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馥嘉
蘇柏昆
葉烜嘉
余成均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
度偵字第52802號、112年度偵字第10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馥嘉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蘇柏昆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伍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葉烜嘉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玖佰捌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余成均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壹拾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莊馥嘉出資向不知情之游世彬承租臺中市○區○○街000號3樓3 之3號房屋,並在其內設置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電腦主
機、鍵盤滑鼠、電腦螢幕、工作用手機及桌椅等設備,復自 民國111年7月1日起雇用蘇柏昆、葉烜嘉、余成均後,莊馥 嘉、蘇柏昆、葉烜嘉、余成均與參與營運「天博體育賭博網 站」(網址:https://tianbo-sports.com/)之其他姓名年 籍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 意聯絡,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2月6日為警查獲日止,以 上址房屋及其內設備作為推廣博弈網站機房使用,由莊馥嘉 擔任金主,負責機房營運資金;蘇柏昆、葉烜嘉、余成均擔 任「天博體育賭博網站」推廣人員,透過WeChat(微信)通 訊軟體(微信),以「法老侃球」、「天下足球私房菜」、 「視界聊球」、「綠茵反越位私房菜」、「世足世界足球」 等多個WeChat公眾號推廣分析足球類比賽勝負,吸引網路上 大陸地區不特定賭客與渠等聯繫,並提供「天博體育賭博網 站」連結網址給賭客,賭客完成註冊(代理帳號「mona5168 」下之會員簽賭帳號)後,即可進行以足球類比賽為標的之 賭博下注,蘇柏昆、葉烜嘉、余成均並與上開賭博網站聯繫 以協助處理賭客之客服事務,可獲得總下注金額30%之報酬 ,以此方式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牟利。嗣警方於111年1 2月6日,持本院另案所核發之111年聲搜字第2003號搜索票 至上址房屋執行搜索時,當場查獲蘇柏昆、葉烜嘉、余成均 ,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復循線於111年12月7日通知莊 馥嘉到案,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馥嘉、蘇柏昆、葉烜嘉、余成均 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共同被告莊馥嘉、 蘇柏昆、葉烜嘉、余成均於偵查中具結後證述在卷,且有本 院111年聲搜字第2003號搜索票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圖、租賃契約影本、搜 索現場照片、被告蘇柏昆扣案手機中MosGram通訊軟體(泡 泡聊天)中「大富貴收米公群」對話群組擷圖照片、工作電 腦中天博體育賭博網站後臺登入代理帳號「mona5168」之畫 面截圖、Telegram通訊軟體(飛機聊天)中「mona5168對接 」對話群組擷圖照片、工作電腦內帳號一覽表、員工出缺席 表格、足球賽事表格、員工薪資表格、微信帳號關注等統計 表、賭客加入時間統計表、賭客統計表、檔名OH50Excel 、ssn等檔案列印資料、「天博體育賭博網站」App使用教學 資料、WeChat公眾號QR Code資料、家成(即被告余成均)
團隊九月份戰績表格、被告葉烜嘉手機內Telegram通訊軟體 (飛機聊天)中對話紀錄擷圖照片、新人教育訓練資料等附 卷可證。又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 認被告4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4人犯嫌堪以認定。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 出入者為要件,而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 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 始足為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 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 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又刑法第268條 所稱之「聚眾賭博」,乃指招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共同賭博之 意,且該參與賭博之不特定多數人,毋須同時聚集於一處從 事賭博之行為為必要,只須其性質係集合多數人而為賭博, 而主事者之目的既在聚眾賭博以營利,即成立本罪。 ㈡核被告莊馥嘉、蘇柏昆、葉烜嘉、余成均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 賭博罪。
㈢被告莊馥嘉、蘇柏昆、葉烜嘉、余成均與參與營運「天博體 育賭博網站」其他不詳成員間就上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 利聚眾賭博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莊馥嘉、蘇柏昆、葉烜嘉、余成均既以前揭方式,透過W eChat通訊軟體,吸引網路上大陸地區不特定賭客與渠等聯 繫,並提供「天博體育賭博網站」連結網址給賭客,使賭客 完成註冊即可進行以足球類比賽為標的之賭博下注,被告等 並與上開賭博網站聯繫以協助處理賭客之客服事務,以此方 式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牟利,則被告等前揭圖利供給賭 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之行為態樣,原本即分別具有預定數 個同種類行為反覆實行之性質,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 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施,且係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客觀上認為符 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屬法律上之集合犯,被告 等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2月6日為警查獲止,上開圖利 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之犯行,各應評價為包括一罪 。
