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80號
TCDM,112,訴,180,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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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岱蔚




張皓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9
09號、第22298號、第40859號、111年度偵字第8466號、第16020
號、第20531號、第25937號、第28308號、第30312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盧岱蔚犯附表編號1至22「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該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編號1至4、6至7、10至21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附表編號5、8、9、22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皓森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盧岱蔚【臉書帳號「Dabby Chang」(暱稱:黛比盧)、LIN E帳號babylulu(暱稱:babby、ㄦㄦ、休假訊息不回覆)、持 用手機門號為0000000000號】為網際網路社群網站臉書(Fa cebook)之「OFB團媽批發交流」、「OPQ系統(批發網)」等 網頁交易平台之賣家,明知其並無依約代購相應貨品出貨予 買家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普通詐欺取財 (附表編號5、8、9、20至22部分)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而犯詐欺取財(附表編號1至4、6至7、10至19部分)之各別犯 意,以附表所示詐術,向附表所示黎冠均等22人銷售商品, 致使附表所示黎冠均等22人分別誤信盧岱蔚會如期代購足額 商品供出貨,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向盧岱蔚訂購附表所示商 品,並自民國109年12月中旬起至於110年5月10日之期間, 分別將附表所示金額匯款至盧岱蔚名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盧岱蔚郵局帳戶)或 一卡通MONEY(原LINEPAY MONEY)電支帳號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盧岱蔚LINEPAY帳戶),其後,因附表編號1、2所 示黎冠均等人查覺有異報警處理,造成盧岱蔚郵局帳戶於11 0年5月10日經銀行警示後,盧岱蔚為取得或繼續取得附表編 號6、8、9、12、17、22所示曹秋月等6人訂購商品之受騙款 項,自110年5月10日至110年11月19日,除仍以盧岱蔚LINEP AY帳戶收款,或改以現金收款外,並利用其夫張皓森(原名 張家閎)名下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張皓森台新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皓森郵局帳戶),及不知情第 三人名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義程, 下稱林義程國泰帳戶;按該帳戶持有人之身分亦係盧岱蔚之 網路交易對象,盧岱蔚以該帳戶收款支付自己對該網路交易 對象之價金),向附表編號6、8、9、12、17、20、22(除編 號22另利用林義程國泰帳戶外,餘均利用張皓森名下帳戶) 所示曹秋月等7人收取或繼續取收訂購商品之受騙款項得逞; 又盧岱蔚為掩飾詐欺意圖、營造有如期代購商品以出貨之假 象或為應買家要求出具上游廠商發票,另基於行使偽造或變 造(準)私文書犯意,復對附表編號1、3、5、13、19、20、2 1所示黎冠均等7人,以附表該編號所示方式,對黎冠均等7 人行使偽造或變造(準)私文書,足生損害於黎冠均等人。而 張皓森則明知盧岱蔚郵局帳戶已因黎冠均等人報案而遭銀行 警示,並已預見如將自己名下上開帳戶借予盧岱蔚,供其收 款使用,可能會涉及詐欺犯行,仍在此預見情形下,基於幫 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10年5月10日盧岱蔚郵局帳戶 經銀行警示後,仍同意將張皓森台新帳戶、張皓森台新帳戶 借予盧岱蔚,而助使盧岱蔚得利用該等帳戶收取或繼續收取 附表編號6、8、9、12、17、20所示曹秋月等6人之受騙款項 得逞。嗣盧岱蔚於約定交貨期限屆至,僅出少量貨物,或僅 退還少數貨款,或假借廠商休假、物流不順、疫情關係等原 因以為搪塞,亦拒絕退還未出貨之款項,附表所示黎冠均等 22人始知受騙,而分別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黎冠均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劉靚芸訴 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劉紋伶曾詩珊、詹國 志、曹秋月沈奕旻林巧蘋陳美樺古家亘林昱豪、 蘇家儂、張哲瑋林韋岑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 告,丁玨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鍾宜臻邱鈺馨、蘇姿如、呂文馨李沛淳、吳乃宣、陳玫錞、林惠 儀委由沈奕旻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 面證據等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在本庭審理時均同意作為 證據使用,復經本庭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 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 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 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 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盧岱蔚張皓森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等犯行或 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被告盧岱蔚辯稱:告訴人等所給付之貨 款,已給付予上游廠商「趙嫣可」,係因上游廠商沒有出貨 ,伊才沒有如數出貨予告訴人等,伊並無詐欺告訴人等之犯 意,又伊雖有以他人名義填寫客戶確認單等單據,但伊並未 偽造文書云云,被告張皓森則辯稱:伊不知道被告盧岱蔚之 帳戶已遭警示,亦不知道被告盧岱蔚向伊借用帳戶之原因云 云。經查:
㈠被告盧岱蔚部分
 1.被告盧岱蔚【臉書帳號「Dabby Chang」(暱稱:黛比盧) 、LINE帳號babylulu(暱稱:babby、ㄦㄦ、休假訊息不回覆 )、持用手機門號為0000000000號】為網際網路社群網站臉 書(Facebook)之「OFB團媽批發交流」、「OPQ系統(批發 網)」等網頁交易平台之賣家,以附表所示方式,向附表所 示告訴人黎冠均等22人銷售商品,致使附表所示告訴人黎冠 均等22人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向盧岱蔚訂購附表所示商品 ,並自109年12月中旬起至於110年5月10日之期間,分別將 附表所示金額匯款至盧岱蔚郵局帳戶或盧岱蔚LINEPAY帳戶 );又自110年5月10日至110年11月19日,除仍以盧岱蔚LINE PAY帳戶收款,或改以現金收款外,並利用其夫即被告張皓 森名下之張皓森台新帳戶、張皓森郵局帳戶,及不知情第三 人名下之林義程國泰帳戶,向附表編號6、8、9、12、17、2 0、22所示告訴人曹秋月等7人收取或繼續取收訂購商品之款 項得手;復偽以「趙嫣可」名義與附表編號1、20所示告訴人 黎冠均林韋岑等人進行對話或傳送出貨訊息,且未經恆隆 行、永昌電器公司或「林芷柔」等文書名義人之同意,以附 表編號3、5、13、19、20、21所示方式,變造或偽造客戶購 買確認單、統一宅急便寄件單、永昌電器公司免用統一發票 收據等私文書後,持向附表編號3、5、13、19、20、21所所 示告訴人劉紋伶等人行使,嗣被告盧岱蔚於約定交貨期限屆 至,僅出少量貨物,或僅退還少數貨款,或以廠商休假、物 流不順、疫情關係等原因拒不出貨,迄仍有附表「是否出貨



或退款」所示貨款未為出貨或退款等情。有附表「證據/案 號」欄所示告訴人或證人之證述及相關證據可按或附卷可佐 ,且被告盧岱蔚亦未否認其係上開網頁交易平台之賣家,以 上開方式銷售商品予告訴人等並收取如附表所示貨款,嗣後 並未依約如期如數出貨,且未經恆隆行等文書名義人之同意 ,擅自填載客戶購買確認單等私文書後,持向告訴人劉紋伶 等人行使等事實;而被告盧岱蔚所稱上游廠商「趙嫣可」之 真實身分「趙旻琦Z000000000」(見本院卷P233),則查無合 於該身分證號碼及姓名之人存在,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資料查詢在卷可佐(見本院卷P247),況上游廠商「趙嫣 可」如確有存在,被告盧岱蔚又豈會向證人即恆隆行銷售顧 問林宛柔余佩卿等人表示「趙嫣可」為其母親或其即為「 趙嫣可」本人(參見偵20909卷P245、P248至249)?足證被告 盧岱蔚確有以上開方式向告訴人等銷售貨品並收取貨款後, 未依約如期如數出貨之行為,並足證被告盧岱蔚確有偽以「 趙嫣可」傳送為屬準文書之電磁訊息,及未經文書名義人同 意,偽造或變造客戶購買確認單等私文書後行使之上開行使 偽造或變造(準)私文書犯行,其空言所辯並無偽造私文書犯 行,應無可採。
 2.按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須以行為人自始基於不法所有意圖 ,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始能構成。一般而言,詐欺行為往往具有民事契約之客觀形 式,主觀上不法所有之意圖則深藏於行為人內心之中,不易 探知,故刑事詐欺犯罪與民事債務不履行之界線常常模糊難 以釐清,犯罪人亦容易以此托詞卸責。即便如此,從吾人一 般生活經驗研判,尚非不能將此隱藏於「民事債務不履行背 後」的詐欺行為,依其手法區分為二:其一為「締約詐欺」 型態,即被告於訂約之際,使用詐騙手段,讓相對人對締約 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了一個在客觀對價上顯 失均衡之契約;另一形態則為「履約詐欺」,乃行為人於訂 立契約之際,即欠缺對待給付之能力或資格,或自始即抱持 無履約之真意,而將對方之給付據為己有。此種詐欺行為的 主要內涵實為告知義務之違反(蓋從誠信契約之角度而言, 當事人履約或為對待給付之誠意及能力均為他方當事人締約 與否或為相對給付時首應考量之因素),換言之,詐欺成立 與否的判斷,應偏重行為人取得他方給付後之作為,以其事 後之作為反向判斷行為人取得財物或利益之始,是否即欠缺 履約能力或抱持將來不履約之故意。查被告盧岱蔚於與告訴 人等進行附表所示買賣交易之初,倘具有依約如期代購相應 貨品以出貨予買家之真意,其於收受告訴人等人之貨款後,



