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12年度,552號
TPHM,112,抗,552,2023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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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552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曹坤茂



邱齡茹



林駿成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唐于智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
民國112年3月13日聲請發還扣押物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42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曹坤茂邱齡茹林駿成因侵占等案件,經警方持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所核發之搜索票,於民國 109年2月6日經搜索及依臺北地院109年度聲扣字第4號裁定 扣得如刑事聲請狀附表編號1-1至1-3、4-1至5-12號所示之 物,目前仍查扣中。聲請人固聲請發還扣押物,另經原審向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調取現繫屬之111 年度偵續字第153號卷宗,經該股承辦人員表示,該案仍在 偵查中且卷宗繁多,又經原審發函向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 續字第153號案件之承辦檢察官函詢對於本案聲請人曹坤茂邱齡茹林駿成聲請發還扣押物之意見,該承辦檢察官表 示本案尚在偵查中,請原審暫不發還。是以,聲請人曹坤茂邱齡茹林駿成等人之犯罪情節,仍有待調查,是為日後 偵查、審理之需要及保全證據,認仍應有繼續扣押之必要, 尚難先行發還聲請人或解除扣押。
㈡、至聲請人曹坤茂邱齡茹林駿成主張其等所涉之侵占案件 ,業經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4751號、第14998號、第2



4141號及110年度偵字第23745號不起訴處分,及臺灣高等檢 察署檢察長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9512號駁回再議,再經臺 北地院以111年度聲判字第92號駁回交付審判,然現繫屬中 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續字第153號案件,既係該署原109 年度偵字第14751號針對聲請人曹坤茂邱齡茹林駿成發 回續查之案件,即難謂聲請人曹坤茂邱齡茹林駿成所涉 侵占案件已全部確定,又該扣案物究竟係屬已確定或未確定 之部分,亦應待該未確定部分偵查終結後,方有決定是否得 認定之可能。從而,原審審酌案件繫屬中之承辦檢察官意見 及基於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原審對於該繫屬之 偵查案件並無實質判斷權限,亦無從就案件所涉實體事項在 此程序詳為調查,即不能認聲請人曹坤茂邱齡茹林駿成 上開主張為有理由。綜上所述,聲請人曹坤茂邱齡茹及林 駿成聲請發還扣案物,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等語。二、抗告意旨略以:
㈠、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續字第153號案件之範圍僅限於臺北地 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4751號、第14998號、第24141號、110 年度偵字第23745號不起訴處分理由欄一(二)所示抗告人 是否涉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即97年起至105年間之公司登 記是否不實事項)部分,況臺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因111年 度偵續字第153號案件於112年2月15日傳喚抗告人開庭,亦 僅限於詢問關於紘琚公司是否召開股東會、董事會及是否涉 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而由承辦檢察官之回函亦未敘及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續字第153號案件範圍有任何包含侵占 内容,是原審法院所指抗告人所涉侵占部分尚未確定等語, 顯於事實不合,亦無所憑。
㈡、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續字第153號案件之範圍僅限於紘琚公 司97年起至105年間之公司登記是否不實事項部分,業如前 述,則與上開偵查案件有關部分當僅有主管機關所保存紘琚 公司之公司登記卷宗而已;而抗告人聲請發還之物品即附表 編號1-1至編號1-3、編號4-1至編號5-12之物品,其中附表 編號1-2、1-3、4-2、5-4至5-7係臺北地院以抗告人涉嫌侵 占、背信案件為由而查扣(即臺北地院109年度聲扣字第4號 裁定),明顯與紘琚公司登記是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無關; 另編號5-1為紘琚公司存款印鑑章大小章各一枚、編號5-2及 5-3為抗告人曹坤茂之銀行帳戶存摺、編號5-8、編號5-9為 家格公司、抗告人邱齡茹所有不動產信託凃逸奇之所有權狀 、編號5-10為抗告人邱齡茹所有之不動產所有權狀、編號5- 11為抗告人曹坤茂所持有紘琚公司股票、編號5-12為家格公 司、紘琚公司之會計傳票、憑證及帳冊,由上開扣案物之性



質及内容而言,明顯均與紘琚公司97年至105年間是否公司 登記不實無關連性,且上開扣押物中有大量屬於抗告人及家 格公司、紘琚公司之金錢與財物,價值上億元,而就公司登 記是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以外部分之相關程序,經檢察官不 起訴、高檢署駁回再議、法院駁回交付審判,扣押期間從10 9年起迄今已達3年之久,影響抗告人及家格公司、紘琚公司 權益甚大,但本件檢察官卻未說明具體理由,亦未檢附任何 證物,空言不應發還云云,實難認有理。
㈢、至於原審法院以卷宗繁多及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 法院對繫屬中之偵查案件無實質判斷權限為由拒絕調取卷宗 進行實質審理部分,偵查不公開原則係為避免洩漏偵查機密 影響蒐集犯罪證據而言,法院因案調取卷宗進行審核,難道 會洩漏偵查機密影響蒐集犯罪證據?且若法院得以偵查不公 開為由拒絕調取卷宗進行實質審理而單憑檢察官未提出任何 舉證之說明而為本案決定,那檢察官之作為是否正確,不就 毫無制衡,若檢察官遲遲不願發還且法院又消極拒絕介入處 理,那抗告人權益要如何保障?卷宗繁多及偵查不公開實非 原審法院得拒絕實質判斷之正當理由。綜上所述,原審法院 所為駁回抗告人之聲請,顯於法不合,亦無理由,請依法撤 銷原審法院之裁定而為有利抗告人之認定等語。三、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 ,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所謂扣押物無留存 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 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或應予發還,事實審法院自得本於職 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進行之程度,審酌裁量,惟必以該 扣押物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之「可 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 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之情形,始為合法。四、經查:
㈠、抗告人曹坤茂邱齡茹林駿成因侵占等案件,經警方於109 年2月6日搜索扣押(即附表編號1-1、4-1、5-1至5-3、5-8 至5-12所示之物)及由臺北地院109年度聲扣字第4號裁定准 予扣押(即附表編號1-2至1-3、4-2、5-4至5-7號所示之物 )目前仍查扣中,有前揭刑事聲請狀暨附表、前揭裁定在卷 可稽(見原審卷第5頁、第11頁、第113至118頁)。且抗告 人所涉侵占等案件,部分經臺北地檢署以109年度偵字第147 51號、第14998號、第24141號及110年度偵字第23745號為不 起訴處分,及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9512號 駁回再議,再經臺北地院以111年度聲判字第92號駁回交付



