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2年度,1459號
TCHM,112,金上訴,1459,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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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459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46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重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
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第1544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051號、
111年度偵字第125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 9051號、111年度偵字第1263號、第1264號、第4267號、第5 984號、第8079號、第8297號、第9163號、第9641號、第227 29號、第23716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0號、第136號追加 起訴書及111年度偵字第12581號追加起訴書所載。二、按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 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為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所明定 。而所謂「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係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 所定之相牽連案件,亦即㈠一人犯數罪;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 罪;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㈣犯與本罪有關之藏匿 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因此,本案經起訴後, 倘檢察官就非屬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 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序即與法律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之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追加起訴 與本案合併審判,目的在訴訟經濟及妥速審判,是同法第7 條第1款「一人犯數罪」及第2款「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所 稱之「人」,係指同法第265條第1項本案起訴書所載之被告 而言,並不及於因追加起訴後始為被告之人。否則案件將牽 連不斷,勢必延宕訴訟,有違上開追加訴訟之制度目的。據 此,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所指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 ,應僅限於與「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相牽連者,而不及 於事後追加起訴之犯罪,如此方符合追加起訴之法定限制要 件,並無礙於妥速審判與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倘檢察官追加 起訴之犯罪與「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不具聯繫因素,而 僅與「本案」追加起訴後之其他案件具有聯繫因素者,即不 許再追加該另案。




三、經查:
 ㈠本案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己○○所犯詐欺等犯行(即領取附表一 所示被害人帳戶部分及提領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款項部分), 與原審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2號被告陳柏諺尤嘉偉、何 叡哲所犯詐欺等犯行(即提領附表三所示被害人款項部分), 均有一人犯數罪及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情形,而追加起訴 ,此有各該追加起訴書附卷可憑,是關於本件追加起訴之相 牽連犯罪,仍僅限於與檢察官「最初起訴案件之『本案』」即 原審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2號案件具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 定相牽連案件之關係者。
 ㈡原審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2號即舊訴「本案」之起訴事實, 係被告陳柏諺尤嘉偉何睿哲3人涉嫌詐騙被害人胡玉婷蔡美莎、周芳龍、LAI MING WAI ANNIE、張又升、韓岱儒 之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案件,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7019號、第39372號、第40595號、第 41508號、第41509號起訴書在卷可稽,核與本件追加起訴被 告己○○涉嫌於110年11月10日收取被害人丁○○、辛○○、壬○○○ 、乙○○、庚○○、戊○○等人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寄送之存 摺、提款卡包裏及提領被害人甲○○、丙○○、癸○○遭詐騙之款 項之犯罪事實均不相同,二案不具一人犯數罪或數人共犯一 罪或數罪之情形;且其行為時間、地點有異,與數人同時在 同一處所各別犯罪或犯與本罪有關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 偽證、贓物各罪無涉,自不具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之相牽 連案件關係,而與追加起訴之要件不符。原審判決同此認定 ,以檢察官之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 訴不受理判決,並無違誤。
四、關於上訴理由之審酌: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案被告己○○與詐欺集團之同案共犯 陳柏諺,就附表一所示部分涉嫌共犯詐欺取財等罪嫌,先經 本署檢察官追加起訴(即原審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陳 柏諺所涉部分經原審另行審結,詳參原審111年度金訴字第5 2號、第1248號判決書之附表九所示)。嗣本案被告己○○擔 任同一詐欺集團取款車手而提領附表二所示告訴人甲○○等人 遭詐騙之贓款部分,再經本署檢察官追加起訴(即原審111 年度金訴字第1544號)。由此可知,本案追加起訴被告己○○ 所涉犯之犯罪事實,與原起訴(及追加起訴)被告之一即同 案共犯陳柏諺之犯罪事實,實質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 款「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自得以追加起訴合併審 理。且兩案核屬同一詐欺集團,證據資料具有共通性,訴訟 相關人員重疊、有關資料能夠通用、程序一次即足,倘如分



離審判,可能發生重複調查或判決扞格之情形,有礙人力、 物力、時間、空間及各相關有形、無形需耗的節省。然原審 卻僅將同案共犯陳柏諺經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納入審理(即 原審111年度金訴字第52號、第1248號判決書之附表九所示 ),就追加起訴本案被告己○○部分,只從追加起訴事實及法 條形式上觀察,認無刑事訴訟法第7條相牽連案件規定之適 用,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其所持法律見解,依上開說明, 於法尚有未洽,請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㈡本院查: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經起訴之 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在原起訴案件第 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 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是其起訴之追加既係 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舊訴之本案為斷;且違反相 牽連案件規定而追加起訴者,縱使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 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起訴亦不合法,而此類訴訟合 法之條件,不僅應於起訴時具備,於判決時仍應繼續存在, 不因當事人未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異議而得治癒。本次追加 起訴之二新案,與舊訴本案之111年度訴字第52號案件不具 一人犯數罪或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情形,且其行為時間、 地點有異,與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或犯與本罪有關 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無涉,不具刑事訴 訟法第7條規定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與追加起訴之要件不 符,是以檢察官上訴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追加起訴,檢察官陳隆翔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石馨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即被害人 1 丁○○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2 辛○○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3 壬○○○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4 乙○○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5 庚○○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6 戊○○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8號追加起訴部分)




附表二:被告己○○提領贓款部分
編號 告訴人即被害人 1 甲○○ (111年度金訴字第1544號追加起訴部分) 2 丙○○ (111年度金訴字第1544號追加起訴部分) 3 癸○○ (111年度金訴字第1544號追加起訴部分)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即 被害人 1.即(110年度偵字第37019號、39372號、40595號、41508號、4150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之部分 ) 胡玉婷 2.即(110年度偵字第37019號、39372號、40595號、41508號、4150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之部分 ) 蔡美莎 3.即(110年度偵字第37019號、39372號、40595號、41508號、4150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之部分 ) 周芳龍 4.即(110年度偵字第37019號、39372號、40595號、41508號、4150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之部分 ) LAI MING WAI ANNIE 5.即(110年度偵字第37019號、39372號、40595號、41508號、41509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之部分 ) 張又升 6.即(110年度偵字第37019號、39372號、40595號、41508號、41509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之部分 ) 韓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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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