自應以告訴人等人之貨款向上游廠商訂購相應貨品,豈會迄 今未能提出相應且確切之向上游廠商訂購及付款資料,並以 上游廠商無法出貨為由等方式搪塞告訴人等?甚且偽以不存 在之「趙嫣可」名義製作出貨訊息,及以變造或偽造私文書 方式,掩飾未依約如期代購商品以出貨或營造有如期代購商 品以出貨之假象,足見被告盧岱蔚自始即無依約如期代購相 應貨品以出貨予買家之真意,隱瞞其無法如期代購商品交貨 情事,以締結買賣契約作為誘餌,並佯稱會如期代購商品以 出貨等方式,詐使告訴人等誤信其會依約以告訴人給付之貨 款代購商品,遂而付款訂購商品,是其所為係前述「履約詐 欺」類型,在主觀上具有詐欺之不法所有意圖甚明,其所辯 並無詐欺犯意之情,亦無可採。 
 3.又按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詐欺罪,係以對 不特定多數之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為要件。行為人若係基於詐 欺不特定民眾之犯意,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刊登虛偽 不實之廣告,以招徠民眾,遂行詐騙,縱尚須對受廣告引誘 而來之被害人,續行施用詐術,始能使之交付財物,仍係直 接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無礙成立加 重詐欺罪。易言之,倘行為人有以上開傳播工具,對於不特 定人或多數人散布不實訊息,以招徠民眾,進而遂行詐欺行 為,即已具備上開加重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最高法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291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盧岱蔚係上開網頁 交易平台之賣家,就附表編號1至4、6至7、10至19部分,係 隱瞞其無法如期代購商品交貨情事,而在上開網頁交易平台 上刊登:已批購特定數量商品現貨可供販售,並得預購上開 商品,且長期供應之不實訊息(參見他8292卷P10之販賣商品 訊息內容),招徠該編號所示告訴人等人,使該等告訴人逕 為受騙訂購付款,或經瀏覽訊息之該等告訴人連絡後,再佯 稱可如期代購商品供出貨等語,詐使該等告訴人受騙付款等 情,有附表該編號「證據/案號」欄所示告訴人之證述及相 關證據可按或附卷可佐,是依上開說明,被告盧岱蔚就此部 分取財犯行已具備上開加重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自應成立加 重詐欺罪名。至附表編號5、8、9、20至22部分,其中編號5 、8、9部分,依該等告訴人所為證述內容,並非因被告盧岱 蔚所刊登不實訊息而受騙交易,編號20至21所示之告訴人則 係指證:經由臉書社團認識被告盧岱蔚後,經連絡或見面商 談,才訂購付款等情(見20531卷P39、偵25937卷P39),亦難 認係因被告盧岱蔚所刊登不實訊息而受騙交易,而附表22所 示告訴人則未指證提及係因被告盧岱蔚所刊登不實訊息而受 騙交易(見偵28308卷P23至31),且依其與被告盧岱蔚間之交



易情形(先後交易36萬多元,尚有15萬餘元未出貨未退款), 亦可能係因交易頻繁,嗣後改為私下連絡交易(即不經網頁 販賣商品訊息)後,始而發生受騙,是附表編號5、8、9、20 至22部分,難認係因被告盧岱蔚所刊登不實訊息而受騙交易 ,被告盧岱蔚就此部分所為,應僅成立普通詐欺罪名,公訴 意旨認被告盧岱蔚就此部分所為係成立加重詐欺罪名,容有 誤會,附此敘明。
㈡被告張皓森部分
 1.盧岱蔚郵局帳戶因附表編號1、2所示黎冠均等人查覺受騙報 警處理,導致於110年5月10日經銀行警示凍結,被告盧岱蔚 並自110年5月10日起,借用被告張皓森名下之張皓森台新帳 戶、張皓森郵局帳戶,向附表編號6、8、9、12、17、20所 示曹秋月等6人收取或繼續取收訂購商品之受騙款項等客觀 事實,為被告張皓森所不否認,並有(3)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黎冠均,偵20909卷P53)、(4)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劉靚芸,偵22298卷P57)、 盧岱蔚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40859 卷2P3至121)、張皓森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3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107296號函 暨檢附張皓森台新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0531卷P147至163 、P165至178)在卷,及附表編號6、8、9、12、17、20「證 據/案號」欄所示告訴人之證述及相關證據可按或附卷可佐 ,足見被告張皓森在客觀上,確有提供帳戶,而助使被告盧 岱蔚得自110年5月10日起收受附表編號6、8、9、12、17、2 0所示曹秋月等6人受騙款項之行為。
 2.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 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 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 意者,為間接故意。又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 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 之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 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查 被告張皓森於警詢時已供認「大概在109年中旬左右,她(即 被告盧岱蔚,下同)當時在從事網拍、網購的事情 ,因為她 的銀行帳戶因為糾紛遭銀行警示,所以她就向我借銀行帳戶 供其他客人匯款轉帳使用。」等語(見偵40859卷P60至61),  可見被告張皓森於出借帳戶時,已知悉被告盧岱蔚之帳戶因 網購糾紛涉及詐欺嫌疑而遭銀行警示凍結乙事,是其在主觀 上就被告盧岱蔚借用帳戶,可能作為收受網購受騙款項乙事 ,自可預見,仍而同意出借帳戶,並容任收受詐欺款項即詐



欺犯罪結果之發生,顯具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甚明,其所 辯不知被告盧岱蔚之帳戶已遭警示及被告盧岱蔚借用帳戶之 原因乙情,應係卸責之詞,不足為採。至被告張皓森供認出 借帳戶時點為「109年中旬左右」乙情,則與盧岱蔚郵戶帳 戶係於110年5月10日始因網購糾紛經銀行警示之客觀事實, 有所出入,亦與張皓森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0531卷P147 至163)顯示係自110年5月後始有網購款項入帳該帳戶,及張 皓森台新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0531卷P165至178)顯示於110 年1月1日至110年5月10日期間僅有110年1月29日之各5、5萬 元款項入帳該帳戶,且自110年2月3日提款1,000元後迄至11 0年5月10日期間,並無款項出入該帳戶,於110年5月11日始 有款項頻繁入帳該帳戶之情形,有所不符,應係被告張皓森 一時誤記出借帳戶時點,附此敘明。
3.按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 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 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 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 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 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參照最高法院25年 度上字第2253號判例意旨)。查被告張皓森出借帳戶予被告 盧岱蔚之行為,並非詐欺犯罪之施詐構成要件行為,而起訴 書所載所載被告張皓森於110年9月23日(按告訴人邱鈺馨指 證自110年才開始受騙匯款情形,起訴書所載「109年9月23 日」應予更正為110年9月23日)與告訴人邱鈺馨之對話紀錄 、110年6月9日與告訴人張哲瑋之簡訊紀錄及110年11月29日 與告訴人林韋岑之對話紀錄,被告張皓森於該等對話紀錄中 均係以被告盧岱蔚之配偶身分自居,而非以網拍共同經營人 身分自居,且該等對話紀錄均係於告訴人邱鈺馨等人已受騙 匯款後而向被告盧岱蔚催討時,被告張皓森始而以被告盧岱 蔚之配偶身分代為出面回應之對話紀錄,是依上開對話紀錄 ,實不足佐證被告張皓森為網拍共同經營人或被告張皓森所 為上開對話內容,係屬造成告訴人邱鈺馨等人受騙匯款之詐 欺構成要件行為,再者,本案亦無其他事證足資證明被告張 皓森為網拍共同經營人,而係出於自己犯罪意思以出借帳戶 方式參與本案犯行,且亦無事證足資證明被告張皓森於出借 帳戶時,已知悉被告盧岱蔚於日後係何切確方式詐取曹秋月 等6人款項,因此,依罪證有疑有利於被告原則,應認被告 張皓森所為,係成立普通詐欺之幫助犯,起訴書認被告張皓 森亦成立加重詐欺共同正犯,尚有誤會,附此敘明。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



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盧岱蔚之罪名與罪數
 1.核被告盧岱蔚就附表編號1至4、6至7、10至19所為,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就附表編號5、8、9、20至22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 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並就附表編號1、3、5、13、19至 21所示偽以「趙嫣可」名義進行對話或行使偽造(或變造)客 戶購買確認單等單據之行為,另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編號1、20部分)或刑 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或變造私文書罪(編號3、5 、13、19至21部分)。其就附表編號3、5、19至21偽造「趙 嫣可」、「林芷柔」簽名或永昌電器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之 行為,為偽造或變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就1、3、5、13 、19至21偽造或變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嗣後行使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其就附表編號22犯行部 分,係利用不知情第三人之帳戶(即林義程國泰帳戶)收受受 騙款項,應成立間接正犯。
