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簡誌男
代 理 人 洪主雯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 理 人 黃志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簡誌男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日十六時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 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住所地 或居所地之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 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3條、第5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
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 、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相對人 即債權人(下稱相對人)債務總額4,122,260元,有不能清 償債務之情事,前依消債條例規定,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 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即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進行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1年 度司消債調字第110號受理在案,惟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現 以打零工維生,每月收入約23,0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 用16,959元後,仍有餘額,惟仍不足以清償債務。聲請人之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復無聲請 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繫屬於法院,爰依法聲請更生 等語。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 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 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本院111年度司消債 調字第110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戶籍謄本(現戶全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108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職保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收入切結書等件為憑。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曾於111年11月24日 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即相對人遠東銀行進行前置調解 ,然因無法負擔遠東銀行所提分180期、利率0%、月付10,04 3元之還款方案,致調解不成立,有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 第110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遠東銀行112年3月10日民事陳 報狀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前置調解事件卷宗核閱無 訛,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業經前置調 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堪可認定 。
㈡聲請人主張其現以打零工維生,每月收入約23,000元,其個 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6,959元等語,本院參酌112年度臺 灣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聲請人上開 主張尚屬適當,是聲請人每月收入23,000元,扣除上開必要 支出後,仍有餘額。本院審酌聲請人為59年2月4日生,其年 齡及身體狀況仍有相當之工作能力,足認聲請人有固定收入 履行更生方案,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㈢另依如附表所示相對人陳報,截至附表所示基準日止,對聲 請人尚有如附表所示債權額(含本金、利息),合計無擔保 債權總額為9,990,932元。然而,聲請人名下財產除以聲請
人為要保人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南山人壽新康順 終身保險截至112年4月17日止預估解約金30,452元、安達國 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康健人壽新意保平安定期保險截 至112年4月18日止預估解約金29,065元、康健人壽鍾愛意生 終身傷害保險截至112年4月18日止預估解約金8,140元外, 別無其他財產,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 南壽保單字第1120004153號函、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112年4月21日安達保字第1120000778號函及保單資料、 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憑,堪認聲請人 之債務大於財產,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 事,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 生之立法本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又所負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 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自應准許。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利息)總額(新臺幣) 基準日 (民國)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1,229元 112年1月3日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0,170元 112年1月3日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04,959元 112年1月3日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5,621元 未陳報 5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9,749元 112年1月3日 6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13,020元 112年1月3日 7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15,391元 未陳報 8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286,346元 112年1月3日 9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79,378元 112年1月3日 10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25,069元 112年1月3日 全部債權合計:9,990,932元(均屬無擔保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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