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783號
SCDV,112,司繼,783,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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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即被繼
承人趙文卿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鞠宗顯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趙文卿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趙文卿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趙文卿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非於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公示催告 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 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 產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 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 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1條、第1179條第2 項後段、 第113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 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 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 管理辦法第8 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趙文卿(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新竹縣○○鄉○○街00 巷0號)為受聲請人列冊服務之退除役官兵,已於民國96年1 2月3日死亡,因被繼承人在臺無繼承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 理辦法第4 條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 依法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並完成本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 16號公示催告程序在案。茲因被繼承人有一大陸地區繼承人 趙樹楷向本院聲明繼承,經本院97年度聲繼字第22號准予備 查在案。然因繼承人多次未補正聲請人要求之文件致其不能 領取遺產,今被繼承人所遺美金存放臺灣銀行新竹分行保管 箱,因被繼承人已無遺款足以繳納保管箱費用,聲請人欲將 被繼承人所遺美金兌換為現金後存入被繼承人遺款後由國庫 保管,待後續繼承人補件後再移交遺產予繼承人,爰聲請准 聲請人變賣上開被繼承人之遺產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據提出被繼承人戶籍謄本、遺產收 支明細、本院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暨登報報紙、本院上開准予



備查函文、聲請人審核通知函稿等件影本在卷為證,堪信為 真。查被繼承人為退除役官兵,遺留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聲 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依法有為移交遺產給大陸地 區繼承人之職務,且對被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公示催 告期限已滿,尚待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本件聲請人 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遺留如附表所示遺產,自屬有據 ,應予許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附表:
被繼承人遺產 變賣方式 存放於臺灣銀行新竹分行保管箱美金300元 兌換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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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