2.起訴書就附表編號附表編號5、8、9、20至22所載之被告盧 岱蔚加重詐欺事實,與本院認定之普通詐欺事實,具基本社 會事實同一性,爰依刑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而 此係由重罪變更為輕罪,且重罪構成要件已包括輕罪構成要 件,對被告盧岱蔚訴訟防禦權之行使,應不生妨礙。又起訴 書就附表編號1、20部分,雖未敘及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 文書規定,惟此部分僅補充敘明刑法上文書包括電磁紀錄之 準文書,並未變更主要論罪規定即刑法第210條、第216條, 對被告盧岱蔚訴訟防禦權之行使,亦不生妨礙。另被告盧岱 蔚就附表編號3、5、13、19犯行,則係在真正客戶購買確認 單上,以擅自增列貨品項目、數量等方式,變更真正文書之 原有文義,是其就此部分犯行,係成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起訴書認係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容有誤會,均附此敘明 。
 3.被告盧岱蔚就附表編號1、3、5、13、19至21犯行,均係一 行為而觸犯加重詐欺或普通詐欺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或行使 偽造或變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 定,應從分別較重之加重詐欺罪(編號1、3、13、19)或行使 偽造或變造私文書罪(編號5、20、21)處斷。 4.被告盧岱蔚就附表編號1至22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分論併罰。
 ㈡被告張皓森之罪名與罪數及刑之減輕




 1.核被告張皓森就附表編號6、8、9、12、17、20所示出借帳 戶助使被告盧岱蔚收受受騙款項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2.按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 ,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 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 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則依上開說明,就 被告張皓森因同一基本社會事實由起訴罪名即加重詐欺,更 為幫助犯即從犯部分,應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且此部分罪名 係由較重罪名變更較輕罪名,犯罪構成要件之不法內涵並已 為更正前之正犯罪名所包含,對被告張皓森訴訟防禦權之行 使,尚不生妨礙,附此敘明。
 3.被告張皓森係以同一出借帳戶行為,助使被告盧岱蔚詐取告 訴人曹秋月等6人受騙款項得逞,而觸犯6次幫助詐欺取財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處斷 。
 4.被告張皓森本案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量刑
  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盧岱蔚為網路賣家, 隱瞞其無法如期代購商品交貨情事,以附表所示方式騙取告 訴人款項,並對部分告訴人行使偽造或變造(準)私文書,所 為確有不該,應予非難。2.被告張皓森以出借帳戶方式,助 使被告盧岱蔚收受詐欺款項,所為亦有不該,應予非難。3. 被告2人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P384) 暨所生實害及危險情形或提供助力程度、前科素行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考量被告盧岱蔚先後犯行 時間相近或有所重疊、犯行手法雷同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 就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以 及就得易科罰金之應執行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盧岱蔚因附表編號1至22犯行, 尚保有或獲有附表所示未出貨亦未退款款項之不法利益乙節 ,有附表「證據/案號」欄所示所示之相關證據為證,是該 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於被告盧岱蔚各該犯 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此乃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之特別規定,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規定,應  優先適用。次按「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 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亦定有明文。查被告盧岱蔚就附表編號3犯行在恆隆 行編號K15187號客戶購買確認單簽名欄上偽造之「趙嫣可」 簽名1枚(參見偵40859卷2P463),就附表編號5犯行在恆隆行 編號K15146號客戶購買確認單客戶簽名欄上偽造之「趙嫣可 」簽名1枚(參見偵40859卷2P455),就附表編號19犯行在恆 隆行編號K15185號客戶購買確認單客戶簽名欄上偽造之「趙 嫣可」1枚(參見偵40859卷2P461),就附表編號20犯行在統 一宅急便寄件單寄件人簽名欄上偽造之「林芷柔」簽名1枚( 參見偵20531卷P309),就附表編號21犯行在永昌電器公司免 用統一發票收據5張上偽造之永昌電器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 印文各1枚(參見偵25937卷P53至63),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 ,於其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至被告盧岱蔚就附表編號1 、3、5、13、19犯行,所行使偽以「趙嫣可」名義傳送之訊 息或客戶購買確認單等偽造或變造(準)私文書,並未扣案, 該等文書本身亦無確切交易價值,且經此偵審程序亦難再作 為非法使用,是考量沒收之執行困難度及執行實益,應認該 等文書之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被告盧岱蔚就附表編號21 犯行所行使之永昌電器公司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已寄送予告 張哲瑋收執,並非被告盧岱蔚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均附 此敘明。
㈢上開沒收宣告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第40條之2第1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徐煥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地、方式及訂購之商品 付款時、地金額及收款帳戶 出貨或退款情形 證據/案號 宣告刑 1 黎冠均 盧岱蔚在「OPQ系統(批發網)」網頁交易平台上,刊登已批購特定數量電視遊樂器等商品現貨可供販售,並得預購上開商品,且長期供應之不實訊息,經黎冠均瀏覽該訊息,欲向盧岱尉訂購大量上開商品供轉賣獲利,並以LINE或電話與盧岱蔚聯繫後,盧岱蔚即向黎冠均佯稱:可如期代購足額商品供出貨云云,致使黎冠均因此誤信盧岱蔚會如期代購商品供出貨,遂於110年2月26日、3月9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大里路7-11與盧岱蔚訂約購買Switch主機104臺、健身環114臺、手把48組、PS5主機8臺及Switch週邊商品、收納包等商品(起訴書漏載110年3月9日訂約及Switch週邊商品、收納包等商品,應予補充更正),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貨款匯至右列帳戶;又盧岱蔚黎冠均訂購後,復為取信黎冠均,假冒寄件方「趙嫣可」之身分,製作出貨訊息,並向黎冠均加以傳送,足以生損害於黎冠均。 1.110年2月26日17時16分匯款412,77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2.110年3月9日15時6分匯款293,800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3.110年3月31日13時4分匯款451,625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以上共計1,158,195元。 僅於110年3月23日出貨Switch主機4臺,其後僅退款1,000元、7,500元(起訴後另為退款7,500元,應予補充),尚有966,180元未出貨亦未退款。 <110年偵字20909號>A 1.告訴人黎冠均於警詢時、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之指證(偵20909卷P35至37、P41至43、P187至190,本院卷P121) 2.告訴人黎冠均之報案紀錄(偵20909卷P47-53) 3.買賣合約書(偵20909卷P57) 4.本票2張(偵20909卷P59) 5.簽約時之盧岱蔚身分證件(偵20909卷P61) 6.黎冠均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內頁及交易明細(偵20909卷P63至67) 7.盧岱蔚簽名之訂貨明細 (偵20909卷P69至77) 8.OPQ網站訂貨明細翻拍照片(偵20909卷P81至83) 9.LINE對話紀錄(偵20909卷P79、83至88、91至125) 10.110年7月2日公務電話紀錄(偵20909卷P129至131) 盧岱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陸萬陸仟壹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劉靚盧岱蔚在臉書OFB團媽批發交流社團網頁交易平台上,刊登已批購特定數量日本藥粧商品現貨可供販賣,並得預購上開商品,且長期供應之不實訊息,經劉靚芸瀏覽該訊息,並與盧岱蔚連絡後,盧岱蔚即向劉靚芸佯稱:可如期代購足額商品供出貨云云,致劉靚芸陷於錯誤,遂透過「OPQ系統(批發網)」訂購系統向盧岱蔚訂購雅詩蘭黛全方位特潤50ml小棕瓶20瓶,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貨款匯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29日23時49分匯款9,06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未出貨,被告聲稱退款1萬元,但告訴人否認,且退款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非告訴人匯款帳戶(參見本院卷P119),故仍有9,060元未出貨亦未退。 <110年度偵字22298號>B 1.告訴人劉靚芸於警詢時之指證(偵22298卷P25至27) 2.OPQ訂購畫面(偵22298卷P31) 3.盧岱蔚之賣家資訊(偵22298卷P31) 4.