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2年度,314號
TNDM,112,金簡,314,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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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3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段維凱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緝字第53號、110年度偵字第26539號、111年度偵字第225、1093
5、10936、1093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5294號、111
年度偵字第14678、15815號、111年度偵字第17521號、111年度
營偵字第1942號、111年度偵字第31223號、112年度偵字第7770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段維凱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段維凱可預見隨意將金融帳戶交付與他人,可能遭利用作為 詐欺犯罪之匯款帳戶,藉此躲避警方追查及掩飾犯罪所得之 去向及所在,竟基於縱使如此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 財及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7月8日某時,在高 雄市左營區某處,將其所申辦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陳俊宇,再由陳俊宇(業經本 院判決確定)於其後某時,在高雄市三民區某處,將上開帳 戶資料轉交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毅」之成年男子。 嗣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行騙,致其 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 款項匯至上開帳戶內,並旋遭某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出,藉 以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 及所在。嗣經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查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 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段維凱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俊宇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  (三)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及各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 料。   




(四)臺灣銀行新營分行110年9月23日、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8月 19日、臺灣銀行新營分行110年9月9日、110年12月28日、臺 灣銀行營業部111年2月8日函檢附之段維凱開戶基本資料、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電子銀行服務申請書(見警一卷第13至3 3頁、警二卷第20至22頁、警三卷第37至53頁、偵一卷第119 至122頁、併警一卷第95至98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一交付帳戶之行為,幫 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數被害人之財物,同時觸犯上開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 洗錢罪。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業經起訴之犯罪事實,有 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 予審理。又洗錢防制法第16條業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修正 公布,於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就自白減刑之要件,修正後 新法規定「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刑,依 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 正前規定。是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本件洗錢犯行,仍應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係幫 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所犯情節均較正犯輕微,應依刑法第 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與上開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減刑規定,依法遞減之。爰審酌被告在現今詐騙案件 猖獗之情形下,猶隨意將其金融帳戶交付與不詳人士使用, 使不法之徒得以憑藉其所交付之帳戶行騙並掩飾犯罪贓款去 向,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風險,致無 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更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 罪行為人,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行為實有不當; 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尚非毫無悔意,暨其自述之智 識程度、家庭狀況、迄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四、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予同案被告陳俊宇 而獲有新臺幣(下同)3至5萬元之報酬(見本院金訴緝卷第50 頁,依有利被告原則爰以3萬元計算),此核屬其本案犯罪所 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併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被告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 、掩飾或隱匿之洗錢正犯行為,是關於各被害人匯入其上開 帳戶內之款項經移轉、變更、隱匿後,應於洗錢或詐欺取財 正犯部分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證據資料 1 陳沛諄(起訴書附表編號㈠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5月7日,先透過LINE通訊軟體認識陳沛諄後,再向其佯稱:可透過ROSYSTYLE外匯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沛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7月13日10時6分許匯款709,800元;110年7月13日10時35分許匯款273,000元(見警一卷第26頁) 陳沛諄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詐騙網頁截圖(見警一卷第41、45、49至51頁) 2 簡偉傑(起訴書附表編號㈡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7月9日,先透過LINE通訊軟體認識簡偉傑,再向其佯稱:可在新葡京博弈網站投資贏錢云云,致簡偉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7月16日16時28分許匯款5千元(見警一卷第32頁) 簡偉傑提出之詐騙網址、LINE對話紀錄、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2至3頁反面) 3 蘇玥昀(起訴書附表編號㈢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7月4日,先透過Tinder交友軟體結識蘇玥昀,再向其佯稱:可下載GIC交易程式投資外幣獲利云云,致蘇玥昀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7月16日12時30分許匯款21萬8千元(見警一卷第31頁) 蘇玥昀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詐騙網頁截圖、LINE對話紀錄(見警三卷第23至27頁) 4 黃華英 (111年度偵字第1529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7月初,先透過臉書社群網站認識黃華英,再向其佯稱:可在指定之平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華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7月12日17時36、37分、同年月13日9時4、5分許各匯款5萬元(合計20萬元,見警一卷第25頁) 黃華英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寧分行110年11月1因北富銀東寧字第1101000059號函檢附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併偵一卷第21至27頁) 5 張萍砡(111年度偵字第14678、1581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㈠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5月30日,先透過LINE通訊軟體認識張萍砡,再向其佯稱:可在金泰資產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萍砡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7月15日11時18分許匯款10萬元(見警一卷第28頁) 張萍砡提出之交易明細、永豐商業銀行新臺幣匯出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見併警一卷第33至40頁) 6 李連春(同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㈡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6月初,先透過臉書社群網站認識李連春,再向其佯稱:可在BIGKANE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李連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7月14日9時11分許匯款1萬5千元(見警一卷第27頁) 李連春提出之詐騙網頁截圖、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見併警一卷第54至55頁) 7 楊明山(同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㈢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6月25日,先透過臉書社群網站認識楊明山,再以LINE通訊軟體向其佯稱:可在BIGKANE網站投資「BKA」獲利云云,致楊明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7月14日12時4分許匯款30萬元(見警一卷第27頁) 楊明山提出之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見併警一卷第84頁) 8 林麗瓊 (111年度偵字第1752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先透過LINE通訊軟體認識林麗瓊,再向其佯稱:可在金泰資產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麗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7月15日12時21分許匯款1萬元(見警一卷第29頁) 林麗瓊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見併警二卷第157、167至179頁) 9 林峻緯 (111年度營偵字第194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6月23日,先透過交友網站認識林峻緯,再以LINE通訊軟體向其佯稱:可在指定之平臺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峻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7月16日14時9分許匯款5萬元(見警一卷第32頁) 林峻緯提出之對話紀錄(見併警三卷第5至20頁) 10 簡志璋 (111年度偵字第3122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先透過交友網站認識簡志璋,再向其佯稱:可在BIGKANE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簡志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7月16日14時16、18分許各匯款10萬元(合計20萬元,見警一卷第32頁) 簡志璋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見併警四卷第37至45頁) 11 洪健坤 (112年度偵字第777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先透過臉書社群網站認識洪健坤,再以LINE通訊軟體向其佯稱:可在BIGKANE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洪健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7月14日9時3分許匯款15萬元(見警一卷第27頁) 洪健坤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併警五卷第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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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