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0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品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0990號、第21041號、第21694號、第23678號、第2392
3號、第23939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7062號、第2686
2號、第27470號、第27479號、第27444號、第26345號、第30458
號、第31699號與112年度偵字第1979號、第1980號、第10995號
、第13491號、第13925號、第1601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品祐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沈美汝、黃紘緯(均已審結)、張品祐可預見提 供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可能掩飾 、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 背其本意,分別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沈美 汝於民國111年6月6日某時許,在臺南市○○區○○○路○○○號, 將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華南銀行A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 銀行使用者代號及密碼等物,寄交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 銘順」之詐欺集團成員;黃紘緯(已審結)則於111年6月20 日前某日,在臺南市○○區○○路○段00號赤崁牛排前,將所申 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中國信託銀行B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張品祐則於111年5月初某日,在臺南市 ○○區鎮○00○00號速邁樂加油站前,將所申辦之台北富邦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銀行帳戶)、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B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及密碼等物, 以每7日1萬元之代價,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張品祐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 ,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均
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 之帳戶內。案經王世宗、陳滋淳、陳月鈴、楊卉菁、吳金櫻 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 港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 竹分局、黃清和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張耀升訴 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黃彥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樊蘭香訴由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林永哲、徐莉玲、郭玉雲告訴暨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蔡淑美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 莊分局、杜奮堅及張瑞財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陳秋玫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淡水分局、白珮寧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鄭君堆 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被告張品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 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 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 名稱」),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張品祐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王世宗、楊卉菁、陳月鈴、陳滋淳、吳金櫻、黃清和 、張耀升、黃彥華、樊蘭香、林永哲、徐莉玲、郭玉雲、蔡 淑美、杜奮堅、張瑞財、陳秋玫、白珮寧、鄭君堆與被害人 陳秀香、洪寶甯於警詢之指訴。
㈢卷附告訴人王世宗提供之匯款申請書1張及與詐欺集團成員對 話內容翻拍照片1份、告訴人楊卉菁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截 圖4紙、告訴人陳月鈴提供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 影本1紙及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內容列印資料1份、告訴人陳 滋淳提供之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1張、告訴人吳 金櫻提供之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張、告訴人黃清 和提出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LINE對話截圖、被害人陳秀香 提出之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告訴人張耀升提出之轉帳交 易明細及LINE對話截圖各1份、告訴人黃彥華LINE對話紀錄1 份、告訴人林永哲、徐莉玲、郭玉雲提出之網路交易明細截 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各1份、告訴人蔡
淑美提出匯出匯款憑證、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截圖各1 份、告訴人杜奮堅、張瑞財提出之匯款憑證、LINE對話截圖 各1份、被害人洪寶甯提出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LINE對話 截圖各1份、告訴人陳秋玫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 紀錄翻拍畫面資料1份及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告訴人白珮寧 提供之轉帳明細翻拍畫面照片2張、告訴人鄭君堆提出之LIN E對話截圖及華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2張、被告張品祐上開 富邦銀行帳戶及華南銀行B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各1份。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張品祐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 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單一行為,幫助詐 欺告訴人,及幫助掩飾或隱匿如事實欄所示犯罪所得之去向 及所在,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 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㈡被告張品祐本件為幫助犯,犯罪情節顯較正犯輕微,應依刑 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 犯行,自白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並遞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我國詐欺事件頻傳,嚴重損及社會治安及國際形象, 而偵查機關因人頭帳戶氾濫,導致查緝不易,受害人則求償 無門,成為犯罪偵查之死角,相關權責機關無不透過各種方 式極力呼籲及提醒,而被告對於重要之金融交易工具未能重 視,亦未正視交付帳戶可能導致之嚴重後果,而將帳戶之金 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容任他人以該帳戶作為犯罪之工具, 本件並造成告訴人受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經濟損失,且被告迄 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並斟酌本案被告張 品祐幫助洗錢之金額為1,440萬元,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 度,以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目 前從事殯葬業,每月薪資約2萬多元等一切家庭及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五、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 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稱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乃指 特定犯罪之犯罪所得而言,至於洗錢者本身之犯罪所得,則 應適用刑法規定沒收,此有該條修正理由可參。本件被告張 品祐僅構成幫助洗錢罪,並非洗錢罪之正犯,並未實際參與 移轉、變更、掩飾或隱匿之洗錢正犯行為,或取得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是本件關於事實欄所示詐騙犯罪犯罪所得經移轉 、變更、隱匿後,應於洗錢或詐欺正犯部分沒收,並非在被 告本件犯行沒收。