告訴人劉靚芸之報案紀錄(偵22298卷P51至59) 5.手機轉帳明細(偵22298卷P31) 6.簡訊對話紀錄(偵22298卷P32至37) 7.LINE對話紀錄(偵22298卷P37至41) 8.110年7月12日公務電話紀錄(偵22298卷P75至77) 盧岱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劉紋伶 盧岱蔚在臉書OFB團媽批發交流社團網頁交易平台上,刊登已批購特定數量日本電器、藥粧、食品等商品現貨可供販售並得預購上開商品,且長期供應之不實訊息,經劉紋伶瀏覽該訊息,並與盧岱蔚連絡後,盧岱蔚即向劉紋伶佯稱:可如期代購足額商品供出貨云云,致劉紋伶陷於錯誤,陸續透過「OPQ系統(批發網)」訂購系統向盧岱蔚訂購下述商品,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貨款匯至右列帳戶;盧岱蔚劉紋玲訂購後,復為取信劉紋玲,以在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恆隆行)編號K15184、K15187號客戶購買確認單上,擅自增列填載貨品項目、數量,並於編號15187號客戶購買確認單客戶簽名欄上偽簽「趙嫣可」之簽名等方式,偽造上開客戶購買確認單並拍照後,向劉紋伶傳送行使,佯稱已向其上游賣家訂購貨物,用以營造其以委由恆隆行出貨之假象,致劉紋伶誤信為真而持續匯款訂貨,足生損害於恆隆行及劉紋伶。 1.Dyson清淨機3臺。 2.Dyson吹風機11臺、造型器3臺、直捲器2臺、清淨機1臺。 3.Dyson吹風機5臺、直捲器1臺。 4.Dyson吹風機2臺、清淨機1臺。 5.Dyson吹風機2臺、造型器1臺、清淨機3臺。 6.Dyson吹風機1臺、造型器1臺。 7.Dyson造型器1臺、吹風機2臺、清淨機3臺。 8.Dyson造型器1臺、清淨機1臺、雅詩蘭黛七代10瓶。 9.Dyson清淨機1臺、蘭蔻七夕唇膏3條、白色戀人餅乾6盒。 10.Dyson清淨機1臺、發財禮盒3組。 11.Dyson造型器1臺、清淨機2臺、發財禮盒6組、日本若元錠3瓶、薯條三兄弟5盒、小米手環2個等。 12.Dyson吹風機3臺、韓國油漆桶洋芋片1桶、發財禮盒10組、韓國大蒜麵包5包等。 13.Dyson吹風機2臺、清淨機3臺、任天堂主機1組、健身環1組、發財禮盒4組、日本奶油起司捲2盒、合力他命EX300錠15瓶、YSL仙人掌超級精2瓶等。 14.Dyson清淨機1臺、吹風機1臺、發財禮盒4盒、IRIS暖暖包6包、日本藍色美白BB20瓶、日本小粉紅便秘藥10盒、日本芝麻明EX20瓶、日本IRIS除蟎器1臺等。 15.Dyson吹風機2臺。 16.Dyson清淨機2臺、吹風機1臺、SV吸塵器1臺、任天堂主機1臺、健身環1臺、日本芝麻明EX 5瓶等。 17.Dyson清淨機7臺、吹風機4臺、任天堂手把控制器4組、健身環7臺、合力他命EX300 25瓶、蜂王乳+芝麻明E1瓶、韓國Smore餅乾2包、星巴克櫻花杯1個、樹幹包5號大款1個、樹幹包2個等。 18.大正感冒藥微粒6盒、YSL仙人掌超級精華1瓶、合力他命EX300錠20瓶、石頭掃地機器人1臺、大正漢方胃腸藥3盒、日本紅色赤梅酒3瓶、日本名古屋蝦餅23包、Dyson、造型器1臺、吹風機10臺、清淨機1臺、境內板七星黑1條等。 1.109年12月14日21時28分匯款46,38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2.109年12月22日13時16分匯款100,318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3.109年12月29日16時23分匯款29,859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4.109年12月31日16時17分匯款24,58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5.110年1月4日17時1分匯款60,84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6.110年1月6日15時22分匯款11,56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7.110年1月8日16時38分匯款61,44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8.110年1月11日15時15分匯款27,02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9.110年1月14日20時56分匯款19,36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10.110年1月16日14時51分匯款17,59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11.110年1月22日16時38分匯款46,05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12.110年1月27日16時17分匯款22,125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13.110年2月2日17時2分匯款12,975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14.110年2月9日18時14分匯款35,831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15.110年2月17日17時2分匯款2,85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16.110年2月24日15時30分付款53,070元【盧岱蔚LINEPAY帳戶(49,999元)+盧岱蔚郵局帳戶3,071元)】。 17.110年3月11日14時46分付款70,880元【盧岱蔚LINEPAY帳戶(40,000)+盧岱蔚郵局帳戶(30,880)】。 18.110年4月6日22時36分付款8,938元至盧岱蔚LINEPAY帳戶。 以上共計651,666元。 左列訂購僅出貨Dyson造型器1臺、吹風機4臺、清淨機3臺、日本暖暖包6包、東京奶油起司2盒、IPIS除蟎機1臺,價值74,560元,尚餘577,106元未出貨未退款。 <110年偵字40859號>C1、2 1.告訴人劉紋伶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證(偵40859卷1P73至75、偵40859卷2P413至415) 2.證人即恆隆行行銷售顧問林宛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20909卷P245至248) 3.證人即恆隆行法務人員顏雅欣、中區百貨主管吳智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22298卷1P147至150) 3.109年12月13日訂單明細(偵40859卷1P77) 4.109年12月22日訂單明細(偵40859卷1P77) 5.109年12月29日訂單明細(偵40859卷1P77) 6.109年12月31日訂單明細(偵40859卷1P77) 7.110年1月4日訂單明細(偵4 0859卷1P77) 8.110年1月6日訂單明細(偵4 0859卷1P77) 9.110年1月8日訂單明細(偵4 0859卷1P77) 10.110年1月11日訂單明細(偵40859卷1P77) 11.110年1月14日訂單明細(偵40859卷1P77) 12.110年1月16日訂單明細(偵40859卷1P77) 13.110年1月22日訂單明細(偵40859卷1P77) 14.110年1月26日訂單明細(偵40859卷1P77) 15.110年1月31日訂單明細(偵40859卷1P77) 16.110年2月6日訂單明細(偵 40859卷1P79) 17.110年2月10日訂單明細(偵40859卷1P79) 18.110年2月17日訂單明細(偵40859卷1P79) 19.110年3月9日訂單明細(偵40859卷1P79) 20.110年4月6日訂單明細(偵40859卷1P79) 21.轉帳紀錄或郵政匯款申請書(偵40859卷1P83、P111至119) 22.告訴人劉紋伶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40859卷1P85至103) 23.LINE對話紀錄(偵40859卷1P105至109) 24.18筆訂單之資料(偵40859卷1P123至139) 25.告訴人從LINE紀錄中說明被告詐騙過程(偵40859卷1P141至185) 26.告訴人劉紋伶之報案紀錄 (偵40859卷1P187-195)  27.被告提出之偽造恆隆行客戶確認購買單影本(編號K15184、K15187)(偵20909卷P243至244) 28.恆隆行111年5月23日(111)恆貿字0025號函暨函之客戶確認購買單比對表等資料(見偵40859卷2P451至473) 盧岱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壹佰零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編號K15187號客戶購買確認單客戶簽名欄上之偽造「趙嫣可」簽名壹枚,沒收。 4 曾詩珊 盧岱蔚在臉書OFB團媽批發交流社團網頁交易平台上,刊登已批購特定數量日本藥粧商品現貨可供販售並得預購上開商品,且長期供應之不實訊息,經曾詩珊瀏覽該訊息,並與盧岱蔚連絡確定訂單事宜後,盧岱蔚即向曾詩珊佯稱:可如期代購足額商品供出貨云云,致曾詩珊陷於錯誤,透過「OPQ系統(批發網)」訂購系統向盧岱蔚訂購雅詩蘭黛小棕瓶20罐、大正感冒藥15盒、大正胃腸藥5盒、白巧克力3包等物,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貨款匯至右列帳戶。 1.109年12月15日15時1分匯款9,00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2.109年12月16日14時21分匯款2,60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3.110年1月4日17時8分匯款3,25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以上共計14,850元。 14,850元未出貨亦未退款 <110年偵字40859號>C1 1.告訴人曾詩珊於警詢時之指證(偵40859卷1P197至201) 2.告訴人曾詩珊之報案紀錄(偵40859卷1P207至227) 3.手機轉帳畫面(偵40859卷1P203) 4.LINE對話紀錄(偵40859卷1P203至205) 盧岱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詹國志 盧岱蔚前因詹國志於109年12月間向其訂購黑色Dyson空色清淨機1臺,遲延出貨後,為取信詹國志,以在恆隆行編號K15146號客戶購買確認單上,擅自增列填載貨品項目、數量,並於編號15146號客戶購買確認單收貨人欄及客戶簽名欄上偽填或偽簽「趙嫣可」等方式,偽造上開客戶購買確認單並拍照後,向詹國志傳送行使,足生損害於恆隆行及詹國志,其後,於110年2月5日,將白色Dyson白色空氣清淨機1臺出貨予詹志國詹志國復以上開客戶購買確認單所記之連絡電話0000000000號,欲向其上所載收貨人「趙嫣可」(對詹國志而言即Dyson業務或出貨人),直接訂購黑色Dyson空色清淨機1臺,盧岱蔚即又假冒「趙嫣可」或Dyson業務,佯稱願以6折價金出售該空氣清淨機,致詹國志誤認有履約出貨之真意,同意訂購該空氣清淨機,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貨款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2月5日 7時52分匯款13,50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13,500元未出貨亦不退款 <110年偵字40859號>C1、C2 1.