㈤被告莊馥嘉、蘇柏昆、葉烜嘉、余成均以一行為觸犯圖利供 給賭博場所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最高法院79年度 台非字第206號號裁判意旨參照)。
㈥爰審酌被告莊馥嘉、蘇柏昆、葉烜嘉、余成均均正值青壯,
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為本案犯行,實屬可責,應予 以相當之非難。並衡酌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分工 、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又兼衡其等之教育智識程度、生 活狀況、素行品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 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係被告莊馥嘉所有,且 係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莊馥嘉於警詢、偵查中陳 明在卷,本院酌以如宣告沒收,並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在 被告莊馥嘉所犯之罪項下,宣告沒收之。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物,係被告蘇柏昆所有,且其有用 以與本案其他被告聯繫本案工作之用,業據被告蘇柏昆於偵 查中陳明在卷,堪認係被告蘇柏昆所有,且係供本案犯行所 用之物,本院酌以如宣告沒收,並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在 被告蘇柏昆所犯之罪項下,宣告沒收之。
㈢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物,係被告葉烜嘉所有,業據被告 葉烜嘉於警詢、偵查中陳明在卷,且該等手機內有其與本案 其他被告間聯繫本案工作之對話記錄,業經被告葉烜嘉於警 詢中之供述在卷,並有Telegram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 附卷可證,堪認係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本院酌以如宣告沒 收,並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爰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在被告葉烜嘉所犯之罪項下, 宣告沒收之。
㈣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物,均非違禁物,復無證據證明該 等物品係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因犯罪所生之物 ,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等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爰均不予宣 告沒收。
㈤犯罪所得部分:
⒈被告蘇柏昆、葉烜嘉、余成均受被告莊馥嘉雇用為本案行為 所領取111年7月至11月間之薪資如附表二所示,有員工薪資 表在卷可參,且被告蘇柏昆、葉烜嘉、余成均均承認確有領 取薪資,Sbk代表被告蘇柏昆、Ben代表被告葉烜嘉、Jack代 表被告余成均等事實,有被告莊馥嘉、蘇柏昆、葉烜嘉、余 成均於偵查中之供述在卷可查,此應屬被告蘇柏昆、葉烜嘉 、余成均之犯罪所得,則被告蘇柏昆、葉烜嘉、余成均之本 案犯罪所得分別如附表二所示,均未扣案,本院酌以如宣告 沒收,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是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該被告所犯
之罪項下,各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莊馥嘉於偵查中否認就本案已賺得報酬,而觀諸卷內證 據資料,尚無從證明被告莊馥嘉就本案已從中獲取任何報酬 或不法利得,自無諭知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之餘地, 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殷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附表一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1 電腦主機6臺(含鍵盤滑鼠5組) 莊馥嘉 2 電腦螢幕10臺 莊馥嘉 3 工作用手機20臺 莊馥嘉 4 手機1臺 (IMEI:000000000000000) 蘇柏昆 5 手機2臺 (IMEI:000000000000000、 &ZZZZ; &ZZZZ; &ZZZZ; &ZZZZ; 000000000000000) 葉烜嘉 6 手機3臺 (IMEI:000000000000000、 &ZZZZ; &ZZZZ; &ZZZZ; &ZZZZ; 000000000000000、 &ZZZZ; &ZZZZ; &ZZZZ; &ZZZZ; 000000000000000) 余成均 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街000號3樓3-3號房 扣押物品目錄表卷頁:111偵52802卷第313至317頁 附表二:薪資(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
蘇柏昆 (暱稱Sbk) 葉烜嘉 (暱稱Ben) 余成均 (暱稱Jack) 111年7月 30,600元 30,600元 26,400元 111年8月 35,233元 36,416元 30,500元 111年9月 36,200元 36,200元 31,583元 111年10月 35,033元 36,300元 35,033元 111年11月 21,533元 37,467元 36,200元 合計 158,599元 176,983元 159,716元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