而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交付帳戶有因而 取得報酬,亦無從依刑法規定,沒收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朝文、吳維仁、蔡明達、周盟翔移送併辦,檢察官蔡宜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姝妤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匯入帳戶 備註 1 王世宗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8日某時起,以「王志雄」投顧老師、「吳婷婷」之暱稱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告訴人王世宗,佯稱可下載BiterCoin應用程式,投資虛擬貨幣獲幣,致告訴人王世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0日10時8分許 230萬元 被告黃紘緯上開中國信託銀行B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1694號、第27062號 111年6月17日9時49分許 300萬元 被告沈美汝上開華南銀行A帳戶 111年5月30日10時46分許 200萬元 被告張品祐上開富邦銀行帳戶 2 楊卉菁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0日12時22分許起,以「王老師」之暱稱加入告訴人楊卉菁LINE聊天室中,佯稱可下載Biter Coin應用程式,利用該程式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致告訴人楊卉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1日9時31分許 5萬元 被告張品祐上開華南銀行B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3678號 111年6月1日9時33分許 5萬元 被告張品祐上開華南銀行B帳戶 111年6月1日9時34分許 5萬元 被告張品祐上開華南銀行B帳戶 111年6月1日9時35分許 5萬元 被告張品祐上開華南銀行B帳戶 3 陳月鈴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日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飄紅股市總部群11」、「王老師」、「吳婷婷」之暱稱加入告訴人陳月鈴聊天室中,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致告訴人陳月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日10時40分許 100萬元 被告張品祐上開華南銀行B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3678號 4 陳滋淳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21日起以「陳志明」、「助理劉慧雲」、「Biter Coin客服專員」之暱稱加入告訴人陳滋淳LINE聊天室中,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致告訴人陳滋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1日13時13分許 30萬元 被告張品祐上開華南銀行B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3923號 5 吳金櫻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1日12時1分許前之某時,透過簡訊邀約告訴人吳金櫻加入暱稱「王志雄」之LINE聊天室中,向告訴人吳金櫻佯稱下載Biter Coin應用程式,依平臺指示操作虛擬貨幣可獲利潤,致告訴人吳金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1日9時53分許 60萬元 被告張品祐上開華南銀行B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3939號 6 黃清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3月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邀黃清和加入投資群組,再向黃清和佯稱:有1支股票在競標可投資獲利。如要領出獲利,需先繳納投資抽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7日10時許 3萬元 被告張品祐上開華南銀行B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6862號 7 陳秀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邀陳秀香加入投資群組,再向陳秀香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1日9時20分許 10萬元 被告張品祐上開華南銀行B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7470號 111年6月1日9時24分許 5萬元 8 張耀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張耀升,以暱稱「客服」、「股票…唐弘升」、「沈婷婷」之暱稱加入張耀升LINE聊天室中,向張耀升佯稱下載Biter Coin應用程式,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3日11時24許 25萬元 被告張品祐上開富邦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7479號 111年6月14日9時40分許 10萬元 被告沈美汝上開華南銀行A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5305號 9 黃彥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某時許,經由LINE群組向黃彥華佯稱:可帶其操作比特幣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1日10時3分許 30萬元 被告張品祐上開華南銀行B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7444號 10 樊蘭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初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邀樊蘭香加入投資群組,再向樊蘭香佯稱:可投資股票及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0日9時5分許 200萬元 被告張品祐上開華南銀行B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6345號 11 林永哲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起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唐弘升老師股票」群組結識告訴人林永哲,佯稱可下載BiterCoin軟體內之比特幣,致告訴人林永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14日9時44分 5萬元 被告沈美汝上開華南銀行A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0458號 111年5月31日10時33分 10萬元 被告張品祐上開華南銀行B帳戶 111年5月31日10時35分 10萬元 111年6月1日9時17分 15萬元 被告張品祐上開富邦銀行帳戶 111年6月1日9時18分 15萬元 12 徐莉玲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結識告訴人徐莉玲,佯稱可投資訊息中之投資標的獲利,致告訴人徐莉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1日9時36分 5萬元 被告張品祐上開華南銀行B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0458號 111年5月30日14時40分 3萬元 被告張品祐上開富邦銀行帳戶 111年5月30日14時41分 3萬元 111年6月2日9時7分 5萬元 13 郭玉雲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8日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志遠商學院」群組結識告訴人郭玉雲,佯稱可投資群組內所報之飆股,致告訴人郭玉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日9時15分 5萬元 被告張品祐上開富邦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0458號 111年6月2日9時16分 5萬元 14 蔡淑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邀約蔡淑美加入投資群組,再向蔡淑美佯稱:可下載BiterCoin之APP交易操作獲利,如要領出獲利,需先繳納個人所得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0日13時31分許 35萬元 被告張品祐上開華南銀行B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1699號 15 杜奮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邀約杜奮堅加入投資群組,再向杜奮堅佯稱:可下載Biter Coin之APP交易操作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1日9時53分許 6萬元 被告張品祐上開華南銀行B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979號 16 張瑞財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邀約張瑞財加入投資群組,再向張瑞財佯稱:可下載Biter Coin之APP交易操作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1日9時15分許 100萬元 被告張品祐上開富邦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980號 111年6月2日9時1分許 100萬元 17 洪寶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邀約洪寶甯加入投資群組,再向洪寶甯佯稱:可下載agood-coin之APP交易操作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3日11時10分許 100萬元 被告張品祐上開富邦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0995號 111年6月4日12時8分許 40萬元 18 陳秋玫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某時許,先在通訊軟體LINE上創設不實之投資股票群組,並邀陳秋玫加入上開群組,而後旋以LINE暱稱「劉志遠」老師私訊陳秋玫,並向陳秋玫佯稱:有沒有興趣投資比特幣,只要依其提供之LINE客服人員指示下載1款APP操作比特幣,再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入金,即可獲利出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日上午9時34分許 150萬元 被告張品祐上開富邦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3491號 111年6月2日上午9時37分許 60萬元 被告張品祐上開華南銀行B帳戶 19 白珮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下午1時許,先寄送不實之投資簡訊予白珮寧,迨白珮寧瀏覽上開簡訊並與其聯繫後,該人旋向白珮寧佯稱:可下載一款名為「Biter Coin」之APP投資,只要再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即可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1日上午9時21分2秒許 10萬元 被告張品祐上開華南銀行B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3925號 111年5月31日上午9時21分48秒許 5萬元 20 鄭君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邀約鄭君堆加入投資群組,再向鄭君堆佯稱:可下載「Biter Coin」之APP交易操作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1日9時33分許 6萬元 被告張品祐上開華南銀行B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6018號 111年6月1日16時33分許 54萬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