告訴人詹國志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證(偵40859卷1P231至235、偵40589卷2P297至298) 2.證人即恆隆行行銷售顧問林宛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20909卷P245至248) 3.證人即恆隆行法務人員顏雅欣、中區百貨主管吳智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22298卷1P147至150)  4.告訴人詹國志之報案紀錄(偵40859卷1P273至283) 5.手機簡訊對話紀錄(偵40859卷1P257至265) 6.LINE對話紀錄(偵40859卷1P265至271) 7.轉帳明細(偵40859卷1P259、271) 8.蝦皮APP購買資訊(偵40859卷1P237至257) 9.恆隆行111年5月23日(111)恆貿字0025號函暨函之客戶確認購買單比對表等資料(見偵40859卷2P451至473)       盧岱蔚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編號K15146號客戶購買確認單客戶簽名欄上之偽造「趙嫣可」簽名壹枚,沒收。 6 曹秋月 盧岱蔚在臉書OFB團媽批發交流社團網頁交易平台上,刊登已批購特定數量食品、日本藥粧商品現貨可供販售並得預購上開商品,且長期供應之不實訊息,經曹秋月瀏覽該訊息,並與盧岱蔚連絡確定訂單事宜後,盧岱蔚即向曹秋月佯稱:可如期代購足額商品供出貨云云,致曹秋月陷於錯誤,陸續透過「OPQ系統(批發網)」訂購系統向盧岱蔚訂購美樂圓餅2包、大正感冒藥微粒10盒、合力他命EX300錠5瓶、寶僑洗衣球10包、大判溫感貼20盒、防蚊掛片2箱、衣物芳香顆粒30罐、夕張哈密瓜果凍5包、小魚乾1包、星巴克抹茶拿鐵10包、歐姬兒蜂王乳凝露5罐、安耐曬4罐、韓國烏龜餅乾60包、日清鬆餅粉60包、薯條三兄弟10盒、悠思晶護手霜20罐、優格巧克力30包、高岡巧克力3包、醇厚醇酒2罐、河馬100盒等物 ,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貨款匯至右列帳戶。 1.110年2月21日19時26分匯款5,185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2.110年3月14日22時16分匯款6,175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3.110年3月19日22時39分匯款3,27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4.110年4月12日18時45分匯款7,115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5.110年4月14日13時51分匯款26,665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6.110年4月22日21時34分匯款8,283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7.110年5月17日12時39分匯款5,000元至張皓森台新帳戶。 以上共計61,693元。 1.尚有250元貨物未出。 2.尚有4,635元貨物未出。 3.尚有1,390元貨物未出。 4.尚有5,825元貨物未出。 5.尚有25,405元貨物未出。 6.尚有7,946元貨物未出。 7.尚有5,000元貨物未出。 以上尚有50,451元未出貨亦未退款。 <110年偵字40859號>C1 1.告訴人曹秋月於警詢時之指證(偵40859卷1P287至293) 2.曹秋月新光銀行存摺明細(偵40859卷1P315至319) 3.LINE對話紀錄(偵40859卷1P301至313) 4.報案紀錄(偵40859卷1P323至341) 5.中國信託ATM匯款單(偵40859卷1P295、321)   盧岱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零肆佰伍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林巧蘋 盧岱蔚在「OPQ系統(批發網)」網頁交易平台上,刊登已批購特定數量CW香蒜餅乾現貨,並得預購上開商品,且長期供應之不實訊息,經林巧蘋瀏覽該訊息,即透過「OPQ系統(批發網)」訂購系統向盧岱蔚訂購CW香蒜餅乾16箱,並以LINE或電話與盧岱蔚聯繫確認訂單事宜,盧岱蔚即向林巧蘋佯稱:先付款後,會如期取得足額上開商品供出貨云云,致林巧蘋陷於錯誤,遂於右列時間,將右列貨款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28日 10時17分匯款7,20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7,200元未出貨亦未退款 <110年偵字40859號>C1 1.告訴人林巧蘋於警詢時之指證(偵40859卷1P375至377) 2.林巧蘋提供之報案紀錄(偵40859卷1P389至399) 3.手機轉帳畫面截圖、OPQ下單畫面、LINE對話紀錄(偵40859卷1P379至383) 4.切結書(偵40859卷1P387) 盧岱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陳美樺 盧岱蔚陳美樺以電話及LINE向其LINE暱稱「休假訊息不回覆」連繫表示欲訂購富及第260L低溫無霜冷凍櫃乙事後,即向陳美樺佯稱:可如期取得該貨品供出貨云云,遂向盧岱蔚訂購上開冷凍櫃,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貨款匯至右列帳戶。 委由友人楊明鑫以郵局帳戶於110年6月12日13時43分,匯款14,150元至張皓森台新帳戶。 14,150元未出貨亦未退款 <110年偵字40859號>C1 1.告訴人陳美樺於警詢時之指證(偵40859卷1P403至406、P407至409) 2.告訴人陳美樺提供之報案紀錄(偵40859卷1P431至441) 3.手機轉帳畫面(偵40859卷1P411) 4.LINE對話紀錄(偵40859卷1P415至427) 5.楊明鑫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40859卷1P413、429) 盧岱蔚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古家亘 (委由林昱豪提告) 盧岱蔚古家亘連繫表示欲訂購Switch主機等商品後,即向古家亘佯稱:得如期代購上開商品供出貨云云,致古家亘陷於錯誤,遂陸續向盧岱蔚訂購下列商品,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貨款匯至右列帳戶。 1.Switch主機15臺。 2.PS5主機7臺。 3.PS5主機2臺。 1.110年7月5日16時8分匯款各50,000元、19,600元至張皓森台新帳戶。 2.110年7月9日14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騎樓,交付現金90,860元予盧岱蔚。 3.110年7月16日14時46分匯款25,960元至張皓森台新帳戶。 以上共計186,420元。 186,420元未出貨亦未退款 <110年偵字40859號>C1 1.告訴人古家亘於警詢之指證 (偵40859卷1P457至446) 2.告訴代理人林昱豪於警詢時之指證(偵40859卷1P451至454、P455至456) 3.LINE對話紀錄(偵40859卷1P467至487) 4.轉帳畫面截圖(偵40859卷1P493) 5.告訴代理人林昱豪之報案紀錄(偵40859卷1P495至503) 6.被告盧岱蔚書寫之領款簽收單(偵40859卷1P489) 盧岱蔚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陸仟肆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沈奕旻 盧岱蔚在臉書OFB團媽批發交流社團網頁交易平台上,刊登已批購特定數量Switch主機現貨可供販售並得預購上開商品,且長期供應之不實訊息,經沈奕旻瀏覽該訊息,並與盧岱蔚連絡後,盧岱蔚即向沈奕旻佯稱:可如期代購足額商品供出貨云云,致沈奕旻陷於錯誤,透過「OPQ系統(批發網)」訂購系統向盧岱蔚訂購Switch主機2台,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貨款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2月24日 8時3分匯款10,46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10,460元未出貨亦未退款。 <110年偵字40859號>C1 <110年他字8292號>E0 <111年偵字16020號>E1 1.告訴人沈奕旻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證(見偵40859卷1P347至349、偵20909卷P207、偵40859卷P211至212) 2.沈奕旻提供之報案紀錄 (偵40859卷1P363-371) 3.手機轉帳畫面截圖 (偵40859卷1P353) 4.OPQ下單畫面 (偵40859卷1P351) 5.LINE對話紀錄 (偵40859卷1P351至359) 6.盧岱蔚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40859卷2P67) 盧岱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鍾宜臻 盧岱蔚在臉書OFB團媽批發交流社團網頁交易平台上,刊登已批購特定數量Switch主機等商品現貨可供販售並得預購上開商品,且長期供應之不實訊息,經鍾宜臻瀏覽該訊息,並與盧岱蔚連絡後,盧岱蔚即向鍾宜臻佯稱:可如期代購足額商品供出貨云云,致鍾宜臻陷於錯誤,陸續透過「OPQ系統(批發網)」訂購系統向盧岱蔚訂購下述商品,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貨款匯至右列帳戶。 1.薯條三姊妹9盒、薯條三兄弟5盒、EVE止痛7件、POCKY餅乾3件。 2.EVE止痛2件。 3.Switch主機31臺、手把23支。 4.Dyson吹風機12臺。 5.掃地機器人4臺。 6.Airpods pro 5臺、Home Pod 6臺、Ipad Air 2臺。 1.110年1月24日12時30分匯款5,69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2.110年1月28日6時16分匯款54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3.110年2月4日5時24分匯款各50,000元、49,39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4.110年2月5日3時52分匯款22,925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5.110年2月9日9時31分匯款29,50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6.110年3月11日11時47分匯款27,21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以上共計185,255元。 