雨遮:2.42平方公尺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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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