審判;而其他部分經發回臺北地檢署以111年度偵續字第153 號續行偵查,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在卷可考。㈡、原裁定以經向臺北地檢署調取現繫屬之111年度偵續字第153 號卷宗,該股承辦人員表示,該案仍在偵查中且卷宗繁多, 又經發函向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續字第153號案件之承辦檢 察官函詢對於抗告人聲請發還扣押物之意見,該檢察官表示 本案尚在偵查中,請原審暫不發還。是以,抗告人之犯罪情 節,仍有待調查,為日後偵查、審理之需要及保全證據,認 仍應有繼續扣押之必要,尚難先行發還聲請人或解除扣押等 語,駁回本件聲請發還扣押物,固非無見。惟查,原審經聯 繫承辦臺北地檢署冬股書記官欲借閱卷宗,該股書記官回稱 :本件卷宗數量繁多且尚未偵結,無法借卷給法院,請法院 來函說明欲調取的資料限縮範圍後我們再提供貴院等語(見 原審卷第135頁);又經原審函詢111年度偵續字第153號案 件承辦檢察官對於抗告人聲請發還扣押物之意見,該檢察官 僅函復:因目前本案仍在偵查中請暫不發還(見原審卷第14 9頁)。則檢察官函復之內容既未能闡明抗告人聲請發還之 扣押物中(即附表所示之物,見原審卷第5、11頁),有無 屬於前揭案件業經不起訴確定之部分或續行偵查之部分,亦 未能具體表示前揭扣押物是否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 項或第2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為保全追徵 ,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之 意見,是原裁定未再請保管抗告人所涉前揭案件卷宗之承辦 檢察官闡明諸如上述未盡明確之處以及具體表示意見,即行 裁定駁回抗告人發還扣押物之聲請,其裁量權之行使難謂無 速斷之虞。
五、綜上,原裁定既有上開可議之處,本件抗告為有理由,應由 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且本件發還扣押物與否,攸關人民財產 權之保障以及原審裁量權之行使,爰發回原審妥為調查後另 為適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附表:




原聲請狀附表編號 所有人/持有人 扣押內容及物品 備註 1-1 邱齡茹 筆記本1本、電腦主機1台、0000000000手機1支等物 0000000搜索邱齡茹臺北市○○路00巷00號1樓住處所扣 1-2 邱齡茹 邱齡茹第一銀行信維分行(帳號#00000000000)內金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扣字第4號附表一編號2 1-3 邱齡茹 邱齡茹所有門牌: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建物、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建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扣字第4號附表二編號2 4-1 林駿成 0000000000手機1支等物 0000000搜索林駿成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0樓之1住處所 4-2 林駿成 林駿成第一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内金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扣字第4號附表四 5-1 曹坤茂 0000000000手機及紘琚公司存款印鑑大小章各一枚 0000000搜索曹坤茂臺北市○○路00巷0號4樓住處所扣 5-2 曹坤茂 曹坤茂國泰世華銀行臺北分行存摺一本(帳號000000000000) 0000000搜索曹坤茂臺北市○○路00巷0號4樓住處所扣 5-3 曹坤茂 曹坤茂國泰世華銀行信安分行存摺一本(帳號000000000000) 0000000搜索曹坤茂臺北市○○路00巷0號4樓住處所扣 5-4 曹坤茂 曹坤茂新光銀行南東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内金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扣字第4號附表一編號1(原聲請狀附表誤載為2,應予更正) 5-5 曹坤茂 曹坤茂第一銀行信維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内金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扣字第4號附表一編號1(原聲請狀附表誤載為2,應予更正) 5-6 曹坤茂 曹坤茂新光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内金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扣字第4號附表一編號1(原聲請狀附表誤載為2,應予更正) 5-7 曹坤茂 曹坤茂所有門牌: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2樓建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扣字第4號附表二編號1 5-8 曹坤茂 家格建設所有已信託予凃逸奇門牌: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11號4樓、15號3樓、15號4樓、17號2樓、17號3樓、17號4樓、23號4樓、19號建物權狀正本9張 0000000搜索曹坤茂臺北市○○○路0段000號4樓辦公室所扣 5-9 曹坤茂 邱齡茹所有已信託予凃逸奇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二小段424及424-1 土地權狀正本二張 0000000搜索曹坤茂臺北市○○○路0段000號4樓辦公室所扣 5-10 曹坤茂 邱齡茹所有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二小段424及424-1土地權狀正本二張 0000000搜索曹坤茂臺北市○○○路0段000號4樓辦公室所扣 5-11 曹坤茂 紘琚公司股票50張 0000000搜索曹坤茂臺北市○○○路0段000號4樓辦公室所扣 5-12 曹坤茂 家格公司、紘琚公司之會計傳票、憑證及帳冊十餘箱 0000000搜索曹坤茂臺北市○○○路0段000號4樓辦公室所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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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