僅於110年3月3日出貨Switch主機8臺、手把11支(價值共55,590元),尚有129,665元未出貨亦未退款。 <110年他字8292號>E0 <111年偵字16020號>E1 1.告訴人鍾宜臻於偵查中之指證(偵40859卷2P215至216) 2.OPQ訂單匯款明細(偵16020卷P269) 3.LINE對話紀錄(偵16020卷P271至279) 4.存摺內頁(偵16020卷P281至283) 5.告訴人鍾宜臻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他8292卷P11至12)      6.盧岱蔚郵局帳戶交易明細(他8292卷P223至256) 7.告訴人鍾宜臻提出之交易明細及付款資料(見他8292卷P293至295) 盧岱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邱鈺盧岱蔚在臉書OFB團媽批發交流社團網頁交易平台上,刊登已批購特定數量食品、日本藥粧等商品現貨可供販售並得預購上開商品,且長期供應之不實訊息,經邱鈺馨瀏覽該訊息,並與盧岱蔚連絡後,盧岱蔚即向邱鈺馨佯稱:可如期代購足額商品供出貨云云,致邱鈺馨陷於錯誤,陸續透過「OPQ系統(批發網)」訂購系統向盧岱蔚訂購下述商品,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貨款匯至右列帳戶。 1.米田合力他命10件、大正感冒藥粉20件、薯條三兄弟3件、DHC護唇膏2條、韓國大蒜餅乾15件。 2.Dyson HD03吹風機10臺、Dyson造型捲髮器1臺、小米手環5代7支、日本ekivan絆創膏1條、若元錠2件、DHC護唇膏10條、酸痛貼布1件、峰香菸15條。。 3.小米手環19支、Dyson吹風機1臺、日本大判貼布1件、麝香葡萄果凍箱7件、玫瑰酒2瓶、金箔梅酒3瓶、清酒5瓶、茶碗蒸56件、蜆湯15件、洗衣球85件、Q-BABY9件、六花亭奶油餅乾9件、信州煎餅2件等。 4.小米手環7件、信州煎餅4件、玫瑰酒2瓶、洗衣球1件、茶碗蒸10件、蜆湯10件、蜂王乳8件、大島樁3件、芝麻明6件、鹽味三兄弟11件、白EVE 2件、漢皇堂2件、暈車藥2件、暈車藥2件、妙利散5件、PAIR痘痘膏1件、大正210錠2件等。 5.香薰陶器2件、蜂蜜蛋糕2件、美樂圓餅14件、鬆餅粉9件、VAPE三倍強效2件、沐浴球16件、牛奶起司餅乾9件、醬油仙貝4件、防曬噴霧2件、鹽味三兄弟1件、行動電源1件、魚肝油5件、PAIR痘痘膏1件、防霧筆9件、太田胃散2件、四色EVE共12件等。 6.香薰陶器1件、人工淚液6件、吹風機5件、蚊香5件、止癢貼1件、VAPE三倍強效1件、沐浴球2件、大島樁1件、防曬噴霧4件、金雞噴霧2件、三色EVE共6件、SOS夜間2件、芝麻明2件、玫瑰水4件等。 7.KOWA腸胃藥1件、史萊姆黏土1件、柳屋洗面乳24件、角化乳膏5件、樂天維他命C30件、護齒軟糖3件、麵包超人貼皮6件、小叮噹貼皮2件、茅乃舍湯包25件、新露露2件、白胡麻3件、樂敦止癢6件、一蘭拉麵2件、夜酵素4件、櫻花洗沐16件、池田眼藥水3件、人工淚液6件、吹風機12件、香薰陶器2件、鬆餅粉3件、VPAE三倍強效1件、朝日B群7件、藍白EVE4件、S止癢14件、SOS夜間4件、DHC-B群1件、芝麻明2件、24小時萬能膏14件等。 8.防蚊掛片2件、膠原BB 1件、DEOX除臭3件、驅蟲1件、SKIN防曬1件、森永乳酸3件、龍角散1件、大正漢方1件、米田合力他命10件、洗衣球80件、內衣1件、香香豆9件、德國發泡錠50件、雙色果凍8件、美白BB 2件、妙利散3件、朝日B群6件、銀EVE5件、歐萊德洗髮精70件、芝麻明1件、柳屋洗面乳1件等。 9.命之母6件、止克寧感冒3件、消炎鎮痛6件、久光粉紅貼布1件、三養辣醬52件、布朗蛋糕8件、正負零電風扇2件、驅蟲1件、SKIN防曬2件、梅片5件、漢皇堂便秘5件、防蚊掛片10件、白EVE6件、藍EVE8件、膠原BB3件、柳屋洗面乳10件、咖啡球36件、萬用膏5件、德國發泡錠8件、味之素10件、歐萊德護髮8件、漱口水40件、藍莓葉凰素4件、久光腰貼10件、洗衣球10件、歐萊德洗髮5件、B420 2件等。 10.表飛鳴1件、固力果180件、減脂錠1件、小魚乾10件、歐萊德護髮5件、電風扇1件、人工淚液2件、沐浴球17件、朝日B群5件、歐萊德洗髮7件、九鬼拿鐵12件、芝麻明4件、防曬噴霧2件、理膚眼霜2件、口內炎貼片2件、赤梅酒1件、煎餅粉10件、蕁麻疹軟膏2件等。 11.貧血4件、DHC維他命C粉10件、赤梅酒2件、減脂錠1件、B420 4件、俏正美BB 4件、果凍4件、蕁麻疹軟膏1件、BB口內炎噴3件、明治喉片10件、藍BB 1件、三色EVE 7件、橘子排水錠114件、米爾頓30件、玫瑰水5件、歐萊德洗髮精1件等。 12.山崎60件、響60件。 13.龜田米果14件、蝴蝶派10件、STAD橡皮擦552件、減肥茶5件、玉米棒11件、橘子排水錠9件、玫瑰水3件、DHC維他命C粉6件。 14.葡萄派餅5件、減肥茶1件、米爾頓50件、DHC維他命C粉10件。 15.德國發泡錠40件、銀EVE 100件、山崎12件、響12件、日本煙20件、第一石鹼252件、洗衣球284件。 1.110年3月26日12時4分匯款11,625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2.110年3月29日14時5分匯款各40,000元、20,000元,同日14時9分匯款6,700元,同日14時38分匯款190元,110年3月30日10時23分匯款1,500元至盧岱蔚LINEPAY帳戶。 3.110年4月2日23時57分匯款40,290元至盧岱蔚LINEPAY帳戶。 4.110年4月8日9時29分匯款29,430元,同日10時25分匯款1,490元至盧岱蔚LINEPAY帳戶。 5.110年4月12日13時29分匯款15,580元至盧岱蔚LINEPAY帳戶。 6.110年4月15日14時33分匯款28,520元至盧岱蔚LINEPAY帳戶。 7.110年4月20日12時55分匯款28,505元至盧岱蔚LINEPAY帳戶。 8.110年4月26日16時9分匯款44,772元至盧岱蔚LINEPAY帳戶,110年4月27日5時51分匯款10,00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9.110年5月3日18時10分匯款31,88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110年5月4日11時58分匯款1,860元至盧岱蔚LINEPAY帳戶。 10.110年5月11日13時21分匯款17,463元至盧岱蔚LINEPAY帳戶。 11.110年5月18日11時25分匯款18,731元至盧岱蔚LINEPAY帳戶。 12.110年5月20日11時08分(起訴書誤載為10時46分,應予更正)匯款221,400元至張皓森台新帳戶。 13.110年5月24日13時49分匯款9,276元至盧岱蔚LINEPAY帳戶。 14.110年5月27日16時44分(起訴書誤載為11時26分,應予更正)匯款700元,110年5月27日11時26分(起訴書誤載為16時44分,應予更正)匯款6,350元至盧岱蔚LINEPAY帳戶。 15.110年8月2日17時37分匯款40,000元、 17時38分匯款26,360元、110年8月3日17時52分匯款33,536元至盧岱蔚LINEPAY帳戶,另於110年8月2日 17時50分匯款30,000元至張皓森台新帳戶。 以上共計696,188元。 僅於110年5、6月間出貨大正感冒藥10件、薯條三兄弟3件、大蒜餅乾15件,於110年6月17日出貨白EVE2件,於110年9月6日出貨大島樁3件,於110年4月30日出貨美樂圓餅14件、鬆餅粉9件,於110年6月21日出貨牛奶起司餅乾9件,於110年6月17日出貨白EVE2件,於110年9月6日出貨大島樁1件,於110年6月28日出貨史萊姆黏土1件,於110年5月22日出貨梅片2件,於110年6月7日出貨正負零電風扇2件,於110年7月22日出貨防蚊掛片10件,於110年5月22日出貨小魚乾10件、九鬼拿鐵10件,於110年6月7日出貨電風扇1件,110年6月21日出貨固力果180件,尚有677,008元未出貨亦未退款。 <110年他字8292號>E0 <111年偵字16020號>E1 1.告訴人邱鈺馨於偵查中之指證(見偵40859卷2P216至218) 2.告訴人邱鈺馨提出之OPQ訂貨明細(偵16020卷P79至141) 3.OPQ買賣平台刊登商品資料(他8292卷P25) 4.匯款資料(他8292卷P26至31) 5.LINE對話紀錄(他8292卷P32至52) 6.盧岱蔚郵局帳戶交易明細(他8292卷P265、P279、P281) 7.告訴人邱鈺馨提出之交易明細資料(見他8292卷P301至323) 8.張皓森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40859卷2P431) 盧岱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柒萬柒仟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蘇姿盧岱蔚在「OPQ系統(批發網)」網頁交易平台上,刊登已批購特定數量電器等商品現貨可供販售並得預購上開商品,且長期供應之不實訊息,經蘇姿如瀏覽該訊息,並與盧岱蔚連絡後,盧岱蔚即向蘇姿如佯稱:可如期代購足額商品供出貨云云,致蘇姿如陷於錯誤,陸續透過「OPQ系統(批發網)」訂購系統向盧岱蔚訂購下述商品,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貨款匯至右列帳戶;盧岱蔚蘇姿如訂購後,復為取信蘇姿如,以在恆隆行編號K49090號客戶購買確認單上,擅自增列填載貨品項目、數量,並於該客戶購買確認單收貨人欄上偽填「趙嫣可」姓名等方式,偽造上開客戶購買確認單並拍照後,向蘇姿如傳送行使,佯稱已向其上游賣家訂購貨物,用以營造其以委由恆隆行出貨之假象,足生損害於恆隆行及蘇姿如。 1.Dyson Pure Hot 1臺、Dyson HD03吹風機3臺、米家無線吸塵器3臺。 2.Dyson HD03 1臺、米家無線1臺、米家智慧攝影機2臺。 1.110年1月15日14時3分匯款30,000元,同日14時7分匯款685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2.110年2月6日14時45分匯款6,395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以上共計37,080元。 僅於110年1月26日出貨米家無線吸塵器3臺(價值1,785元),於同年4月26日退款15,400元,尚有19,895元未出貨亦未退款。 <110年他字8292號>E0 <111年偵字16020號>E1 1.告訴人蘇姿如於偵查中之指證(見偵40859卷2P341至342) 2.證人即恆隆行行銷售顧問余佩卿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20909卷P248至249) 3.證人即恆隆行法務人員顏雅欣、中區百貨主管吳智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22298卷1P147至150) 4.恆隆行111年5月23日(111)恆貿字0025號函暨函之客戶確認購買單比對表等資料(見偵40859卷2P451至473) 5.LINE對話紀錄(他8292卷P61至91) 6.被告偽造之恆隆行客戶購買確認單(編號K49090)(他8292卷P65) 7.簡訊對話紀錄(他8292卷P93至95) 8.OPQ訂貨紀錄、買入訂單明細、手機轉帳畫面、退款轉帳畫面、OPQ系統對話紀錄(他8292卷P97至121) 9.盧岱蔚郵局帳戶交易明細(他8292卷P217、236) 10.告訴人蘇姿如提出之交易明細資料(見他8292卷P327至329) 盧岱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呂文馨 盧岱蔚在「OPQ系統(批發網)」網頁交易平台上,刊登已批購特定數量電器等商品現貨可供販售並得預購上開商品,且長期供應之不實訊息,經呂文馨瀏覽該訊息,並與盧岱蔚連絡後,盧岱蔚即向呂文馨佯稱:可如期代購足額商品供出貨云云,致呂文馨陷於錯誤,透過「OPQ系統(批發網)」訂購系統向盧岱蔚訂購吹風機2臺、吸塵器1臺、三合一涼暖空氣清淨機1臺、一蘭泡麵10件,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貨款匯至右列帳戶。 1.110年1月22日14時2分匯款4,500元,110年2月4日12時7分匯款22,090元,110年3月8日23時45分匯款5,81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以上共計32,400元。 32,400元未出貨亦未退款 <110年他字8292號>E0 <111年偵字16020號>E1 1.告訴人呂文馨於偵查中之指證(見偵40859卷2P341至342) 2.告訴人呂文馨提出之訂貨明細(偵16020卷P319) 3.手機轉帳截圖(偵16020卷P321) 4.手機公告簡訊、催貨簡訊(偵16020卷P323至347) 5.盧岱蔚郵局帳戶交易明細(他8292卷P221、233、254) 6.告訴人呂文馨提出之交易明細資料(見他8292卷P333) 盧岱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李沛淳 盧岱蔚在臉書OFB團媽批發交流社團網頁交易平台上,刊登已批購特定數量Switch主機等商品現貨可供販售並得預購上開商品,且長期供應之不實訊息,經李沛淳瀏覽該訊息,並與盧岱蔚連絡後,盧岱蔚即向李沛淳佯稱:可如期代購足額商品供出貨云云,致李沛淳陷於錯誤,透過「OPQ系統(批發網)」訂購系統向盧岱蔚訂購一蘭泡麵10件、Switch健身環1臺、Switch主機1臺,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貨款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5日 2時38分匯款2,500元,同日2時41分匯款5,23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以上共計7,730元。 110年6月28日出貨一蘭泡麵10件(價值1,250元),尚有6,480元未出貨亦未退款。 <110年他字8292號>E0 <111年偵字16020號>E1 1.告訴人李沛淳於偵查中之指證(見偵16020卷P405至406) 2.告訴人李沛淳提出之案情發生概要簡述(偵16020卷P311) 3.OFB社團訂購單截圖(偵16020卷P313至3151) 4.告訴人李沛淳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0卷P419) 5.盧岱蔚郵局帳戶交易明細(他8292卷P251) 6.告訴人李沛淳提出之交易明細資料(見他8292卷P337) 盧岱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吳乃宣 盧岱蔚在臉書OFB團媽批發交流社團網頁交易平台上,刊登已批購特定數量食品、藥粧等商品現貨可供販售並得預購上開商品,且長期供應之不實訊息,經吳乃宣瀏覽該訊息,並與盧岱蔚連絡後,盧岱蔚即向吳乃宣佯稱:可如期代購足額商品供出貨云云,致吳乃宣陷於錯誤,陸續透過「OPQ系統(批發網)」訂購系統向盧岱蔚訂購下述商品,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貨款匯至右列帳戶。 1.杏仁白巧克力21件、薯條三兄弟10件。 2.薯條三兄弟6件。 3.芝麻巧克力2件、EVE藍8件、EVE白5件、米田EX2件、SS頭痛藥8件。 1.110年1月1日20時28分匯款5,36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2.110年1月4日15時23分匯款1,20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3.111年2月19日15時32分匯款4,39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以上共計10,950元。 僅於110年2月9日出貨白巧克力20件(價值3,150元),於110年7月16日退款3,080元,尚有4,720元未出貨亦未退款。 <110年他字8292號>E0 <111年偵字16020號>E1 1.告訴人吳乃宣於偵查中之指證(見偵40859卷2P409至410) 2.OPQ系統買入訂單明細、賣家資訊(他8292卷P123至127) 3.告訴人吳乃宣之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他8292卷P131至133) 4.LINE對話紀錄(他8292卷P137至143) 5.OPQ系統對話紀錄(他8292卷P145至147) 6.盧岱蔚郵局帳戶交易明細(他8292卷P209、242) 7.告訴人吳乃宣提出之交易明細資料(見他8292卷P341至345) 盧岱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陳玫錞 盧岱蔚在臉書OFB團媽批發交流社團網頁交易平台上,刊登已批購特定數量電器、藥粧等商品現貨可供販售並得預購上開商品,且長期供應之不實訊息,經陳玫錞瀏覽該訊息,並與盧岱蔚連絡後,盧岱蔚即向陳玫錞佯稱:可如期代購足額商品供出貨云云,致陳玫錞陷於錯誤,陸續透過「OPQ系統(批發網)」訂購系統向盧岱蔚訂購下述商品,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貨款匯至右列帳戶。 1.Dyson HD03吹風機8臺。 2.Dyson HD03吹風機3臺、哈密瓜1箱、Dyson HP06三合一空淨機1臺。 3.米田維他命15瓶。 1.109年12月29日15時26分匯款36,00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2.110年1月16日19時14分匯款29,295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3.110年5月13日19時2分匯款6,735元至張皓森台新帳戶。 以上共計72,030元。 72,030元未出貨亦未退款 <110年他字8292號>E0 <111年偵字16020號>E1 1.告訴人陳玫錞於偵查中之指證(見偵40859卷2P213至215) 2.OPQ網站訂貨資料(偵16020卷P285至287) 3.匯款資料(偵16020卷P289至291) 4.LINE對話紀錄(偵16020卷P293至309) 5.盧岱蔚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40859卷2P33、他8292卷P218) 6.告訴人陳玫錞提出之交易明細資料(見他8292卷P349)   盧岱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貳仟零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林惠儀 盧岱蔚在臉書OFB團媽批發交流社團或「OPQ系統(批發網)」網頁交易平台上,刊登已批購特定數量毛毯等商品商品現貨可供販售並得預購上開商品,且長期供應之不實訊息,經林惠儀瀏覽該訊息,遂陷於錯誤,陸續透過「OPQ系統(批發網)」訂購系統向盧岱蔚訂購下述商品,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貨款匯至右列帳戶。 1.迪士尼小毛毯10件。 2.迪士尼小毛毯6件。 3.迪士尼小毛毯2件。 1.109年12月16日15時42分匯款4,30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2.109年12月16日15時41分匯款2,64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3.109年12月29日7時49分匯款86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以上共計7,800元。 僅少量出貨,後於110年4月1日退款450元,尚有3,480元未出貨亦未退款。 <110年他字8292號>E0 <111年偵字16020號>E1 1.被告盧岱蔚供認告訴人林惠儀為其OPQ系統(批發網)」網頁交易平台之買家,並下標訂購左列商品(他8292卷P373至374) 2.盧岱蔚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40859卷2P23、31) 3.告訴人沈奕旻等9人之刑事告訴人及檢附之告訴人林惠儀交易明細資料(見他8292卷P285至287、P353至355) 盧岱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蘇家儂 盧岱蔚在臉書OFB團媽批發交流社團網頁交易平台上,刊登販賣電器、藥粧等商品現貨可供販售並得預購上開商品,且長期供應之不實訊息,經蘇家儂瀏覽該訊息,並與盧岱蔚連絡後,盧岱蔚即向蘇家儂佯稱:可如期代購足額商品供出貨云云,致蘇家儂陷於錯誤,透過「OPQ系統(批發網)」訂購系統向盧岱蔚先後訂購Dyson HD3吹風機15支、Switch主機1組、手把4組、健身環4組、一蘭拉麵1包、SK2化妝水2組、窩貹肽賦活飲5盒,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貨款匯至右列帳戶;盧岱蔚於蘇家儂訂購後,復為取信蘇家儂,以在恆隆行編號K15185號客戶購買確認單上,擅自增列填載貨品項目、數量,並於客戶購買確認單客戶簽名欄上偽簽「趙嫣可」之簽名等方式,偽造上開客戶購買確認單並拍照後,向蘇家儂傳送行使,佯稱已向其上游賣家訂購貨物,用以營造其以委由恆隆行出貨之假象,致蘇家儂誤信為真而持續匯款訂貨,足生損害於恆隆行及劉紋伶。 109年12月20日17時20分匯款27,000元,109年12月30日0時17分匯款23,060元,109年12月30日7時34分匯款4,000元,110年1月21日18時18分匯款11,950元,110年2月8日22時54分匯款13,960元,110年3月4日9時29分匯款30,755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以上共計110,725元。 僅出貨Dyson吹風機4支、Switch主機1臺、健身環3支、手把6支,另於110年6月2日退款13,500元、於110年7月5日退款17,425元,尚有48,330元未出貨亦不退款。 <111年偵字8466號>D 1.告訴人蘇家儂於警詢時之指證(見偵8466卷P33至34) 2.證人即恆隆行行銷售顧問林宛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20909卷P245至248) 3.證人即恆隆行法務人員顏雅欣、中區百貨主管吳智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22298卷1P147至150)  4.被詐騙金額計算資料(偵8466卷P35) 5.手機網路轉帳畫面(偵8466卷P37至47、69) 6.被告網拍帳號截圖(偵8466卷P49至51) 7.LINE對話紀錄(偵8466卷P53至63) 8.訂單紀錄(偵8466卷P65至67) 9.OPQ系統之賣家資訊(偵8466卷P73)   10.被告盧岱蔚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8466卷P90、94、100、107、113) 11.被告提出之偽造恆隆行客戶確認購買單影本(編號K15185)(偵20909卷P243至244) 12.恆隆行111年5月23日(111)恆貿字0025號函暨函之客戶確認購買單比對表等資料(見偵40859卷2P451至473) 盧岱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編號K15185號客戶購買確認單客戶簽名欄上之偽造「趙嫣可」簽名壹枚,沒收。 20 林韋岑 盧岱蔚透過臉書OPQ團媽批發交流社團認識林韋岑後,向林韋岑佯稱其認識各大電器品牌廠商,可如期低價代購商品供轉售獲利云云,致林韋岑陷於錯誤,陸續透過「OPQ系統(批發網)」訂購系統向盧岱蔚先後訂購PS5主機、Dyson HD03吹風機、Switch 主機、手把、健身環、遊戲片、IPhone12手機、IPad Air、小米11手機、大正感冒藥、鬆餅機、電烤盤、鴛鴦鍋、料理深鍋、濃縮咖啡球等物,總金額約186萬9054元(含已出貨之25萬512元部分);盧岱蔚復為取信於林韋岑,除偽以「趙嫣可」名義與林韋岑對話外,並於110年4月14日統一宅急便寄件單寄件人簽名欄上偽造「林芷柔」簽名等方式,偽造該統一宅急便寄件單,且將之折疊後緊貼另一蓋有統一超商店章之寄件單後拍照,再傳送予林韋岑,以此方式用以營造其已出貨之假象,致林韋岑誤信為真而持續匯款訂貨,足以生損害於林韋岑。 1.110年1月20日16時25分匯款3,350元,110年1月26日15時8分匯款9,775元,110年1月26日15時10分匯款380元,110年1月28日16時11分匯款3,620元,110年2月5日15時2分匯款83,780元,110年2月5日15時8分匯款20,265元,110年2月6日0時35分匯款5,230元,110年2月6日0時56分匯款1,220元,110年2月6日16時29分匯款8,310元,110年2月6日16時30分匯款2,050元,110年2月6日16時51分匯款60,220元,110年2月18日23時1分匯款11,020元110年2月19日11時40分匯款3,940元,110年2月23日11時41分匯款12,770元,110年2月26日16時28分匯款12,450元,110年3月2日17時8分匯款15,125元,110年3月8日11時15分匯款16,005元110年3月8日11時17分匯款12,985元,110年3月9日21時53分匯款16,580元,110年3月15日14時17分匯款45,535元,110年3月22日14時55分匯款88,195元,110年3月29日21時1分匯款24,445元,110年4月6日11時46分匯款13,430元,110年4月6日16時53分匯款35,760元,110年4月13日11時45分匯款45,740元,110年4月14日12時14分匯款227,550元,110年4月14日13時44分匯款37,380元,110年4月14日14時7分匯款25,700元,110年4月15日13時14分匯款43,660元,110年4月16日22時26分匯款20,950元,110年4月19日17時21分匯款19,690元,110年4月20日9時53分匯款29,120元,110年4月22日17時22分匯款6,250元,110年4月26日11時18分匯款24,380元,110年4月26日11時32分匯款5,400元,110年4月28日22時12分匯款24,470元,110年4月30日17時4分匯款2,500元,110年5月3日12時8分匯款42,180元,110年5月5日11時28分匯款14,00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2.110年5月18日15時24分匯款30,000元,110年5月18日15時26分匯款30,000元,110年5月18日15時27分匯款4,050元,110年5月23日11時53分匯款9,500元,110年5月26日11時22分匯款34,900元,110年6月8日16時31分匯款50,000元,110年6月8日22時58分匯款50,000元,110年6月14日14時35分匯款32,360元,110年6月16日11時58分匯款130,000元,110年6月17日22時33分匯款29,770元,110年6月28日13時30分匯款3,985元,110年6月30日18時9分匯款33,885元,至張皓森郵局帳戶。 3.110年5月21日15時27分匯款26,292元,110年5月25日11時2分匯款27,300元,110年5月26日18時1分匯款20,000元,110年5月31日14時23分匯款24,050元,110年8月12日18時41分匯款6,995元,至張皓森台新帳戶。 以上共計1,618,542元。 僅於先前訂貨時出貨少部分約258,720元之貨品,其餘尚有左列1,618,542元已匯款項之貨品未出貨亦不退款。 <111年偵字20531號>F 1.告訴人林韋岑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證((偵20531卷P43至49、P51至53、P243至244、P373至375) 2.告訴人林韋岑提供其與LINE暱稱「Chen'en」、「ㄦㄦ」之對話紀錄(偵20531卷P85至92) 3.訂單明細(偵20531卷P249至259) 4.下單畫面截圖(偵20531卷P261至277) 5.偽造之110年4月14日統一宅急便出貨單(偵20531卷P309) 6.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偵20531卷P309至311)   7.告訴人林韋岑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20531卷P55至79) 8.告訴人林韋岑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20531卷P81) 9.被告盧岱蔚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20531卷P103至145) 10.被告張皓森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20531卷P147至163) 11.被告張皓森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20531卷P165至178) 12.告訴人林韋岑提出與「趙嫣可」等人之對話紀錄(偵20531卷P289至291、P293至307) 盧岱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捌仟伍佰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統一宅急便寄件單寄件人簽名欄上之偽造「林芷柔」簽名壹枚,沒收。 21 張哲瑋 盧岱蔚透過臉書OPQ團媽批發交流社團認識張哲瑋後,向張哲瑋佯稱可如期代購商品供轉售獲利云云,致張哲瑋陷於錯誤,陸續透過「OPQ系統(批發網)」訂購系統向盧岱蔚先後訂購Switch主機50臺、安博盒子65臺、PS5主機1臺、Dyson V11 1臺、Switch 遊戲片26片、遊戲手把26支、Switch紅藍主機100臺、健身環大冒險遊戲片30片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貨款匯至右列帳戶;盧岱蔚復於張哲偉訂購期間,因張哲偉要求提供貨品之統一發票,即於110年4月6日,以偽造永昌電器有限公司(下稱永昌電器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之方式,偽造永昌電器公司免用統一發票收據5張後,郵寄交付予張哲瑋,足生損害於永昌電器公司及張哲瑋。 110年3月16日15時34分匯款217,500元,110年3月25日14時36分匯款421,165元,110年4月7日13時59分匯款75,300元,至盧岱蔚郵局帳戶。 以上共計713,965元(不包括已出貨款項)。 左列匯款僅退款50,000元,尚有663,965元已匯之款項全未出貨亦未退款 <111年偵字第25937號>G 1.告訴人張哲瑋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證(偵25937卷P39至41、P127至130、偵16020P405至406) 2.證人即永昌電器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沛萱於偵查中之證述(偵25937卷P127至130) 3.告訴人張哲瑋提供之採購單  資訊(偵25937卷P47至49) 4.手機簡訊截圖(偵25937卷P197) 5.合庫銀行民生分行匯款單(偵25937卷P195至197) 6.盧岱蔚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25937卷P93、96、99) 7.勤美誠品綠園道發票4張(偵25937卷P65至71) 8.被告偽造之110年4月6日永昌電器有限公司免用統一發票收據5張(偵25937卷P53至63) 盧岱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陸萬參仟玖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永昌電器公司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伍張上之偽造永昌電器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各壹枚,沒收。 22 丁玨婷 盧岱蔚透過臉書OPQ團媽批發交流社團認識丁玨婷後,以LINE向丁玨婷傳送迪士尼等商品照片之訊息,並向丁玨婷佯稱:可如期代購預購商品供出貨云云,致丁玨婷陷於錯誤,遂陸續向盧岱蔚訂購迪士尼等商品(娃娃、吊飾等物),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貨款匯至右列帳戶。 1.110年10月16日14時17分匯款290元,110年10月16日14時19分匯款7,000元,110年10月27日19時32分匯款9,350元,110年11月2日16時16分匯款15,000元,110年11月6日12時18分匯款10,000元,110年11月11日20時56分匯款20,000元,110年11月12日21時22分匯款37,500元,110年11月17日9時14分匯款14,100元,110年11月19日16時20分匯款21,400元,110年11月19日16時22分匯款20,000元,至盧岱蔚LINEPAY帳戶。 2.110年10月19日14時24分匯款4,878元至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林義程)。 以上未出貨亦未退款之款項共計159,518元。 僅部分出貨,尚有159,518元未出貨亦未退款。 <111年偵字第28308號>H <111年偵字第30312號>I 1.被告盧岱蔚供認:告訴人丁玨婷共訂購36萬多元之商品,但尚有15萬多元之商品未出貨亦未退款等情(偵28308卷P101至102)。 2.告訴人丁玨婷於警詢時之指證(偵28308卷P71至75) 3.盧岱蔚卡通MONEY(LINE PAY MONEY)帳戶交易紀錄(偵28308卷P49至60) 4.告訴人丁玨婷提供之手機轉帳畫面截圖(偵28308卷P71至75) 5.LINE對話紀錄(偵28308卷P76至84) 盧岱蔚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玖仟伍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第2項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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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